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合同履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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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1〕2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1〕2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1〕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案例166-171号),作为第30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1月9日第30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66-171号)指导案例166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11月9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诚实信用原则裁判要点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114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585条)基本案情2016年3月,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贸易公司)因与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重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作出(2016)京0106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判决城建重工公司给付隆昌贸易公司货款5284648.68元及相应利息。

城建重工公司对此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城建重工公司与隆昌贸易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城建重工公司承诺于2016年10月14日前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剩余的本金2284648.68元、利息462406.72元及诉讼费25802元(共计2772857.4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城建重工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首期给付款300万元或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应向隆昌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80万元;如果城建重工公司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足额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隆昌贸易公司可以自2017年1月1日起随时以(2016)京0106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有权向城建重工公司追索本协议确定的违约金80万元。

车库的买卖合同范本(通用8篇)

车库的买卖合同范本(通用8篇)

车库的买卖合同范本(通用8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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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郓城电厂主体工程c标段中标公示

大唐郓城电厂主体工程c标段中标公示

大唐郓城电厂主体工程c标段中标公示一、项目背景大唐郓城电厂是位于中国某地的一座大型火力发电厂,由大唐集团投资建设。

为了满足当地经济发展和能源需求,该项目被规划为一个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招标过程2.1 招标公告发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投标程序,大唐郓城电厂主体工程c标段的招标公告于2022年1月1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并通过其他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以确保公开透明。

2.2 投标文件评审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有投标人均需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经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技术、质量、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最终确定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

2.3 中标候选人公示经过严格评审后,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了中标候选人。

为保证公平公正,中标候选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示,并告知所有投标人。

2.4 投诉与复核在公示期内,任何投标人都有权利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

评审委员会将认真核实并处理所有的投诉,并做出相应的答复。

如果有需要,评审委员会还可以组织复核工作。

2.5 最终中标公示经过投诉与复核阶段,如无争议或经过争议解决后,最终确定了中标结果。

最终中标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并告知所有相关方。

三、中标结果公示根据大唐郓城电厂主体工程c标段招标结果评审委员会的决定,现将中标结果公示如下:3.1 中标单位信息•中标单位名称: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3.2 中标金额及工期•中标金额:XXX万元人民币(含税)•工期:XXX天3.3 中标理由根据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全面评估和比较分析,结合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最终确定了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

其投标文件在技术、质量、价格等方面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具备丰富的施工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3.4 其他事项•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范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有意愿为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包括物资供应商、施工或服务承包商(火电厂燃料及其运输供应商除外)。

第四条根据采购需求,供应商分为集采供应商和分采供应商。

集采供应商是指可为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分采供应商是指可为集中采购外的分散采购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

第五条供应商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登记、供应商评价、管理结果应用及不良行为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凡有意愿为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应纳入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中心)是负责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供应商管理制度;(二)负责建设、管理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三)负责制定供应商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对不良行为供应商进行处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中心)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成立供应商服务中心,设在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二)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三)负责供应商管理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四)负责审核供应商登记信息;(五)负责供应商培训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分子公司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二)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基层企业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二)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供应商管理工作;(三)负责提供供应商履约评价信息。

调运-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采购平台竞价采购实施细则(大唐集团燃[2015]209号)

调运-7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采购平台竞价采购实施细则(大唐集团燃[2015]209号)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采购平台竞价采购实施细则一、燃料电子采购平台定义燃料电子采购平台是燃料调度中心的一个重要功能模块,是快捷发现市场电煤价格的商务平台,通过互联网发布燃料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价、由系统根据设定的竞价排序条件确定供应商、通过多次合理的竞价议价谈判确定合作、并在网上公布竞价及合作结果。

二、电子采购平台实施原则(一)降低燃料成本按照“低价优先”的原则实现网上竞价交易,切实降低燃料采购成本。

分子公司、电厂、大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后称燃料公司)等各方都有权推荐供应商,以实现供应商的充分竞争、降低煤价,各方不得人为设制市场壁垒限制竞争。

(二)统一竞价平台集团公司燃料电子采购平台可实现集团内市场信息及资源共享,要求系统各单位一律在此平台竞价采购,所有市场煤均应在竞价平台上竞价采购。

涉及关联交易的由有关各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统一竞价规则竞价原则上采用两次竞价的竞价模式。

第一次报价作为发现价格、确定“最高限价”的参考依据,原则上低于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方可参加第二轮报价;按照“低价优先”的原则,第二次竞价结果由低到高排序,作为确定供应商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四)全过程监管集团公司燃料管理部、分子公司依照管理权限对所辖区域的竞价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管。

(五)灵活竞价周期各采购主体应根据区域煤价变化、运输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竞价周期。

原则上市场煤竞价周期以自然月为主,当煤价在下行阶段、降低幅度较大及频率快时应缩短竞价周期。

三、采购主体按照现行燃料采购模式,各级采购主体具体组织实施竞价采购工作,采购主体包括:1. 二级采购主体:包括实行集中采购的分子公司所属燃料公司、负责下水煤统一采购的燃料公司。

2. 三级采购主体:指燃料自主采购的基层火电企业。

四、竞价采购的范围及进度安排(一)竞价采购的范围各采购主体市场采购的下水煤(包括进口煤)、陆路煤都应该通过竞价平台进行竞价采购。

(二)进度安排下水市场煤应在3月底前全部通过竞价平台竞价采购,陆路市场煤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全部通过竞价平台竞价采购。

莆田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莆田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莆田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15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珊珊陈利强彭赵龙【审理法官】黄珊珊陈利强彭赵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莆田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洪【当事人】莆田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洪【当事人-个人】李国洪【当事人-公司】莆田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莆田市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国洪【本院观点】李国洪与大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大唐公司与李国洪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国洪与大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大唐公司自认其收到李国洪缴纳的办理房地产权证费用19200元,实际费用支出为:缴纳所有权转移登记费80元、发证费700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契税7241.71元、印花税246.36元、预、实测费217.98元,共计8566.05元。

上述费用折抵后,一审法院判决大唐公司返还李国洪10633.95元是正确的。

大唐公司要求按80%退还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

大唐公司主张其有为李国洪缴纳其他费用,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郭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2【案件字号】(2021)陕01民终216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笑天陈洁婷许超【审理法官】王笑天陈洁婷许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锐;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郭锐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锐【当事人-公司】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兴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兴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兴国【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锐【被告】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2019年6月17日大唐软件技术公司因经营问题决定撤销郭锐工作的智慧城市事业部专项执行部,并于2019年7月3日向郭锐发送了待岗通知,此后郭锐处于待岗状态且未向大唐软件技术公司正常提供劳动,大唐软件技术公司每月向郭锐支付待岗工资的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郭锐主张大唐软件技术公司支付其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交通补助、午餐补助、过节费等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6月17日大唐软件技术公司因经营问题决定撤销郭锐工作的智慧城市事业部专项执行部,并于2019年7月3日向郭锐发送了待岗通知,此后郭锐处于待岗状态且未向大唐软件技术公司正常提供劳动,大唐软件技术公司每月向郭锐支付待岗工资的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故郭锐主张大唐软件技术公司支付其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交通补助、午餐补助、过节费等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大唐法律案例(3篇)

大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公元710年,大唐长安城。

张氏与李氏系同村邻居,关系和睦。

一日,张氏因家中修建房屋急需资金,遂向李氏借款一千贯。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五分。

李氏考虑到张氏的困境,便爽快地答应了借款请求。

借款到期后,张氏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归还借款。

李氏多次催促,张氏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李氏无奈,只得将张氏诉至长安县衙。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氏是否应当归还李氏的借款?2. 借款利率是否合法?3. 长安县衙是否应当支持李氏的诉讼请求?三、法院审理长安县衙受理了本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1. 关于张氏是否应当归还李氏的借款。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借贷者不还,以不义论。

”张氏作为借款人,理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

因此,法院认定张氏应当归还李氏的借款。

2. 关于借款利率是否合法。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诸借贷,过本计者,不得过三分。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五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分,属于高利贷。

但考虑到张氏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李氏的借款行为并无恶意,且张氏在借款期间也并未出现严重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决定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将年利率降至三分。

3. 关于长安县衙是否应当支持李氏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分析,法院认为张氏应当归还李氏的借款,且借款利率合法。

因此,法院判决支持李氏的诉讼请求,要求张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李氏借款一千贯,并支付利息。

四、判决结果长安县衙判决如下:1. 张氏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李氏借款一千贯。

2. 借款利率调整为年利率三分。

3. 张氏应支付李氏借款期间的利息。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贷纠纷案件,涉及借款合同、高利贷、违约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

1.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借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张氏与李氏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高利贷的法律规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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