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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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确保会计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XX银行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XX银行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支行、营业部。总部运营部负责对本行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总部负责本行会计档案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交接、销毁和保密制度。

第二章会计档案种类

第四条以下会计资料应当作为XX银行会计档案: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分户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类会计资料:各类流水清单、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协议、客户申请书、开销户资料、对账资料、重要会计业务事项(印章、人员分工等)登记记录、会计档案保管(移交、销毁)清册、纳税申报表、重要资产购置(处理)协议、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五条XX银行会计档案按照存储介质不同分为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

纸质会计档案是以纸介质为载体保存的会计档案。电子会计档案是以磁盘、光盘等介质为载体保存的会计档案。电子会计档案单独

的磁盘、光盘等介质保管,并能够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

第六条会计档案应及时归档。会计凭证应于月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办理归档,定期(月、季、年等)装订的会计档案应分别在次月、次季、次年10个工作日内办理归档。遇特殊情况需推迟会计档案归档时间的,应经会计主管同意。

第七条会计档案归档时,应对档案名称、档案种类、保管期限、保管地点等信息进行登记《档案管理登记簿》,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第八条纸质会计档案应按照整理、装订、编号、登记、入库保管的程序立卷归档。

第九条纸质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期间、档案种类、保管期限等分类装订立卷。同一会计期间、保管期限相同、种类不同的会计档案,单种会计档案数量较少的,可以合并装订。

第十条会计凭证应每日进行整理,同一会计日期的凭证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机构汇总资料

机构科目日结单

(二)柜员资料,应按柜员号大小顺序(从小到大)排列,具体各个柜员的资料如下:

柜员尾箱交接单

柜员日结表

柜员科目日结单

柜员交易流水清单

柜员流水账-账务类流水

柜员凭证:柜员的会计凭证按柜员账务流水号顺序排列,并在右上角空白处标明流水号。一张凭证有多个流水号,应在同一张凭证中按序写出多个流水号;一个流水号涉及多张凭证的,应在该多张凭证中标明同一流水号;有流水号无凭证的,应补制凭证,并标明对应的流水号。

(三)其他资料

表内科目总分核对差错清单(日)

表外科目总分核对差错清单(日)

非机构柜员交易科目汇总清单(日)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一般应按日装订。同一日期会计凭证过多的,可分册装订。同一日期会计凭证过少的,可将同属一个月份的多个日期(不超过5日,清算中心等特殊机构可不超过一个月)凭证按日期顺序合并装订,但不同日期的凭证应使用传票封面封底分隔。财务核算、参数管理等非营业性机构可根据业务量适当延长会计凭证合并装订的时间,不同日期的凭证无需使用传票封面封底分隔。

第十二条会计凭证装订应加具封面封底,背脊处加封,由会计主管和装订人员在骑缝处签章。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日期、册数和保管编号等,并由会计主管和装订人员签章。背脊处注明日期、保管编号。

第十三条会计账簿按月度或年度整理装订。手工记载的分户账按年、科目、账号顺序整理装订,账页过多可分册整理装订。登记簿根据类别、保管期限分别整理,计算机输出打印的登记簿按年按业务顺序装订,订本式登记簿按年按本归档。

第十四条会计账簿装订应加具封面封底(账页装订应同时加具账首、账页目录),在背脊处加封,在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年度、保管期限、保管编号等,由会计主管和装订人员在骑缝处签章。

第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按月度、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整理装订。

第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装订应加具封面、封底,在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报表名称、所属期间、保管期限、保管编号等,在背脊处加封,由会计部门负责人和装订人员在骑缝处签章。作为会计档案保管的财务会计报告,要求加盖单位公章的,可统一加盖在封面。

第十七条其他类会计资料一般应按照月度或年度整理装订。

第十八条其他类会计资料装订应加具封面封底,在封面注明单位名称、档案名称、日期、保管期限、保管编号等,在背脊处加封,由会计主管和装订人员在骑缝处盖章。

第十九条会计档案装订应力求结实、整齐、美观,做到不掉页、

不压字、不妨碍查阅。单册会计档案厚度一般不超过6厘米。已归档的会计档案不得拆封。

第二十条固定格式会计档案封面,一般应使用碳素墨水填写封面要素,并做到字迹工整、清楚;非格式封面,一般应打印封面要素。

第二十一条会计档案的保管编号一般根据会计年度、档案种类、保管期限等按册顺序编排。

第二十二条会计档案归档时,交出人员与档案管理人员要当面清点,保证会计档案完整。

第二十三条单独采用磁盘、光盘等介质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应按照会计年度、档案类别、保管期限等整理归档,粘贴标签并加装介质封套,注明档案名称、年度、保管期限、保管编号等,由会计主管和经办人员在标签及介质封套上签章。

第四章会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四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0年和10年。外部监管部门明确规定保管期限的,可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自会计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法人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

第二十七条会计档案实行集中保管,总部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经办前台业务的记账人员不得兼管纸质会计档案。会计机构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最迟于次年1月末前移交总部保管。

第二十八条总部应设置专用会计档案室(柜),保管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换档案室锁具。并在进出会计档案室区域安装视频监控。

第二十九条会计档案室应保持整洁卫生,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止会计档案毁损、散失或泄密。磁介质保管的电子会计档案保管地点应同时具备防磁条件。

第三十条档案室内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机构、保管期限、种类等分区域有序存放,以便查阅。必要时,可按内容和形成时间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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