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服务指南编号:04028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发布日期:2017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7年5月31日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事项审查类型 (1)三、审批依据 (1)四、受理机构 (1)五、决定机构 (1)六、数量限制 (1)七、申请条件 (2)八、禁止性要求 (3)九、申请材料目录 (3)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申请接收 (4)十一、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办理基本流程 (4)(一)注册登录系统 (4)(二)在线填写表单 (5)(三)申请材料审核 (5)(四)发放受理通知书 (5)(五)受理后审查 (6)(六)领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6)十二、办理方式 (6)十三、办理时限 (6)十四、收费标准 (7)十五、审批结果 (7)十六、结果送达 (7)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8)十八、咨询途径 (9)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9)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10)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0)附录 (12)附录一:申请流程图 (12)附录二:申请表单填写说明 (13)附录三:申请表单正确填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17)附录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文页样式 (48)附录五:常见问题解答 (49)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一、适用范围本审批事项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
二、事项审查类型该事项的审查类型是:前审后批型。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四条。
四、受理机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处室受理。
五、决定机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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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年检
√ 发证机关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 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 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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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服务具体流程
申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拟定具体实施计划
设立分 支机构 申请备
案
开通业 务准备 开通业务
企业相关事项 变化,申办
每年第一季度参加部省两级的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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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参加年检并且年检事项符合规定的,为年检合格。未按 规定参加年检或者年检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 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按时改正的,为 经整改年检合格;拒不改正的,为年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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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规范——基础企业义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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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备案
备案材料 : (一)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情况。内容包
括:公司负责备案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名称、通 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章程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机构可以是获准经营电信业务 的公司本身或者其在备案地之外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机 构,但应当符合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1.11•【文号】•【施行日期】2001.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2001年1月5日颁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第四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六条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介,实时掌握服务动态;(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地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六)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
第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按照法律规定对通信(3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通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古代的烽火传递到现代的互联网通信,通信技术不断革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
然而,通信的便利性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按照法律规定,对通信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通信的定义通信,是指通过无线电、有线电、光通信等方式,实现信息传递和交流的行为。
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即时通讯工具等。
二、通信的法律规定1.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通信监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对通信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管。
主要法律法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了电信企业的设立、运营、服务、监管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了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制造、销售、使用等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网络用户、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保护。
3. 通信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通信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依法经营,不得利用通信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3)依法接受政府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通信监管工作。
4. 通信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通信违法行为主要包括:(1)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3)制作、复制、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4)制作、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
对于通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包括:(1)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五十条

第五⼗条被许可⼈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许可的有效⽤的。
应当在该⾏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前向作出⾏政许可决定的⾏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的申请,在该⾏过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释⽂」本条是对⾏政许可的延续作出的规定。
⼀、⾏政许可有效期延伸的⼀般规定 ⼀般来说,⾏政许可证件是有期限的,被许可⼈只能在⾏政许可的有效期内从事许可活动,⾏政许可超过有效期的,从事⾏政许可的有关活动便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
因此,被许可⼈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政机关申请延伸⾏政许可的有效期。
根据本法的规定,被许可⼈需要延伸⾏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前向作出准予⾏政许可决定的⾏政机关提出申请。
例如,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内办理注册⼿续。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油、天然⽓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
需要延长勘查⼯作时间的,探矿权⼈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续的,勘查许可证⾃⾏废⽌。
” 由于⾏政许可事项涉及的领域很⼴,对不同事项采取的审查⽅式不同,对某些事项的审查需要较长时间,因此,本法规定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提出⾏政许可延续申请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续。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药品⽣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产许可证》。
电信业务增值许可证怎么办理

电信业务增值许可证怎么办理
我们知道随着科技的发展,经济⽔平的提⾼,现在的⼈们都是向前发展,中国的⽹络公司也是⽐较发达的,但是也是要有许可证明,那么对于电-信增值许可证明应该要怎样办理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电-信业务增值许可证怎么办理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个统称,⾥⾯包括很多不同的证,对应着不同的业务。
全国的许可证办理流程⼀般都是⼀样的:
1、在⼯信部⽹站上建对应业务的申请任务,上传相关材料,撰写专业材料,提交⽹上审核。
2、⽹上审核通过后等待⼀段时间会下达受理通知书
3、下达受理通知书之后60天后⼯信部出公告,通知领证时间和地点,去⼯信部上交书⾯材料,领取证书。
⼆、相关法律依据
设⽴和规范项⽬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件:
《中华⼈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信部令5号)第三条:“⼯业和信息化部和省、⾃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对于电-信增值许可证明可以在⽹上办理,也⽐较⽅便,不过也是要经过审核的。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20〕24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了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
为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
前期已获批意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按法定程序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后续,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变更时,需一并提交相关外资申请材料,我部将依法依规办理。
二、对于外资股比限制等准入政策和要求,仍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在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要严格遵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按期履行电信业务经营信息年报义务,按照规定报送相应的电信业务市场监测信息,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
对监管发现的违法行为,我部将依法处理,依程序将违法企业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并对社会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和贯彻落实,加强属地范围内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5号)有关精神,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障电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严厉惩处擅自中断或阻碍网间通信的行为,促进电信网间互联互通(一)擅自中断或限制网间通信的1、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关闭或限制原已互联互通的网间通信业务的,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主要领导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擅自对其它电信运营企业的业务进行限呼、拦截的,电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以及《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主要领导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影响网间通信质量的1、由于本网人为原因,未在电信监管部门限定的时限内解决公用电信网间通信障碍的,电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以及《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主要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
对超过电信监管部门限定的解决公用电信网间通信障碍时限30日以上仍未解决的,电信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主要领导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
2、互联一方网内发生可能影响网间通信的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等的调整,未按《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向对方通报情况的,电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并可根据不同后果,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主要领导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附件1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第一部分电信管理机构的告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本电信管理机构就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主要审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条款包括:1、《电信条例》第九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相关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规定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电信业务的法定凭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买卖和转让。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对其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生效。
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按规定续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再继续经营的,应提前90日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善后工作后,由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的时限内,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
不能在一年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在申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提出,说明理由,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电信主管部门在经营许可证中作出特别规定。
对未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限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原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将其未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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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经营许可证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电信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第五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并且公司的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有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及相应的资源;(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七)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五)业务发展研究报告,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效益分析等;(六)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八)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第八条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五)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第九条经营许可证分为《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类。
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为《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审批。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组织专家对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电信管理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对申请人实地查验,申请人应当配合。
电信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
经营许可证正文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经营许可证附件可以规定特别事项,由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权利义务等作出特别要求。
经营许可证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许可证的内容,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司其他人员凭委托书领取。
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的使用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公司主要经营场所、网站主页、业务宣传材料等显着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十七条获准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持经营许可证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发证机关应当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中载明该被授权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
获准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公司经营同一项基础电信业务。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和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经营行为的规范第二十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经营相关电信业务所需的电信服务和电信资源,不得为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网络接入、代理收费和业务合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的内容、收费、合作行为等进行规范、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发现、监督和处置制度及措施。
第二十三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有关意见征求情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提供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应当租用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从事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电信服务或者电信资源;(二)为用户办理接入服务手续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查验;(三)不得为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接入或者代收费等服务;(四)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实现同电信管理机构相应系统对接,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管理信息;(五)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传播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等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六)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终止或者暂停对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建立电信业务市场监测制度。
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第二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明确相应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网络安全防护、违法信息监测处置、新业务安全评估、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六章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撤销、吊销和注销第二十七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第二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