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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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经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新生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新生因身心健康状态(非招生条件中限制的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短期

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和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校医疗保健中心签署意见,经校招生办公室或所属学院、书院审核,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治疗。一年期满后仍未康复,由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申请,校医疗保健中心审核,并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保留期一年。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二)入伍:新生在取得学籍前,按国家政策应征入伍者,由相关人民武装部门出具证明,个人提出申请,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创业或其他个人正当原因: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签署意见,经校招生办公室或所属学院、书院审核,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于当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如有信息不符等问题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委员会反映。

第七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学生证到所在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恶意欠费,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且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同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课程与学分、选课

第八条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制为四年,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

第九条学生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提前修完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于第四学期期末向所在书院、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已修课程成绩单及剩余课程的修读计划,经所属书院、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委员会和学务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同意后列入毕业计划。

学生不能在学制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

无法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学生要求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的申请,应当在第八学期初向所在书院、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书院、学院同意,报教务委员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学生应修课程的总学分一般为160 学分左右(具体要求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学生按照学分制管理制度修读课程。在籍学生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南京审计大学学生选课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自主选定修读课程。为确保教学效果,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15学分,不得高于34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在选课前应详细阅读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介绍,听取指导教师的选课指导意见。各专业的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三条学生应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以20~26学分为宜,以保证适当的学习量。

对于确认修读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到课,参与课程教学活动,参加课程考试。开课后两周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者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者不及格。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的),或者学有所长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可向开课学院提出课程免修申请。但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类课程、体育课、需要重修的课程,以及军训、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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