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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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事业单位的设立与撤销第二条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

第三章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与职责第三条事业单位可以采取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等组织形式。

第四章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第四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岗位竞争上岗制度。

第五章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财政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估与考核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办法,并推行相应的考核制度。

第七章事业单位的监督与纪律处分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事业单位的奖惩与激励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与其职责和工作成效相适应的奖惩与激励机制,鼓励和激励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积极投入工作。

附件:1. 事业单位管理组织机构图2.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流程图3.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事业单位:指经国家批准设立,主要为提供公共服务而非营利性的单位。

2. 独立法人:指事业单位拥有自身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非独立法人:指事业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所属单位承担。

4. 绩效评估:指对事业单位工作成效进行定量或定性的评估和考核。

5. 纪律处分:指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

6. 奖惩与激励: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绩效和贡献程度进行奖励或处罚,并鼓励其积极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行为,加强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事业单位依法履行公益性服务职能,促进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捐资办学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非营利机构,具有一定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公益性服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正确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利益,依法接受和支持社会监督。

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建立的基本制度,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范职责权限,明确工作目标,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培训,确保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工作,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自觉公开信息,接受公众评价、监督和监查,接受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报告。

第六条国家采用各种形式鼓励和扶持发展事业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根据职能任务和业务特点,确定相应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履行好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与权限,完善管理决策,提高管理效率。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财务会计机构,并按照像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标准规范工作,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门负责内部监督的机构,对其所属部门、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第十二条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社会需求,开展各项服务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定义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提高事业单位的服务水平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的的,不具有营利性质的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科学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领导班子,负责决策、协调、监督和考核各项工作的执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财务、档案、安全等方面,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三章登记与备案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合法经营。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报表等材料,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九条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制度,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聘和选拔机制。

第五章公开招聘与竞聘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和竞聘制度。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和竞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招聘和竞聘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绩效评估与考核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与考核体系,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第十四条绩效评估与考核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注重实效和量化指标的运用。

第七章奖惩与激励机制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奖惩与激励机制,对优秀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工作人员进行惩处和纠正。

第十六条奖惩与激励机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激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八章工作人员交流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交流机制,促进工作人员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交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不受损害。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管理办法一、总则(一)目的与依据本旨在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促进事业单位的稳健发展和良好运行。

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事业单位法》、《公务员法》等。

(二)定义与分类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建立并依法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单位。

根据其性质和不同,事业单位可分为教育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科研事业单位等。

(三)管理原则事业单位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管理、职业化运作、内外兼容。

(四)责任与权限事业单位的责任和权限应明确划分,各级管理机关、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要履行相应责任,确保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

(五)财务管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收支平衡、效益最大化。

二、机构设置与管理(一)机构设置事业单位应按照业务需要和管理要求,合理设立机构,明确各级机构职责和权限。

(二)人员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应按照公务员法规定进行,通过公开招聘、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等方式确保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三)绩效管理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确定目标、制定指标、评估绩效,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人员的奖惩激励挂钩。

(四)纪律管理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的纪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纪律要求,对违反纪律规定者进行相应处理。

三、财务管理(一)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年度编制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预算编制要合理、科学,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资金管理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应建立科学的预算管理制度,做到资金来源合法、使用规范、账务清晰。

四、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一)改革思路事业单位改革要坚持市场导向、分类改革、激励机制、自主权下放的原则,推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现代化管理。

(二)科研创新事业单位要加强科研创新,加大科学研究力度,培养高层次人才,提升科技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三)对外合作事业单位可积极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开展合作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事业单位的开放和国际化发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维护和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公、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确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其它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并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中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程序、方法第六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第七条事业单位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男、女享有平等聘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与其受聘人员(包括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和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之间建立聘用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施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建立了聘用关系的人员中,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并任用。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与程序第五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或群众代表组成。

根据需要,聘用工作组织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不具备设立聘用工作组织条件的事业单位,其人员聘用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管理办法一、引言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原则(一)公益服务原则事业单位应以提供公益服务为首要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二)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

(三)科学管理原则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能。

(四)民主公开原则鼓励员工参与管理,重大决策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一)领导班子设立单位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制定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二)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岗位职责每个岗位应明确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做到职责清晰,分工合理。

四、人事管理(一)人员招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招聘优秀人才。

(二)培训与发展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三)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薪酬、晋升、奖惩等挂钩。

(四)薪酬福利根据国家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薪酬福利制度,保障员工权益。

五、财务管理(一)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合理安排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经费支出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规范报销流程,防止浪费和违规支出。

(三)资产管理加强资产登记、清查和核算,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四)财务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六、业务管理(一)工作流程优化对各项业务工作流程进行梳理和优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服务标准制定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三)项目管理对重大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实施和评估,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四)创新与改进鼓励员工创新工作方法和技术,持续改进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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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动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
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
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
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理应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理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
置岗位。

岗位理应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理应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理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实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
程序实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理应与其
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
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能够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
能够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能够解
除聘用合同。

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理应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
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理应听取服务对象的
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能够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能够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理应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理应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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