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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通知的法律规定(3篇)

债转通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转通知是债权转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债权转让的生效、债务人的权益保护等问题。

本文将围绕债转通知的法律规定,从债权转让的概念、债转通知的效力、债转通知的义务、债转通知的期限、债转通知的形式、债转通知的效力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债权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债权转让的债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2. 债权转让的债权应当是确定的;3. 债权转让的债权应当是合法的;4. 债权转让的债权人与受让人应当达成书面协议。

三、债转通知的效力1. 债转通知的生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债权转让人应当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

债转通知的生效条件如下:(1)债权转让的协议已经生效;(2)债权转让人已经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3)债务人对债权转让无异议。

2. 债转通知的效力(1)债转通知的相对效力债转通知的相对效力是指债转通知对债务人的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

债转通知的对抗效力是指债务人可以依据债转通知对抗债权人的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有权要求债权人证明其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债转通知的义务1. 债权转让人有义务通知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债权转让人应当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

2. 债务人有义务接受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当接受通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五、债转通知的期限1. 债转通知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债权转让人应当立即将债权转让的情况通知债务人。

浅析对债权让与通知的几点思考

浅析对债权让与通知的几点思考

浅析对债权让与通知的几点思考作者:刘斯瑞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9期摘要:债权让与通知作为合同转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让与人、受让人以及与他们有密切关系的债务人等在内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利益。

但在我国合同法上,只用了一个极其简单的法条对其进行规范,对于诸多细节并未进行相应的规定,这是不合理也是有诸多不完善地方之所在,本文旨通过债权让与通知对债权让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影响以及如何建立全面的让与通知规则提出本人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债权让与;通知;利益主体一、债权让与通知对债权让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影响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的实体权利是债权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的私权利,债权人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遵守诚信原则,其处分行为都是有效且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无理由剥夺其权利。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需要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在合同的领域内,债权人的所作所为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当债权人转让自己的债权时并不是一味的任意,他需要受到债务人方面的约束,也就是本文所要表达的中心思想-通知债务人。

当让与人将自己的权利让与受让人后,受让人取让与人而代之成为新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一系列权利。

在这样看似一个简单的法律关系网中,需要规范的问题绝对不简单。

我们知道,根据合同具有相对性,在这三方主体(让与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两对合同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具有复杂性、不可兼容性。

当让与人将自己的权利无条件或有条件的转让于受让人之后,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然的全部或部分消灭,此时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任何法律事项(违约等)都与让与人无关,在三方当事人、两对合同关系都只剩下两方当事人,一对合同关系,原先复杂的法律关系由此变得简单。

二、对建立全面的让与通知规则的几点思考第一,前面已经谈到让与人将自己的实体权利全部或部分的让与受让人需要将有关事项通知受让人,那么在通知的过程中,对通知人、通知的形式以及通知的内容又该作何处理呢?对于这三个重要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的作出规定,但经过长期的实践我们认为,在法律上对债权让与的通知人不应做过分的限制,原则上,让与人和受让人都可以成为通知的适格的主体而并非如现行法律规定的那样,只能由让与人成为通知的主体。

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3篇)

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对债权转让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本文将从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实务操作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二、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章第一节规定了债权转让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2.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债权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债权后,债务人向让与人履行债务的,视为向受让人履行。

”5.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债权后,债务人将债权与债务同时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6.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无效:(一)债权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二)受让人知道债权存在瑕疵,仍受让该债权;(三)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发现债权已经消灭。

”三、债权转让的实务操作1. 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债权的范围、期限、金额等内容。

2.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

3. 债务人对债权转让通知进行确认,如无异议,视为接受债权转让。

4. 债权人与受让人办理债权转让手续,如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

5. 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受让人取得债权。

四、债权转让的注意事项1. 债权转让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债权转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债权转让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1)债权人与受让人的基本信息;(2)债权转让的范围、期限、金额;(3)债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4)债权转让的生效时间和效力;(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债权转让时谁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时谁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时谁通知债务⼈
民法典对债权转让的⽣效要件采⽤通知主义原则。

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那么转让⼈与受让⼈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怠于履⾏通知义务时,受让⼈有可能错失⾏使债权的时机,进⽽遭受损失。

接下来就由店铺的⼩编来为⼤家详细的介绍⼀下债权转让时谁通知债务⼈。

欢迎阅读!
债权转让时谁通知债务⼈
因此,我们认为,通知的⾏为既可由债权转让⼈直接通知债务⼈,也可以由受让⼈持其与债权⼈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的⾏为。

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第三⼈取代原债权⼈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原合同债权⼈因合同转让⽽丧失合同债权⼈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第三⼈成为合同债权⼈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变数⼈或由数⼈变更多⼈。

新加⼊合同的债权⼈与原债权⼈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债权的转让⼈与受让⼈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以上就是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的⼀份债权被多次转让的⼀些相关要点,希望能给⼤家带来帮助。

债权转移告知函法律规定(3篇)

债权转移告知函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尊敬的债权人: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方(以下简称“转让人”)与您(以下简称“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移事宜,向您发出如下告知函。

一、债权转移的基本情况1. 债权人:[债权人姓名或名称]2. 转让人:[转让人姓名或名称]3. 债权债务关系:[简要描述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合同主要内容等]4. 债权转移原因:[简要说明债权转移的原因,如合同约定、债务人的请求、转让人自身的需要等]5. 债权转移范围:[具体说明转移的债权范围,包括债权金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6. 债权转移时间:[明确债权转移的时间,如具体日期]二、债权转移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

三、债权转移的生效条件1. 转让人与受让人(即原债权人)就债权转移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3. 转让人将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

4. 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债权转移的告知内容1. 转让人已将债权转让给您,请您予以确认。

2. 您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承担原债权人的所有义务。

3. 请您在收到本告知函后,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债权转移事宜,请及时与转让人联系。

五、债权转移的法律责任1. 转让人保证债权真实、有效,并承担因债权转让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受让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如因转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债权无法实现,转让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权转让通知函范文

债权转让通知函范文

债权转让通知函范文
尊敬的债权人:
您好!我们是某家债务方,现因资金短缺,无法按期还清您的债务。

为了不影响您权益及公司信誉,我们特向您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函。

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将欠您的债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在确认您同意之后,我们将与债务转让方签订相关协议,将您的债务转让给他人,并将您的债权转移给债务转让方。

在此,我们郑重声明,债权的转让不会影响您原先的利息及债务转让方按协议给您的利息。

同时,您在此过程中享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

如果您同意债权转让,请在收到本函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我们,以便我们与债务转让方进一步联系签订转让协议。

如果您不同意债权转让,请您尽快联系我们,我们会继续努力筹集资金,按照协议的约定给您偿还债务。

最后,再次向您表示由衷的歉意,并在此保证,我们将继续努力全力以赴还清您的债务,恢复公司及自身信誉,以期能够再次获得您的信任与支持。

谢谢!
此致
礼!
敬礼,
债务方:XXX公司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了解民法中的债权转让与债权让与

了解民法中的债权转让与债权让与一、债权转让与债权让与的定义及区别债权转让和债权让与是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都涉及到债权的转移。

然而,虽然它们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一些区别。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债权转移给他人,自己不再享有该债权。

债权的转让可以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进行强制转让。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债权转让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方同意。

债权让与则是指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债权无偿让与给他人的行为。

在债权让与中,债权人将其所拥有的债权转移给他人,但是债权人在让与过程中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或对价。

债权让与的行为通常体现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好意,或者出于其他非经济因素的考虑。

二、债权转让与债权让与的适用条件债权转让和债权让与的适用条件是不同的。

债权转让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债权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方同意,且符合法律的规定。

2. 债权转让需要满足债务人的知情权。

债务人应当知道其所欠债务已经转移到了其他人名下,以便履行债务关系。

债权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应当通知债务人,并取得其同意。

债权让与的适用条件相对简单,一般只需要债权人自愿让与即可。

债权让与是债权人自主决定,并无其他要求。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让与的效力债权转让和债权让与在效力方面也存在差异。

债权转让的效力相对较强,一旦债权转让生效,债权人就失去了对债务的控制权。

新的债权人可以享有债权,并对债务人进行催告和追索。

债权转让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债务人无权拒绝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让与的效力相对较弱,让与后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债权让与中,让与人只是将自己的债权转移给了受让人,让与人并未完全解除债权关系。

债权让与通常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确认和配合,才能真正生效。

民法典合同编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最新规定哎呀,说到债权转让通知,真是个有意思的话题呢。

最近《民法典合同编》里可是有了一些新规定,听着有点复杂,其实想想也没那么麻烦。

大家都知道,生活中总会遇到这种情况:我这边有个债务,可能是借钱给朋友,也可能是卖东西没收到钱,突然想把这笔债权转给别人。

这时候,通知对方就成了关键步骤,像是把话说清楚,让大家心里都有数。

现在新规定说,债权转让的时候,债务人得被通知,这个可是很重要的哦。

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可能就不知道债权转让了,结果就可能出事儿。

就好比我把手机借给你了,结果你又借给了别人,可我却不知道,最后我找谁要回手机啊?所以,通知这一步可不能省。

这就像打电话叫外卖,得告诉你点的啥,不然送到门口的可能是个冷饭!如何通知呢?新规定上说,这个通知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比如发个短信、写封信,甚至是当面告知。

不过,要是你直接找债务人说“嘿,我把这笔钱转给小王了”,那就算通知到了。

这样一来,债务人也好有个准备,不至于迷迷糊糊的。

听起来是不是简单多了?再说了,债务人收到通知后,他可是可以拒绝的哦。

如果债权转让的条件他不满意,或者说这个债权本身有问题,那他有权利说“不”。

这就像是在市场上买东西,看到个便宜货,但卖家说“这个不行”,那咱们可不能强求。

毕竟,双方都得心里有个底,才能顺利交易。

对了,还有个细节不得不提,通知得及时啊!如果你转让了债权,结果拖了好久才告诉债务人,那可就麻烦了。

要是债务人已经把钱还给你了,那你可就得自认倒霉了。

生活中很多事儿就是这样,越拖越麻烦,干脆利落点儿,心里踏实。

就像赶早不赶晚,早些告知能省去不少麻烦。

除了通知,债权转让的过程也得合法合规。

可不能随便把债权往外转,那样可就是自找麻烦。

债务里还有附带条件,比如得经过债务人同意,那可得先搞清楚哦。

不然到时候人家说“我不同意”,那可就尴尬了。

这就像你买了个二手车,但还没跟卖家说清楚,结果他又把车转手给别人,那你想要车也拿不回来。

债权转让时对债务人‘通知’的相关探讨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转让时对债务人‘通知’的相关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人转让权利的,应该通知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该项条文是针对合同权利的转让而设定的,其必要条件是对债务人的通知。

在实践当中,在对“三角债”的处理方面,经常适用本条规定。

然而,笔者认为,这看似不起眼的通知行为,却有值得研究探讨之处。

下面就一个真实作简单评述,以期抛砖引玉。

A公司与B厂之间有业务往来,截至2001年6月,双方经结算,B厂尚欠A公司货款人民币90002.70元,A公司多次索要未果。

由于C集团欠B厂货款10万余元,2002年4月15日,双方协商,C集团欠B厂的货款由A公司向C集团索要,以此充抵B厂欠A公司的货款。

A公司久未收到应收货款,故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厂支付货款和逾期利息。

审理中,B厂以自己已经转让债权充抵货款来抗辩,但由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也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法院以举证不能判令B厂承担相关责任。

本案本身其实十分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不涉及什么高深的理论知识,但笔者想要提出的问题是:《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中提到的“通知”,其性质为何?效力又如何?“通知”的主体是谁?有没有严格限制?应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来举证“通知”这一行为?如果没有“通知”,或者无法提出已经“通知”的证据,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这些问题都是实践中经常遇见,而法律又语焉不详的。

众所周知,物的主人转让其所有物,动产只须交付,不动产需要公示,但只要所有权无瑕疵,所有权人的转让行为不受任何人的约束,而且一经转让,受让人即取得对抗任何人(包括原所有权人)的权利。

这是由物权的绝对权和对世权性质决定的。

而与之不同的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因此,虽然债权让与合同一经成立并生效,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立即发生债权让与的效果,但该效果并不必然拘束作为第三人的债务人,除非法律另有理由及其规定。

通知 债权转让通知书样本

债权转让通知书样本
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人通过与第三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的债务就要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义务,而债权人就无需继续督促债务人还款。

下面给大家带来债权转让通知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债权转让通知书范文一
XXX:
根据我公司与xxx在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贵单位所欠我公司XXXX元债务,于XXXX年XX月XX日起转给xxx。

请贵单位将该款项支付给xxx。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
XXXX年XX月XX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范文二
_____________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公司对贵司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___________________,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全部义务。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专此通知!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范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社与郑州君华实业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社对你方所拥有的借款担保合同(合同文号为:合同债权总额的100%,依法转让给郑州君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请贵公司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郑州君华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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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转让“通知”的认识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
不发生效力。”

1 债权转让通知的价值
合同法设立债权转让的立法本意是及时解决经济纠纷、鼓励交易、促进经济的快速流转。合同
法第80条规定“通知”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尊重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维护经济秩序的
相对稳定,以债务人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的时间为分界点,确认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偿债义务的对象,
确保履行义务的明确有序。

2 通知的国外立法例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制度
中对“通知”的规定,有三种立法例。一是自由主义。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也不必通知债务人。德国、美国采用此种形式。以《德国民法典》为典型,它规定债权转让仅债权
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同即生效,债权立即转移于受让人,[4]即债权转让不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
债务人通过其他途径知悉转让的,则债务人必须向受让人履行。二是债务人同意主义。债权的转让
必须经债务人的同意才能生效。此种立法由于对债权转让制度设立了严格的限制,使得债权转让制
度存在的价值难以体现,基本没有国家所采用。三是通知主义。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
的同意,但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有约束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契
约法都采取必须通知主义这一方式。如法国、日本。在此种模式下,债权基于原债权人和受让人之
间的合意而发生转让,但此种转让未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时,对债务人不生效力。[5]通知主
义模式既尊重了债权人处分其权利的自由,又照顾了债务人的利益,较为合理。我国《合同法》第
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
我国立法采用此方式。

3 通知的主体
债权转让非经对债务人的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或者说受让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是各国
立法之通例。但是否债权人与受让人均可进行通知,各国立法则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所谓
“民法”第297条规定,债权人、受让人似乎均可通知。例第297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将让与
人所立之让与字据提示于债务人者,与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其中通知“主体”应当如何理解,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定的分歧。一种意
见认为,只能由债权人进行通知;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和受让人作为债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均可进行“通知”。先行《合同法》确实没有规定只有债权人才能成为通知主体,笔者认为这不是
由于法律条文不够严谨,而是由于行使将债权转让的客观事实通知债务人的权利,使债权转让的结
果通过通知行为这一条件事实的成立,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没有规定必须由债权人进行通知的
必要,也就是说受让人可以对债务人为债权转让的通知,并且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认为“债
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只有在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才和债务人存在债
权债务关系”的观点是没有法律根据。原因在于:

首先,从债权转让制度本身设立的法律价值看,债权转让的重要价值在于促进债权的自由流通,
繁荣市场经济。在债权价值功能日益重要的现代经济社会,各国法制莫不以加强对受让人安全地位
的保护作为立法的重要价值取向。而此时,若仅将债权人作为“通知”发出的唯一主体,将导致受
让人的债权实现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也是不确定的,这将对受让人的安全地位
造成严重威胁。其负面效果是,即使债权转让协议的双方订立了债权转让协议,但债权能否转让完
全取决于债权人。那么试问,此时受让人对转让债权的实现又能有多大程度的期待呢?那么又会有
哪个受让人愿意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实现债权呢?债权转让制度的价值又何在呢?这显然是逆潮流而
动,是不可取的。

其次,从权利平衡角度出发,若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仅仅是债权人,则会导致债权人拥有单方
决定受让人债权能否得到实现,何时实现的权利。例如,若债权人是“通知”发出的唯一主体,由
于债务人本身不受该债权转让协议的约束,而只受债权人“通知”的约束,即受让人能否实现债权
转让协议的权利,则完全取决于债权人“通知”行为的能否实施,若债权人不进行通知,此时受让
人的权利如何实现和保护呢?若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时,那么为了受让人的利益,受让人也可
以进行通知。否则,受让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将直接受限,受让人只能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权利救济,
使受让人陷入许多的诉讼之中,这对受让人来说是不经济的,风险也是很大的,也会导致受让人不
愿意接受转让的债权,债权转让制度的存在和价值将受到质疑。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认可受让人在
债权人未进行通知的情况下,自行通知。

再次,若债权人为“通知”发出的唯一主体,在债权人由于非主观上原因不履行通知义务,而
是客观上不能履行该义务(如失踪、死亡等情况)情况下,如何保证受让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呢?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权利进行通知,但是,债权人
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笔者认为,从保护受让人的
角度出发,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那么为了受让人自身的利益,受让人可以依其与债权
人双方的协议直接对债务人予以“通知”, 以确保协议的债权得以实现。否则,在受让人与债权
人达成合意并已经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进行“通知”将直接妨碍受让人利益的实现。
受让人将陷入更多的官司中,而过多的诉讼对受让人来说风险太大。

对于此种情形,也有人提出此时债权人处于特殊的状况中,债务人根本无法判断债权转让协议
的具体效力,可能造成债务人不应有的损失。例如若该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债务人在不知情的状况
下向受让人履行了债务,但同时债务人对出让人的债务由于该协议的无效而仍然存在,那么债务人
仍然需要向债权人履行原债务,那么此时债务人可能履行两次债务,对债务人是不是不利呢?笔者
认为,该种状况是不存在的。债务人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该债务即消灭;即使债
权转让协议无效,但作为债务人在确有足够理由相信债权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如经公证的协议,经
债权人同意披露的协议),履行了该债权,那么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债务人之债务即消灭。此种情形
即可通过债权表见让与(类同于表见代理)制度对债务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只要
债务人接到了债权转让通知,即使债权人并未实际转让或转让无效,债务人以为债权转让协议已生
效而依通知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这种行为即视为有效,其债务消灭。此时,债务人向谁履行,履行
多少债务,均以其所接到的“通知”为准,法律保护债务人对通知的合理信赖,不要求债务人一定
知晓债权转让协议,了解协议内容。债务人只要善意? 匾雷?让通知履行即受法律保护,即使合同
无效债务人亦有可能向受让人履行,此时真正债权人只能向受让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债权表见让
与会产生以下的法律后果:(一)因为债务人有理由相信是合法有效的受让人,因而,其向受让人的
履行行为合法有效;(二)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中脱身出来,履约完毕后,便不再是债权债务关系
中当事人;(三)对于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受让人
成为新的债权人,那么债权让与行为便是民事法律行为;假如债权人并未将债权让与受让人,事后
也未追认,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适用民法中的不当得利,?Φ苯?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θ耍?
故第三人应将利益返还给债权人;假如债权人的债权转让行为属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的,那么根据
《合同法》??SPAN lang=EN-US>58条的规定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
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对于债权转让,如果债权人和受让人均可进行通知,不但能保护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自由,
也使得受让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可以被广泛的采用,加快债
权的流转,有利于鼓励交易,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符合市场规律的。

4 通知的效力
对于债权转让制度,当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自由主义或通知主义,这两种立法模式虽然是不
同的,但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即严格区分转让对债权人、受让人的生效和对债务人的生效。对债务
人不生效或不能对抗债务人均不能否认债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可见,从法律渊源看,从来没有法律
把债权转让通知当作债权转让协议生效要件的。债权转让通知,其功能在于合理平衡债权自由转让
与债务人利益保护之间的矛盾,发挥一种公示对抗的作用以兼顾债权交易的自由价值和安全价值。
其“通知”的效力具体表现为:首先,“通知”使债务人知悉了债权人转让债权事实;其次债权人
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解除,债务人不再向原债权人承担履行义务;最后债务人得向新债权人履
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所以,切不可小视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此是债权转让协
议价值实现的关键。这也是我国合同法采用通知主义原则的精髓。

综上,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即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债权人
和受让人)有约束力。但对债务人,非经“通知”不产生约束力。通知发出的主体既可是债权人,
也可是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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