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以下简称《地票管理办法》),现就地票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差异化使用地票《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使用地票的建设用地位于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和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实行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
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实际使用地票数量25%的比例,对城市发展新区各区县分别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按实际使用地票数量50%的比例,对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各区县分别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
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按以下方式管理和使用:1.市国土房管局分区县建立地票使用管理台账,根据地票使用情况,实时登记并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
2.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区县自行安排用于办理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手续。
3.配给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由各区县按规定落实布局,并按规划实施管理规定报批。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范围内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提供等量地票;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范围内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提供等量的地票或提供等量按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配给本区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4日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流转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依法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便民,公开、公平、公正;(二)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林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四)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资源利用相关规划等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配套政策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资料属性: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分类:土地综合规定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颁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施行日期:2016年01月01日时效性:有效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复垦第三章地票交易第四章地票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地票的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票,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地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复垦、公开交易、依规使用、收益归农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财政、监察、水利、审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使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用地复垦相关工作,并对复垦形成的耕地等农用地的管理利用实施监督。
第二章建设用地复垦第五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用地复垦周期等因素,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测算建设用地复垦规模,引导建设用地有序复垦。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权利人复垦意愿,有序组织建设用地复垦,优先支持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复垦项目实施。
第六条建设用地复垦应当以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乡村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规划为基础,考虑人口流动指数等因素,合理预留农村发展建设用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5年12月25日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地票的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票,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地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复垦、公开交易、依规使用、收益归农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财政、监察、水利、审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使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用地复垦相关工作,并对复垦形成的耕地等农用地的管理利用实施监督。
第二章建设用地复垦第五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用地复垦周期等因素,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测算建设用地复垦规模,引导建设用地有序复垦。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权利人复垦意愿,有序组织建设用地复垦,优先支持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复垦项目实施。
第六条建设用地复垦应当以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乡村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规划为基础,考虑人口流动指数等因素,合理预留农村发展建设用地。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重庆市地票的发放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发放对象重庆市地票的发放对象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重庆市户籍居民;2.在重庆市工作的非户籍居民;3.在重庆市学习的在校学生;4.在重庆市治疗的连续住院患者;5.受邀请在重庆市进行定期活动的团队及其成员。
第三章地票种类及数量根据重庆市实际情况,确定以下5种地票种类:1.交通地票:可在重庆市内使用地铁、公交、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2.文化地票:可在重庆市内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重点文化场馆免费参观;3.旅游地票:可在重庆市内的重点景区免费参观;4.健身地票:可在重庆市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如体育馆、游泳馆、羽毛球馆等)免费使用;5.医疗地票:可在重庆市内的医疗机构接受诊治。
地票的数量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统筹安排,确保符合条件的市民能够获得合理的地票数量。
第四章发放流程第一节申请办理1.交通地票、文化地票、旅游地票、健身地票的申请表格可由个人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下载;2.医疗地票的申请需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过审核批准。
第二节审核发放1.由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市民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邮件或短信通知申请人;2.申请人凭所获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地票。
第三节使用管理1.各类地票使用期限及使用规则详见地票说明书;2.地票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借用、转借或出租;3.地票遗失需重新申领。
第五章监督管理1.重庆市市民政局负责重庆市地票的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2.区县民政局作为地票的发放机构,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审核和发放等具体工作;3.重庆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地票的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故意毁损、仿制、转让地票或者扰乱地票的正常使用秩序。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重庆市市民政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3.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为规范全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自2013年2月2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月31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所需发票应坚持自行领用开具为主、申请代开为辅的原则。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已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作为申请人代开发票。
第四条未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代开发票。
第五条代开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土地附着物业务;(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及其它工程作业业务;(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四)《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210*139.7㎜),适用于除本条前(一)、(二)、(三)款之外地税机关管辖的其它业务。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6日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是指按照全市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在重庆市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相关成果。
第三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提供、使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工作,依法对成果的提供、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县财政投入完成的,以及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并参照制定区县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
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单位(以下简称“成果保管单位”)设立测绘成果分发窗口,具体负责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的相关工作。
重庆的地票制度

03 未来发展方向
科技融合和政策跟进
● 03
第3章 地票制度的实施效果
地票制度对农民生活 的改善
01 地票制度对农民住房建设的支持
稳定宅基地和土地使用权
02 地票制度对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
改善生活条件,增强幸福感
03 农村社区建设中的地票案例分析
案例说明地票在社区建设中的应用
地票制度对城市发展的促进
总结
通过对重庆地票制度的研究和分析,我们深刻认识到地票制 度在城乡发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其在推动城市和农村协调 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繁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希望通过 本次研究,能够更好地推动地票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为重庆 的城乡发展贡献力量。
展望
展望未来,重庆地票制度将持续发展壮大,为重庆城市化进 程和农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在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 努力下,相信重庆的地票制度将不断完善和创新,为城市和 农村居民带来更
● 05
第五章 地票制度的比较与借 鉴
重庆地票制度与其他地 区土地管理模式比较
重庆地票制度作为一种特色模式,在城乡发展中发挥了独特 作用。与此同时,中国的其他地区也有各自的土地管理模式, 如北京的宅基地制度、上海的土地市场化等,不同地区的模 式各有特点,值得借鉴和借鉴。
重庆地票制度与北京宅基地制度的比较
城市化进程
地票制度对城 乡和谐发展的
影响
城乡和谐
结尾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 地票制度对重庆的发展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农民 和城市居民带来了实际利 益,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和 谐添砖加瓦。
● 04
第四章 地票制度的现状与问 题
地票制度的现状 与问题
地票制度的顺利实施离不 开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监督 体系。在重庆,地票的管 理分为发放、登记、使用 和流转等环节,各个环节 都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 行管理,确保地票的合法 有效使用。地票制度在城 市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 用,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 问题,如地票利用效率不 高、管理制度不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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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为规范重庆市地票的管理,优化城市公共资源配置,保障广大
市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重庆市地票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购买
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地票管理工作,保证社会公共资源合理利用,
本办法规定了重庆市地票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票”,包括住宅地票、商住地票、商业
地票等。
凡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进行地票的交易。
第三条地票买卖活动,应在合法交易场所进行。
第四条地票的交易应遵循“自由竞价、公开、公正、公平”的
原则。
第五条地票的交易应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不得采取欺骗、诈骗、胁迫等非法手段。
第六条地票买卖活动中,出现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
第七条地票交易过程中,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建筑
用地、文化遗产保护区等。
第八条地票的交易价格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不得超
过法定价格。
第九条地票的交易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定价和自主购买。
第二章地票交易市场
第十条重庆市地票交易市场应根据市场规模和需求建立相应的
市场。
第十一条地票交易市场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规则。
第十二条地票交易市场应加强交易监管,确保地票的交易安全、公开、公正。
第三章地票交易流程
第十三条地票的交易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包括报名、确定
排名、公示、竞价、定价、过户等。
第十四条地票的报名应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大厅应当在
规定时间内接受报名申请。
第十五条地票的招标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并确保参与竞标的单
位和个人符合有关条件和资格要求。
第十六条地票招标的成交价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竞价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地票交易合同应当合法、公正、公平,保障双方的合
法权益。
第四章实施机构和监管
第十八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应组织信用机构、法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部门,对地票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十九条地票交易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制定市场交易规则并将其向社会公布。
市场管理部门应认真实施各项规定、管理规则,依法依规开展市场监管。
第二十条地票交易市场应定期公布交易流程、交易价格、交易信息等有关信息,并保证信息公开和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构成违反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对违规情况严重的个人或单位,可以采取停止交易、暂停交易、取消员工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直至刑事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