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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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河北省教育贷款办公室 苏子毓摘要:生源地贷款制度建立以来,我国不断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促进了应得贷款的实现、还款结构实施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然而,政策扶持信用助学贷存在一定缺陷,不足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不能全面实施财务绩效管理,优化国家资源配置,推动国家管理现代化,对项目的持续发展没有帮助。

生源地信用贷款是一项金融服务,应该进行系统的内部调整,也就是说,政府应该重点调整风险补偿。

关键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6-0134-0001建立和改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能充分发挥金融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贫困家庭学生扩大贷款额度。

作为一种信用贷款,银行在整个还款周期都会面临信用风险,借款人由于主客观原因,逾期不归还贷款,将给银行造成损失。

各大学校为了减少学生主观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正在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信用调查宣传活动。

但是,由于就业市场的不稳定,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因此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风险,这种情况的产生大大地降低了银行的积极性。

一、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力度,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救助当地贫困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组织全国,对每个学校的学生提供贷款救助,用于特殊情况。

如因学生死亡和丧失行为能力而无法偿还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目的是尽可能稀释银行的实际成本,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可以弥补银行面临的潜在损失[1]。

二、当前风险机制中存在的问题(1)风险补偿金计提比例问题。

虽然生源地贷款提出了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但是并没有确定,15%的危险补偿比率是否合理、能否根据潜在危险的发生变化调整风险补偿比率等问题尚不明确。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

市/自治州 区/县 *职务 移动电话 *学制 (年) □中央部属高校
*所属省份 □省属院校 □地市级院校
借 借款人签字确认: 款 人 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属实。 签 字 资格审查部门:村委会(居委会)/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 审查意见: 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情况属实,同意推荐。
学生签字:
签字日期:



(加盖公章) 资 格 审 查 情 审查部门:县(市、区)资助中心 况 审查意见: 经办人签字: 签字日期: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借款学生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经资助中心审议,同意其申请贷款。 (加盖公章) 经办人签字:
注:说明见后
签字日期: 经办人签适用于在校生)
重庆市 *借款学生姓名 借 款 人 信 息 *户籍所在地 *现详细住址 毕业中学 *家庭电话 *共同借款人姓名 共 同 借 款 人 信 息 *户籍所在地 *家庭详细地址 *工作单位 *家庭电话 就 学 信 息 申 请 贷 款 情 况 *高校名称 *学校类别1 *申贷原因 *申请贷款金额 (元) *申请学年 至 学年 □普通高校 □因病致困 □劳动力少,无稳定收入 *专业 □高等职业学校 □因灾致困 □其它 *年级 *学校类别2 详细原因 *申请期限 (年) 高校要求报 到日期 年 月 日 移动电话 *证件类型 省/自治区/ 直辖市 省/自治区/ 直辖市 市/自治州 □居民身份证 □军人身份 证 □武警身份证 *宿舍电话 *证件号码 区/县 *邮政编码 *与借款 人关系 * 省/自治区/直辖市 *身份证号码 省/自治区/ 直辖市 省/自治区/ 直辖市 市/自治 州 *市/自治州 北碚区 * 区/县 *性别 市/自治州 区/县 *申请类型: 在校生申请 *出生年月 区/县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晋城市教育局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办理的公告

晋城市教育局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办理的公告

晋城市教育局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办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晋城市教育局关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办理的公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要求,2011年我市以“生源地贷款为主渠道,高校贷款和社会捐助为补充”的运作模式,提出了“全面覆盖”、“应贷尽贷”的目标,确保每个升入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上不起大学。

我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于8月1日—9月15日开始受理学生申请、审批工作。

学生和家长须携带双方身份证、户口本、(高校、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在校生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等证件共同到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计财科)提出贷款申请办理手续。

凡是被国家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均可申请生源地贷款。

生源地贷款要求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县(市、区)。

贷款每学年最低1000元,最高6000元,只能用于学费和住宿费。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无需支付利息。

贷款期限5—14年,无需担保或抵押。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联系人:晋城市学生资助中心:张静媛2066135城区学生资助中心:肖柳露2250369泽州县学生资助中心:陈晋霞3034756高平市学生资助中心:侯卫强2268931阳城县学生资助中心:茹云峰4228645沁水县学生资助中心:韩何云7022539陵川县学生资助中心:郭咏梅6209466监督电话: 2066125晋城市教育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表

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表

☆★省/自治区/直辖☆★申请□新生/□在说 明:国 家 开 发 银 行生 源 地 信 用 助 学 贷 款 申 请 表1、 标有“☆”的数据项为新生必填项,标有“★”的数据项为在校生必填项。

2、 本表是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或在校生,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地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的申请表。

申请学生须如实填写表内的各类信息。

3、 借款学生户籍所在地应与资助中心所在地一致;如借款人为新生,必须是已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正式录取,并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学生,如借款人为在校生,必须是已被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普通高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借款学生家庭确实为经济困难家庭,借款学生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4、 共同借款人主要是指借款学生父母、其他近亲属或者其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如借款人为孤儿,应从后两类中选择共同借款人,不能提供共同借款人的,经县资助中心请示省教育部门同意也可申请贷款。

5、 与借款人关系应选择父母/近亲属/其他。

6、 学校类别根据录取院校的性质分别在类别1、类别2中各选择一项。

7、 申请贷款金额为1000到6000之间的整数,包含1000和6000。

8、 借款学生应根据在校年限选择申请贷款的期限。

申请贷款期限的上限=学制-年级+1+10,并最长不超过14年。

如:学制四年的大学二年级在校生申请第三学年助学贷款,按照前述规则,其申请的贷款期限的上限为12年。

9、 高校规定报到日期是指借款学生就读院校规定的报到日期。

10、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查意见,须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1、本表一式两份,经办资助中心存一份,国家开发银行存一份,由经办资助中心统一发放管理。

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理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机制建设,推进和落实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质量,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助贷业务代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代理费(以下简称业务代理费),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分行)通过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作为开展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补充经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业务代理费的拨付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核结果挂钩,按照统筹分配、分级管理、奖罚分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分配及使用第四条业务代理费分为县级业务费用、综合业务费用两类。

县级业务费用作为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经费的补充,以保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为原则,专门用于改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包括设备购置、公务开支(如办公费、邮寄费、电话费、助学贷款工作人员差旅费、用车费、会议费等)、工作人员超工作量补贴和加班费以及其他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关的费用。

县级业务费用于每年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考核结束后核算计发。

综合业务费用由省资助中心统筹使用,专门用于每年召开全省工作会议、业务培训、宣传活动、优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先进个人奖励、聘请区域指导员及统一安排外出调研、学习等费用支出,支出时需由省资助中心与分行共同确认。

第五条业务代理费的拨付将与各县(市、区)本息回收率直接挂钩,回收率在当年还本付息日未达到当年要求的控制水平线的,暂缓拨付业务代理费,超过整改期限仍未达到的,不予拨付业务代理费。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况,将不予拨付业务代理费:1.中央财政下拨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未下达到县级资助中心或未使用到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上的;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3.截留、挪用、挤占和平调业务资金的;4.擅自设立、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5.因管理不力,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06〕62号)

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06〕62号)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62号【发布日期】2006-02-16【生效日期】2006-02-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内政办字〔2006〕6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自治区境内的经济困难学生,就读于自治区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第三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由金融机构(指各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个人按年申请,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贷款银行按年审批发放。

第四条第四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就近原则由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为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办理。

第五条第五条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要单立台帐,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税务部门免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滨州医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滨州医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做好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鲁教材字[2009]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院(系)应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和贷款学生诚信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院(系)负责落实.第五条各院(系)成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认定工作组对本院(系)申请贷款学生资格进行审核并确定初步选定名单。

名单须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资助对象及条件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生)和研究生。

第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县(市、区);(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高校视域下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研究

52高校视域下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研究程荣作者简介:程荣(1980 ),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经济师,研究方向:学生资助,教育经济管理。

(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山西太原030031)摘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质上是信用贷款,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是必须解决的关键环节。

作为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高校,更要重视贷后管理。

针对贷款回收方面存在的毕业借款学生还款意识淡漠、还款能力不足、还款行为不诚信等突出问题,提出从诚信教育、还款方式、就业帮扶、激励救助等方面发力,及时减少或化解回收风险,确保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循环利用保持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生源地助学贷款;贷后管理;风险控制;研究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发展成为我国学生资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全国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311.67亿元,资金总量占国家助学贷款总量的95.74%;惠及学生428.59万人,占贷款学生规模的95.89%[1]。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通过向贷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及少量生活费的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让教育公平惠及更多寒门学子,有利于缓解因贫富悬殊造成的社会矛盾,进一步助力脱贫攻坚。

截至2019年2月底,有1188万名贫困家庭学生,通过国开行助学贷款圆了大学梦。

其中,已有578万人结清贷款,国开行助学贷款本息回收保持高位运行[2]。

我们也应该清晰地看到,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质上是信用贷款,贷后管理和风险防控是必须解决的关键环节。

作为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高校,更要重视贷后管理,针对贷款回收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减少或化解回收风险,确保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发放、回收、循环利用保持可持续发展。

一、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收违约表现一般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违约”就是由于毕业借款学生及其家人主观恶意拖欠而造成的,其实还款违约不单单是道德问题。

部分违约毕业借款学生存在还款意识不强、还款能力不足、还款行为不诚信等表现,据对某财经商贸类高职院校毕业借款学生违约类型的调查统计发现,高达47%的违约是由于学生忘记还款,错过还款时机所至;24%的违约原因是学生收入水平过低无力偿还;16%的学生由于自己和家人都已离开生源地,又不熟悉支付宝还款方法,未能及时还款;8%的学生学校无法与其及家人取得联系;0.24%的违约是由于毕业借款学生因病或意外死亡造成的;只有4.74%的违约属于恶意拖欠。

山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南3

山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南3一、什么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主导,由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操作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学年申请、审批和发放。

学生须在贷款学年新学期开始前(每年的8月1日),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不可以中途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资助对象父母均已故的,可在其直系亲属、同学、老师或近邻中选择一名60岁以下,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地居民作为共同借款人。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材料1、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一式二份)或《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一式二份,家庭经济困难已经高校认定的在校生适用);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请向生源地学生资助中心索取,一式二份);3、入学报到通知书及报到须知复印件(新生,一式二份)或本人学生证复印件(在校生,一式二份);4、申贷学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首次申请一式三份,正反两面复印到一面纸上);5、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正反两面复印到一面纸上);6、家庭户口本;7、户籍已迁往就读高校的学生还须提供户籍(迁出)证明(一式二份)。

20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总结

20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总结20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总结202*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总结乐至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各级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体工作人员通过共同努力,超额完成了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

切实做到了“应贷尽贷、简化程序、防范风险”,较好地解决了县内贫困学生的入学问题。

一、生源地贷款完成情况202*年乐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乐至县农村信用社为我县贫困大学新生和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总共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1571500.00元,贷款学生共计282人。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信用社1.发放贷款把关不严。

对于个别未在当年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信用社未及时与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衔接,核实该生的实际贷款状况,私自划拨助学贷款到该生账户。

四川美术学院工艺设计专业林兰同学本人只在202*年申请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202*年未主动提出贷款申请,信用社则按照以往惯例划拨贷款。

2.贷款发放程序不规范部分贷款学生获得的助学贷款,未经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放款通知书》通知信用社划拨。

青海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杨青源、攀枝花学院环境工程专业彭艳洪、内江师范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倪燕、四川大学化学生物工程专业李涛等四位同学均未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确认回执函》,我中心也未填写《放款通知书》通知信用社放款,信用社未知悉我中心,私自划拨助学贷款给以上四位学生。

(二)县内各高中学校1.宣传工作不到位多数高中学校忙于提高教学质量,专注于教学工作,忽略了生源地助学贷款任务。

2.思想上不够重视本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总共覆盖了县内九所高中学校,其总体任务完成情况较好。

有的学校还超额完成了指标任务数,但个别生源较多的高中学校的任务完成情况反而不够理想。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扩展阅读:xx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总结202*年xxx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总结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202*-202*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号文件精神和省、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会议要求,我局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予以重视,快速启动,安排部署,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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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渝教财[2009]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为“生源地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生源地贷款是经市政府同意由国家银行(以下简称:开发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区)办理的、由政府财政提供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助学贷款。其性质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生源地贷款坚持“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国家开发银行应按国家金融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贷款“三查”(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贷款风险。

第二章贷款条件与还本付息规定 第四条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区县(自治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生源地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高校就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申请生源地贷款。

第六条生源地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学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七条 生源地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了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八条生源地贷款利息按原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承担,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贷款本金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本息。

第三章贷款的申办、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贷款申请 (一)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区县资助中心)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受开发行市分行的委托,负责接收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

(二)凡需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当年高考考生,应在1月份前在就读的高中(含职高、中专生)学校领取《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见附加2)后,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经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审查并签章后,按学校按规定程序评审、公示等资格认定后签章。

每年4月底前,由学校将已进行资格确认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寄送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资助中心。

(三)在校就读学生,由本人在就读学校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在全国学生资助中心网站可下载)后填报,经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审查;并在学校填报《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4)后,经民主评议、院系审查、学校资助中心确认;学校出具入学户籍所在地的证明材料;下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等材料,由学生提交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资助中心。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及预签约 (一)各区县资助中心接受生源地贷款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年7月-9月,逾期不予受理。 (二)当年高考录取新生收到正式通知书后,或在校就读学生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在户籍所在地区县资助中心领取、并填报国家开发分行生源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 2.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户口簿; 3.借款人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或有效注册学生证); 4.借款人学费收费通知书; 5.借款学生新开立的代理经办银行卡; 6.《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草签稿)》(见附件5); 7.其它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一条 贷款审核 (一)区县资助中心收到学生贷款资料并进行汇总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经验证由系统自动生成合同号。

(二)区县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预签约的工作。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需携带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借查验)同时到区县资助中心预签约,并出具借款合同《回执》(见附件6)借学生到校报到使用。 (三)借款学生凭合同和回执入学报到(注册)时,高校应通过“绿色通道”为其办理相关入学(注册)手续。高校在回执上签章后,应在学生入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原件寄送(挂号信)各区县资助中心作为贷款支付的要件。

(四)每年10月前,由各区县资助中心将已签约的合同文本及高校反馈的《回执》汇总后,一并提交开发行市分行;并填报《XX省(市)XX县(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

经各区县(自治县)财政、教委(教育局)签章后分别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和开发行市分行。

(五)教委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分批次汇总、核实区县学生贷款资料并签章后,送开发行市分行。 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与发放 (一)开发行会行收到市教委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和各区县(自治区)上报材料后,负责对贷款进行审批。

(二)开发行市分行的评审结果分别送区县资助中心和市教委学生资助工作机构。经区县资助中心在代理经办银行开设的账户向学生发放贷款。

(三)区县资助中心在贷款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转代理结算行。 (四)代理结算行依据开发行提供的贷款清单,按划付指令,及时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账户,剩余资金留在学生个人账户内,可用于学生生活费用。

第四章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地方跨省就读的学生,其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市属高校在本市范围就读的学生,其贴息资金全部由地方承担,市与区县两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第十四条 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其资金额度按当年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和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学生,其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市属高校在本市范围就读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按50%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市与区县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学生资助机构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经办生源地贷款的开发行市分行及时足额划拨。

(二)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作为专项风险准备,主要用天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定的生源贷款损益,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当期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贷款损失,超出部份由国家开发银行奖励给区县级学生资助中心;若低于生源地贷款损失,不足部份由开发行市分行和区县财政各分担50%。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渝办发[2007]245号,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黄奇帆同志任组长,市教委财政局和开发行市分行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重庆市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市教委学生资助工作机构),由市教委总会会计师邓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开发市分行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生源地贷款运作体系。 第十七条 市管理中心主要责任是: (一)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市级各部门生源地贷款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管理; (二)对各区县(自治区)生源地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三)建立本是范围内高校生源地信息共享机制; (四)协调开发行市分行汇总各区县相关信息; (五)按政策规定筹集本级财政贴息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落实中央和区县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八条 开发行市分行要按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渠道通畅,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贷款承担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开发行市分行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有需要,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他金融辅助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 开发行市分行应建立生源地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人员,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开发行市分行在委托区县资助中心合作开展贷款业务过程中,应按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定要求,制定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工作标准和操作流程在内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资助中心人员的培训,考试、资格准入和日常业务工作情况的检查,确保贷款业务持续平稳开展。

第二十一条 开发行市分行应按年度对区县资助中心的工作情况和地区贷款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可以采取黑名单通报、停贷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应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风险容忍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强化借贷人员履职情况考核、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尽职造成重大风险的,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职工作机构,负责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 (二)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 (三)成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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