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指南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 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地区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备案。
为了确保变更登记备案的顺利进行,外国地区企业需要了解并准备相应的材料。
以下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的规范。
一、变更企业名称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应提交由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4、营业执照副本。
二、变更住所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4、营业执照副本。
三、变更负责人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4、营业执照副本。
四、变更经营范围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3、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4、营业执照副本。
五、变更经营期限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3、营业执照副本。
六、变更资金数额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2、验资报告。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如需要)。
4、营业执照副本。
七、备案事项1、增设分支机构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分支机构备案申请书》。
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撤销分支机构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申请书》。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随着中国的开放和改革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全球化趋势,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涉足中国市场。
与此同时,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外国企业可能需要在中国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注销登记。
本文将针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相关的材料规范进行详细介绍。
一、注销登记办理流程:1.委托注销:外国企业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代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提交注销申请:外国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3.审核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对外国企业提供的注销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完整、准确、规范。
4.注销手续:审核通过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办理注销手续,并公示注销信息。
二、注销材料规范:1.注销申请书:外国企业应当填写并签署注销申请书,包括申请注销原因、申请注销时间等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税务注销证明:外国企业应当提交税务注销证明,以说明已经完成了与税务部门的结算和纳税事宜,并已经申请缴纳了欠缴税款。
3.资产清查报告:外国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资产清查报告,以说明企业在注销前已经对其资产进行了清查并做好了处理。
4.财务报告:外国企业应当提交最近一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说明企业在注销前的经济状况和财务状况。
5.劳动合同和薪资清单:外国企业应当提交员工的劳动合同和薪资清单,以说明企业已经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并结清了工资。
6.证明资料:外国企业还应当提交其他有关注销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比如商业活动许可证、环境保护许可证等。
外国企业在中国注销登记的手续繁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注销时,企业还应当对相关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同时,对收回的资产也应当重新计算其价值并进行处理。
另外,企业涉及的税务、财务、人事等事项也应当妥善处理,确保企业在注销前均无欠缺。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

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一、代表处经营范围: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
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
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申办程序如下:1、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2、公安局备案、刻制公章3、企业代码登记4、统计登记:5、外汇许可证6、银行开户7、国税登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8、地税登记: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9、海关备案登记三、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1.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原件)该申请应该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申请书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 该外国企业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 从事的业务范围;(5)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姓名;(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 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地址。
(注:申请书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国企业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企业的开户银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企业的资信情况,以及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 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命书(原件)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及代表。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引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备案。
本文旨在规范外国企业提交变更登记备案材料的要求和流程,以帮助外国企业合规地开展在中国的商业活动。
变更登记备案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销、合并、分立、变更、设立、增资、减资等登记备案手续。
提交材料要求以下是外国企业在进行变更登记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应注明企业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内容。
外国企业登记证书和批准证书外国企业登记证书是企业在外国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批准证书是外国企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在中国境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文件。
变更内容证明文件变更内容证明文件应根据变更情况而定。
例如,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地址变更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
如果变更内容涉及到资本金,还应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企业章程或合同等文件企业章程或合同等文件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
如有变更,需要提交变更后的文件作为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法亲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以授权其他人代理。
授权委托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其他相关文件如有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在办理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
提交材料流程外国企业提交变更登记备案材料,可以通过以下流程进行:1. 准备材料根据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所需的材料清单,准备好各项资料。
2. 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国企业可以到设在自己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事前应先了解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地址、办公时间及联系方式。
3. 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4. 审核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引言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需要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注册备案。
外国企业在注册登记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资料相对于国内企业而言更为复杂,更为繁琐。
本文旨在帮助外国地区企业了解在中国开展业务的系统流程和登记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二、外资企业分类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是指中方和外方依法协商、签订合资协议,共同出资、合作经营,共同负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合资协议的规定一般以公司章程的形式表现出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方和外方依法协商、签订合作协议,联营经营,共同负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合作协议的规定一般以经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3、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企业,投资者可以是个人、外国企业、外国非企业单位和组织。
外商独资企业在中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主经营的原则。
三、外资企业开业登记所需材料1、中外合资企业1.合资企业协议书和公司章程2.合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各合资方出资金额、认缴出资经济形式、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补充出资方式说明及专项审核报告4.合资方营业执照5.技术引进和备案证明文件6.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照片7.合资企业董事、监事(理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和照片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书2.中外合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合作方出资金额、认缴出资经济形式、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补充出资方式说明及专项审核报告4.合作方营业执照5.技术引进和备案证明文件6.中外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照片7.中外合作企业董事、监事(理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和照片3、外商独资企业1.中方提供的场地或资产的产权证明2.外方投资企业设立的决议和审批证明3.外方投资者的证明文件4.合同协议5.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它银行资信证明6.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证明材料7.企业章程8.董事、经理、监事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材料四、总结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相对较多,有些材料还涉及到法规、条例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8.15•【文号】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局令第10号 1992年8月15日)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外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函;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承包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国家政策的扶持,越来越多的外国地区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在开展这一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对于企业开业登记非常重要。
此文档旨在规范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入驻中国时所需的法律文件和证件材料清单为遵守中国法律及地方性规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提交的法律文件和证件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两证合一)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2.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同时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及英文原件。
二、外国地区企业全球总公司及中国境内分支机构证明文件1.全球总公司法人机构的证明文件(由所在国公司登记机关出具),有效期一年以上。
2.全球总公司的公司章程,需翻译成中文并进行公证书认证,复印件需加盖国内外两组公章。
3.外国地区企业作为在中国开展生产和营业活动的实体,其总公司应提供分支机构的设立的相关审批文件,其中包括设立批准书、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内外两组公章的加盖印章及批准书翻译件,并需在Peking University内开展注册和备案。
备案过程由行政审批局或工商局负责,通过后需在印章备案机构备案。
备案完成后,企业才能报税。
三、外国地区企业经理层说明材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经理在中国境内已分派一个或多个人员时,需提供这些负责人的说明材料。
(如:中国境内的居住证明、护照复印件、签约证明及相关信息)。
四、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及中国境内银行开户的证明文件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提供在所在国家与中国境内已开通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文件。
五、注册后记1.注册完成后的外国地区企业需完成海关、税务、公安、国家统计等方面的备案。
其中海关备案涉及到企业进出口业务;税务备案涉及到企业税措施;公安备案则涉及到人员出入境手续;国家统计则是为了保障中国经济安全和国家统计局调查。
外籍人士在中国注册公司流程及所需资料(详解)
外籍人士在中国注册公司流程及所需资料(详解)外籍个人是指:外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在国外取得长期居住权(绿卡)并且无国内户口的人员。
外籍个人是指:外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在国外取得长期居住权(绿卡)并且无国内户口的人员。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一、商务局审批需要到商务局审批。
二、工商登记注册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方投资涉及国有股权(资产)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承包工程由北京市建委批准,承包经营管理由北京市商务局批准,外国(地区)金融企业由银监会批准;外国(地区)保险企业由保监会批准,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由商务部批准),领取批准文件。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四、税务登记证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六、其他事项上海外资企业注册需知详解(配图)上海外资注册公司简介:外商投资企业意指为国外企业来中国设立投资注册的公司,其运营成本均从海外引进,也可以称为子公司,为国内的生意往来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并且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如:从国外引进高科技的企业带动国内的发展,会有相关的免税政策(具体可参考公司法)。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修订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日益增多。
为规范和促进外国企业的投资与发展,中国政府不断完善外国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
最近,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促进国际合作。
本文将对这一修订进行详细介绍。
一、修订目的修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推动外商投资的便利化,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强外商合作与交流。
通过修订,可以更好地吸引和促进外国企业来华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与产业的升级。
二、修订内容1. 优化登记流程修订后的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流程。
注重提高办理效率,减少冗余步骤,为外国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登记服务。
同时,优化了相关登记文件的要求,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加强分类和规范,提高了登记审批的透明度和效率。
2. 强化信息披露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要求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向相关政府机构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
这有利于监管机构更好地了解外国企业的运营情况,提高对外国企业的有效监管能力,并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3. 加强监管措施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强化了对外国地区企业的监管措施。
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对外国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罚力度。
同时,加强了对外国企业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确保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修订的意义修订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大大减少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市场准入的便利性,增强了外国企业对中国市场的投资和发展的积极性。
其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并提高了中国的国际竞争力。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4]第78号2004年5月10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附件: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外国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登记的、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外国企业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等建设工程设计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提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之前的方案设计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以下简称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第五条合作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或者中外双方设计企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工程设计合同应为中文文本。
第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对合作设计的外国企业是否具备设计能力进行资格预审,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外国企业方可参与合作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时,可以要求外国企业提供以下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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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指南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等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登记依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登记条件经审批部门批准,外国(地区)企业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二)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承包;(三)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五)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六)国家允许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要事项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申请方式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办理程序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的设立登记l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登记①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石油或其矿产资源的开发合同(中、外文本摘录);③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④介绍函;⑤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⑥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⑦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⑧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 9 \* GB3 ⑨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l承包海洋石油工程、陆上石油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登记①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②承包海洋(陆地)石油工程的合同(中、外文本摘录);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函(承包海洋石油工程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证明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提交);④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⑤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⑥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⑦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2.外国(地区)企业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①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②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外文本摘录);③原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④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⑤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⑥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⑦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的设立登记⑴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⑵承包工程合同(中、外文本摘录);⑶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国企业承包单项工程资质证》或《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⑷外国(地区)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⑸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⑹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 \* GB2 ⑺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 8 \* GB2 ⑻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外国(地区)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⑴外国(地区)银行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⑵银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⑶外国(地区)银行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⑷验资报告;⑸外国(地区)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⑹负责人任命书、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 \* GB2 ⑺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 8 \* GB2 ⑻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⑴外国(地区)保险公司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开业登记申请书》;⑵保险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⑶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合法开业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⑷验资报告;⑸外国(地区)保险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⑹负责人任命书、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 \* GB2 ⑺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 8 \* GB2 ⑻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原发的登记证原件,以换领新的登记证。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l名称变更登记⒈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l负责人变更登记⒈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⒊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⒋负责人登记表;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⒍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l地址变更登记⒈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⒊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l经营范围变更登记⒈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无须提交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⒊新增项目合同(金融、保险类企业毋需提交;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所提供的新增项目合同(摘要)中应明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阶段及费用总额。
);⒋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经营范围中涉及从事石油及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承包工程、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项目终止时需提交国税、地税及海关的完税证明);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l经营期限变更登记⒈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⒊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仅限适用于中国进行矿产勘探开发生产,进入生产期的外国(地区)企业);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