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2010版
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
《示范条款》的发布,是国内商业车险产品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创新,对国内车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示范条款》立足于解决社会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主要有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
针对商业车险市场中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同时,《示范条款》还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除可以沿用过去的索赔方式外,还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二是扩大保险责任,减少免赔事项,提高车险保障能力。
《示范条款》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
从而有效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商业车险的保障更加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三是强化如实告知,简化索赔资料,提升车险服务水平。
《示范条款》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对消费者最为关心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好的理解车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晋保监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晋保监发〔2006〕53号)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加强管理,保证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一)保险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张贴本公司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内容、格式样件以及交强险的条款和基础费率表。
(二)保险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印制、发送、存放、登记、申领、使用、收回、核销、盘点以及归档等管理制度,将交强险单证及交强险标志纳入计算机业务系统管理,其印刷流水号应能通过计算机业务系统查询。
(三)保险机构签发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应遵守公司内控制度要求,必须通过计算机业务系统出单;交强险定额保单可手工出单,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录到计算机业务系统内,录入计算机业务系统的各项资料应与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内容保持一致;交强险批单严禁批改保险期间。
(四)保险机构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五)空白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遗失的,应将遗失的单证或标志的印刷流水号、数量及有关情况及时向山西保监局报告,并在相关新闻媒体声明作废。
(六)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销毁登记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保监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车辆理赔服务基本规范及自律承诺课件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时、 合理地完成了车辆涉水损失的 理赔服务,客户对理赔结果表 示满意。
典型理赔案例三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案例名称
车辆盗抢理赔
案例描述
客户车辆在停车场被盗 ,客户向保险公司报案
并提出理赔申请。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根据客户提供 的报案记录、现场照片 等资料,核实事故的真 实性和责任归属。确认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后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
提升服务质量
提升服务质量是车辆理赔服务的重要目标,也是自律承诺的必然要求。
保险公司和相关从业人员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 质量。同时,要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手段,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通过优质的服务赢得市场和客户的认可和信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 象。
04 案例分析
车辆理赔服务基本规 范及自律承诺课件
目录
CONTENTS
• 车辆理赔服务概述 • 车辆理赔服务基本规范 • 自律承诺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车辆理赔服务概述
车辆理赔的定义与目的
定义
车辆理赔是指保险公司对因交通 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失或 人员伤亡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进行的赔偿服务。
车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赔的重要性
保障被保险人权益
及时、公正的理赔服务能够保障被保 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应有的经 济补偿。
维护社会稳定
提高保险业服务水平
规范化的理赔服务有助于提高保险业 的服务水平,增强保险公司的公信力 。
合理的理赔处理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 ,减少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02 车辆理赔服务基本规范
非机动车责任保险条款(2010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非机动车责任保险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和其他保险凭证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非机动车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或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上路行驶的、能实现人力骑行(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的三轮车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保险非机动车的所有人。
保险非机动车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被保险人为行驶证上载明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应年满16周岁。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非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非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在使用保险非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在使用保险非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利用保险非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非机动车;(三)保险非机动车在竞赛或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期间;(四)保险非机动车因私自改装、加装致使整车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一项重要规范,旨在规范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经营行为,保障投保人的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该示范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对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市场的影响和作用,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第一章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背景和意义1.1 中国机动车市场发展状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必需品。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机动车市场呈现稳步增长态势,汽车保有量逐年攀升。
这一变化催生了机动车保险市场的繁荣,尤其是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需求不断扩大。
1.2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然而,在机动车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例如,保险条款不透明、保险责任模糊、理赔难度大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一套具有示范意义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1.3示范条款制定背景和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保险监管部门着手制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旨在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示范条款内容解析2.1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基本责任示范条款对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基本责任进行了明确,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这有助于投保人更加清晰地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2.2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责任免除与限制为进一步保护投保人权益,示范条款对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责任免除和限制进行了明确。
例如,明确列举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以及赔偿金额的限制等。
这有助于避免保险公司滥用责任免除和限制条款,损害投保人权益。
2.3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费率与费用示范条款对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费率制定和费用收取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公开、透明地公布费率,不得存在隐形收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范本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2-03-14 生效日期: 2012-03-1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文号:各车险经营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定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现予印发,请各公司参考执行。
特此通知。
2012年3月14日附件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特种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中保协发〔2015〕206号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 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
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的通知
中国保信,各车险经营公司,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保险行业协会:
为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组织行业力量,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代位求偿工作,认真学习以往代位求偿相关文件(见附件3),结合下发的《公约》和《办法》,统筹考虑落实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相关部署,切实建立健全代位求
偿工作机制。
二、为规范各公司行为,确保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工作顺利开展,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提高行业车险服务水平,请各公司尽快完成《公约》签署工作,并于 4月24日前将加盖公司公章后的原件邮寄至中保协联系人处。
联系人:张庆宇
联系电话:(010)66290345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6层601B
附件:
1.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公约
2.机动车损失险代位求偿资金结算暂行办法(试点地区试行版)
3.代位追偿相关文件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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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2010(02)版〉为进一步维护和规全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创建健康、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行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以及保监局的相关规定,在遵守《关于印发〈省财产保险自律公约〉等七个自律文件的通知》的基础上,经各财产险公司协商一致后,制定《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0版)》(以下简称“公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公司开展车辆保险业务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机关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公平竞争与诚信合作的原则,不损害行业利益。
第二条本《公约》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公约文件,对境所有经营车辆保险的财产险公司均有约束力,各签约公司必须遵守本《公约》相关规定。
第二章自律规章第一部分商业车险费率浮动、承保险种自律规则第三条全省境所有新车和新保车辆(包括跨省异地车)投保商业险(包括招投标业务、车队业务、电销业务等各种渠道业务)一律按标准保费承保,凡是给予任何优惠下浮的一律视为违约。
电销业务广告在发布前3个工作日报省保险行业协会审定。
新车定义:行驶证初次登记日期距离签单日期不足10个月、且无法提供上年整年度保单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或者使用临时移动证、临时牌照未办理正式牌照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均界定为新车。
新保车辆定义:无法提供上年省整年度商业险保单、且在商业险平台查不到出险记录的机动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界定为新保车辆。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续保时按照新保对待。
新保跨省异地车定义:是指首次在我省保险公司投保、且在商业险平台上查不到出险记录的挂外省牌照的车辆。
第四条通过查询“商业车险信息简易共享查询系统”,对商业险出险次数、累计赔付金额与被保险人的续保、省转保业务的商业险保费浮动比例实现直接挂钩。
如该折扣率限制与费率浮动因子使用自律规则冲突,依照第四条来认定是否违约。
商业险平台查询结果与保费浮动比例挂钩规则第五条各公司应按照一年期承保商业车险业务。
因特殊情况承保短期业务的:属于B1/B2/C1风险等级车辆,一律按照标准保费投保,不得下浮费率;属于C2/D/E1风险等级的车辆,一律按照标准保费上浮20%予以承保;属于E2风险等级的车辆,一律按照标准保费上浮30%予以承保。
第六条家庭自用车车龄在3年(含3年)以的车辆可以承保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车身划痕险),但不得承保附加险不计免陪特约条款,且最高保额为2000元。
对车龄在3年以上的家庭自用车,不得承保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车身划痕险),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条家庭自用车、特种车在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时,投保人如未投保“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必须在投保单、保单及合作协议中做特别约定:“保险车辆未投保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机动车损失险出险后到专修厂修理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专修厂与非专修厂定损价格差额部分”,否则视为违约。
投保人投保了“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的,客户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有义务向客户就此条款容做告知。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费率围为车损险保费的15%至30%。
其中:国产车费率设置为15%或15%以上;进口车设置为30%或30%以上,否则视为违约。
第八条严禁在正式承保系统外出单,严禁埋单或出具鸳鸯保单。
第二部分车辆使用性质界定自律规则第九条同一车辆承保的交强险、商业险业务来源及使用性质必须一致,必须按照被保险人真实风险情况来确定机动车承保使用性质(被保险人、行驶证不一致时,遵循费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条家庭自用车使用性质界定规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9座(含9座)以下客车,除行驶证载明是营运用车的外,必须按家庭自用车性质承保:1、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无论是否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一致,一律按“家庭自用”性质承保,包括私车公用和行驶证标示非营运用的车辆。
2、行驶证车主为挂靠单位行驶证车主名称中含有“汽车销售”、“汽车商贸”、“驾驶员服务”、“汽车配件”、“汽车服务”、“二手车”、“修理厂”、“维修服务站”、“车友”、“汽车俱乐部”、“汽车实业”、“二手车评估”等与汽车交易、挂靠有关字样的车辆,无论投保人、被保险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均按“家庭自用车”承保。
3、行驶证车主为非挂靠单位行驶证车主非上述挂靠单位,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自然人,视同为个人车辆挂靠单位,按“家庭自用车”承保。
第十一条营业性货车使用性质界定规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低速载货汽车除外),必须按营业性货车承保:1、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不管吨位大小,货车、客货两用车(其中1吨(不含)以下的皮卡车按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承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低速载货汽车除外),只要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不论是否私车公用,均以营业用货车条款承保,包括行驶证载明是非营运用车的及未载明使用性质的。
2、行驶证车主为挂靠单位不管吨位大小,货车、客货两用车(其中1吨(不含)以下的皮卡车按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承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低速载货汽车除外),只要行驶证车主名称中含有“出租”、“租赁”、“运输”、“物流”、“货运”、“汽车商贸”、“驾驶员服务”、“汽车服务”、“二手车”、“汽车修理”、“车友”、“汽车配件”、“汽车俱乐部”、“汽车实业公司”、“维修服务站”、“定线”等字样的挂靠单位或营业性运输单位的货车、客货两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低速载货汽车除外),必须按营业性货车承保。
第十二条营业性客车使用性质界定规则: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客车,必须按营业性客车承保:1、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行驶证记载为个人所有的9座以上客车,统一按照公路客运性质承保。
2、行驶证车主为单位行驶证车主名称中含有“出租”、“租赁”、“运输”、“公交”、“定线”等字样的客车,按对应营业性质承保。
上述单位6座以下企业自用车可按非营业性质承保。
行驶证车主名称中含有“汽车销售”、“汽车商贸”、“驾驶员服务”、“汽车配件”、“汽车服务”、“二手车”、“修理厂”、“维修服务站”、“车友”、“汽车俱乐部”、“汽车实业”、“二手车评估”等与车辆交易、挂靠有关字样的9座以上客车,按公路客运性质承保。
3、6座以下的公路客运性质机动车参考出租车使用性质费率,如上一保险年度未出险的,在标准保费基础上向下浮动不得超过10%,否则视为违约。
4、旅游公司客车按照“公路客运”性质承保。
公交车应按照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的最大值为标准进行承保。
第十三条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使用性质界定规则:交强险方面:三轮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承保。
低速载货汽车(包括四轮农用运输车)不管吨位大小,只要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不论是否私车公用,均以营业性货车条款承保,包括行驶证载明是非营运的及未载明使用性质。
商业车险方面: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的1吨以下(不含)的三轮低速载货汽车商业险按非营业低速载货汽车收费,行驶证车主为自然人的1吨以上(含1吨)的三轮低速载货汽车商业险按营业性低速载货汽车收费,其它三轮低速载货汽车按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低速载货汽车收费。
四轮及四轮以上低速载货汽车视同于普通货车,商业险按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使用性质。
第十四条其他车辆使用性质界定规则:牵引车、挂车拖头、粉粒物料车、随车起重运输车按营业货车使用性质承保;普通救护车、警车、殡葬车及囚车一律按座位数对应的非营业客车车型承保;车号为“甘XXXXX学”的车辆可按企业非营业用车承保。
其他未列明的车型种类,参照交强险实务管理规定(2009版)和交强险费率方案(2008版)中关于车辆使用性质的界定部分界定。
第三部分机动车商业险新车购置价确定的自律规则第十五条各签约公司在商业险承保时,新车购置价以各公司车型数据库载明的金额为准(原则上各公司应使用时代精友公司车型标准数据库数据),且向下浮动幅度最大不应超过10%,否则视为违规。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若车型数据库无相应车型或车型与行驶证不符的,可以以新车购置发票上载明的金额为准承保(此类情况不享受保费向下浮动),该类情况必须将发票复印件粘贴至投保单后备查。
第十七条若原始购车发票价低于车型数据库价格10%的,若客户坚持要按发票价确定保险金额,则认定为不足额投保,承保单位及业务经办人必须履行对客户的告知义务,并在投保单、保单的特别约定中注明“保险车辆为不足额投保,出险后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第四部分交强险、商业险浮动因子使用自律规则第十八条本部分涉及的浮动因子不适用于新车和新保车辆(定义参照第三条)。
第十九条客户忠诚度因子:新车或者转保车辆不允许使用该因子进行优惠,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条无赔款折扣因子:各会员单位必须按照商业险查询平台查询打印出的“告知单”结果准确选择无赔款折扣浮动因子,否则视为违约。
投保资料要能够验证对使用该浮动因子的合理使用,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一条平均年行驶里程因子:非营业用车统一选择浮动因子0.9;营业用车统一选择浮动因子:1.0-1.3,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二条行驶区域、指定驾驶人因子:承保公司使用行驶区域浮动因子或指定驾驶人因子时,必须要在特别约定中明确,被保险人出险后如果与承保时选择的行驶区域或指定驾驶人不符时,被保险人必须承担机动车商业险条款所列明的免赔率。
第二十三条承保数量因子:使用该因子时,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资料中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同一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人在一个投保年度投保的车辆数符合承保数量优惠条件,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四条车队赔付率调整系数及车队管理水平调整系数:使用这类系数的前提是承保公司承保方式为车队业务,且能够直接在自身的车险承保系统中查询或验证到该车队业务的赔付率水平,并将其作为承保资料的参考部分,否则视为违约。
各承保公司一律不得使用车队管理水平调整系数作为费率浮动因子,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时应严格遵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1、新车承保交强险时,费率不得优惠。
2、交强险脱保的车辆,本年承保时费率不予优惠。
3、本年承保非首次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时,投保时须结合投保人提供的上年保单原件(复印件),经查询平台如符合费率优惠条件的,只能下浮一个档次进行优惠,严禁跨档优惠;投保人不能提供上年保单原件(复印件)的,本年承保时按基础费率承保。
4、外地牌照车辆首次在我省投保交强险的,费率不予优惠。
5、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以行驶证车主是否发生变更为准),最低按标准费率执行。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保费,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实行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的浮动机制,费率浮动因素与浮动比率如下:7、上一年度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交强险费率上浮30%,商业险费率上浮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