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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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票制度范文

重庆地票制度范文

重庆地票制度范文一、地票交易概述xx年12月4日,伴随着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挂牌成立以及地票的第一次公开拍卖,“地票”由此走进人们的视线,然而对于“地票”,许多人的理解依旧停留在“土地票据化”的初始概念范围之内,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地票概念进行厘清,并对重庆地票交易发展历程和运作模式进行梳理。

(一)地票概念厘清地票,是指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变成符合栽种农作物要求的耕地,经由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发给等量面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

这个凭证就称为“地票”。

概言之,地票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的通俗说法,尽管目前尚未规定地票拥有者在城市建设用地拍卖中有优先权,但是地票仍被尊称为“土地VIP卡”。

地票交易,字面理解就是在特定场所对地票进行的买卖。

现实中,因二级市场尚未成型,地票交易仅仅是指在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的一级市场地票拍卖。

值得注意的是,地票交易仅仅是民间对指标交易的称呼,官方对于地票交易,仍称之为“指标交易”。

(二)重庆地票交易发展历程xx年, __批准重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xx年6月27日,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颁布。

xx年11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xx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该交易所以“地票”作为主要交易标的,中国的地票交易制度就此诞生。

xx年12月4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第一场地票拍卖。

xx年2月,《 __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批准重庆建立统筹城乡的土地利用制度,在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基础上,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xx年12月3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第六次地票拍卖,共有玉豪龙公司、腾翔公司、中渝公司、晋愉公司、东港公司、龙湖地产等6家民企曾经拿到过地票,截至xx年12月3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总成交44总地票,共计8300亩用地指标,成交总金额7.38亿元,均价每亩9万元。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地票交易资金结算分析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地票交易资金结算分析

分析了地票交易阶段的运行流程,总结出地票交易阶段的资金流动有流入、流出、再循环利用三个环节。
关键词: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地票;交易;资金结算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8
1 地票背景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以下简称土交所)是
在统筹城乡土地利用制度背景下 2008 年由国务院 批准、重庆市政府出资成立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 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地票交易和其他农村产 权流转交易活动、探索建立产权交易制度、提供农 村产权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等。
地票的正式法律名称为“建设用地挂钩指标”, 指的是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复耕为耕地而多出的建 设用地指标,于土交所平台以票据的形式在重庆 市范围内公开挂牌。地票是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改革 的突破口,也是城乡统筹发展的合理制度选择,更 是实现土地收益公平分配的重大举措。土交所运 行现状:一是土地流转呈现区域差异性;二是受让 方以农业企业为主;三是适度规模经营渐成趋势。 2019 年全年初次交易地票 30087 亩、60.68 亿元,均 价 20.17 万元 / 亩。
价款结算。同一批次公告地票的价款全部缴齐 后 5 个工作日内,土交所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交易结果。地票交易结束后,土交所向土地权利人 拨付地票价款。
在地票交易的全过程中主要有三个参与主体, 即权利人、土交所、投标人,分别扮演地票市场供 给者、交易平台、需求者的角色。权利人是地票市 场的供给者,包含了进行地票初次交易的土地权 利人(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和进行地票转 让交易的地票持有者或地票质权人。权利人在地 票交易中不需要向土交所缴纳任何资金,他们只 在土交所向权利人兑付地票价款时才发生资金流 动,权利人的利益诉求就是要求土交所采用公允 的方式以公允价格卖出地票,并得到合理的回报。 土交所是地票市场中的交易平台,也扮演维护交 易市场秩序的监督者,土交所公平公正公开地进 行地票“招拍挂”交易。由于地票交易的初始价格 是土交所根据地票市场供需情况、地票交易最低 保护价格、近期地票成交情况等因素拟定的,因此 土交所还承担着调整市场价格的责任。土交所作为 市场中介只向投标人收取交易手续费以维持运作, 而向中标人收取的地票价款(包含保证金)将在 交易成功后依规定分配给权利人和负责复垦项目

重庆市拓展地票生态功能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案例

重庆市拓展地票生态功能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案例

重庆市拓展地票生态功能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案例(一)案例背景2008年开始,重庆探索开展了地票改革试验,通过将农村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经公开交易后形成地票,用于重庆市为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等。

地票制度及其市场化交易机制的建立,在促进耕地保护、盘活全市农村闲置资源、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但与此同时,全部复垦为耕地的模式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如并非所有地块都适合复垦为耕地,特别是在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区域,原有建设用地复垦为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更为适宜。

为推动城乡自然资本加快增值,进一步完善地票制度,2018年重庆市印发了《关于拓展地票生态功能促进生态修复的意见》,将地票制度中的复垦类型从单一的耕地,拓展为耕地、林地、草地等类型,将更多的资源和资本引导到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上,地票制度实现了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生态产品供给等生态、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导向。

(二)具体做法一是因地制宜实施复垦。

按照“生态优先、实事求是、农户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复垦,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

在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地质灾害点、已退耕还林区域、地形坡度大于25度区域、易地扶贫搬迁迁出区等不适宜复垦为耕地的区域,主要引导复垦为林地、草地等具有生态功能的农用地;在上述之外区域,具备复垦为耕地条件的,特别是在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内,重点复垦为耕地,并分别明确复垦验收标准,所有经复垦验收合格的地块,都可以申请地票交易。

二是划定地票使用范围,稳定交易规模。

通过明确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持票准用”制度,即重庆市范围内新增加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必须在购买地票后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于在征收和农转用环节按非经营性用地使用计划指标报批,之后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在出让环节补交地票,确保了每年3万亩左右的地票市场规模。

土改探索之二:重庆“地票”创新

土改探索之二:重庆“地票”创新
“ 地票 ”,可纳 入
法规的延续以及各地改革实践的经验 积累 , 耕地 。 其中就包括重庆土改经验的浓缩与体现。
2 0 0 7 年5 月, 重 庆 被 国家 批 准 成 为 统 筹
城 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 区以后 , 在统筹城 乡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计 划 ,增 加相 同数 量 的城镇建设用地 。
的政策。重庆 “ 地票” 实际上是在这种 “ 占 补平衡” 思路基础上进行 了一系列创新 : 先复 垦后 占地 , 减少 “ 挂钩” 风险 。 传统建设用地 占补平衡, 采取 “ 先 占后补” , 往往 “ 先 占” 是刚性的 , “ 后补 ” 是欠账的 , 导致耕地总面积逐年减少。而重庆地票是 “ 先补后 占, 先造地后用地” 。在平衡上先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 , 增加耕地,
引, 之 中糅 合 了市场化 改革 的理想 、 过去 政策 无序的房子 已经拆除 , 取而代之的是戍 片的
是指包 括农 村宅 基 地 及其 附属 设施 用
地 、 乡 镇 企 业 用 地 、农村 公其设 施
和农 村公益 事 业用 地等 农村 集体 建设 用地 ,经 过复 垦并
经 土地 管理部 门严 格 验收 后所 产生 的 指 标 。企业 购得 的
基地复垦证 在村里新建的居 民点( 即 巴渝民 在重庆市远距离、 大范围置换的 “ 地票” 交易 ,
2 O }中 国 报 道2 0 1 4  ̄ - 2 , E J 总 第1 2 0 期
解开 了 “ 城市发展扩张缺乏空间, 农村建
设 用地 闲置” 的 疙瘩 。
引发质疑与推广之路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制度创新作为中国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一次重要探
等, 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操作缺乏透明度。 据悉, 地票交易8 5 %的收益要归农民, 所指 的乃是刨 出各项成本后 的纯收益, 这些成 本包括交易费、 复垦费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

2023年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2023年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为规范重庆市地票的管理,优化城市公共资源配置,保障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重庆市地票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地票管理工作,保证社会公共资源合理利用,本办法规定了重庆市地票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票”,包括住宅地票、商住地票、商业地票等。

凡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进行地票的交易。

第三条地票买卖活动,应在合法交易场所进行。

第四条地票的交易应遵循“自由竞价、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地票的交易应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不得采取欺骗、诈骗、胁迫等非法手段。

第六条地票买卖活动中,出现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

第七条地票交易过程中,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建筑用地、文化遗产保护区等。

第八条地票的交易价格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过法定价格。

第九条地票的交易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定价和自主购买。

第二章地票交易市场第十条重庆市地票交易市场应根据市场规模和需求建立相应的市场。

第十一条地票交易市场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规则。

第十二条地票交易市场应加强交易监管,确保地票的交易安全、公开、公正。

第三章地票交易流程第十三条地票的交易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包括报名、确定排名、公示、竞价、定价、过户等。

第十四条地票的报名应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大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报名申请。

第十五条地票的招标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并确保参与竞标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有关条件和资格要求。

第十六条地票招标的成交价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竞价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地票交易合同应当合法、公正、公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实施机构和监管第十八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应组织信用机构、法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部门,对地票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重庆地票制度可供全国借鉴

重庆地票制度可供全国借鉴

重庆地票制度可供全国借鉴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是我国近几十年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

绕不过去的问题之一就是,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土地越来越紧张,房价越来越高,而农村的耕地又不断减少,以至于18亿亩耕地红线守不住。

为什么我国这30年耕地在不断减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从城市和农村居民的居住状态来说有一个基本现象,即城市的人均建设性用地一般是100平方米,而农村的人均建设性用地一般要250到300平方米,全世界都如此。

当有1亿农民进了城,在城里安居落户后,城市用地刚性地要增加100亿平方米,也就是1万平方公里,那么相应在农村的地自然就退出复垦为耕地,就是退出2.5万平方公里。

所以,在这样一个自然过程中,全世界的宏观潮流用10年、100年看都是耕地增加的过程,没有哪个国家出现中国这样城市用地这么紧张的。

我国城市用地紧张是不是因为城市浪费?也不是。

为什么会紧张?是因为2亿多农民进城后,城市化率增加到超过50%,而这些农民在农村的建设性用地基本没有减少,两头占地,也就变成350平方米。

这是中国土地紧张的根本体制性的问题。

每年建设部和国土部审批的土地是800多万亩土地的指标,耕地变城市建设用地,这是硬性增加的。

10年就八九千万亩,再加上各地总有一些没有经过报批就使用的违规用地,所以10年间去掉1亿亩,是刚性的。

然而,农村又没有把农村建设性用地减少1亿亩,所以中国耕地就从20多亿亩减少到现在的18亿亩。

我们不能将进城农民的土地、宅基地拿回来复垦为耕地,那是农民的私人产权,不能被剥夺。

这也是中国的一个现实。

那么怎么化解这个问题?重庆在这个问题上做了探索,建了一个地票交易所,重庆拥有全国唯一的地票交易所。

当进城农民在城里落户以后,如果他觉得自己的宅基地实在没有用处,可以交给政府复垦为耕地,他可以拿到地票交易所交易,同时房产商要征农民的地需要地票指标。

一亩地票的价格如果是20万,除掉复垦成本,剩下的就给农民。

这样的地票交易,对大城市的郊区来说没有意义,因为它的级差地租明显摆在那里,征地动迁的过程就会体现这个价值。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资料属性: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分类:土地综合规定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颁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施行日期:2016年01月01日时效性:有效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复垦第三章地票交易第四章地票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地票的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票,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地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复垦、公开交易、依规使用、收益归农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财政、监察、水利、审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使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用地复垦相关工作,并对复垦形成的耕地等农用地的管理利用实施监督。

第二章建设用地复垦第五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用地复垦周期等因素,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测算建设用地复垦规模,引导建设用地有序复垦。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权利人复垦意愿,有序组织建设用地复垦,优先支持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复垦项目实施。

第六条建设用地复垦应当以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乡村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规划为基础,考虑人口流动指数等因素,合理预留农村发展建设用地。

重庆地票制度研究——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重庆地票制度研究——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重庆地票制度研究———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何雨可(西南石油大学,四川成都610500)[摘要]重庆地票制度是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重要实践,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创新,其在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消化楼市库存、抑制城市房价、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文章的研究目标是通过对地票制度的本质以及运行过程的剖析,进而把握地票体现出的制度经济学内涵。

[关键词]重庆地票制度;科斯定理;制度变迁[DOI]10.13939/ki.zgsc.2018.11.028重庆自设立直辖市以来,城市化进程加快,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但农村建设用地并没有相应减少,城镇与农村在两端挤占耕地。

如此的城镇化该如何继续,如何唤醒农村的“沉睡”资产、激发它的潜在价值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思路之一,地票制度即是这条思路的具体实施办法。

1地票制度概要地票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在内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地票制度的具体实施有四个环节:复垦、验收、交易、使用。

长期在城市生活和居住的农民根据自己意愿申请,将闲置、废弃或低效占用的农居房屋复垦为耕地,然后市、区政府对复垦申请的批准和结果验收,若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权人将被发给相应面积的“地票”。

在交易环节中,农村土地交易所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开拍卖,价高者得,获得“地票”者等于获得了土地使用凭证,就可以在重庆市域内,申请将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农用地,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2理论依据:科斯定理科斯认为市场之所以失灵,根源在于产权界定不清和交易成本的存在。

在微观层次,如果产权的界定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市场化的交易就一定会使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科斯定理三提出:“存在交易成本时,最有利的产权配置是把产权配置给收益受影响最大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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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票1、地票是什么(图解)背景:远郊农村的建设用地闲置浪费& 城市建设用地紧张& 耕地保护制度& 以城带乡自1997-2009年,重庆的农村常住人口减少了31%,但同期农村人均占用的建设用地,却由183平米上升到262平米,增长43%。

奇了怪也:城市人增地增,农村人减地也增,城乡建设用地齐增,两端一起挤占耕地,如此的城镇化如何持续(周其仁)地票交易(1)复垦--》(2)验收、发放地票--》(3)交易转让地票--》(4)使用地票(1)农民住有所居,并自愿申请,将闲置、废弃或利用不充分的农居房屋,复垦为耕地。

至于单户申请,还是联户申请;是复垦后在本地另建新居或新村,还是到城镇购房——皆遵从申请人的意愿。

(2)市、区政府仅对复垦申请的批准和结果验收,负行政责任。

验收时,以权证为建设用地的合法依据,以第二次国土调查的图斑控制复垦范围,以实测结果确认有效建设用地的面积,并严守复垦达标的技术标准(土壤层厚40公分,小于15度坡)。

复垦一旦经验收合格,就生成“地票”,即可以公开交易的土地资产之凭证。

(3)通过耕地复垦而拥有地票的权利人(农户或农村集体),可持票进场,到“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挂牌出售。

其权利和收益体现在转让地票并收取相应的,对价取决于地票转让后的价值。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地票“在落地时冲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这是地票价值的直接体现。

交易总量:实行计划调控,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国家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10%。

价格确定:在综合考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供交易双方参考。

地票的价格构成,包括可冲抵费用和开发者愿意支付的选择权价格两部分。

收益分配:除缴纳少量税费外,绝大部分归所有。

宅基地收益由农户与集体按85:15分成,其中属于农户的,由土交所直接打入农户的银行账户;属于集体使用的建设用地,复垦交易后的地票收益归集体。

重庆市还设立最低交易保护价,保障农户的地票收益不低于每亩12万元,集体的收益不低于每亩万元。

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全部归农民家庭所有。

获得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农村建设.(4)地票的购买者包括土地储备机构、园区建设单位、民营企业、国有企业、自然人。

持有人在拍得地票后可在城市总规划范围内有选择性寻找地块,幷向政府提出征地建议。

政府按程序对该地块进行征用,幷作为经营性用地进行招拍挂。

地票的持有人和其他企业成为平等的竞争者。

其有利条件在于他是该地块的物色者,已经先期对其做过市场分析、调研,对此有市场信心,较有可能在拍卖中更高,最终取得该地块使用权。

此时,地票的价格计入到招拍挂价格之中。

但也可能别的开发商报价更高,拿下该地块。

政府从中扣除地票价格,这部分返给地票持有人。

结果:农村建设用地减少,耕地增加;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增加,耕地减少。

建设用地总量平衡。

2、存在的问题(1)制度设计:全程行政主导,缺少监督与透明度。

农民进行耕地复垦前要向地方政府立项申请,请求批准;能否复垦受到政府编制的城乡建设用地挂钩专项规划和每年的复垦计划的限制。

复垦后耕地质量的验收和地票的核发也是由政府决定。

整个过程手续复杂,审批成本较高,政府寻租空间大。

地方政府既是执行者又是审核者,既是支付者又是受益者。

一则:由于地形等原因,并不存在完全统一化的耕地复垦的质量验收标准,耕地质量有差异,而相对应的政府核发的地票仅表示土地面积,却无法体现土地质量。

二则,难以避免复垦中出现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的情况。

(2)收益分配机制的合理性问题。

地票的交易价格=农民土地复垦成本(包括宅基地复垦购房补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补偿+区县政府的耕地保护基金。

前面说的85%的收益要归农民,所指乃刨出各项成本后的纯收益。

事实上,这期间包括交易费、复垦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等,还包括退地工作经费、建筑物拆除工程费、土地平整工程费、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费;其他费用则有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业主管理费等等。

从收益分配模式可以看出,经过层层截流,土地的增值收益最终交付给农民的并不多,这对于保护农民利益十分不利。

收益较低带来的自然是激励的下降,农民对于闲置的可以选择继续闲置、流转出去而非复垦耕地。

那么,土地复垦的成本到底如何应该体现耕地复垦本身意味着土地发展权的丧失。

经济发达地区(近郊、城镇)通过购买地票获得了充足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开发建设,实际上就是获得了土地发展权;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远郊农村)短期内通过地票交易获得了土地资产的货币化收入,但却丧失了今后进行产业升级和工业化建设用地指标,丧失了土地发展权。

由于城乡土地在使用用途上边际收益的差别,土地边际效用高的城镇地区在获得建设用地指标之后,发展会更加迅猛,经济水平将会更高,而农村地区由于发展权利的转移,土地用途的限制,将只能从事边际收益低的农业生产,城乡之间的土地用途收益将日益拉大。

而当前的地票的价格并未体现对土地发展权的补偿。

从另一个方面解读,对比原先的土地出让方式,农民通过耕地复垦获得的收益,即地票的成本,看似是由地产开发商支付(花钱买建设用地指标),本质上要么分摊到房价上,要么在房地产市场短期供需不变的情况下,抵消一部分的土地出让价格。

因此,地票本质是政府向农村的转移支付,因为只有通过行政之手实现的地票制度才能突破土地市场中的级差地租规律,而市场行为本身不会违背市场规律。

(3)人口城市化后的配套设施问题。

耕地复垦,地票交易让进城“另谋高就”的农民解决农村老家闲置、废弃的宅基地问题,并获得收益,似乎是一个了不起的“创举”。

但如果未来面临经济下行,就业困难,城市的教育、医疗、养老、住房(黄奇帆的三三五规划)难以配套等问题,农民想回到农村时,却失去了回旋的余地──宅基地变耕地,土地用途不可擅改,失去了宅基地的保障作用。

重庆户籍改革制度总体思路是,政府是以户籍换土地,而农民的代价是以土地换户籍,地票则是二者的纽带。

然而大规模农民转为城镇户籍,必然加大政府公共财政负担,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管理成本与社会保障公共投入等。

重庆市改革面临着“钱从那里来”的问题。

有新闻报道:重庆市政府也不得不承认,目前转户农民多数属于乡镇就地转户,导致乡镇财政压力加大。

(4)产权保护与激励问题。

周其仁说重庆地票与现行体制诸多方面的冲突最小,仅仅冲击了“集体建设用地不得转让用于非农建设”的禁令。

但是,向现有制度的屈服,也会带来权利界定和保护上的诸多问题。

地票所带来的增加等量用地的“权利”属于地票持有人还是政府如果属于政府,则地票持有者的权利将如何体现重庆地票的设计中,该权利属于政府,《暂行办法》只赋予了地票持有者人对地块的选择权。

地票持有者人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范围内,寻找尚未被国家征收、又符合其市场开发需求的地块。

看准地块后,向政府提出征地建议。

如果该地块符合两规,又有市场需求,政府就按程序对该地块进行征用,幷作为经营性用地进行招拍挂。

地票持有者和其他开发者成为平等的竞争者。

地票持有人不能享有同等条件下获得国有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时的优先权,也就是说会出现买到地票却拿不到地的情况,那么开发者购买地票的动力来自哪里没有动力,地票的制度设计初衷可能难以达到,地票模式也可能不能持续。

此外,重庆地票交易中的指标的是通过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权的方式来实现。

这就出现一个悖论:一方面,经营性建设用地只能使用地票;另一方面,经营性项目又不具备“公共利益”的要件因而不属于土地征收范围。

也就是说政府将陷入一直“违法”征地的法律困境。

3、关于“难以推广”问题的个人理解改革开放以来,诸如“广东模式”、温州模式、苏州模式等的地方“优秀经验”总能受到全国范围内其他地方政府的“学习”、“模仿”,从而使这些地区性的改革实践推广全国。

当然,并非所有的“经验”都有幸如此,能够推广的优秀经验一般符合几点要求(个人感觉):(1)这种创新式的“经验”在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实现国家的规划目标、解决重要的社会矛盾方面有突出作用。

在各地都有改革实践的前提下,只有“新颖的”“效果突出”的“经验”才能一鸣惊人,被社会所关注。

(2)引发各方(学界、政界)讨论的“经验”最终获得中央政府的认可、支持,甚至号召全国性的“学习”。

这一点的重要之处在于:一个地方政府的一把手及其带领的领导班子是否决定“学习”这种“优秀经验”取决于“经验”能给他带来的升迁激励。

“经验”获得中央政府的认可意味着“经验”的合法性认证,在官员的绩效考核中可能成为加分项,拒绝这种“经验”可能会导致地区发展和官员晋升的竞争掉队。

(3)“经验”的推广难度问题。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

即使一个地区的官员有心引入这种“经验”,他也必须考虑一下地区的自然、社会、政经济等环境条件和自己拥有的资源支持是否足以“移植”这种“经验”。

过于依赖地区特殊条件的“经验”往往难以推广。

由此思考:首先,重庆地票的“经验”在对重庆地区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推动、城乡差异改善的作用上并未取得相较于其他地区的显著的优势成果,学界也一直存在对此“经验”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的质疑、争议。

地票虽然增加了当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城市用地容积率低、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差,重速不重质的问题,对于地区经济的贡献并不显著。

地票的“落地”使用间隔时间长,地票交易整体的量也不是很高,对于开发商来说拿地的风险加大。

而由于“复垦”指标的限制,地票交易的真正获益对象是仅仅是小部分远郊农村的农民。

这种“天降大饼”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幸被“神”选中。

城乡差异问题并未从根上解决。

其次,地票经验并未获得中央政府的高调认可。

其他地区的官员或许还在观望。

再次,这种本质上的一次性政府转移性支付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更别提随之而来的新增城市人口的医疗、教育、住房、养老、就业等一系列公共支出问题。

重庆的直辖市地位和大量的中央政的府资源支持是普通地方政府难以望其项背的优势条件。

作为直辖市,重庆拥有类似于“省”水平的土地资源,因而能够集中供应大量的地票。

试想:如果某一个省借鉴该“经验”,选择将规划好的耕地复垦和地票指标分派给下面的各个地级市。

作为地级市,以其辖区内的土地资源,恐怕很难产生足够数量的“地票”,用于供应本地的“地票交易所”。

从收益-成本角度来说,对新建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进行复垦和赔偿的成本太高,复垦的对象只能是废弃的宅基地。

因此,以耕地复垦等量换取的“地票”数量显然是十分有限的。

如果该省选择集合各市地票资源,形成一个省级的交易市场,则必须考虑地票跨市交易将面临的阻力和高额成本──省内经济落后的市成为地票的专职供应者此外,重庆的地票交易大多被“八大投”(当地的国有投融资平台)所消化,这对于私企发达的东南沿海省份而言是难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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