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于1994年1月1日颁布,主要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雇主的劳动管理和维护劳动关系的规范。
劳动法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强调了平等、公正、协商、有序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的权利包括:选择职业、参加职工组织、按照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和福利、获得培训和提高职业技能的机会、合法罢工等。
雇主的义务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劳动安全卫生、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法律权益等。
此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时、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关系发展、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于任何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雇主也应当遵守劳动法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加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加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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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 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实现 • 用人单位责任与义务 • 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机制 • 法律责任追究与惩罚措施 • 总结回顾与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01
劳动法概述与基本原则
劳动法定义及作用
劳动法定义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 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 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02
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实现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
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受到歧视。
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选择职业,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强迫和限制。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依法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 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
制定招聘计划
明确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等, 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受理应聘申请
对应聘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招聘要求。
确定录用人员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录用 人员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建设
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公示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 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 行劳动义务。
取得劳动报酬权
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 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 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概述

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文明法律加以神 圣化。由此可见,法本身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是人的需要的 产物。劳动是人的劳动,是人的生活需要之本,是生产方式 建立的核心要素,是社会存在和的源泉。劳动者是我国社会 生活的主体,劳动者的权利是国家和社会权益的集中体现, 没有劳动者权益,也就没有国家和社会的权益。因此,劳动 法的最根本目的和任 务就 是要 在 劳 动领 域保护劳动者的权 益。
四. 劳动立法应当克服的缺陷
1.赋予地方过大的权力,造成劳动法适应中的省级冲突 2.对集体合同制度没有给于足够的重视 3.对企业经济裁员标准过于苛刻 4.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不合理, 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
偿金的义务没有规定,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 5.劳动争议处理环节过多 劳动法设计的仲裁,诉讼程序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
2.劳动法致力于建立、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①劳动法总体上向劳动者倾斜。 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 ③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调解、仲裁、诉讼)。 3.劳动法是一部法典式的基本法律,内容全面系统 ①在适用范围上涵盖面很宽 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
二、劳动法的特点 《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和规范劳动行为的 基本法律,是一部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明确的市场取向的,具有中国特色的 劳动基本法律。 1.劳动法总结了建国 45 年来劳动工作的成功经验,充分体现了改革开放 15 年来劳动体制改革的主要成果(吸收了建国以来劳动立法的经验)。 ①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明确赋予了劳动 者择业自主权和企业用人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很多人知道或者也有了解到我国的法律中有《劳动合同法》,也听说过《劳动法》,但是却常常有人将这两部法律搞混淆,什么是《劳动法》,什么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是什么?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40条 劳动法

劳动法40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新版劳动法规定全文
新版劳动法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和谐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合同期限等条款。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本法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标准。
第三章劳动保护第十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劳动争议的解决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依法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支付工资、补发工资、提供劳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7月5日目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中国劳动法具有与其他国家劳动法相似的理念,但由于国别差异,我国劳动法有其自身特点。
下面是由店铺分享的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希望对你有用。
新劳动法和旧劳动法的区别亮点一:新《劳动合同法》也适用事业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劳动法相比扩大了,尤其是将事业单位也纳入了新法的适用范围。
未来我国可能除了国家公务员、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农民、军人等,都将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规范范围。
亮点二: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还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还要要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亮点三: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限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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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1.《劳动法》对进城务工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这里的企业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这里的个体经济组织即指个体工商户。
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以及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样适用。
2.什么是劳动合同?什么是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条款,如试用期条款、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条款等。
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即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当如何处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向劳动者自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第38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前款赔偿金的标准,第(一)、(二)、(三)项按照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第(四)项按照劳动者应得经济补偿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4.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完毕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一解除,只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经履行的部分。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即可以单方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以下四种:(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非过失性辞退者,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病或在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或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或经济性裁员的,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以下三种:(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既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在使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实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第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看。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人事安排。
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这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第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
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洁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第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
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6.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向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7.我国法律对禁止使用童工有什么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长随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表均给予处罚。
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同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什么是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限制性措施?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这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应当休息的时间内进行工作。
它表现为加班和加点两种形式。
加班即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进行工作,加点即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时间进行工作。
我国法律法规对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具体措施作了规定:(1)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和长度。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没阅读的超过36小时。
(2)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在超过正常工作日加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作报酬。
(3)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9.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的费用;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解除劳动合同是由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
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项目: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职工心得的非经常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