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和重庆市增减挂钩交易制度

合集下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19号)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33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大本地区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制定公开择优选择从业单位办法。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联系人:章立联系电话:6365137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4年5月19日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本细则所称区县局是指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以下简称制定价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6•【字号】豫政办[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1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提升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与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贯彻“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和“三保一高”(严格保护耕地、基本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实现土地高效利用)总体要求,以“扩需求、创优势、破瓶颈、惠民生”为着力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整治、节约集约用地与严格监督管理机制,着力提升土地资源保障能力,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注重统筹兼顾,加快改革创新,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为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一)保障重点扩需求。

优先保障重大工程、重要基础设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重点民生工程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的用地需求,保障国家和省级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等重点区域的合理发展空间。

(二)节约集约创优势。

针对我省存量土地利用效率总体不高的现状,加大节约集约利用力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城镇走内涵集约型发展之路,促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努力拓展科学发展空间。

(三)改革创新破瓶颈。

以实施《国土资源部河南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合作协议》为核心,加快落实国家赋予中原经济区的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政策,着重探索土地综合整治和新型农村社区用地动态管理新模式,有序推进人地挂钩政策试点工作,加快制度供给和政策创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入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

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

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

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增减挂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资金,是指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包括拆旧补偿、复垦费用、建新安置费用等。

第三条增减挂钩资金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第四条增减挂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耕地开垦费。

3、土地出让收入。

4、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5、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拆旧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2、拆旧区土地复垦工程费用,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建设费用。

3、建新区农民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费用。

4、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勘测、设计、监理、审计等相关费用。

5、经批准的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严禁将增减挂钩资金用于以下支出:1、楼堂馆所建设。

2、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3、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

4、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增减挂钩资金预算。

第八条资金预算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所需的各项费用,明确预算支出的项目、金额和标准。

第九条增减挂钩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五、资金核算与拨付第十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增减挂钩资金专账,对增减挂钩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专账,对增减挂钩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六、资金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增减挂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申报材料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涉及的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拆旧区实施计划、资金安排、拆旧区农民补偿安置方案、建新区是否符合规划、拟安排建设项目性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听证、协议签订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组织审查前,要派专人对建新区是否开工建设进行实地踏勘;涉及使用“三项整治”指标的,还要对现状地类及是否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和台账审查。

联合审查后,要针对上述情况出具具体的审查意见和现场踏勘报告,踏勘报告要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审查意见和现场踏勘报告随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一并上报,各省辖市、各直管试点县(市)要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建新区在上报审批前已实质开工或已建成的,不得上报。

二、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要求,在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内严禁安排禁止类项目以及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淘汰类项目用地。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42号令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完善价格决策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动成本监审工作深入开展。

二、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承担。

暂未单独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相关经营者成本进行监审。

四、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仍按《关于印发〈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91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01号(资源环境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01号(资源环境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01号(资源环境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8.09•【文号】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44•【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801号(资源环境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44欧阳泽华等4位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

你们的建议对我们完善政策措施、改进相关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经商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部级指导机制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中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纲要》实施的指导,在规划编制、体制创新、政策制定、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2021年6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动《纲要》落地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分工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重庆市、四川省、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依托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纲要》实施的统筹指导,协调解决《纲要》实施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重大事项。

我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指导重庆、四川加快改革创新,切实提高成渝双城经济圈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能力,加强土地管理领域区域协作,大力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发展。

二、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纲要》明确提出深化城乡土地制度改革,对探索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改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进行了具体安排。

按照中央有关改革部署要求,目前,我部正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其中包括探索建立全国性建设用地和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拓展优势地区发展空间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河南省和重庆市增减挂钩交易制度山东省生态修复中心,山东省济南市,250014
摘要:随着增减挂钩试点政策的不断推进,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增减挂钩资源出现分布不平衡、供求不平衡的现象,为了更好巩固脱贫攻坚、有效发挥增减挂钩政策扶贫乡村、有效配置土地要素指标的作用,重庆市和河南省先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进行了增减挂钩交易制度的探索和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本文将对比重庆市和河南省在增减挂钩交易制度方面的主要做法、两地制度异同和各自的侧重点、实施效果以及借鉴意义,探讨未来增减挂钩交易制度发展方向。

关键词:重庆市,河南省,增减挂钩交易制度,两地制度侧重点、借鉴
一、政策制度确立的背景
(一)重庆市制度确立的背景
2008年,重庆市启动了地票改革试验。

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原理,把农村闲置废弃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节余出来的指标经公开交易后就形成了地票,可在全市规划建设范围内使用,从而实现市域范围内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远距离、大范围的置换。

地票参照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功能设计,也具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生态价值指标)、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功能,并对三项指标实行打捆交易。

(二)河南省制度确立背景
2016年,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充分利用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允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开展增减挂钩的,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的政策[1],结合河南实际,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了探索创新,创建了宅基地复垦券制度。

二、重庆市和河南省主要做法
(一)重庆市地票交易的主要做法
一是建章立制,加强顶层设计。

重庆市全面完成了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
发证工作,出台了复垦标准体系,形成了以《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2]为总领,涵盖复垦—交易—使用各环节的“1+10”地票制度体系,制定了地票最低保护价
制度。

二是拆旧和建新分别管理。

拆旧和建新两项工作独立运行,实施拆旧复垦不
以完成建新规模为目标,开展建新可随时在市场上购买地票,两者在实施时间、
空间上相对自由,提高了运行效率,两者通过地票指标实现关联确保了建设使用
指标总量远小于复垦产生指标总量。

三是规范组织地票交易。

全市地票均由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集中统一组织交易,交易方式为挂牌或拍卖,所有交易结果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尝试建立了
收储制度,多方筹集资金,地票收储制度目前运行情况良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削峰填谷”稳定市场作用。

四是依规使用地票。

将地票使用纳入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体系:明确新增经
营性建设用地(含化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用地)“持票准用”,必须使
用地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五是全链条信息化监管。

重庆市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同步谋划地票管理系统
建设,目前已建成可与现有土地管理无缝衔接的信息化管理体系,通过共享地票
证书登记数据,在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实现使用地票落地与使用计划指标统一办理。

(二)河南省主要做法
一是做好顶层设计,创建交易制度。

河南省充分利用增减挂钩政策,学习借
鉴重庆模式,集中力量,做好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出台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我省宅基地
复垦券在省域内公开交易全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
土资发〔2016〕119号)[3]、《河南省宅基地A类复垦券公开交易细则(试行)》《河南省宅基地B类复垦券公开交易细则(试行)》(豫国土资规〔2016〕12号)
[4]以及《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制定宅基地复垦券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规〔2016〕13号)[5],在短时间内完成交易规则、交易流程、配套措施、
交易价格指导等制度建设,为复垦券交易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指标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增减挂钩项目为整项目审批,拆旧
区和建新区面积必须一致,建新占用耕地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复垦耕地的总面积、质量不得高于拆旧复垦耕地的质量,但实际工作中建新地块需求和拆旧地块
的供给并不对应。

河南省积极探索复垦券(即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指标化管理,
由建立省级节余指标库,指标以数据形式在库内管理,在指标使用或者复垦券交
易后直接予以核减或者划转,简化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是搭建规范平台,促进公平交易。

为规范交易工作,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投
资300余万元搭建了河南省宅基地复垦券交易系统平台,从设定交易程序、构建
网上交易系统、编制交易细则等方面,夯实工作基础。

从交易申请、审核、交易、确认等环节规范交易流程,聘请律师团队和公证人员全程参与,维护交易合法性,保证了交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复垦券交易规范化、常态化。

四是科学安排交易流程,有序推进交易
河南省科学设置了复垦券交易程序,复垦券通过出让申请、竞买申请、发布
公告网上挂牌、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竞价拍卖结果公示等流程实现规范化、标
准化交易流程:
五是发挥功能作用,加强交易调控
河南省自然资源部门测算了复垦券最低保护价、确定复垦券交易起始价,交
易起始价不得低于复垦区券最低保护价,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易最低保护价。

河南省按每季度一次复垦券交易,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每个批次交
易投放量,有效调控复垦券交易的节奏、结构和规模。

为了加强交易调控和维护
交易市场稳定,对于暂时无法实现交易的复垦券(A券、B券)可由省国土资源
开发投资中心按照最低保护价兜底收储。

六是加强监管,做好复垦券收益返回
河南省对交易监管做出了详细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采取有力措施,维持
交易市场秩序。

加强对复垦监管,规定县人民政府为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责任
主体,负责群众搬迁后的土地拆旧复垦工作。

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加强复垦管理,
切实保护耕地。

A券交易价款溢出15万元/亩以上部分,一次性直接返还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用于搬迁安置及后续发展。

其他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统筹使用,具体补偿办法由
各县结合实际确定。

B券交易价款要与其他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并按照规定及时缴
入地方国库,在县域内优先用于项目区农村,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农村基础
设施建设等。

三、增减挂钩交易制度实施效果及借鉴意义
(一)重庆市实施效果
2008年,在原国土资源部里指导下,重庆市启动了地票改革试验,地票交易
通过制度创新为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提供了高质量
支持。

截至2022年底,重庆市累计交易地票超过36.4万亩、累计交易金额超过700亿元。

(二)河南省取得的效果
河南省开展复垦券省域内交易公开交易,优化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实现
了土地权益最大化,为脱贫攻坚等工作提供了更大支持,截至2022年,河南省
累计交易复垦券超过21.2万亩,为贫困地区筹措资金400亿元,有力推动了脱
贫攻坚。

(三)借鉴意义及探讨未来增减挂钩交易制度发展方向
一是通过对重庆“地票模式”和河南“复垦券”模式的比较分析,在
省级增减挂钩交易管理中,需要做好制度顶层设计,加强易平台承接主体,研究
起制定好省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规则、流程及其他配套制度,
加快推进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平台建设,交易方式实行网上挂牌交易更能保证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稳妥推进市场化配置,优化指标管理方式,进一步探索制定节余指标
“指标化”管理模式,破解节余指标使用方面的问题。

目前,重庆市、河南省等
省市均对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实行了指标化管理。

建立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库,节余
指标不再受单个项目限制,针对节余指标数量、复垦耕地数量和质量分别进行
“指标化”管理,在办理建新区农转用和指标调剂时直接从数据库中核减节余指标,实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指标化”管理,既有利于指标的灵活报批使用,又
有利于项目区的后期监管核查;
三是切实加强交易监管制度建设,维护交易市场秩序,做好对工作人员交易
流程的培训,对于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通过制定好的监管规定采取措,在增减
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秩序公开透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
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 2016年2月17日.国土资规〔2016〕2号
[2]重庆市人名政府.《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295号
[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
省财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我省宅基地复垦券在省域内公开交易全力
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等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6〕119号
[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宅基地B类复垦券公开交易细则(试
行)》.2016年12月16日.豫国土资规〔2016〕12号
[5]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制定宅基地复垦券价格有
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12月19日.豫国土资规〔2016〕13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