楔形文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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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讲义(楔形文字法)

《外国法制史》讲义(楔形文字法)
出现了习惯法,并走向成文法。 2、BC.22世纪: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纳姆建立);出现《乌尔纳姆法
典》(迄今世界上第1部成文法典)。 3、分裂后城邦国家法典:《苏美尔法典》。 4、BC.19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6代王汉穆拉比(BC.1792-1750);
《汉穆拉比法典》。 5、BC.6世纪:新巴比伦王国灭亡;期间有《赫梯法典》、《亚述法
(4)债权法 ①债的形式:契约之债,重要契约采取书面形式;侵权之债并不发 达,与犯罪尚未在责任性质上区分。 ②禁止出借人提高法定利息:谷 33.3%, 白银 20%;保护借用人和农 业。 ③保护人质不受虐待。
(5)刑法 ①刑民合一 ②刑罚:保留同态复仇的氏族习惯 ③连坐/连带责任:如建筑师之子对建筑工程的连带责任。
典》。
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
一、制定 BC.1792-1750;现藏于法国卢浮宫。
二、结构、内容 1、结构:序言、正文、结语;共282条 2、内容: (1)财产制度(土地)
王室土地:出租;分封 公有制(为主)
公社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制
私有制 (2)社会结构
奴隶:权利客体 阿维鲁穆:国王、大臣、僧侣、商人、自耕农等
三、法典的特点 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1)君主的最高统治地位,“君权神授” (2)自由民对奴隶的统治权、支配权 2、体现团体本位思想
(1)公民的权利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 (2)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 3、保留原始习惯(法)残余 4、诸法合体、刑民不分,缺乏抽象规则,反映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影响 (本章完)
(6)诉讼法 ①管辖权:世俗法院管辖 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国王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可向其上诉 ②民事案件具有私诉性质:私人提起,私人执行 ③刑事案件具有国家追诉性质:不因受害人宽恕而免除 ④保留私刑 ⑤证据制度:发誓,神明裁判(如投水)(注1)

第2讲、楔形文字法

第2讲、楔形文字法

(4).商业规范
• 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 的一半:关于果园经营、债、商业、寄托的法 律规定。 • 椰枣:等价交换物 • 商人:塔木卡(坐庄) 沙马鲁(普通) • 合伙:起誓约定赢利 • 专业技术人员:医生、理发师、建筑师负事故 责任
(5)债权关系
• • • • • 形式:书面。 种类:多样。租赁、借贷、劳务等。 订立:合法、仪式、合意。 标的:实物、货币。 保证:保证物 人身抵押(妻子3年;奴隶可买卖)。 • 其他:债务利率标准。债权人不等强行索取。
第二讲、楔形文字法
一、历史背景
西亚地区:两河流域地图
黑 海 裡 海
西台
腓 尼 基 地 中 海 希 伯 來 埃 及
耶路撒冷 尼尼微
亞述
巴比倫 蘇美 阿拉伯 紅海 波 斯 灣
孟斐斯
西亚地区统治年表
年代 2371 B.C. 2230 B.C. 2122 B.C. 2004 B.C. 744 B.C. 609 B.C. 539 B.C. 331 B.C. 323 B.C. 统治国家 阿卡德王朝 古提王国 乌尔王朝 古巴比伦王朝 亚述帝国 新巴比伦帝国 波斯帝国 亚历山大灭波斯 塞流卡斯王朝
(6)家庭关系
• • • • • 结婚:契约关系,妇女为标的。 离婚:男方意志。 财产:夫死后受亲属监护。 继承:女子无权,可作为陪嫁物。 非婚生子女地位:同列。
(7)司法
• • • •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自行解决争端(而且不平等) 神明裁判、发誓。 世俗法院
法典的历史地位
• 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 济的发展; •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 了原始资料; • 在古代东方法律发展史中起到承上启下的 作用。

1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解析

1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解析

• (一)法典制定的背景 • (二)法典的结构体系和主要内容 • ★ (三)法典的特点
(一)法典制定的背景
• 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因为巴比伦 统一两河流域前,各城邦国家的习惯 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
• 2.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汉穆拉 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 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 系都得到迅速发展,动产已经变为私

公元前3500年左右,两河流域的 最早居民苏美尔人创造了象形文字, 以后这种文字逐渐演变成为用芦秆等 刻在泥板上,因字型上粗下细,形如木 头楔子而得名。此后,这种文字成为 古代两河流域各国通用的文字,这就 是楔形文字。用这些文字书写和记载 的各个奴隶制国家的法律,由于有着 共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所以统 称为楔形文字法。
• 3.第三阶段(成熟):《汉穆拉比法 典》。公元前十八世纪,巴比伦第六代 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 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 • 《汉穆拉比法典》的出现标志着楔形文 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的阶 段。也为我们研究楔形文字法提供了最 可靠的史料。
二、《汉穆拉比法典》
• 《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十 八世纪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时 期制定的法典,原文刻在一个 玄武岩石柱上,故又被称为石 柱法。 • 1901年为法国考古队在伊朗 古城苏萨遗址发现。石柱现存 巴黎卢浮宫博物馆。
• 1、 第一阶段(起源):《乌尔纳姆法 典》——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 一部成文法典。 • 2、第二阶段(发展):《苏美尔法典》 等。 • 3.第三阶段(成熟):《汉穆拉比法 典》——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
• 1、 第一阶段(起源):《乌尔纳姆 法典》。公元前21世纪初,乌尔纳姆创 建了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 南部,并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 • 《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 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标志 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它对 其后两河流域的成文立法产生了深远 的影响。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楔形文字法: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相毗邻的周围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这称。

《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可以辩认的有23条。

内容大体涉及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包括伤害他人肢体器官,也包括诬告等行为;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注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男尊女卑。

《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完整的奴隶制法典。

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主要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官吏、自耕家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设有许多条文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血亲复仇:是《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对侵犯人身类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所实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以犯罪集体负责的形式局部地保留在一些条款中。

如父母犯罪由子女承担责任、罪犯未被捕获,则盗窃发生地点或其周围的公社及长老应赔偿所失之物等。

“吠陀”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

《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该法典对印度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

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

三藏:基本定型于阿育王在华氏城主持的第三次结集(约公元前253年)。

它由三部分组成:(1)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2)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3)律藏,佛教寺院规条。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2章楔形文字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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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法 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法典的重要内容,法典中有大量对债的 关系进行调整的内容,这在古代东方法中是不多见的。 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规则和 采用书面形式。契约种类有买卖、财产租赁、借贷、保管、合伙、 人身雇佣等。 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签约后,贷与人把钱款 或谷物交给借用人,至一定期限后,借用人将钱款和谷物连同利 息一并还给贷与人。为保证契约的履行,借用人须以自己或家属 的人身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在汉穆拉比法典以前,允许高利贷 者对无力偿债的债务人实行终身奴役,因而导致大量农民和手工 业者因无力偿债而沦为债奴。 汉穆拉比为缓和社会矛盾, 在法 典中废除了终身债务奴役制度,将债务奴役的期限定为三年,“ 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第117条)。 债务人的家属作为人质 在债权人家中做工, 也不能随意被殴打、虐待或杀死(第116条 )。 法典对高利贷的借贷利率也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法定最高 利率:谷物为33.3%,银子为20%(第89条),债权人如违反这 一规定,便丧失所贷出的一切。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有 产者的权利,具有一定进步意义。
三、法典的特点 1.贯彻了“权力主义” (1) 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法典用大量篇幅树 立汉穆拉比王的绝对权威,体现了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 最高立法目的。 (2) 确立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 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 2.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1) 法典在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 行义务为前提,这种义务建立在以国家为中心的观念上。 (2) 个人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个 人为公社内发生的案件承担责任,被视为公社成员的法 定义务,个人如果和公社断绝关系,会导致一系列权利 的丧失。 3.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早期东方 法的特点。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第二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楔形文字法是指大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两河流域以及毗邻地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楔形文字法的产生:《乌尔纳姆法典》2、楔形文字法的发展:《汉莫拉比法典》二、《汉莫拉比法典》一、历史背景1、政治统一要求法制统一2、维护新的经济秩序3、限制高利贷4、减轻人们的不安全感二、主要内容(一)君主专制制度:维护军人的权利(二)等级制度:1、自由民:阿维鲁与穆什凯努2、奴隶(三)财产所有权制度:1、王室占有2、公社占有(四)契约制度:1、买卖契约:注重形式2、租赁契约:严格保护出租人利益3、借贷契约:限制利率,限制债务奴役制(五)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1、婚姻以契约为基础2、夫妻关系不平等3、诸子均分,妻子和女儿获得一定份额。

(六) 犯罪与刑罚制度1、四种罪名:危害法院公正裁决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2、刑罚种类繁多,死刑较多,同罪异罚3、同态复仇(七)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1、司法与行政合一2、诉讼制度较完备第三章古印度法一、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典型的宗教法2、以种姓制度为核心3、宗教、哲学、法律等的混合物4、具有稳定性第四章希伯来法一、《摩西五经》1、《创世纪》2、《出埃及记》摩西十诫3、《利未记》4、《民数记》5、《申命记》第五章古希腊法一、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1、未能形成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2、未能编撰完善的成文法典3、忽视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4、私法落后、公法发达二、雅典“宪法”的产生1、德拉古立法:(1)第一部成文法(2)重刑主义2、梭伦改革3、克里斯提尼立法:(1)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2)提高民众大会地位,成立500人议事会(3)陶片放逐法4、伯利克里立法第六章罗马法一、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罗马法指从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一、塞尔维乌斯改革(一)、共和国前期(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3世纪):《十二表法》(二)、共和国中后期(公元前3世纪-公元前1世纪):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1、公元前267年内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2、公元前242年外事裁判官处理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的诉讼(三)、帝国时期(1世纪-4世纪)1、法学家的活动:解答、诉讼、著述、参与立法2、法学昌盛:普罗库尔学派与萨比努斯学派五大法学家(四)、东罗马帝国时期(4世纪-6世纪):优士丁尼《国法大全》二、罗马法的基本特征1、私法发达2、立法形式简便灵活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与术语5、卷帙浩繁、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纂三、罗马法的渊源与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或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的告示和判决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1、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3、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4、市民法与长官法5、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一)自然人:1、自由权:自由人与奴隶2、市民权:罗马公民、拉丁人与外来人3、家族权:自权人和他权人4、人格的减等(二)法人:1、社团:以人的集合为基础2、财团:以财产为基础(三)婚姻家庭: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二、物法(一)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法定性1、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最完全的支配权。

外法史名词解释

外法史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又称为两河流域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总称。

它产生于BC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1《乌尔纳母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

法典内容已涉及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一定发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

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化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1《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晚年颁布的。

法典原文刻在一个玄武岩石柱上,故被称为“石柱法”,是至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

其制定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1古希腊法:是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

这里所说的古希腊不是一个国家概念,除了古希腊人在其本土所建城邦国家之外,还泛指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小亚细亚西部沿海在内的广大地区的希腊世界各个城邦的法律体系。

1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

1贝壳放逐法:是公元前509年,克里斯提尼改革中规定的一项措施,即先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的方式,制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书写人名进行表决,以确定其是否被放逐。

它是公民直接维护民主制度的一种举措。

因此又被称为“陶片放逐法”。

1《学说汇纂》:是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前罗马法学的作品、学说、法律解答的汇集整理。

1《安敦尼努敕令》:罗马帝国皇帝卡拉卡拉颁布著名《安敦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全体自由民。

1《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1《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它是一部完善的罗马奴隶制法典汇编。

楔形文字法典的补译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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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形文字法典的补译及解读
楔形文字是一种由古汉语表示的古老的文字,它以其独特的笔划、
格式和词句形式,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历史文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
研究和表现。作为古代最早的文字记录,楔形文字为历史学家和文史
学者提供了众多宝贵的历史信息,因此楔形文字的补译及解读是研究
历史文化的一个重要环节。
楔形文字的补译及解读首先需要对楔形文字的发展和成形进行
详细的了解,以在解读时有更好的基础。据称楔形文字是中国古代最
早的文字记录,起源于约公元前1600年至1300年之间,在那个时候,
古汉语仍处于发展中,而楔形文字则主要用来表示固定的语句,这是
楔形文字表达能力的主要特点。
随着楔形文字字形的完善,楔形文字对语句的表达能力也逐渐得
到提高,越来越多的内容可以用楔形文字来表示,包括生活活动、宗
教礼仪、历史传说等,这就为我们解读楔形文字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楔形文字的补译及解读实质上是对古汉语的解读,因此需要依据
古汉语的语法结构、词汇、文章句式等来进行理解和解释,以便更准
确地译出楔形文字的内容。同时,鉴于楔形文字很大程度上受到古汉
族文化的影响,因此需要结合古代族群及其行为习惯等背景知识,以
便做出正确的推断与解释。
最后,在楔形文字的补译及解读中应当注意识别不同楔形文字技
术的优劣,总结出不同楔形文字技术所能传达出的不同内容,以便在
解读时有更为清晰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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楔形文字的补译及解读是研究楔形文字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有利
于我们更准确地理解和解释楔形文字,从而进一步研究古汉语等古代
文化及其背景,为我们重拾古老历史提供重要参考。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伊拉克位于亚洲西南部,阿拉伯半岛东北部。 面积44.1839万平方公里。北接土 耳其,东邻伊朗,西毗叙利亚、约旦,南 连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东南濒波斯湾。 海岸线长60公里。领海宽度为12海里。 西南为阿拉伯高原的部分,向东部平原倾 斜;东北部有库尔德山地,西部是沙漠地 带,高原与山地间有占国土大部分的美索 不达米亚平原,绝大部分海拔不足百米。 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自西北向东南贯 穿全境,两河在库尔纳汇合为夏台阿拉伯 河,注入波斯湾。
第一章
一、基本情况:
楔形文字法第二节 《Fra bibliotek穆拉比法典》1901年12月,法国人与伊朗人组成一支考古 队,在伊朗的西南部名叫苏萨的古城发现,有三 块黑素玄武石拼合而成,是一个椭圆柱形石碑, 高2.25米,底部圆周1.9米,顶部圆周1.65米,在石 碑半段精致的浮雕中太阳神沙马什,端坐在宝座 上,将一把象征帝王权标授予汉穆拉比,石碑下 半部分有楔形文字刻着汉穆拉比制定的一部法典。 《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现存巴黎
成文法的优点有:
(1)易于承传; (2)法律的高度统一; (3)高度权威,由国王颁布
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公元前16世纪) ——公元前十九世纪,阿摩利人建立的古巴比伦 王国兴起,统一两河流域。公元前十八世纪,汉 穆拉比统治时期制定《汉穆拉比法典》,成为流 传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完整的一部成文法典。 萧条和衰落时期(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6世纪) ——公元前1595年,巴比伦第一王朝为奴隶制国 家赫梯所灭。楔形文字法从此走向衰落,但一直 适用到公元前三世纪波斯帝国统治时期。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重点与难点: 《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及其历史地位。
第一章

使用楔形文字的有几种语言以及各自特点

使用楔形文字的有几种语言以及各自特点文字的发明无疑是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居民对世界文化的最突出的贡献之一。

楔形文字是由苏美尔人创造并率先使用,后来被古代西亚地区许多讲不同语言的民族借用、构成文字的“笔”画的一端呈三角形——即楔形的文字。

多写于泥板上,少数写于石头、金属或蜡板上。

书吏使用削尖的芦苇秆或木棒软泥板上刻写,软泥板经过晒或烤后变得坚硬,不易变形。

由于多在泥板上刻画,所以线条笔直形同楔形,使用芦苇秆或木棒压印在泥板上来方便书写,因此文字笔画大都为具有三角形的线条,而字形也随着文明演变,逐渐由多变的象形文字统一固定为音节符号。

苏美尔语苏美尔语是古代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的语言。

苏美尔人发明了一一种象形文字,后来来这种文字发展为楔形文字。

这是人类已知最古老的文字。

苏美尔语是一种黏着语,和印欧语系或塞姆语系[1]的形态变化语不同。

它的词根不变化,基本的文法单位是复词而不是单个的词。

其语助词多保持独立的结构,不必附属于词根。

在词汇、语法和句法构造上,苏美尔语自成一格,和任何其他现存或已死的语言都没有关系。

苏美尔语的音素分元音和辅音两种,其中有6个元音,15个辅音。

元音发音常随元音和谐规则而变化,尤其是语助词中的元音,都短促,不重音。

元音在字尾或两个辅音之间常常省略。

辅音在语尾时不发音,只有在以元音开头的语助词之前才发音。

苏美尔语的词根大部分都是单音节,也有一些复音节的词。

阿卡德语阿卡德语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阿卡德人的语言。

属闪含语系。

其书面形式为楔形文字。

阿卡德人最初使用苏美尔文字。

约公元前2500年阿卡德语出现,公元前约2400年萨尔贡大帝建立阿卡德帝国后成为官方语言。

阿卡德人筛选苏美尔语的词义和语音,吸收苏美尔文符号的表意值和音值,创造一些新的符号,使两种文字有较大差别。

后又以许多带有新音值的符号取代旧符号。

至公元前 20 世纪,形成一套完整的包括表意符号、限定词(表示事物种类的前缀符号)和音符的文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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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楔形文字法第一节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楔形文字法的界定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锲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这些国家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至公元前6世纪随新巴比伦的灭亡而消亡(在消亡时间上有分歧)。

这些国家除了有共同的文字外,由于所处的经济、政治、文化相似,因而决定了他们的法律有一些同样的地方。

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发展在公元前3000至公元前2500年间,两河流域的苏美尔人、阿卡德人相继建立了一些城市国家,这些早期国家已经有自己的首脑、长老议事会和诉讼机构,已具备了国家的基本特征,传统的部落习惯法逐渐向法律过渡。

据历史记载,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已经有了用楔形文字记载的零星的法律规范,如禁止欺骗、偷盗等。

约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纳姆创建了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实行中央集权统治,国王集军事、行政和司法大权于一身。

为了统治需要,颁布了《乌尔纳姆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29条条文,其内容已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反映出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维护,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标志着古代东方法已进入成文化阶段。

对以后两河流域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两河流域南部又处于分裂状态,当时的一些城邦国家也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

主要有《苏美尔法典》和《苏美尔亲属法》、《李必特伊丝达法典》,《俾拉拉马法典》等,它们仍旧基本上继承了《乌尔纳姆法典》的风格,但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

到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的第六代王汉穆拉比完成了两河流域的统一,并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又称石柱法),它的制定是楔形文字法的集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发展到较完备的程度。

直至公元前1世纪,楔形文字法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三、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正文部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序言和结语多以神的名义强调立法的目的,标榜立法者的功绩,贯彻“君权神授”思想,强调法典的“公平”、“正义”和神圣不可侵犯性,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目的在于加强法典正文的神圣性和权威性。

(2)法律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如民事、刑事、诉讼等均有论及,但不少问题仍由习惯法调整,并保留同态复仇的传统。

(3)基本是司法判例的汇编,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4)虽然把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它们并非“神定法”。

没有宗教道德规范,完全是实在的市俗法律关系的规定。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一、法典制定的主要原因(1)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

因为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前,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

(2)调整新的经济关系的需要。

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系都得到迅速发展,动产已经变为私有,私人占有奴隶增多,分配给公社成员的份地可以在本公社内部出卖和转让。

社会经济生活以及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客观上要求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以巩固和发展奴隶制经济。

(3)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的需要,例如限制债务奴隶制。

二、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1.结构体系——由序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序言部分,汉穆拉比列举和颂扬了自己的丰功伟绩,并自称是“众王之神”、“巴比伦的太阳”,宣扬了“君权神授”、“君权至上”的思想,阐明制定法典的目的是使“公道与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

正文282条,涉及民事、刑事、诉讼等领域,其内容之丰富、体系之庞大,在人类早期法中实属罕见。

同时也体现了古代东方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点。

结语部分,汉穆拉比反复告诫人们必须遵守法典,不得变更和废除,并诅咒那些不遵守法典的人必将受到神的惩罚。

2.基本内容(1)君主专制制度君权与神权相结合,国家最高统治者是国王,他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还握有神权;官僚机构尚不复杂,官吏间的分工也不明确;军事制度有重大改革,建立了一支自由军人组成的雇佣常备军取代了过期临时征集的民军,法典有许多专门条款规定军人的权利义务。

(2)社会结构巴比伦王国的阶级结构与它的奴隶制占有关系相适应,它的奴隶制属家庭奴隶制。

按法律规定,巴比伦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奴隶在法律上不是权利主体,而是奴隶主的动产。

奴隶主对奴隶可以任意处置,杀死或损伤他人的奴隶属于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要负赔偿责任,可见奴隶只是权利客体。

自由民分为两个不同等级: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文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后者称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一般是失掉公社社员资格或外来的、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人。

其中有租种王室土地的佃耕者,有接受田宅效力于王室的常备军人,也有直接依附于宫廷的服役者等。

阿维鲁与穆什凯努权利地位很不平等,法典对伤害两者身体的同等罪行,判处的刑罚却存在很大差异。

但这只是法律上的规定,实际上两者之中均有占有较多生产资料和奴隶的奴隶主阶级和以自身劳动为基础的小生产者,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小商人。

因此,法律上的划分,掩盖了自由民内部的阶级划分。

(3)财产法①古巴比伦的私有经济虽有一定的发展,但其生产力水平和古希腊、罗马相比,还是相当低下的,灌溉农业在经济中居首要地位,水流受公社和国家的统一支配。

所以土地所有制以公有制为主,这决定了法典的首要任务是保护这种土地公有制。

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但法典也开始确认和保护土地私有制,虽然是有条件、有限度的,当时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的私人所有制与土地国有制并存。

②法典对其他动产都规定为私有并予以严格保护,尤其是神庙和王室财产、奴隶主阶级的财产以及国家常备军士兵的财产受到特别保护。

③对手工业、商业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作详细规定,这表明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商品经济已相当发达,有关条款约占法典条文总数的10%。

(4)债权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法典的重要内容,法典中有大量对债的关系进行调整的内容,这在古代东方法中是不多见的。

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

契约种类有买卖、财产租赁、借贷、保管、合伙、人身雇佣等。

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签约后,贷与人把钱款或谷物交给借用人,至一定期限后,借用人将钱款和谷物连同利息一并还给贷与人。

为保证契约的履行,借用人须以自己或家属的人身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

在汉穆拉比法典以前,允许高利贷者对无力偿债的债务人实行终身奴役,因而导致大量农民和手工业者因无力偿债而沦为债奴。

汉穆拉比为缓和社会矛盾,在法典中废除了终身债务奴役制度,将债务奴役的期限定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第117条)。

债务人的家属作为人质在债权人家中做工,也不能随意被殴打、虐待或杀死(第116条)。

法典对高利贷的借贷利率也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法定最高利率:谷物为33.3%,银子为20%(第89条),债权人如违反这一规定,便丧失所贷出的一切。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有产者的权利,具有一定进步意义。

(5)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古巴比伦的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确认了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及家长特权。

巴比伦实行的是以契约为基础的买卖婚姻制度,无契约即无婚姻,契约一经订立,婚姻关系也就成立,未婚女子实际上只是婚姻契约中的一个买卖标的物,完全处于父权控制之下。

男方订立契约时必须向女方父亲交纳一笔定金和身价费,这决定了婚后夫妻地位的不平等。

在夫妻关系中,夫享有特权,妻处于从属地位。

夫负债无力偿还时,可将妻充抵债务;夫在妻不能生育或有病时,可以纳妾;夫还可以随意离弃其妻,而妻只有事实上被夫虐待遗弃时,才可以带上嫁妆回娘家。

妻应忠贞于夫,夫如怀疑妻不贞,妻就应被投入水中接受“神明裁判”的“考验”(第143条、第132条)。

法律允许丈夫纳妾,他也可以随意提出离婚,而妻子只有在有限的范畴内提出离婚。

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

关于继承,法典确立的是家内继承原则,儿子们在父母死后,继承同等份额的遗产,女儿则取一份作嫁妆,可见,父亲中心地位已确立,此外,法典虽未对遗嘱继承做出明确规定,但已包含有一些相关因素。

(6)刑法①法典没有将犯罪与刑罚独立出来,通常是在具体行为规范后加上对犯罪行为的制裁。

刑罚十分残酷,并保留了某些原始氏族制度的残余,例如同态复仇、血亲复仇。

②法典涉及的犯罪种类主要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侵犯家庭罪。

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主要指诬告、伪证和法官擅改判决的行为。

法典第1条规定“倘自由民宣誓揭发自由民之罪,控其杀人,而不能证实,揭人之罪者应处死”。

第3条——第4条规定“自由民在诉讼案件中提供罪证,而所述无从证实,倘案关生命问题,则应处死”;“倘所提之证据属于谷或银的案件,则应处以本案应处罚之刑”。

此外,法典第11条、第13条有关说谎者的处罚,也体现了诬告反坐的原则。

同时,法典将此类条文置于法典本文之首,也说明立法者对诉讼法的重视。

法典对侵犯财产罪规定得最多,处刑也最为严厉,其中第6条-第25条集中规定了对各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的处罚。

法典允许在一定场合,对所抓获的窃贼可以依法就地处死,而不必通过法院处理。

侵犯人身罪主要指殴打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他人伤亡。

法典对这类犯罪行为的处罚实行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原则。

血亲复仇原则,以犯罪集体负责的形式局部地保留在一些条款中。

同态复仇原则则具体地体现在对毁坏身体某些器官的刑事制裁上。

同态复仇原则只适用于社会地位同等人之间,对奴隶不适用这一原则。

(7)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当时诉讼活动已基本摆脱传统的寺庙法院和祭司的影响,而由世俗法院管辖,但司法权和行政权尚无明确划分。

国王享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和赦免权,设有“王室法官”。

王室法官经常被国王派往各大城市,按照国王的旨意进行司法监督和审判活动,他们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没有明确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划分,民事诉讼带有私诉性质,一定程度上保留私刑,案件判决往往由当事人自己执行。

其证据制度,除证人的证言、证物外,发誓和神明裁判占有重要地位,是合法的重要证据。

神明裁判主要适用“水审”,即被控有罪者,投入河中,沉入水底,则说明有罪,否则无罪。

巴比伦人认为“水”是神圣的,可检验真伪和辨别善恶。

三、法典的特点1.贯彻了“权力主义”(1)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

法典用大量篇幅树立汉穆拉比王的绝对权威,体现了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最高立法目的。

(2)确立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

2.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1)法典在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这种义务建立在以国家为中心的观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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