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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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

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操作规程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审批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变更审批。

第一程序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是指商品房预售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审批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验证,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收件立案的过程。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具体事项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办)的,应收取:1、收取预售人填写的栏目齐全、字迹清楚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申请审批表》;2、《工商营业执照》(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3、《土地出让合同》(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土地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5、《商品房预售方案》(原件)、《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书》(原件);6、在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预售资金监管帐户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原件);7、涉及房屋拆迁的,应收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一次性安置完毕的证明或经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拆迁还房预安置方案》(原件);8、涉及联建开发的(联建各方均应为土地使用权人),应收取联建双方签订的《联建合同》(原件);9、《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10、规划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非住宅部分应收取经规划部门盖章的分层平面图;11、属小区项目的,收取经测绘部门测绘的房地合一的宗地图。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162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62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管理,根据《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2〕73号),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2年11月6日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从业行为,提高专业技术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2〕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的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评价。

从2013年1月1日起,未经市国土房管局备案或无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单位,不得承担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工作。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考核评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认定考核评价结果;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负责考核评价具体工作;区县国土管理部门配合做好考核评价相关工作。

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应确保考核评价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我市对农村土地整治测绘单位分为单个项目考评和年度业绩综合考核。

单个项目考评和年度业绩综合考核情况定期在市国土房管局公众信息网上发布。

第五条通过市级入库备案、竣工验收或抽查确认项目应及时进行考评,并作为项目申报所需要件。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
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1.23
•【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施行日期】2018.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3号
市地勘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公租房管理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国土房管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90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国土房管规发〔2015〕1号)的要求,市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就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
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等2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对《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14号)等82件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文件目录见附件2),有效期从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7年1月23日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0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相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等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银行和账户设立标准(一)严格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选择标准。

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应为支行级以上的银行,且为该商品房项目的按揭银行,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将预售资金账户管理信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网的各项规定和技术条件,实时为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预售资金账户信息。

承诺严格按照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在项目销售过程中,除因房地产管理部门禁止其从事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外,监管银行不得变更。

(二)规范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数量。

同一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项目名称为准)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只能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可以设立不超过三个监管账户。

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设规模为准。

土地属划拨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可批准的该项目建设总规模为准。

一个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统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设立名称。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户名称统一设立为“(填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14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9.27【实施日期】2012.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45号)市地勘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调院、市矿协、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规定,并经重庆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渝文审[2012]37号),现就规范我市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国土资发[2012]80号下发之日(2012年5月15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除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页岩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的其他矿种矿业权协议出让,必须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国土资发[2012]80号文件,勘查、开采项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协议出让审批机关集体会审,符合以下五种情形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三)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四)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五)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除上述5种情形外,已设采矿权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有效期届满,经核实矿区范围内仍保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需要继续开采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

三、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应当符合重庆市和矿业权所在区、县(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施行日期】201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布执行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2〕305号)主城区各分局,江津区国土房管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为适应我市主城区进入“二环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反映土地价值,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我局对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部分区域土地级别进行了局部调整。

现将《重庆市主城区及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土地级别册(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城区的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4〕43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标准的补充通知》(渝府〔2009〕203号)执行。

二、江津区双福街道、珞璜镇的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的通知》(渝府发〔2000〕76号)执行。

三、主城区范围内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基准日为2012年7月3日。

四、若个别区域土地级别的影响因素发生明显变化,土地级别需作调整或执行中的其他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市局反馈。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3日起执行。

(一)2012年7月2日前(含7月2日)市国土房管局(含分局)或江津区国土房管局受理的业务审批件,仍按渝国土房管发〔2009〕796号文件公布的土地级别执行(以行政审批业务受理凭证开具时间为准)。

渝国土房管发 2012-15号 关于开展生产建设项目复垦工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 2012-15号 关于开展生产建设项目复垦工作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15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自查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0号)要求,各级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以及自然灾害等损毁土地复垦的法定职责,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当年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2011年,我市已全面启动该项工作,出台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切实加强矿山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80号),并开展了市级报批建设用地和采矿权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技术审查、备案入库等工作。

为全面掌握我市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管理措施,经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度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工作自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查内容各区县国土局依据自查内容,认真梳理情况,填报表格并形成自查报告于3月1日前上报市局耕地保护处。

(一)复垦责任人落实情况和复垦方案编制情况。

按渝国土房管发〔2011〕180号文要求,土地复垦义务人必须履行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占用等造成土地损毁的复垦义务。

对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区县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复垦义务;对《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批准建设用地或采矿权仍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县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

请仔细清理辖区范围内损毁土地复垦义务人落实情况及复垦方案编制情况。

(二)复垦方案实施情况。

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592号)相关规定,区县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已备案入库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复垦义务人报告当年土地损毁、土地复垦费用使用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抽查。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1.26•【字号】渝国土房管〔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93号市执法监察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万盛经开区国土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市局相关处室,涪陵区、垫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的有关规定,推动全市国土房管系统深入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现将《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报告,共同研究解决。

联系人:李永德电话:137****7192电子邮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5年1月26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2014年10月,市政府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了违法建筑的查处职责、查处程序和协调机制等事项,是查处整治违法建筑的重要行政规章,也是国土房屋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必将推动全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全面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现制定以下具体的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查处整治工作职责(一)努力构建共同防范整治新格局。

查处违法建筑是国土房管系统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各单位要按照《若干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违法建筑的举报受理、查处认定和行政监管等工作机制,认真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严厉惩治违法用地行为;积极支持、主动参与区县(自治县)政府(含两江新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万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违法建筑查处整治工作,互通举报线索、共享监管信息、强化协调配合,努力构建共同防范整治违法建筑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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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为贯彻执行2011年5月修订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列》,市国土房管局对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作了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了做好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全市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仍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封面颜色与原预售许可证一致,内容有调整(见附件)。

原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操作规程(修订)》(渝国土房管发[2012]75号)的要求,及时申请换发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主城区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局统一印制,主城区范围外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当地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机关按照新版样式自行印制,已实行房地产交易计算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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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地区,副本不再印制交易情况内页附表。

三、主城区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套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章,核发时加盖“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预售登记专用章,主城区范围外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套印当地审批机关印章,核发时加盖当地审批机关商品房预售登记专用章。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执有,副本交由登记机关留存。

五、使用中的有关问题可即时向市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样式。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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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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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房地产预售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2012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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