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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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技术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技术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技术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11.07
•【字号】渝国土房管〔2016〕846号
•【施行日期】2016.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技术要求》的
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6〕846号
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档案馆、市地调院,市地矿协会,局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技术工作,依法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市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技术要求》。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从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技术要求》,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市
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11月7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以下简称《地票管理办法》),现就地票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差异化使用地票《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使用地票的建设用地位于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和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实行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

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实际使用地票数量25%的比例,对城市发展新区各区县分别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按实际使用地票数量50%的比例,对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各区县分别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

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按以下方式管理和使用:1.市国土房管局分区县建立地票使用管理台账,根据地票使用情况,实时登记并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

2.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区县自行安排用于办理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手续。

3.配给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由各区县按规定落实布局,并按规划实施管理规定报批。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范围内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提供等量地票;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范围内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提供等量的地票或提供等量按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配给本区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对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认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对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认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35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对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认定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对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认定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4〕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主城区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应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的规定,现就房屋拆迁过程中产权登记部门对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由房屋拆迁当事人向区县产权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报告,产权登记部门经过审查,确为登记有误的,产权登记部门按照更正登记的程序进行更正登记,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如由于测绘方法不同导致测绘误差,可按照新测绘的面积进行变更登记。

二、违章建筑面积不记入《房屋所有权证》。

违章建筑经规划部门认定处理后并保留的面积可记入《房屋所有权证》。

三、违法建筑不予登记。

四、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变更《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包括用途),经规划部门同意,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缴纳了土地收益金的,产权登记部门可进行变更登记。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结束——。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施行日期】200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22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各有关单位: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规范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一)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三)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行政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渝国土房管〔2013〕100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土地闲置费征缴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3〕1004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局,国土分局,国土房管分局,财政局:为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征缴范围经国土部门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应按规定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严格征缴标准2012年7月1日前(53号令执行前)已认定的闲置土地,按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征缴基数和征缴比例征缴土地闲置费。

2012年7月1日后(含2012年7月1日)认定的闲置土地,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划拨土地价款作为征缴基数,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价款的,以国土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地价(评估时点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或划拨决定书核发时)作为征缴基数。

三、规范征缴程序经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调查认定,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53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征缴土地闲置费:(一)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按照规定测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并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9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9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9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保持政策连续和稳定,加强和改善房地产调控,实现“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构建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一)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及时向社会公示建设计划、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2010年完成362万平方米主城区危旧房、70万平方米棚户区、420万平方米“城中村”的拆迁;建成22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开工建设5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房。

(二)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一是编制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二是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供地比例不低于70%,涉及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要确保落实农用地转建设用地计划和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并加快征用土地进程。

三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供地时序,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年度计划依法及时供应土地。

四是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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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 《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地票价款的使用与监管,完善地票运行机制,保障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结合我市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 2 —

关于规范地票价款使用 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加强地票价款的使用与监管,完善地票运行机制,保障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1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实际,现就规范地票价款使用、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票价款使用方向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本 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和融资成本 (1)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退地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退地工作经费按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农户购房补助三项费用之和的2.8%核算,复垦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退地工作经费按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土地使用权补偿费两项费用之和的2.8%核算;工程施工费原则 — 3 —

上按不高于1.2万元/亩核算,工程施工费包括建(构)筑物拆除工程费、土地平整工程费、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工程费、其他工程费;其他费用中的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业主管理费,分别按0.15-0.22万元/亩、0.04-0.06万元/亩、0.02-0.03万元/亩、0.02-0.03万元/亩核算。 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在规划实施复垦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是否愿意自行复垦的意见。农户放弃自行复垦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签名;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应当将此书面意见装入档案备案。农户愿意参与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复垦项目中工程施工的,工程施工费应首先支付给参与复垦的农户。对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首先书面征求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是否愿意参与该复垦工程建设的意见。 (2)复垦项目融资成本。通过财政投入、节约资金投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不考虑复垦项目融资成本;通过垫资、贷款筹集资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应根据垫资或贷款金额、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利息率等据实支付复垦项目融资成本。 2、复垦项目补偿(助)费用 (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补偿(助)费用 ①给农户的费用 ——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同时期区县(自 — 4 —

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农村房屋及其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农村房屋及地上构(附)着物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对原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农户购房补助。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民新村房屋价格乘以同时期征地人均住房安置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对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给予购房补助。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 参照复垦地所在乡(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原则上按1.7万元/亩左右核算。该项费用原则上应当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土地整治为主要方式的新农村建设。 (2)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的有关费用 ——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农村房屋及其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农村房屋及地上构(附)着物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参照同时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对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或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 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费。参照复垦地所在乡(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一定比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原则上按1.7万元/亩左右核算。该项费用原则上应当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土地整治为主要方式的新农村建设。 3、剩余价款使用方向 复垦区县(自治县)获得的复垦成本部分的地票价款,由区县(自治县)内部自行平衡,据实支付以上费用后,如有剩余,须缴入区县(自治县)设置的地票专户,专项用于复垦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土地整治为主要方式的新农村建设。 (二)地票增值收益使用方向 地票增值收益是指地票价款扣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本部分后的价款,应用于以下方向: 1、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而形成的地票增值收益全额用于增加退出宅基地的农户的购房补助。 2、复垦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而形成的地票增值收益缴入复垦区县(自治县)设置的地票专户,专项用于复垦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土地整治为主要方式的新农村建设。 二、地票价款拨付程序 复垦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应设置专户、专账对地票价款进行管理。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拨付地票价 — 6 —

款: (一)申请。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以下简称土交所)提交《地票价款拨付申请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情况登记表》。 (二)审核和审定。经土交所审核后,形成地票价款拨付方案连同《地票价款拨付申请表》报市国土房管局审定。 (三)拨付。经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后,由土交所将地票价款拨付复垦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或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自收到地票价款10个工作日内拨付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地票价款发放给退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人。 地票价款拨付分为复垦成本拨付和地票增值收益拨付。复垦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会同同级财政、农业等部门对首次拨付用于支付复垦成本的地票价款的发放、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有关书面意见后,方可向土交所申请拨付地票增值收益。 三、地票价款使用和拨付监管措施 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要充分认识地票制度对我市统筹城乡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城市反哺农村、以工促农的原则,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支付地票价款, — 7 —

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获得的地票价款全部用于“三农”: (一)及时公开地票价款使用相关政策。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当地广泛宣传、公开地票价款使用的相关政策及补偿标准等,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涉及的重要群体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引导农民或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退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积极主动参与复垦,不搞运动,不搞强制。 (二)建立地票价款拨付和使用公示制度。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当组织对退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人获得的补偿(助)费用、复垦面积等情况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开,并及时将补偿(助)费用发放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拥有部分的地票价款时应先提出方案,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公告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适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和农民公开地票价款拨付和使用情况。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设立并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地票价款使用。 (三)建立地票价款使用情况分级监管、共同监管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地票价款使用的监管,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票价款的使用。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商同级财政、监察、农业、审计等部门对地票 — 8 —

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对地票价款拨付、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地票价款及时拨付到位、用途合规。 (四)建立地票价款使用定期报送制度。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以前将地票价款使用情况报送市国土房管局。 (五)争取将地票价款使用纳入审计和监察内容。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将地票价款使用情况纳入内部审计的内容,并商当地监察、审计部门,将地票价款使用情况纳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考核、审计的范畴。 (六)严格地票价款使用。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获得的地票价款不得作为财政资金使用,禁止挪用、截留或延期支付。对违反规定使用地票价款的行为,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应商同级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地票价款等的,可暂停该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暂停下达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暂停该地区地票交易,并商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制定本地区地票价款使用的相关政策。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可结合实际,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管理办法及地票价款使用、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应采取措施,确保复垦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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