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30•【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4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95号)(以下简称《地票管理办法》),现就地票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差异化使用地票《地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使用地票的建设用地位于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和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的,实行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

具体按以下方式操作:(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实际使用地票数量25%的比例,对城市发展新区各区县分别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按实际使用地票数量50%的比例,对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各区县分别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

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或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按以下方式管理和使用:1.市国土房管局分区县建立地票使用管理台账,根据地票使用情况,实时登记并配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

2.配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区县自行安排用于办理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手续。

3.配给的建设用地规划空间指标,由各区县按规定落实布局,并按规划实施管理规定报批。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范围内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提供等量地票;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范围内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提供等量的地票或提供等量按差异化使用地票政策配给本区县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4日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保障流转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的动产、不动产及依附于不动产而产生依法可进行市场化流转交易的农村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主体通过公开市场,将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产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便民,公开、公平、公正;(二)尊重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林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四)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资源利用相关规划等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庆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配套政策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2023年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2023年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为规范重庆市地票的管理,优化城市公共资源配置,保障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重庆市地票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地票管理工作,保证社会公共资源合理利用,本办法规定了重庆市地票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票”,包括住宅地票、商住地票、商业地票等。

凡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可进行地票的交易。

第三条地票买卖活动,应在合法交易场所进行。

第四条地票的交易应遵循“自由竞价、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地票的交易应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不得采取欺骗、诈骗、胁迫等非法手段。

第六条地票买卖活动中,出现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

第七条地票交易过程中,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建筑用地、文化遗产保护区等。

第八条地票的交易价格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过法定价格。

第九条地票的交易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定价和自主购买。

第二章地票交易市场第十条重庆市地票交易市场应根据市场规模和需求建立相应的市场。

第十一条地票交易市场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规则。

第十二条地票交易市场应加强交易监管,确保地票的交易安全、公开、公正。

第三章地票交易流程第十三条地票的交易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包括报名、确定排名、公示、竞价、定价、过户等。

第十四条地票的报名应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大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报名申请。

第十五条地票的招标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并确保参与竞标的单位和个人符合有关条件和资格要求。

第十六条地票招标的成交价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和竞价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地票交易合同应当合法、公正、公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实施机构和监管第十八条重庆市人民政府应组织信用机构、法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部门,对地票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资料属性: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分类:土地综合规定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颁布日期:2015年12月25日施行日期:2016年01月01日时效性:有效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复垦第三章地票交易第四章地票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地票的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票,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地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复垦、公开交易、依规使用、收益归农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财政、监察、水利、审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使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用地复垦相关工作,并对复垦形成的耕地等农用地的管理利用实施监督。

第二章建设用地复垦第五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用地复垦周期等因素,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测算建设用地复垦规模,引导建设用地有序复垦。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权利人复垦意愿,有序组织建设用地复垦,优先支持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复垦项目实施。

第六条建设用地复垦应当以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乡村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规划为基础,考虑人口流动指数等因素,合理预留农村发展建设用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5年12月25日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地票的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票,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将其建设用地按规定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减少建设用地形成的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的建设用地指标。

第三条地票管理应当遵循自愿复垦、公开交易、依规使用、收益归农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财政、监察、水利、审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使用的组织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用地复垦相关工作,并对复垦形成的耕地等农用地的管理利用实施监督。

第二章建设用地复垦第五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用地复垦周期等因素,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测算建设用地复垦规模,引导建设用地有序复垦。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权利人复垦意愿,有序组织建设用地复垦,优先支持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等复垦项目实施。

第六条建设用地复垦应当以土地利用、产业发展、乡村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规划为基础,考虑人口流动指数等因素,合理预留农村发展建设用地。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25•【字号】万州府办〔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办〔2016〕39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出台《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是全市地票改革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地票制度改革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基于资源保护、民生保障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重大制度创新。

《办法》完善了复垦、验收、交易、使用等环节政策措施,形成了“自愿复垦、公开交易、收益归农、价款直拨、依规使用”等制度体系。

对于推进建设用地复垦、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新型城镇化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积极稳妥推进建设用地复垦区国土房管局要根据全区城镇化发展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用地复垦周期等因素科学编制土地整治复垦规划,合理安排年度复垦实施计划,把控调节复垦规模节奏,引导建设用地有序复垦。

优先支持扶贫搬迁、地灾搬迁等复垦项目实施。

做好复垦项目入库备案、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资料审查、地票交易申报等相关工作。

各镇乡街道要广泛宣传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政策,及时传达地票市场供需及价格波动等信号,引导群众理性参加复垦。

要结合乡村发展规划、旅游规划、新村建设规划、扶贫搬迁、地灾搬迁、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及公益设施建设等规划统筹安排辖区复垦规划计划,优先预留保障农村发展用地指标和空间,优先安排和组织实施扶贫搬迁、地灾搬迁复垦。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

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重庆市地票的发放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发放对象重庆市地票的发放对象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重庆市户籍居民;2.在重庆市工作的非户籍居民;3.在重庆市学习的在校学生;4.在重庆市治疗的连续住院患者;5.受邀请在重庆市进行定期活动的团队及其成员。

第三章地票种类及数量根据重庆市实际情况,确定以下5种地票种类:1.交通地票:可在重庆市内使用地铁、公交、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2.文化地票:可在重庆市内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等重点文化场馆免费参观;3.旅游地票:可在重庆市内的重点景区免费参观;4.健身地票:可在重庆市内的公共体育设施(如体育馆、游泳馆、羽毛球馆等)免费使用;5.医疗地票:可在重庆市内的医疗机构接受诊治。

地票的数量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统筹安排,确保符合条件的市民能够获得合理的地票数量。

第四章发放流程第一节申请办理1.交通地票、文化地票、旅游地票、健身地票的申请表格可由个人在指定的网站上进行下载;2.医疗地票的申请需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过审核批准。

第二节审核发放1.由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市民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通过邮件或短信通知申请人;2.申请人凭所获通知单到指定地点领取地票。

第三节使用管理1.各类地票使用期限及使用规则详见地票说明书;2.地票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借用、转借或出租;3.地票遗失需重新申领。

第五章监督管理1.重庆市市民政局负责重庆市地票的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2.区县民政局作为地票的发放机构,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审核和发放等具体工作;3.重庆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地票的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故意毁损、仿制、转让地票或者扰乱地票的正常使用秩序。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重庆市市民政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重庆开启农村土地“地票”交易

重庆开启农村土地“地票”交易

重庆开启农村土地“地票”交易中国正在加速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必然会有大量的城市建设用地需求。

当前实行的“占补平衡“耕地保护政策,是先占后补,区域自主平衡。

占地在先,是刚性的;造地在后,是柔性的,所以时间和质量都不能保证。

目前,城市人均建设用地80~100平方米,而农村人均建设用地在200~250平方米。

如果未来有1亿农民转移进城,就可将2500万亩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

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保障国家18亿亩耕地不减少的战略性措施。

重庆是国家城乡统筹改革试验区,今年国务院3号文件明确支持设立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委的指导下,重庆进行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探索,并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具体实施。

备受关注、被舆论称为“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创举”和“意义不亚于当年成立的证券交易所”的国内首个农村土地交易平台———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自2008年12月4日挂牌以来,已开展了7宗“地票”交易,总计交易面积2400亩,交易金额近2亿元。

日前,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在出席中国农村经济论坛期间向记者详解了土交所的运作模式和机制。

“地票”的含义及运行程序重庆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主要开展实物交易和地票交易。

实物交易主要是指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

地票交易是土地交易的主要交易品种和重要创新。

所谓地票,是指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变成符合栽种农作物要求的耕地,经由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发给等量面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

这个凭证就称为“地票”。

地票运行有四个环节——复垦。

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专业复垦。

验收。

以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权人发给相应面积的“地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市地票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国立法法》和市人民政府2015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起草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市地票管理办法(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求意见的容(一)《市地票管理办法(送审稿)》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即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规章的规定不适当,以及违背法定程序等情况。

(二)《市地票管理办法(送审稿)》是否存在实效性问题,即是否存在不符合实际情况,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的规定不科学、不合理,条文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等情况。

(三)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15年9月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市政府网(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法规征求意见系统”提出修改意见。

(二)通过电子将意见发送至:faguiyichu126.。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法制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地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 .《市地票管理办法(送审稿)》2 .关于《市地票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8月4日附件1市地票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严格保护耕地,统筹利用城乡土地资源,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票的概念】本办法所称地票,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将建设用地复垦为合格的耕地等农用地后,确认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后形成的权利凭证。

第三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使用、管理。

第四条【运行原则】建设用地复垦应当遵循自愿申请、规划管控、用途管制、项目管理、规验收的原则。

地票交易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交易、维护权益、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场所】地票交易应当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进行。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复垦、地票交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管理全市农村土地整治从业单位。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使用的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用地复垦验收工作,对复垦形成土地的后期管护利用实施监督。

林业、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与使用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设立地票政策咨询、举报监督和公众信箱,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和监督。

第二章建设用地复垦第七条【复垦计划】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化趋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用地复垦周期等因素,测算全市一定时期的复垦规模和年度复垦规模,引导建设用地有序复垦。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区县(自治县)建设用地复垦年度实施计划。

优先支持扶贫搬迁、地灾避让搬迁等复垦项目实施。

第八条【预留空间】建设用地复垦应以土地利用、产业发展、村庄建设和环境保护等规划为基础,考虑人口流动趋势等因素,合理预留农村未来发展用地空间。

第九条【复垦地块条件】申请复垦的土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用地围外,具备主要复垦为耕地的条件;(三)权属清晰,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还应当符合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不能复垦用于地票交易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不得复垦用于地票交易:(一)建设用地;(二)单独的林盘、院坝等附属设施用地;(三)2009年1月1日后新批准的建设用地,且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间未满5年的;(四)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或作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文物保护围的建设用地;(五)权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建设用地;(六)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设用地;(七)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

第十一条【主体条件】土地权利人是建设用地复垦申请的主体,包括农民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拥有土地权属的其他组织。

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由农民家庭提出申请。

申请宅基地复垦的农民家庭应当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

农民家庭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不得新申请宅基地。

因特殊原因确需新申请宅基地的,复垦后应当扣除建新占用农用地面积后,方可作为地票交易。

第十二条【复垦申请】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权利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地块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复垦申请表;(二)土地权利人的明材料,委托申请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明材料;(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由农民家庭申请复垦的,还应当提供有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的,还应当提供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材料;国有企业或单位申请复垦的,还应当出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复垦的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时,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复垦程序、交易风险、价款分配政策等相关容。

第十四条【申请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通过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农户复垦申请后,可以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复垦项目。

同一乡镇(街道)围符合复垦条件的农户达到50户及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复垦项目。

第十五条【复垦实施】经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复垦项目,土地权利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依照复垦规定组织复垦。

建设用地复垦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管理部门规章,规开展项目测绘、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等活动。

复垦项目立项后,复垦项目收益权可质押融资。

第十六条【复垦验收标准】建设用地实施复垦后,土地质量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40厘米,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二)耕地平均台面坡度不超过15度,园地不超过25度;(三)生产道路通达,排灌沟渠畅通,与周边农用地集中连片;(四)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平整。

第十七条【复垦验收】复垦项目竣工后,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农业、水利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验收,确保复垦形成耕地的面积和质量达到要求。

验收合格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项目复垦实施前后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有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组织复核,消除异议。

异议消除或公示期无异议的复垦项目,经土地权利人确认后,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

第十八条【合格证容】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应当记载土地权利人信息,复垦项目新增农用地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等别、减少建设用地面积、应扣除农村建新面积等信息。

扣除农村建新占用农用地面积后的减少建设用地面积,是地票交易和价款核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配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自治县)验收的复垦项目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配发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备案号;复核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

取得备案号的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是申请地票初次交易的依据。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取得备案号后,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复垦地块原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一条【变更调查】建设用地复垦验收后,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在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新增农用地的权属】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其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

第三章地票交易第二十三条【一般规定】地票交易包括初次交易和转让。

持有已取得备案号的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初次交易;持有地票超过2年,或者因地票质押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权利人可以申请地票转让。

地票交易完成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竞(购)得人核发地票证书,记载权利容。

第二十四条【交易保护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地票交易最低保护价格。

地票交易起始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保护价格。

第二十五条【地票申让】申让主体申请地票交易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地票交易申请书;(二)建设用地整理合格证或地票证书;(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农村土地交易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即时向申让主体出具受理回执。

第二十六条【交易公告发布时间】受理申让面积累计达到100公顷及以上,或受理申让最长时间满30日时,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当在5个工作日发布交易公告。

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农村土地交易所也可以在受理申让申请后及时发布交易公告。

第二十七条【交易公告】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当通过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发布地票交易公告,公告交易面积、交易时间(时限)、交易起始价、竞买保证金及交易规则等信息。

地票交易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告期满即可组织地票交易。

第二十八条【地票申购】农村土地交易所应当向社会公开地票申购条件。

申购人可以单独申购,也可以联合申购。

申购时应当缴清保证金,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地票申购申请书;(二)明材料;(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联合申购的,还应提交联合申购协议。

第二十九条【交易方式】地票交易分为挂牌和拍卖两种方式。

当申购总面积大于可交易地票总面积时,采取拍卖方式交易;当申购总面积小于等于可交易地票总面积时,采取挂牌方式交易,未成交部分继续公开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及时将拍卖时间、地点、方式等通知申购人;采取挂牌方式交易的,按照申购人申报价格成交,成交地票以公告先后为序,按公告批次依序确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