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用地规划
新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 2008标准

新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 2008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铁路交通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新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2008标准》,旨在规范新建铁路建设用地的指标要求,确保土地利用合理、节约和高效。
二、用地范围《新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2008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包括高速铁路、普速铁路以及城际铁路等。
本标准主要涉及铁路建设用地的面积、布局、功能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用地总量控制铁路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是确保新建铁路规模适当、用地合理的重要措施。
根据《新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2008标准》,铁路总用地面积应根据项目规模和设计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合理控制用地总量,并向社会公开。
同时,要注重土地的持续利用和节约使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四、用地布局要求铁路建设用地布局要合理、科学,满足铁路运营需求和周边环境要求。
根据《新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2008标准》,铁路沿线用地分为主线区、站场区、服务区、维修区等不同功能区域,合理规划用地布局,确保铁路的正常运营和服务功能的实现。
在铁路建设用地布局中,要注意与城市规划、环保要求等相关要求的协调配合,确保铁路与周边环境的和谐共生。
五、用地功能要求《新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2008标准》对于铁路建设用地的功能设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在铁路沿线,需要设置列车运行区、货物装卸区、旅客候车区等功能区域,以满足铁路业务运营的需求。
同时,要注重合理设置环保设施、安全设备等,确保铁路运行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六、用地保护要求保护铁路建设用地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是《新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2008标准》的重要内容。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控,确保铁路建设用地的保护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同时,要加强对用地的监管和维护,确保铁路建设用地的长期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新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2008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和科学管理新建铁路建设用地具有重要意义。
新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 2008标准

新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 2008标准1. 介绍我国的铁路建设一直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之一。
而铁路建设用地指标,则是衡量铁路建设规模和空间需求的重要标准。
2008年发布的《新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标准,为我国铁路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2. 标准内容概述根据《新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2008标准,铁路建设用地指标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线路用地指标,包括线路中心线、站场、调车线、辅助建筑区等需要用地指标;另一类是工程用地指标,包括桥涵、隧道、场站站用地等。
标准主要依据铁路线路类型、设计速度、运输能力、运营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和确定,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评估标准在评估铁路建设用地指标时,需要考虑到铁路线路的地理条件、行车条件、环保要求等因素。
其中,铁路线路的地理条件包括地形、水系、地貌等因素,需要评估线路在不同地貌条件下的用地需求;行车条件则包括设计速度、曲线半径、坡度等因素,需要评估不同设计条件下的线路空间需求;环保要求则包括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因素,需要评估铁路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和保护措施。
综合评估这些因素,确定合理的铁路建设用地指标是十分重要的。
4. 个人观点作为铁路建设领域的专家,我认为《新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2008标准在满足铁路建设需求的也要兼顾生态保护和环境友好。
未来,应该在不断完善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技术和理念,进一步提高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为我国铁路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对《新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2008标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这一标准在铁路建设规划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兼顾了铁路建设的需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和理念。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为我国铁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在撰写本文时,我对《新建铁路建设用地指标》2008标准进行了全面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进行了阐述。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办法》(2015)202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
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档案的统一管理,及时对用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和保管。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政务院【颁布日期】19500624 【实施日期】19500624 第一条铁路路基高度在三公尺以内者,双轨线自线路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三十公尺,单轨线自轨道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二十公尺,铁路大桥头两旁各留地六十公尺。
特殊地形之桥头及路基,与路基高度超过三公尺者,按实际需要增加用地。
第二条原有铁路路基地产未经破毁有案可稽者,仍照原旧地界留除,不适用前条之规定。
第三条土改时误将沿线铁路有案有图可考之土地分配者,由地方政府以公地或其它土地交换,将铁路土地交还。
第四条被毁线路在未修复前,及已测定尚未敷轨之线路在敷线前,其土地均应照原界保留,但在不损害原有工程范围内,可由地方政府利用生产,铁路使用时,再行收回,铁路决定使用该地时,应尽可能于播种前通知收回。
如已播种,因使用急迫收回时,视耕种者之生活状况,有补助必要者,得酌予补助之。
第五条铁路原有之站、段、场(包括农场、林场、牧场等)、厂、所等用地,仍然照原界予以保留。
第六条铁路因建筑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土地时,由铁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征购之。
第七条本办法发布后,前华北人民政府规定之公路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内关于铁路用地部分,应即作废。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颁布日期】19921027 【实施日期】199212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最新)铁路用地设计及征地报批工作手册

最新)铁路用地设计及征地报批工作手册铁路用地设计及征地报批工作手册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2005年11 月1目录一、《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 —99)附录D:铁路用地二、铁路用地设计有关问题说明三、铁路用地数量统计及汇总要求四、铁路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及有关要求五、铁路建设用地报批设计单位提供资料编制要求及说明六、铁路用地图绘制说明2一、《铁路路基设计规范》(TB 10001 —99)附录D铁路用地D.0.1 铁路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遵循经济合理、节约用地、少占良田的原则。
D.0.2 铁路用地应按照现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办理,满足铁路建设用地和今后铁路发展规划的需要。
对分期建设项目,可分期征用。
征用的土地严禁被占用。
D.0.3 区间路基永久用地范围:1 一般路基用地宽度,路堑从堑顶边缘至用地界的距离不应小于1m;路堤从天然护道外为用地界。
如有天沟、排水沟及兼作排水的取土坑、弃土堆时,从其最外边缘至用地界的距离不应小于1m。
42 特殊路基应根据路基稳定与防护工程需要,合理确定用地范围。
风沙及雪害,在防护工程最外边缘至用地界的距离不宜小于10m有风沙育草带地段,风沙育草带外边缘为用地界。
3 通过林区的铁路,其用地宽度应根据线路具体情况,并结合林区护林防火的规定确定。
D.0.4 区间路基临时用地范围:1 路基两侧不兼作排水的取土坑、弃土堆,如仍能供农业使用时,可归还地方使用。
2 远离线路的集中取、弃土场地。
D.0.5 在农田地区的临时用地应进行复垦。
3D.0.6 站场范围以外,距线路较远的独立生活区、给排水设施、独立通信楼、水电段、供电段、牵引变电所及其岔线等,自该建筑物最外边缘以外1m为用地范围。
在城镇划定住宅区铁路用地时,应与地方有关部门协商决定。
D.0.7 区间桥梁、导流建筑物、桥涵改沟、大桥桥头看守房和改移道路、平立交道的用地范围,应分别按各专业的规定划定。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保护铁路用地的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安全运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铁路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合理利用、统筹规划、分类管理。
第三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维护,提高铁路用地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铁路用地指铁路业主持有的土地,包括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维修、保障等配套用地以及其他与铁路运营直接相关的用地。
第五条铁路用地管理应当依法行政,公开、公正、公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利原则。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六条铁路用地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编制铁路用地规划。
第七条铁路用地规划应当经过有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铁路企业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铁路时,应当依据铁路用地规划,向国家铁路主管部门提出铁路用地申请。
第九条铁路用地规划的编制、审核和审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确保公开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用地划拨第十条铁路用地划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竞价等方式确定划拨对象。
第十一条铁路企业向国家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铁路用地划拨时,应当提交有关用地规划、土地征收、招标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国家铁路主管部门对铁路用地划拨对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划拨对象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铁路用地划拨对象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向铁路企业缴纳相关金钱或者以其他方式补偿铁路企业。
第十四条铁路用地划拨的具体程序和标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章用地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铁路用地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确保铁路运营的顺畅,保护铁路用地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铁路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铁路用地的安全运营。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的缺口及时巡查、维护和保养,提高铁路用地的使用效益,保证铁路运营的正常开展。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北京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限内部印发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施行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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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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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 新建铁路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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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
条 为贯彻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 切实保护耕
地 的基本国策 加强对铁路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 适应铁路建设
和发展的需要 提高土地利用率 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
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 评估和审批新建铁路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 是编审
建标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委 建设厅 计委 计
经委 土地 国土 管理局 厅 计划单列市建委 计委 土地 国
土 管理局 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
指标的几点意见
国土 建 字第 号 和建设部 国家土
地管理局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区等情况 选用相应的指标 如线路同时位于风沙和雪害地区 其
另增用地只增加数量较大的一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四章 区间正线用地指标
第
条 区间正线用地指标 由路基 护道 养路机械作
业平台 排水设备 桥涵 隧道及通风设施 防护设施 线路所 巡道
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10月27日<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铁道部部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规定制定的《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经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批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颁布施行。
附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2023修正版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办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铁路用地的管理,保证铁路用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铁路用地管理。
1.3 定义- 铁路用地:指铁路运输所需的土地、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等统称。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指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负责对铁路用地进行管理的单位。
-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指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委派的负责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铁路用地保护2.1 铁路用地保护原则铁路用地保护以确保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为原则。
2.2 铁路用地保护措施-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铁路用地的安全运营。
- 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 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保护铁路用地周边的生态环境。
三、铁路用地利用3.1 铁路用地利用管理-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划和政策,合理利用铁路用地资源。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按照现有土地管理制度,进行土地使用申请和审批。
3.2 铁路用地利用程序-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土地用途调整,优化铁路用地资源的配置。
-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应及时报批铁路用地利用方案,确保合规性和可行性。
四、铁路用地保护与利用经济效益的协调4.1 经济效益考量-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合理利用铁路用地,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应通过科学规划,推动铁路用地资源的最佳配置。
4.2 铁路用地经济效益评估- 铁路用地管理责任人应对铁路用地的利用效益进行定期评估,提出改进措施。
五、法律责任和违法处罚5.1 违规行为认定-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铁路用地管理单位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应予以追责。
5.2 违法处罚- 对于铁路用地管理单位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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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的选择及其影响(从战略层面考量)
目录
铁路带来了什么?
统一规划还是厚此薄彼?
为什么一定要争一争?
说不清的纠葛
引子
交通为实业之母,铁道又为交通之母,国家之贫 富,可以铁道之多寡定之,地方之苦乐,可以铁 道之远近计之 。
弟刻欲舍政事,而专心致志于铁路之建筑,于十 年之中,筑二十万里之线,纵横于五大部之间。
铁路线路选择
规划,是融合多要素多人士看法的某一特定领域的发展愿景,意即进 行比较全面的长远的发展计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 考、考量和设计未来整套行动的方案。
铁路线路规划牵涉方面甚广,各种利益纠缠不清,所以更需慎重。
规划原则 (一)统筹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及能源等相关行业的发展,通道布局、运力分配与公路、民 航、水运、管道等规划有机衔接;
(二)能力紧张的繁忙干线实现客货分线,经济发达的人口稠密地区发展城际快速客运系统; (三)加强各大经济区之间的连接,协调点线能力,使客货流主要通道畅通无阻; (四)增加路网密度,扩大路网覆盖面,为经济持续发展、国土开发和国防建设创造有利条 件;
(五)提高铁路装备国产化水平,大力推进装备国产化工作。
以上仅代表个人而行? 沪宁城际铁路 京沪高铁
铁路选线是各地方政治力量博弈的平衡,因此免不了有先来后到, 但是无论如何,各地都会竭力争取。 江阴、张家港、常熟、太仓市沿江大部分地区仅仅依靠高速公路, 无法纳入长三角“1-2小时交通圈”,为了避免在长三角加速一 体化的经济圈中被边缘化,有建设沿江城际铁路的需求。
无锡东站:无锡人的 胜利? 如果当年无锡同意在 江阴境内建造高铁无 锡北站,而不是建设 的无锡东站?如果当 年无锡建设的不是太 湖新城,而是建设的 锡澄新城?那江阴改 区还会有悬念吗?
江苏沿江城际铁路(规划中)
沪宁间已确定有沪宁铁路、沪宁城际铁路、京沪高铁,3条铁路通 道,为什么还要建设第4条快速铁路线?
铁路给地方带来巨大的实惠
石家庄
正太铁路
交通枢纽
发展机遇
石家庄的崛起与保定的衰落
本为一个农田小村的石家庄,因铁路 枢纽的地理位置,工商业日渐发达, 人口迅速增长,街市日益扩展,很快 就初具城市雏形。
原是省城和府治、只有京汉铁路通过 的保定,却因转运业日渐衰落、工商 业发展缓慢而人口减少,街市几无扩 展,城市发展停滞不前。
这一鲜明的对比,是铁路枢纽在石家 庄城市迅速崛起中所起重要作用的最 好佐证。
株洲——“被火车拖来的城市”
株洲铁路交通优势明显,为中国国家级铁路枢纽,和郑州并称 “北郑南株”,是中国中南部重要的铁路枢纽之一。京广、浙赣、 湘黔三大铁路干线在这里交汇,株洲站是中国客货运输特级站之 一。 湖南“3+5”城市群城际铁路中,株洲也成为其枢纽。规划中,株 洲北通长沙、岳阳,西至湘潭、娄底,东往醴陵,南达衡阳,四 个方向都衔接着重要城市。
铁路的选线决定了近代多座城市的兴衰,不同时期对于不同因素 的考量会带来巨大的差别,下面我们看一个案例
全国铁路干线图
苏北的困惑
南京
沿江发展轴
区域全盘考虑
保护土地资源的压力
特例:徐州、连云港
为什么是徐州?
区域中心 战略地位 城市基础
连云港的优势:
统一规划
区位
港口
铁路选线的地区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