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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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申报规定

新资源食品申报规定

规定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新资源食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二)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四)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五)申报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六)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七)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

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二章申请许可的申报资料第五条申请新资源食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一)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二)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第六条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二)进口产品应当提供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三)国产产品应提供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五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等进行行政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决定。
在评审过程中,如审核确定申报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终止审批的决定。
第十三条 新资源食品审批的具体程序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使用范围
乳制品、保健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质量规格
性状
冷冻干燥粉末
嗜酸乳杆菌活菌数≥3.0×1010cfu/g
水分≤4.0%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菌液,则水分>80%
3.中文名称:低聚木糖
英文名称:Xylo-oligosaccharide
主要成分:木二糖—木七糖
基本信息
来源:小麦秸秆
结构式:
分子式:(C5H10O5)n,n为2-7
第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
使用范围: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程序与规定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程序与规定
境外生产厂商委托境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办理注册事项的,需提供经过公证 的委托书原件以及受委托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十八)生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与产品相关的有关标准。 (十九)产品在生产国(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 (二十)两个未启封的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
形式审查要求及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一)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代理机构名称(中、英文) 应前后一致。产品名称应包括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证明文件、委托书应为原件,应使用生产国(或地区)的官方文字, 需由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三)证明文件、委托书中载明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四)证明文件、委托书应有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五)证明文件、委托书应译为中文,并由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六)产品在生产国(或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应排 列于标签、说明书样稿项下。
申请人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后自行出具。 (四)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五)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商标使用范围应包括保健食品,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商 标注册人变更文件或申请人可以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文件。
(六)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 (七)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原料和辅料的来源及使用的依据。 (八)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含量及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九)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 (十)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 (十一)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卫生许可证法律规定(3篇)

卫生许可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经营、生活饮用水供应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卫生许可证是经营者从事相关活动的合法凭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经营、生活饮用水供应等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二)场所证明材料;(三)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经营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三)卫生设施和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四)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健康要求;(五)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一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卫生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新资源食品的申报与审批

新资源食品的申报与审批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告 2011 年 第 25 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对已批准的可用 与食品的菌种进行安全性进行评估,制定了《可用于婴儿食品的菌种名单》 ,现 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菌种名称 嗜酸乳杆菌* 动物双歧杆菌 乳双歧杆菌 鼠李糖乳杆菌 拉丁学名 Lactobacllus acidophilus Bifidobacterium animalis Bifidobacterium lactis Lactobacllus rhamnosus Bb-12 HN019 Bi-07 LGG HN001 菌株号 NCFM
十、提交补充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交完整的补充资料原件1份,补充资料须逐页加盖 申报单位印章或由申请人签字(盖章),并注明补充资料 的日期; (二)接到《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后,申报单 位应当在一年内提交补充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 申报。如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 十一、终止申报或未获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申报单位可书 面申请退回提交的委托代理证明和在生产国(地区)允许 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报的证明文 件原件除外)及公证书。
九、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的内容应当符合卫生部2007年第2号公 告的要求。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以下称“进口产品”)在申请卫生行 政许可时,须提交在华责任单位的授权书。该授权书应由申报 单位和在华责任单位双方共同签署(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 章均可,在华责任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并经公证 机关公证。如授权书不是中文,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 公证。
二、安全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毒理学检验报告或资料; (二)卫生学检验报告或资料; (三)成分分析报告及检验方法或资料; (四)致病性试验报告或资料、耐药性试验报告或资料、 产毒能力试验报告或资料(申报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微生 物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微生物新品种时需提供); (五)必要时提供人体流行病学资料; (六)其他有助于评审的安全性资料。

全国卫生监督竞赛试题20(单项选择).doc

全国卫生监督竞赛试题20(单项选择).doc

821.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何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A.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B.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C.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D.所在地卫生防预机构82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A.2年B.3年C.4年D.5年823.消毒剂、消毒器械按照《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取得何部门颁发什么证件A.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B.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C.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D.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824.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A.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局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C.卫生部D.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25.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说法哪个正确A.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B.不需要体检C.视单位情况而定。

D.旅店、咖啡馆、美容美发场所和游泳场(馆)等部分场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826.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种类包括A.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B.生物性、化学性、放射性C.生物性、物理性、热污染D.化学性、放射性、热污染82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是A.1年B.2年C.3年D.4年828.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行政部门依据的规定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B.《消毒技术规范》C.《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D.《消毒管理办法》829.对于消毒剂、消毒器械等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应采用现场审核的方式,并采样封样A.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B.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委托下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但书面审核意见仍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出具C.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委托下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并由审核机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D.由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830.某中医诊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为中医科,没有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消毒产品生产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与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中规定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许可的涉水产品(以下简称省级涉水产品)的申报、受理、审批、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涉水产品类别和类型分别为:(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及使用新材料或新化学物质制备的上述产品除外。

第三条生产省级涉水产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申报单位在申报前应先按要求完成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和产品检验,然后再向实际生产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第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开展省级涉水产品许可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制定相关的表格和行政许可文书。

第二章生产现场审核第五条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交现场审核表,及产品配方(申报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说明书、生产厂区位置图(厂区位置图应标明厂区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总平面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成品仓平面图、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提交现场审核资料后,20个工作日指派2名以上审核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五、水质处理器 (一)吸附型净水器:活性炭净水器; (二)过滤型净水器:滤芯粗滤器、陶瓷净水器、微滤 净水器、超滤净水器、纳滤净水器、反渗透净水器等; (三)饮用水pH调节器 (四)饮用水软化、除盐处理器:离子交换装置、蒸馏 水器、电渗析饮水处理器; (五)饮用水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 次氯酸钠发生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六)其他:除氟、除砷净水器
产品说明书应标明内容



产品功能、主要成分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 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技术参数具体包 括: (一)水质处理器:净水流量、工作压力和额 定总净水量;并写明进出水水质要求;滤料和 膜组件的使用寿命、清洗和保存方法等; (二)输配水管材管件:产品规格以及与卫生 安全相关的内容; (三)水处理剂: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四)防护涂料:主要成分的配比、表干时间、 实干时间以及稀释剂的化学成分。
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 体例及说明
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水字(年份)第0000号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水进字(年份)第0000号

产品标签或铭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 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三)产品执行标准号; (四)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 (五)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六)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 如水质处理器铭牌上应标明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 压力;化学处理剂、涂料应标明主要成分、净重、有效期; 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分类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doc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卫生许可审核。

第五条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应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五)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拟生产产品目录。

(九)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格式提供。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卫生监督员填写生产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并出具现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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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健康相关产品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
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中规定由卫生部许
可的食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
水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第三条 国产健康相关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直接向卫生部申报
卫生行政许可。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经产品检验后,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必要时,
卫生部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审核和抽样复验。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转中国境内生产、加工或分装的,应当作为国产产品重新
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国产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
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卫生部审评机构)承
担健康相关产品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产品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和档案管理等
卫生部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设立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
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技术审评工作。
第六条 承担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单位应当建立资料交接、档案
管理、工作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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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第七条 卫生部审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对外接待时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
工作时限和收费标准,并提供有关申报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标准的规定,按照危险性评估的原则进行。依法取得的健康相关产
品卫生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第二章 生产能力审核
第九条 生产能力审核是指通过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核对和现场审
核,根据产品配方(或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清单核实生产企业是否
具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能力。
国产健康相关产品在申报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
提交产品配方(申报器械和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生产设备
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
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于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请后
5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并在现场随机采样封样
(所采产品不能是实验室配制产品)。
负责现场审核的监督员随机采样时应当按照需要量采样,被采样品应当包括
完整包装、标签以及说明书样稿,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填写“产品样品
采样记录”单,贴具封条。封样产品用于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和审评。
除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外的其他国产健康相关产品生产能力的审核,
参考该企业卫生许可情况和日常监督情况,对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受企业生产能力审核申请后10个工
作日内,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当附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
复印件、产品配方(或产品结构图)、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清单、产品标签和说明
书样稿,所有材料应当逐页加盖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部门印章或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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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应当留存一份审核意见,归档备查。
第三章 检 验
第十二条 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
制度》、《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相关检验规定
等开展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送检样品时,应当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
表”,申请表填写应当完整、清晰。申请表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申报单位各持一
份。送检的国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和涉水产品必须是经省级卫生监督部门签封的
样品。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接收者应当按规定对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
检查核对。对封样样品,还要核对封条及采样单,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收。
第十五条 经核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接收者在“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
申请表”上签字,并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两
份,检验机构和申报单位各持一份。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检验机构公章。采样单
归入产品检验档案。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各个检验项目应当
使用同一生产批号的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章、
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
告应当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和产品说明书,对于采样样品还应当附
采样单,所有材料均需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
要求。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凭“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领取检验报告。
领取检验报告时,申报单位应当在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第十九条 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可由非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在产
品审评中需对检验方法及检验机构资质等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对检验机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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