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土房管发170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7〕162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相关处室:为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做好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令第19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的定义、范围和原则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预审(以下简称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国有土地上拟动工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利用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的预审,从其规定。
用地预审的范围包括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申请行政划拨和按工业用途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
用地预审时,各级国土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是否达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严格执行供地标准,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标。
二、用地预审申办的程序和要件(一)行政划拨用地行政划拨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进行用地预审。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渝国土房管[2012]171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171号)市地勘局、市地质调查院,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地勘单位,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勘查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加强探矿权管理,保障探矿权人合法权益,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立项论证(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必须符合重庆市及当地区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二)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地勘单位按照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矿产资源年度勘查项目立项申报指南,在每年3月底以前申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建议,由市地调院汇总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建议。
(三)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勘查矿种的重要性及探矿权管理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年度矿产资源勘查计划,并依法组织实施勘查工作。
二、严格探矿权人资质审查(四)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及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2.15•【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施行日期】200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近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取得合法销售资格的商品房项目,采取所谓“放号”方式进行认(订)购,并向消费者收取“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这不仅严重违反国家及我市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大量的交易纠纷。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买卖双方当事人因此而带来的交易纠纷,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严禁采取“放号”方式认(订)购商品房;严禁签订任何认(订)购协议。
二、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消费者收取包括“预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
三、如有以上两项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我局核实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举报电话:63651208、63651297。
四、为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惩戒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我局将在有关媒体设立“房地产交易违规行为曝光台”,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以“放号”方式认(订)购商品房并向消费者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开发企业以及具有其他房地产交易不诚信行为的企业予以定期公布。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等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银行和账户设立标准(一)严格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选择标准。
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为支行级以上的银行,且为该商品房项目的按揭银行,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将预售资金账户管理信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网的各项规定和技术条件,实时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预售资金账户信息。
承诺严格按照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除因房地产管理部门禁止其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外,监管银行不得变更。
(二)规范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数量。
同一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项目名称为准)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设规模为准。
土地属划拨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可批准的该项目建设总规模为准。
一个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统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名称。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称统一设立为“(填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3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升土地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五大功能区域协调共进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渝府发﹝2008﹞108号),现就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做优增量,盘活存量。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优化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着力释放存量建设用地空间。
――坚持市场配置,政府调控。
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作用。
――坚持合理流动,优化布局。
推进建设用地在城镇和农村内部、区域和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引导各类用地优化布局。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突出五大功能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导向,实施差别化土地利用管理政策。
――坚持制度约束,政策激励。
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倒逼约束制度,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引导激励政策。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
――建设用地比例结构更趋合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7.19【实施日期】2011.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43号)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监察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238号)规定,为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房屋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裁量权),是指在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国土房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原则和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事实、特点和社会危害相适宜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
在裁量权中,自主确定的内容包括三方面:是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
第三条行使裁量权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量罚公正、惩诫相济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基准。
第二章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国土房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依据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国土房管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国土房管部门依据其中一个或多个规定给予处罚后,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再次给予处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执行《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面积测算统一执行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关于房屋建筑面积及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以及《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管理办法》。
二、商品房按套内面积销售后,为防止共用面积“缩水”,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中必须明确共用部位及设施。
经检查签字盖章后提交给委托单位。
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明,应将套内面积和共用部位的面积及设施填入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
三、委托单位应将房产面积测算报告在本楼盘售楼处及买受人交通要道处公告七日。
委托单位应在验收栏如实填写买受人意见,买受人基本认可的,经委托单位签署验收意见并盖章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予备案。
四、凡因测绘单位测算错误申请变更已备案的房产面积测算报告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错案责任制,追究责任人责任。
多次造成错误的,应当调离面积测算岗位。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面积测算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534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变更申请表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6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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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 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有关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 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地票价款拨付标准,落实地票价款再次分配政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成本
(一)复垦项目工程成本拨付标准:1.5 万元/亩。
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
工程施工费按 1.2 万元/亩拨付,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按0.3 万元/亩拨付。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发生情况与工程施工、规划设计、测绘、监理等单位结算有关费
用。
工程成本拨付给区县(自治县)包干使用,实际工程成本低于 1.5 万元/亩的节余部分可转入区县(自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目管理成本。
(二)复垦项目管理成本拨付标准:1.1 万元/亩。
复垦项目管理成本分为市、区县(自治县)、乡镇、村社实施项目管理成本。
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项目管理成本按0.1 万元/亩拨付;区县(自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目管理成本按1 万元/亩拨付,主要用于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乡镇、村社等管理支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区县(自治县)自行确定。
(三)复垦项目融资成本拨付标准:1.1 万元/亩。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垫资或贷款金额、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等据实与银行结算复垦项目融资成本。
融资成本拨付给区县(自治县)包干使用,实际融资成本低于 1.1 万元/亩的节余部分可转入区县(自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目管理成本。
二、落实地票价款溢价分配政策
(一)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85:15 比例分配。
在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 号文件确定的农户9.6 万元/亩、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 1.7 万元/亩的最低保护价基础上,农户所得价款分配标准提高至12 万元/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分配标准提高至 2.1 万元/亩。
根据渝国土房管发〔2011〕16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直拨至有关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复垦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按14.1万元/亩直拨至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复垦乡镇企业用地的,地票平均价款扣除复垦项目成本和给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得价款后,剩余价款全部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不低于2.1 万元/亩。
按14.1 万元/亩直拨至有关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价款主要引导用于以农村土地
整治、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新农村建设。
二O 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管理地票价款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2011 年9 月20 日印发《春雨的
色彩》说课稿
一、教材内容分析:
春天里万物复苏,百花争艳、绿草如荫、一派迷人的景色。
《春雨的色彩》
意境优美,散文诗中绵绵的春雨,屋檐下叽叽喳喳的小鸟,万紫千红的大地,给人以美的陶冶和享受,与此同时启发幼儿通过简洁优美的语言以及相应的情景对话练习感受春天的勃勃生机。
激发幼儿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启发幼儿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的意韵,并尝试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二、幼儿情况分析:
中班下学期的幼儿探究、分析、观察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孩子们充满了好奇心和强烈的探究欲,能主动地去探究周围和环境的变化,并且能根据变化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将感知到的变化加以表现。
同时这个时期的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审美能力有一定的发展,孩子们在平时的活动中也积累了许多有关绘画方面的经验在活动展示出来。
三、活动目标:
教育活动的目标是教育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对教育活动起着主导作用,我根据中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下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目标:引导幼儿感受散文诗的意境美。
2、能力目标:发展幼儿的审美能力和想象力。
3、认知目标:帮助幼儿在理解散文的基础上感受春天的生机,知道春雨对万物生长的作用。
四、活动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引导幼儿份角色朗诵小动物的对话,感受散文诗的优美,进而丰富词汇、发展幼儿的观察能力、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难点是:学习词语“淋、滴、洒、落”、学习春雨的对话、诗句“亲爱的小鸟们,你们说得都对,但都没说全面,我本身是无色的,但我能给春天的大地带来万紫千红”。
五、活动准备:
1、经验准备:课前学会朗诵诗《春天》,并组织幼儿春游,根据天气情况实地观察春雨,让幼儿感受了解春天的有关知识经验。
2、物质准备:小动物头饰、教学课件、幼儿绘画用纸笔
六、教法: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解放儿童的双手,让他们去做去干”所以在本次活动中,我力求对幼儿充分放手,对大限度的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让他们自己去探究、去发现、去感受,我主要采取了以下教学法:
1、谈话法:在活动得导入环节我运用与幼儿进行有关春天主题的谈话,帮助幼儿积累整理自己积累的有关春天的知识经验。
2、演示法:在活动中我通过多媒体课件向幼儿展示春天的勃勃生机,《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情景,也是通过课件中轻柔的配乐诗朗诵体现出来的。
现代教学辅助手段的运用进一步强化了他的作用,使幼儿对春天、春雨更加了解和熟悉。
3、情景演示法:将幼儿置身于《春雨的色彩》散文情景中,通过角色表演,强化幼儿对春雨的色彩的感受。
此外我还适时采用了交流讨论法、激励法、审美熏陶法和动静交替法加以整合,使幼儿从多方面获得探索过程的愉悦。
七、学法:
1、多种感官参与法:《新纲要》中明确指出:幼儿能用多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本次活动中,幼儿通过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天的意韵,并尝试引导幼儿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2、体验法:心理学指出:凡是人们积极参与体验过的活动,人的记忆效果就会明显提高。
在活动中,让幼儿自己进行角色表演,说出小动物们之间的对话,一定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同伴之间合作表演的快乐,也将成为他们永远的回忆。
八、教学过程
活动流程我采用环环相扣来组织活动程序,活动流程为激发兴趣谈春天
-----看春雨-------欣赏散文诗------情景表演-------经验总结-------审美延(绘画形式)
1、激发兴趣谈春天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活动开始我利用谈话形式引导幼儿将自己已有的关于春天的经验进行整理,激发幼儿活动兴趣。
2、看春雨
观看课件《春雨的色彩》前半部分,到春雨姐姐欢迎的最热烈老师说:一天,一群小鸟在屋檐下躲雨,他们在争论一个有趣的话题,你们知道他们在争论什么问题吗?(幼儿回答)对他们在争论:春雨到底是什么颜色的?
这样的设计自然合理,进而引出散文诗《春雨的色彩》
3、欣赏散文诗
(1)完整欣赏后请幼儿把不懂得地方提出来,由幼儿提出来,教师引导讨论,帮助幼儿理解散文诗的内容。
(2)寻找句子、加深印象
给幼儿提出要求,请幼儿找一找诗里描写春雨下到草地上、柳树上、桃树上、杏树上、有菜地里、蒲公英上各用那些词语,通过找,让幼儿学会“淋、滴、洒、落”并学会用小动物的话来朗诵、来回答,促进幼儿积极思维,锻炼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强调了重点,理解了难点。
4、情景表演:分角色进行朗诵表演。
5、经验总结:
将本家活动内容的前半部分进行总结,给幼儿一个春天的完整印象。
6、扩展延伸、升华主题
引导幼儿运用手工工具,用绘画的方式将幼儿感受到的《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意境描绘出来,巩固和加深幼儿对春天及春雨的任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