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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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4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改革方案将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划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环节,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 (合并)审批”。

按照改革方案的规定,我局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均已制定了各环节的实施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现将涉及国土资源房屋管理的立项、规划、用地3个环节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就贯彻实施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做好用地环节审批工作我局及主城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是用地环节的主办部门。

主城各区分局、房管局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受理申请。

各区局受理后要及时进行审查并向市局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审批材料。

市局耕保二处负责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土地利用处负责国有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储量处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土地利用处会同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拆迁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各业务处室要及时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市区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审查,最后的审批决定由受理的各区局统一送达申请人。

二、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并联协办审批工作(一)立项环节并联建设用地预审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是立项环节的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送达审批决定。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0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254号•【施行日期】200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25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针对最近一些地方土地违法现象有所抬头的情况,国土资源部相继下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两紧急通知”)。

现将“两紧急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两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从严管理土地,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现就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从严土地管理的重要意义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事关国家粮食安全、能源安全和金融安全。

从严土地管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确保经济社会较快稳步发展的重要措施;从严土地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从严土地管理,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

对此,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认真学习“两紧急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刻领会从严管理土地的重要意义,认清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确我们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振奋精神,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从严管理土地,坚决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各有关单位: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规范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地票使用服务指南(第七稿)

地票使用服务指南(第七稿)

地票使用服务指南(试行)为明晰地票使用流程,规范地票使用管理,特编制本指南。

一、总则(一)编制依据本指南依据以下文件编制: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3.《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和印发用地报批所需资料及相关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84号);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填报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743号);6.《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7.《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环节使用地票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617号)。

(二)适用范围地票在土地规划、转用、出让等环节使用,适用本指南规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三)一般规定1.地票的功能。

地票具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空间、耕地占补平衡三种功能。

同一地票,其三种功能只能在同一区县内使用。

地票证书签发后,即可申请行使地票的三项功能:地票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功能一并由地票购得人申请行使,在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时记载、核减数量。

地票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功能由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预先申请地票规划空间功能入库,市国土房管局进行数量登记。

未预先申请入库的,则在地票落地使用时,由市国土房管局将空间功能登记入库。

地票的空间功能完成登记入库后,即表示该地票已锁定在相应区县使用。

经市政府同意并下达用地规划目标调整批复后,市国土房管局依据批复文件在空间指标管理数据库中对应核减空间指标数量。

2.实行持票准用。

即: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1必须使用地票,应当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凡2009年1月1日后未使用地票办理土地转用手续,而以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应当在土1 经营性建设用地,包括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以及避暑休闲地产、营利性养老养生项目、加油加气站、经营性公墓、营利性旅游项目、非公益性的民办学校等用地。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2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8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监理所: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7号)及《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在2012年底全面完成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的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的基本要求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应按照调查摸底、测绘量算、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等基本步骤进行。

申请人申请登记事项应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15日,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的规定执行。

2、集体土地所有权公示、登记、发证原则上使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发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集体土地所有证》,以各区县政府为登记主体,并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备注栏应标注测绘比例尺为1:10000。

权证中各地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填写。

其中耕地、园地、林地对应一级类01、02、03;牧草地对应二级类041、042;其他对应二级类043;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对应一级类20;交通用地对应一级类10;其它对应二级类113、118;未利用地对应一级类11(不包括113、118)、12。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6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监管,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转让标的物的合法性,对限制转让、禁止转让情形要严格把关。

对于限制转让的地块,要重点核查配套工程建设、修建酒店、商业自持等随附义务履行情况,对未按约定或规定履行的,应按本规定的相关原则结算土地价款,并予以追缴;对于禁止转让的地块,一律不准转让。

同时,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土地转让后的开发利用建设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二、强化服务,建立市场交易平台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自身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与服务工作,要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推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公开转让交易,其中:主城区在市国土资源利用事务中心交易;远郊区县在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交易。

要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和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告知转让双方需认真阅读《转让申请须知》,真实、准确、完整填写《转让申请书》,并按报件清单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1•【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8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7〕22号),市局制定了《重庆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优先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中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暂不开展耕地等别提升指标、补充水田指标交易。

主城区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仍暂由市局收购的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6号)的规定收缴耕地开垦费;主城区其他建设项目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购买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除主城区外各区县新增耕地指标优先满足本区县建设项目占补平衡,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系统土地、矿产行政事业型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346号)的规定收缴耕地开垦费;因时序或耕地质量结构问题无法在本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可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购买新增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关于贯彻落实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关于贯彻落实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关于贯彻落实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01.07
•【字号】渝财税〔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关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社会公众:
为进一步落实耕地占用税法法定职责,明确我市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时间,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共同起草了《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公众在2020年1月1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

附件:1.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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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以下简称《地票管理办法》),现就地票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差异化使用地票《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使用地票的建设用地位于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和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实行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

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实际使用地票数量25%的比例,对城市发展新区各区县分别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按实际使用地票数量50%的比例,对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各区县分别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

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按以下方式管理和使用:1.市国土房管局分区县建立地票使用管理台账,根据地票使用情况,实时登记并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

2.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区县自行安排用于办理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手续。

3.配给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由各区县按规定落实布局,并按规划实施管理规定报批。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范围内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提供等量地票;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范围内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提供等量的地票或提供等量按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配给本区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关于经营性用地出让时补充使用地票《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2009年1月1日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办理用地手续、但还未供应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出让时补充使用地票。

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一)对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推行“持票准用”制度。

在严格执行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地票办理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基础上,凡2009年1月1日后办理土地征转用而未使用地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作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的,应当在土地出让时补充使用地票。

经营性建设用地包含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

避暑休闲地产、营利性养老养生项目、加油加气站、经营性公墓、营利性旅游项目等用地,应当使用地票。

(二)补充使用地票面积按拟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红线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原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计算。

(三)经营性用地出让前,区县国土部门应提供该宗土地在征转用环节已使用地票的凭据(包括地票证书号及使用面积等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已使用地票证明的,按以下流程补充使用地票:1.区县国土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明确拟补充使用的地票面积及提供地票的主体。

其中,由土地供应方提供地票的,应载明相应的地票证书号;由土地竞得主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提供地票的,应在土地出让方案、出让公告、竞买文件及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中明确需竞得人提供地票的相关事项,同时明确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供地票的,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买资格,且不退还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定金),并有权将竞得人的违约行为记入土地市场诚信档案,取消竞得人一定时期内在重庆市范围内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资格。

2. 主城区土地招拍挂成交后,市土地交易机构将出让土地对应的地票证书号及面积抄告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属土地出让环节补充使用地票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核销相应地票面积;远郊区县土地招拍挂成交后,区县国土部门在进行土地出让监管备案时,应将对应地票证书号及面积抄告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属土地出让环节补充使用地票的,区县国土部门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核销相应地票面积。

3.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国土部门应核验地票使用情况,留存相应凭据,纳入宗地出让档案。

(四)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土地交易机构等单位对各区县国土部门落实补充使用地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对违反补充使用地票规定的,市国土房管局责令区县国土部门限期补充使用地票,可以对违规区县采取以下措施:1.暂停该区县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

2.暂缓拨付区县已交易地票的复垦成本。

3.扣减按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应配给区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4.暂停安排除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之外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5.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报有权机关按《地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土地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按以下方式管理使用:1.在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由市国土房管局分区县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2.区县可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将本区县在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用作差异化政策配给指标,或用于工业、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用地征转用。

属市级平台公司补充使用地票的,市国土房管局对收回的地票指标统筹管理使用,但不得用于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征转用。

该指标使用时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3. 出让环节收回的地票指标,可与其他地票组合使用办理同一农用地转用手续,但不得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组合使用。

三、关于地票使用与建设用地规划空间管理《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地票可以在有条件建设区落地,增加建设用地规划空间。

(一)区县需要在有条件建设区等区域增加建设用地规划空间的,应使用地票,通过合规性审查后,可办理用地手续。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区县在允许建设区使用地票或按“持票准用”补充使用地票的,可以根据已经使用地票的数量,编制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平衡方案,调增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并按程序报批。

(三)市国土房管局分区县建立地票使用及增加建设用地规划空间台账,实时登记各区县已使用地票的编号及数量、可增加建设用地规划空间面积、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等情况。

(四)建立检查和定期评估机制,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确保规范运行。

四、关于违法用地查处整改中使用地票《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均可以使用地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为提高违法成本,促进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可以将查处整改到位的违法用地纳入使用地票的范围。

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一)违法用地查处整改中,需要补充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完善用地手续的,可以使用地票。

其中,违法用地属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和整改方案中明确要求使用地票完善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应当使用地票。

(二)使用地票完善用地手续时,由违法用地项目所在区县提供查处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完善用地手续的相关程序报批。

(三)违法用地查处整改中使用地票,不享受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的规定。

五、关于地票成本预分摊按照《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地票取得成本可以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地票成本可在使用地票时计入土地成本,也可进行预分摊。

地票成本预分摊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市级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政府投融资平台、园区建设单位,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购得且未摊销成本的地票,可将其价款纳入其储备整治或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建设用地)土地成本中,出让时提前收回。

(二)市、区县国土部门对地票指标使用和成本分摊情况建立台账进行管理,避免重复使用地票和重复摊销地票成本;市国土房管局组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土地交易机构等单位,建立地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地票业务数据库,实现地票使用和地票成本摊销的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三)地票成本预分摊办理流程:1.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符合条件的地票购得人可以向区县国土部门提出地票成本预分摊申请。

经区县国土部门初步审查同意的,纳入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同意或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宗经营性用地可以预分摊一张或多张地票的价款。

申请地票成本预分摊时,需说明对应的地票证书号及每张地票拟分摊的面积和价款。

原则上,拟预分摊成本对应的地票面积不得超过出让土地面积。

预分摊的地票成本经审计确认后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2.含有预分摊地票成本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成交后,地票购得人(相关政府投融资平台、储备机构、园区建设单位)即可持地票证书、土地出让成交确认文件等材料申请办理地票成本预分摊签注手续。

主城区的地票成本预分摊由市国土房管局授权市土地交易机构签注,主城区外的由区县国土部门负责签注。

签注内容应同时抄告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

办理地票成本预分摊签注时,应在地票证书上标注预分摊地票成本的出让地块位置、土地出让成交确认文件文号、分摊价款的票面价值及其对应地票面积、分摊后剩余票面价值及其对应面积等信息。

(四)地票成本预分摊后,可使用的地票指标面积不变。

使用成本已预分摊的地票办理土地征转用时,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但已摊销成本的价款不得计入征转用的土地成本。

(五)办理地票落地使用手续和在土地出让时补充使用地票的,核减地票指标面积时,应标注所用地票的票面价值。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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