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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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正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5年8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决定,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三条“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任期届满时的选举工作应当统一部署,同时进行”修改为:“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同时换届的,选举工作应当统一部署。

”二、第五条的后一句话“每一代表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区应选”修改后作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应选。

被两个以上选区提名推荐者,由选举委员会同被提名推荐者商定在一个选区应选。

”三、第六条增加第一款“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三款末尾“可以参加原籍地、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增加“现在工作所在地”的内容。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和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款中的“地区联络组”修改为“地区工作委员会。

”五、第十一条删去“由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内容。

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三号

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三号

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三号《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构筑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是指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协调指导下,组织动员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防范、制止间谍行为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部署和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要求做好辖区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委员会第三章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和选举单位第五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六章选举程序第七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解放军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作,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军人、文职人员,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驻军的驻地距离当地居民的居住地较远,随军家属参加地方选举有困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批准,可以参加军队选举。

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21年)

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21年)

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13年10月29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保障第三章扶持培育第四章规范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会展业市场环境,规范会展活动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会展,是指会展举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展览、展销、会议、地方特色节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承办单位是指按照与主办单位签订的会展协议,负责招展办会、宣传推广、安全保卫等具体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活动的经营、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会展活动应当坚持市场运作、公平竞争、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强会展业与旅游、文化产业的融合,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

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08年6月1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配合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

第三条城管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城管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实施日期】2021.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乡村规划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两会内容整理

两会内容整理

两会内容整理1.何为两会?“两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简称。

2.两会的时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2021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4日在北京召开。

3.两会是什么?两会是对自1959年以来历年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统称。

由于两场会议会期基本重合,而且对于国家运作的重要程度都非常的高,故简称做“两会”。

从省级地方到中央,各地的政协及人大的全体会议的会期全部基本重合,所以两会的名称可以同时适用于全国及各省(市、自治区)。

两会每5年称为一届,每年会议称X届X次会议。

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两会”召开的意义在于将“两会”代表从人民中得来的信息和要求进行收集及整理,传达给党中央。

“两会”代表是代表着广大选民的一种利益的,代表着选民在召开两会期间,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选民们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每年召开的人大和政协也称为两会,通常召开的时间比全国“两会”时间要早。

4.全国两会的主要内容?(一)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程1.审议政府工作报告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3.审查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4.审查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5.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议案6.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议案7.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8.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9.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二)十三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议程1.听取和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听取和审议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3.列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4.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政治决议5.审议通过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1年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1年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为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审查监督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部署要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规范预算行为,提高预算绩效,厉行节约,更好地发挥中央预算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作用,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中央预算的审查监督。

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一、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审查监督,聚焦重点,注重实效,保障宪法和法律贯彻实施,保障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一)加强财政政策审查监督。

审查监督重点包括: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衔接的情况;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保障的情况;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情况;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情况。

(二)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

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量和结构的重点包括:支出总量和结构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支出总量及其增减的情况,财政赤字规模及其占年度预计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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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一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2021年1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2021年1月29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1年3月1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21年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五章选举辞职罢免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调查委员会第八章发言和表决第九章公布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常务委员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二条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一)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二)会议日程;(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并将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主席团可以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应当制定会议纪律,印发参会人员。

第十七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十八条不是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纸质或者电子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主席团备案,或者由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进行公开转播。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负责向主席团提出对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对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及时向代表反馈,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书面报告。

对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二十七条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二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秘书处起草关于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于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发给代表。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就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当就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转告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当将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送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

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时应当征求有关委员会的意见,并形成预先审查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先审查意见提出有关初步审查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预先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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