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合集下载

简析经济法的产生、价值取向和作用

简析经济法的产生、价值取向和作用

简析经济法的产生、价值取向和作用发表时间:2008-12-09T15:57:33.467Z 来源:《科海故事博览 科教创新》2008年第10期供稿 作者: 敖 莎[导读] 法律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一般包括公平、自由、平等、安全、效益和秩序等内容。随着社会生产力的空前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趋于立体化、多元化和复杂化,单一性质的社会经济关系渐趋减少甚至消亡。

摘要:法律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一般包括公平、自由、平等、安全、效益和秩序等内容。随着社会生产力的空前发展,尤其是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趋于立体化、多元化和复杂化,单一性质的社会经济关系渐趋减少甚至消亡。准确把握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尤其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对于正确划分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取向;实现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直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实质是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国家因素的影响,取决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一 经济法的产生 传统民法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主导,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往往忽视甚至对抗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忽视个体为国家、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无法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综合系统的调整;行政法以行政权力为本位,即片面强调国家意志,行政权力高度膨胀,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志为主导,并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上下级隶属关系,形成以命令与服从为特征的调节机制,完全用它作指导来调节经济,则常常会造成违背经济自身规律,影响市场经济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经济法正是为补充民法与行政法的不足,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兼顾社会个体利益,坚持全局观念,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衡平。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各经济主体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因而不可能自觉地反映社会需要及其长远变动趋势,也不可能自觉地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效结合。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需要正确、妥善处理各类矛盾,平衡各种经济行为,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妥善协调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社会个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关系。因此,国家调控应当是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通过市场经济机制自身运行的基础上,由国家运用“有形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从而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以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二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法律尽管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但经济法首先应该体现经济运行的规律,离开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人为地依照立法者的愿望而制定出的法律,必然不会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有人主张是“秩序”,即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化“秩序”;有人认为是“公平”,即经济法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要力求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分配的公平;有人说是“效益”。至于其他诸如平等、自由、安全等法律价值,至今还只是少数人将它们单独列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其实,秩序、公平、效益、平等、自由、安全等人类经济生活的最一般需要,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交织、互为因果的,因此,很难说某个部门法是或主要是以某个价值取向为基础的。一般认为,民法是以“自由”为其主要价值取向的,但难道“平等”不是民法的主要价值取向吗? 难道保护财产安全、交易安全、努力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不是民法所追求的主要目的吗? 如果认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是“秩序”,那么民法着力于保证主体权利的平等及意思自治,难道不是一种秩序化的反映? 行政法通过规范行政机关的权限,难道不是使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化吗? 因此,由于各个部门法固有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自身功能的差异,使得各部门法在具体体现各自比较明显的根本价值取向时有不同侧重。我们不能仅局限于一般意义上法律价值的表象,必须探索经济法产生的哲学、历史、经济、社会根源,通过揭示经济法区别于相关法律部门的本质点,发掘出经济法最根本的区别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价值取向,并以这种价值取向为指导,完善经济法的若干理论问题。要实现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社会整体利益,关键在于要抛弃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些不带有普遍意义和没有反映经济发展规律要求的经济强行法观念。三 经济法的作用 法学派的创始人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非完全一致,既矛盾又统一。什么样的利益应当被视为是值得保护的利益,什么样的利益应当限制,对于各种主张和要求又应当安排何种相应的等级和次序,如果没有一个客观的衡量尺度,那么这种利益的调整就会取决于或然性或偶然性,取决于某个群体的武断命令,而这会给社会安定与和谐带来破坏性后果。针对市场机制调节的短期性和滞后性,即不能迅速反映产品的发展趋势,容易导致重复投资,盲目生产,引起社会资源的浪费,以及针对市场机制调节的微观性和不完全性,即只能在微观领域内发生作用,不能在涉及社会整体利益,诸如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合理化等方面发挥调节作用,经济法中应有产业结构法、投资法、计划法和银行法等有关规范,以保持经济总量的平衡与结构优化,制止经济出现大幅度的波动,以实现经济协调发展。针对市场机制产生的外部经济效应,即微观主体之外的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资源破坏等,经济法中应有环境保护法、资源法等有关规范,以实现生态环境估化,保护自然资源,实现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针对市场分配导致的贫富分化,为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基本人权、保证社会总需求与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经济法中应有社会保障法、劳动保护法、最低工资保障法及其他社会分配调控法的有关规范,以实现社会公平分配。针对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利用行政权利、排斥、限制或干涉本地区、本部门企业之间及它们与其他地区、部门的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经济法中应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有关规范,以保证市场机制在宏观调控下起基础性作用。因此,国家在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时,或为促进个人利益时,就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从财政、金融、产业平衡、区域平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入手,利用国家权力对一切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限制,调整和调和各种利益。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公平和公正:经济法强调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正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经济不公的行为。

2. 利益最大化:经济法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 社会效益:经济法关注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保障公众的利益和福祉。

4. 法治原则:经济法以法治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稳定。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经济主体在法律框架下享有自由选择经营方式、自由竞争和自由收益的权利。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经济法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权益的重要原则,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受到平等对待,不得有任何歧视。

3.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即在市场经济中,确保公共利益大于个体利益,保障
公共利益的实现。

4. 契约诚信原则:契约诚信原则强调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诚实守信,维护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 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是经济法对市场主体的一种要求,强调市场主体应承担起社会责任,不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还要关注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分析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分析

的效益 是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 向。另外法 律 经济 学的相关研究成果也为经济法 以效 益 为基本价值取 向提 供了理论支撑 ,经济
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的一个重要基础就 是效益 。 3经济 法以效益 为价值取 向在经济法 学界具有很高的认同度。 目前我 国经济 法 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 向取得 了
学派 的理论研 究表明经济增长与经济制度
分析
我 国经济 法学界 对于经济法价值取 向 问题 的讨论 和研 究由来已久 ,存在着多种
关于经济法 的价值定位和价值取 向的观点。
随 着经济法 适用环境 的变迁 ,其法律价值 观也应该得 到应 有的改变和更新 ,经济法
具 有密切 关系 ,经济增长促进经济制度优
因此我 国市 场 经济 下经 济 法 中的局 部 效
率优 先 的价 值取 向应该 向整体 程 序公 平
方 向过渡 。
4 . 整体效益 。这种经济法价值取 向认
为市场经济价值规律 和价格 杠杆机 制下传
很 高的认同 ,在经济法所调整 的三个对 象 中 ,即国家和政府为一方主体 ,经济法 对
◆ 中图分类 号 :D9 2 2 文献 标识码 :A
价值取 向侧重才使得部 门法 的划分有 了依
内容 摘 要 :本 文 首 先 概 述 了 关 于经 济 法 价 值 取 向 的研 究 成 果 和 观 点 ,接 着 论 述 了 效 益 是 经 济 法基 本 价 值 取 向 这 个 观 点 ,认 为 效 益 是 经 济 法基 本 价 值 取 向 的 理 论 基 础 ,效 益 是 经 济 法 基 本
总体经济公平和经济效率作 为经济法 的中 心价值环节。 3整体 程序公 平 。 这种 经济 法价值取 向认 为在经济全 球化 背景下 , 经 济法 的程

经济法的价值追求

经济法的价值追求

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杨仕兵一、私人需求与公共需求遵从理性选择的认识途径,社会无非是个体行动和博弈的结果。

面对人类社会文明史,我们可以看到,在所有由个体组成的环境中,都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即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

“公”与“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如果要追溯事物的本源,也许要追问什么是私、什么是公,从事物的逻辑发生上是先有公,还是先有私?是公生私,还是私生公等问题。

“私”的真实内涵仅仅是指以个人生活为中心取向的占有形态和活动内容,而“公”则是以集体生活为中心取向的占有形态和活动内容。

故公既不能生私,私也不能生公。

因为公和私好比是一对孪生兄弟,在社会这个母体里是自然共生的。

1私相对于公,只是人群集合规模的大小。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任何社会行为和社会现象,都是由单个的个人行为和单个的群体行为构成的。

人类社会生活离不开许许多多的个人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单个人的行为彼此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又固定化为一种社会制度,由此构成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

众所周知,恩格斯称原始社会为原始共产主义社会,没有私有制。

实际上,在原始社会氏族内部,没有私有观念,但在氏族之间仍然存在你的、我的之分,氏族之间的战争往往就是为争夺食物来源和生存空间。

也就是说,在氏族内部相对于个体来说是公,而氏族之间相对于氏族来说即为私。

只不过那时人类还没有什么公有财产或私有财产的观念,到了原始社会后期产生了私有财产(私有观念),同时也有了公有财产(公有观念)时,才有公和私的对立。

唯物辩证法认为:有公就有私,有私就有公,公以私为存在对象,反之亦然。

在简单商品交换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人类社会治理还属于统治型的模式,“公”“私”尚未分化。

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内部只有公而没有私,而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只有私没有公,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认为,在进入所谓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等“私有制”社会之后,中国其实并不存在什么纯粹的私有经济,各种形式的“公”反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存在于中国的经济生活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1. 引言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概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长期实践总结的经济管理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逐步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制度形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下,以市场经济为主导,国家宏观调控为保障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

它既具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特征,又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保持了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属性,是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实现经济高效运行和科学发展的新实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既尊重市场规律,又发挥政府作用。

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公平竞争,维护经济秩序。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通过竞争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经济reform 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为经济转型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2 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法具有法治理念,即依法经营,依法治市。

经济法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进一步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具有规范作用。

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经济法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约束了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经济法具有保障作用。

经济法规定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经济活动的公平竞争环境,提高了市场主体的信心和安全感。

经济法还具有监督作用。

通过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经济法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经济法还具有调节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能够通过调整法律政策,引导和调控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的作用不可低估,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有限政府管理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有限政府管理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有限政府管理王忠摘要:在资源配置方面,存在着两种权力,一是市场权力,一是政府权力。

前者以实现个体的经济目标为导向,后者以关心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

政府权力的作用是为了弥补市场的失灵,同时保证经济权力要求的实现。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实现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体现出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实质正义和社会公正。

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协调国民经济总体良性运行的基本法,其重要使命是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的过程中,克服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经济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实现快速、稳定、高效、持续的发展,保证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

经济法的实质在于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实现社会的正义与公平。

市场经济建立的基础是经济人的自由,即经济自由。

经济自由的含义十分广泛,这些自由中最大的自由就是利用自己的有限资源,在对他人有利至少无害的条件下实现福利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的自由。

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市场经济的一系列缺陷:市场经济带来的是私人产品,而消费者同样需要大量的公共产品,单纯的市场经济是不可能提供公共产品的;由于市场经济的外部性特征,从而产生了大量的“搭便车”现象,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信息市场的不完全和不对称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产生了市场失灵,这时人们开始将目光转向政府,认为政府干预是必要的,开始注意发挥政府的作用。

当然全面的政府干预也会产生“政府失灵”,所以,如何在经济自由的前提下,合理的界定市场与政府的界线,将是我们改革政府的必然选择。

本文旨在从经济法的调控范围来探讨政府的有限管理。

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本文所涉及的政府与市场是经济意义上的两个概念。

在这一意义上,政府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特定的主体,它是各种经济组织中的一类,它与一般经济组织的区别是具有强制性和公共性两大特征。

一般来讲,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有两个假定:一是功能方面的假定,假定政府的功能是处理整个社会所提出的公共事务问题,它的规范目的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二是经济方面的假定,假定政府的所有行为均是需要经济成本的,政府的所有支出均由公共收入所支出,政府的公共支出均用于公共事务的管理,均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可持续发展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文章对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阐述了经济法价值取向,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包括较多内容,而本文重点讲述经济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与首要价值目标,实现人性与人的全面发展,并重视全球全人类的整体利益。

充分展现现代文明发展模式、战略以及观念的方式就是可持续发展,这也是国际领域的生产生活方式变革,是一场社会运动。

而可持续发展规则是对工业文明价值观念的一种扬弃。

其中,经济法能够更好地协调并干预国家社会经济生活,是一种基本法律,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在社会化的生产运行中有效地对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问题予以克服,并对各比例关系进行协调,更好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经济法要想完成上述目标,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融入到经济法本身的价值范畴内,并且进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选择与追求。

一、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全面实现人性与人的发展(一)可持续发展观的价值追求是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价值观念的过程十分漫长,由工业文明到生态伦理价值观,最后发展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

在工业文明时期,人是绝对的中心,也是绝对主体,而除了人以外的事物都是随意使用或者是占有的对象。

然而,该价值观念的负面影响也十分明显,资源和环境危机严重,甚至是人类也出现了危机,但是,工业文明价值观念强调并追求人的发展这一初衷始终是被人们所认可的。

在生态伦理阶段,强调克服工业文明的错误理念,重视自然本身的地位,所有的生物都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

然而,在此阶段,对于人是主体的观念予以否定,这也是错误的观念。

而可持续发展观念是对上述两种价值观念的比较与扬弃。

这种价值观念所重视的是要全面掌握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对人的主体性予以肯定,并且承认人类的实践活动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更好地实现人的发展。

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分析

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分析

2019年07月(中)法制博览法律经纬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分析马楠中共法库县委党校,辽宁法库110400摘要:我国经济法应当具有何种的根本价值取向,一直以来都在学术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在学术界的专家学者的研究与分析过后,一致认为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经济法应当具有公平与效率的基本的价值取向。

本文将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以公平与效率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问题展开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法价值取向;效率与公平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0-0232-01作者简介:马楠(1978-),女,汉族,辽宁法库人,本科,中共法库县委党校,经济师,研究方向:县域经济发展,乡村振兴,经济法学研究。

随着社会时代的变革,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也在不断的发展与进步。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应当具有何种价值取向也在不断的探索与分析当中得到了相对普遍的结论,即根本价值取向为公平与效率。

国家经济法以公平与效率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即能够适应普通法对价值的相关要求,也能够为中国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发挥更好的推动作用。

一、经济法价值取向的观点概述(一)社会公平的观点社会公平的观点主张以社会效率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价值取向的根本。

由于经济法具有社会性的基本属性,同时我国社会主张以公平公正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因此市场经济下,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应当是社会的公平公正。

部分专家认为,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整体水平不断提升,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对于公平的需求远胜于对于效率的追求。

他们认为,在经济法包含的自由、秩序、公平以及效率等价值当中,公平应当是所有价值实现的前提条件。

因而,只有将社会公平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才能够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更好发展。

这样的观点明显带有相当的片面性。

(二)社会效率的观点社会效率的观点与社会公平截然相反,主张将社会效率放在首位,以社会效率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摘 要:经济法以实质正义、公平正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为其价值追求,是有一

定合理性的。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应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公平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实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效率,公正,可持续发展

The Fundamental Value Of Economic Law

Abstract:Economic Law in real justice,fairness and justice,economic freedom and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order and unity of its value,there is a certain rationality.Values the benefits of economic law should benefit the whole community values;fair is a social standard,based on fairness and substantive fairness of from the unity of the fair valu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rientation.

Keywords:economic law value,efficiency,justice,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主要集中在公平、民主、效率和自由等方面。在法的诸多价值目标中,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效率和公平。其中,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应当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公平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取向。作者认为,经济法应当以效益和公平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作者介绍了关于经济法基本价值的诸学说。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社会公平、经济民主说”,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是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两个价值。(2)“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说”,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3)“整体程序公平说”认为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看,‘效益优先’是可以作为主流原则的。(4)“社会公平说”,当经济法体系出现多元价值的相互冲突时,经济法应当以社会公平作为优先选择的价值取向。(5)“整体效益说”,认为在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益无疑要成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是经济法价值的基石。(6)“经济自由说”,认为中国经济因其发展历程的特殊性,始终未摆脱国家的控制,而目前的任务是充分培育市场,鼓励自由贸易。 接着,作者又对经济法价值中的基本价值取向,效率和公平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关系。 首先,经济法对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整体效益之中来认识和评价。只有符合社会整体效益的行为,才能得到肯定。为了社会整体效益,个体效益是应该被限制的。但是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整体效益都重要得绝对优于个体效益,挚友个体效益在危及社会整体效益是才可以适用“社会整体效益优先于个体效益”的原则。其次,经济法从社会整体效益需求出发,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经济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产物,其具有经济性。经济法以效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是经济法“社会本位”思想的客观要求。经济法的公平价值的独特性在于它建立在以社会为本位的基础之上。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社会公平。它强调人们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时,必须对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国家干预经济活动也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但在特殊情况下,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也会有冲突。因此,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程度、方式、方面,都应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要加强政府干预的科学性,提高政府人员的素质。另外,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经济法以实质公平为其更高公平价值目标。而且经济法的公平观是可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观,既体现当代人之间的公平,又蕴涵代际人间的公平,是追求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平。 总体来说,经济法的效益价值与经济公平价值都是经济法期望达到的目的,效益是经济公平的惊出,经济公平是效益的终极目的。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更加注重公平。 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因此它的价值亦重在经济性;它具有秩序、效益、自由、正义等价值。

一.效益: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效益是经济发的主导价值,是经济法的价值基石。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效益目标价值在经济法中的确立。经济法的效率是指经济效益,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当个人效益大于社会整体效益,一种资源配置仅对个人有利,而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为零效益或负效益时,经济法就会对这种资源配置进行干预,已达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经济法直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应为经济法价值观的独到之处,其他法律部门或者不追求宏观社会效益,或者是在追求实质正义之终极目标的法的体系中,通过形式主义的调整间接地实现社会效益。社会整体效益是唯一的代表经济法根本特点与基本精神的价值目标,也是经济法功能价值以及经济法宗旨、原则赖以存在的前提。效益是法德现实价值,法律的其它价值只有通过效益表现出来才具有现实性。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主要体现在反对垄断、禁止不正当竞争、追求经济总量平衡、实现收入分配公平、避免周期性经济危机和外部不经济等问题,协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个体效益和社会总体效益,促进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益,最终达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正义效益说认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着传统民商法无力解决的诸如交易成本过巨、市场失效、外部不经济等问题,使得市场运行无法达到最优状态,因而国家必须要行使调控和规制经济的职能,从而克服市场经济失调。从社会整体的需要出发,经济法要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为了总体效益的实现也必须重视团体效益和个体效益,但是又是个别团体效益和个体效益会妨碍总体效益,所以有时也难免会牺牲或者限制团体效益或个体效益来达到总体效益的提升。另外,社会经济总体的长远效益之间也有矛盾冲突,需要协调,要统筹兼顾,更要重视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经济法在当代的历史使命决定了经济法只能以效益作为追求的主导价值目标,整体性是经济基础法效率价值的本质特征。所谓效益的整体性,是指法律把个别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行为主体延展到整个社会,即将个别主体行为置于整体社会利益中加以认识而得到的肯定的评价。 二.公平: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二 经济法从社会整体效益出发,追求和促进公法上的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和手段。经济法的正义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的公平上,它所强调的社会公平、实质公平和重视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同时兼顾结果公平等,也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经济法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也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多数人的利益。它强调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只是对个别人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作为经济法价值的公正应从两个层面来解释和把握。首先,经济公正指的是机会的均等和规则的公正。从这一点来讲,公正和效益不是一对矛盾,而是公正决定效益,效益是公正的必然结果,因为公正的规则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们形成有效预期,增加或减少某种投入,降低生产成本,带来规模效益。其次,从更深的层次讲,公正指收入分配公正。这是对收入分配制度标准而言的,即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如果收入分配不公正,投入生产要素多者不能获得较多的利润,投入较少者反而获得较多的利润,那么,劳动力、技术、资本、土地就不可能被更多人投入,社会资源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的配置。经济法是以对社会公平的维护为其公平价值的核心,公平是经济法的宗旨性价值。而正义同样是经济法价值的宗旨。

三.经济法的效益价值与经济公平价值的关系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与经济公平价值都是经济法期望达到的目的,效益是经济公平的基础,经济公平是效益的终极目的,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经济法所追求的正义是一种经济正义,更确切的说是分配正义,是经济法“双重干预”期望达到的终极目的。但是,分配正义的实现同样有赖于效益的实现,正如波斯纳所言:“经济学后面还有正义。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解释力和改进力都可能具有广泛的限制,然而,经济学总是可以通过向社会表明为取得非经济的正义理想所作出的让步而阐明各种价值。对正义的要求绝不能独立于这种要求所应付出的代价。”因此可以认为,效益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是效益取得后对成果分配所产生的后果。没有效益,分配正义即使实现也只是形式上的实现,而效益的实现,将为分配正义的真正实现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

四.总结 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在实现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是经济法价值定位于“效益和公正”的价值目标是必然的选择。社会总体公正与社会整体效益相的盖彰,确保政府干预经济建立在法律的秩序规范内。

参考文献 1.欧阳明程,整体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法商研究,1997(1) 2.漆多俊,经济法从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157期 3.经济法的价值分析,田檬檬,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9月第三期 4.吴平魁,论经济法价值的三重超越,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年5月第三期 5.蒙启红,论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选择,学术交流,2005年12月第12期 6.赵成瑜,论经济法的新定位,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4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