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社区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社区矫正的刑事犯罪分子。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对已经判处刑罚、缓刑或假释并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刑事犯罪分子,在社区环境中进行矫正和教育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改造矫正对象的思想、提升其法律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减轻刑罚对矫正对象和社会的伤害,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社区矫正应当坚持依法、科学、人性、有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是指为实施社区矫正任务而设立的具有矫正、教育等职能的机构,负责协助矫正对象完成矫正计划,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施和人员配备。
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和安排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时间,满足其基本需求,促进其积极参与社会。
第十章社区矫正程序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程序包括以下环节:矫正对象入所,矫正计划制定,矫正实施,矫正成果评估,矫正结束。
第十二条矫正对象入所时,应当接受身体检查和法律教育,了解社区矫正的目的和要求。
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矫正计划制定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个人特点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制定详细、合理的矫正计划。
矫正计划应当包括矫正目标、矫正内容、矫正措施和矫正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矫正措施应当从教育、劳动、心理疏导、社会服务和社会帮扶等方面综合考虑,有针对性地进行安排和实施。
社区矫正管理登记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登记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登记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登记管理,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登记、思想动态记录、教育改造记录、行为表现记录等内容。
第三条社区矫正登记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报到登记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应当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报到登记时,应携带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供矫正办工作人员查验,并提交持有的相关法律文书。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应接受矫正办工作人员的首次谈话教育,如实回答矫正工作人员的提问。
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应接受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
第九条社区矫正对象与司法所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与社区矫正责任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接受监督、帮教协议书。
三、思想动态记录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进行记录,了解其心理状况、悔罪表现等。
第十二条思想动态记录应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变化,不得虚构、歪曲事实。
四、教育改造记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记录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包括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
第十四条教育改造记录应详细记载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改造过程中的表现,包括学习态度、学习成绩、心理变化等。
五、行为表现记录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表现进行记录,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矫正义务、参与社区服务等情况。
第十六条行为表现记录应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变化,不得虚构、歪曲事实。
六、资料归档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在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时,将其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整理归档。
社区矫正人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内执行刑罚,实施社区矫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公正、文明的原则;(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三)教育和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四)依靠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
第二章社区矫正人员的范围和条件第六条下列罪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假释的;(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七条下列罪犯不适用社区矫正:(一)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四)累犯;(五)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六)其他不宜适用社区矫正的。
第八条社区矫正人员的条件:(一)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居住地稳定,有固定住所;(三)有劳动能力或者生活来源;(四)有家属或者监护人支持社区矫正;(五)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第三章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分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站。
第十条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登记、评估、分类;(二)制定社区矫正方案;(三)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四)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五)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六)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安置帮教。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站的职责:(一)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二)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方案;(三)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四)协助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以人为本,注重实效;(三)分类指导,分层培训;(四)学以致用,注重实践。
第二章培训内容第四条社区矫正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政策文件:社区矫正政策、工作规范、操作流程等;(三)业务知识: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辅导、教育矫正、心理测评、风险评估等;(四)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保密纪律等;(五)沟通技巧:与社区矫正对象、家属、社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能力;(六)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安全防范、危机干预等;(七)信息化应用:社区矫正信息系统、电子设备操作等。
第三章培训方式第五条社区矫正培训采取以下方式:(一)集中培训: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培训班;(二)网络培训: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在线学习、交流、考核;(三)岗位培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岗位培训;(四)实地考察: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先进地区、单位学习交流;(五)案例研讨:通过案例分析,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六)专家讲座:邀请专家学者开展专题讲座,拓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视野。
第四章培训考核第六条社区矫正培训考核分为以下几种:(一)理论知识考核: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掌握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业务知识等进行考核;(二)实践操作考核: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三)职业道德考核: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保密纪律等进行考核;(四)沟通能力考核: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进行考核。
第七条培训考核结果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评优评先、晋升、续聘的重要依据。
矫正小组成员责任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矫正小组成员职责1. 矫正小组组长职责:(1)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2)定期召开矫正小组会议,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3)监督矫正小组成员履行职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质量;(4)向上级部门报告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2. 矫正小组成员职责:(1)协助组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执行矫正小组的决定;(2)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和帮扶;(3)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思想状况;(4)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组长;(5)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矫正小组成员权利1. 矫正小组成员有权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造;2. 矫正小组成员有权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3. 矫正小组成员有权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服务,培养其社会责任感;4. 矫正小组成员有权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5. 矫正小组成员有权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矫正小组成员义务1. 矫正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工作纪律;2. 矫正小组成员必须积极参加矫正小组会议,认真履行职责;3. 矫正小组成员必须关心社区矫正对象,了解其生活、工作和思想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4. 矫正小组成员必须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态度,不得徇私舞弊;5. 矫正小组成员必须保守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其信息。
五、矫正小组成员培训1. 矫正小组成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2. 新任矫正小组成员在上任前必须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业务培训;3. 矫正小组成员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社区矫正政策、心理辅导、沟通技巧等。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研究报告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研究报告一、引言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研究,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背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是对被判处缓刑或假释的罪犯实施监督和管理,旨在帮助罪犯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社区矫正执行过程社区矫正执行包括刑罚执行前的评估、矫正计划的制定、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等环节。
四、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制度设计不完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制度缺陷,如矫正计划制定的不科学、执行过程中的监督不力等问题。
2. 人员配备和培训不足: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相关工作人员的数量不足,培训力度不够,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质量。
3. 社会支持不够: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但现实中存在对罪犯的歧视和排斥现象。
五、改进措施1. 完善制度设计:加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矫正计划制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要求,提高监督和管理的效能。
2. 增加人员配备和优化培训机制:增加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相关工作人员的数量,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3. 加强社会支持:开展教育宣传活动,促进社会对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减少对罪犯的歧视。
六、其他相关问题的思考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是一项综合工作,还需要考虑如何解决罪犯的就业问题、改善社区矫正设施的条件等。
七、国际经验借鉴有些国家在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和做法。
八、案例分析通过分析某一地区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案例,可以更好地认识到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九、需求与建议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改进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自身。
十、总结通过对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的研究,我们认识到其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建议政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为罪犯的社会融入提供更好的支持。
社区矫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
社区矫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
社区矫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是指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涉及的思想工作进行制度化管理的过程。
下面是一些建议的管理措施:
1. 建立完善的制度:制定和完善社区矫正思想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思想工作的工作目标、内容、要求等,确保思想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目标。
2. 配置专门人员:安排专门的思想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思想工作,包括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思想教育等,确保思想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3. 严格管理过程:建立社区矫正思想工作的管理流程和工作程序,规范思想工作的开展。
包括评估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制定个别化的思想教育方案、组织心理咨询和辅导等。
4. 联合协作: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例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教育机关等,共同参与和协调矫正对象的思想工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5. 不断完善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思想工作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和效果。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社区矫正思想工作制度管理的措施,通过制度化管理,可以更好地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帮助矫正对象积极面对问题,改变思想观念,逐步融入社会。
矫正对象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制度一、社区矫正对象奖励制度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教育制度三、社区矫正对象违规惩罚制度四、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制度五、社区矫正对象权利和义务六、社区矫正风险等级评估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长春市双阳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长春市双阳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矫正对象奖励制度。
二、司法所是社区矫正对象奖励制度的贯彻、落实和具体执行者。
三、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以及重大立功表现的,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给予表扬、奖励和减刑。
四、对矫正对象给予的各种奖励,由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的提议,制作相关奖励的工作报告,递交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审批。
五、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确有悔改表现的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一)确实认罪伏法,有明显表现的;(二)认真接受、服从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和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且成绩优良;(四)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出色完成劳动任务。
六、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确有立功表现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五)有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贡献的。
七、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中,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五)对国家和呈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八、矫正对象因在矫正期间,由于有立功表现及重大立功表现,原作出裁决的法院依法改变了原裁决,判决改变或解除原刑罚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动终结社区矫正程序。
社区矫正训诫警告管理制度范文
社区矫正训诫警告管理制度范文社区矫正训诫警告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教育,提高矫正工作的管理水平,维护社区治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区矫正训诫警告,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在犯罪矫正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采取训诫警告措施给予教育和警示。
第三条社区矫正训诫警告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社区矫正训诫警告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公平、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在犯罪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矫正纪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具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矫正知识,熟练掌握训诫警告工作的操作程序。
第二章训诫警告的方式和标准第七条社区矫正训诫警告可以采取口头训诫、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社区矫正训诫警告的次数取决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情况。
第九条社区矫正训诫警告的标准如下:1. 违规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示;2. 违规行为涉及到他人人身安全的,给予书面警告;3. 违规行为涉及到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矫正纪律、破坏社区治安的,给予书面警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4. 违规行为涉及到与犯罪有关的,给予停止矫正,重新进行矫正评估。
第三章训诫警告的程序第十条社区矫正工作者在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规行为时,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口头训诫,并记录下口头训诫的情况。
第十一条如果社区矫正人员在第一次训诫后,仍然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书面警告,并将书面警告材料归入社区矫正人员的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工作者在进行书面警告时,应当明确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后果,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告知其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书面警告时,应当将警告材料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有权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到书面警告后,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并给予处理结果。
社区矫正责任书
篇一:社区矫正责任书文书5社区矫正责任书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
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公章)矫正小组(成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篇二: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责任书 2011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责任书 2011-09-20 11:29:13 来源:本站原创接收回传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确保矫正质量,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在我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司法厅《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特签订本监管责任书:一、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社区(村)的驻社区(村)公安民警、社区(村)干部及社区矫正对象亲属为监督管理责任人,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社区矫正人员监管人应做到以下几点:1、要经常与社区矫正人员沟通思想,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
2、协助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该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和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防止脱管和重新犯罪。
3、督促该社区矫正人员按时到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定期汇报思想,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4、及时向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生活、交友等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不安全苗头或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 每月汇报制度
矫正对象每月30日(除2月)到司法所报到,报到时间上午9:00,
如迟到、不到的警告一次,一年内连续迟到三次以上的移交孝义市司
法局
二、学习制度
每月30日上午9:00点进行学习,要认真做好笔记,司法所将
不定期检查,
三、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孝义市)的,必须报告司法所,
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办事处司法所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四、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未按时销假事处司法所将
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
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
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
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
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
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一、 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
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 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 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 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 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 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
区矫正规定。
(2) 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
本情况。
(3) 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
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二、 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
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
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
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 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
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
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三、 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
(1) 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
或
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
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2) 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及
意见,与矫正对象的申请一并交到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
究决定,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级社区
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 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
当
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 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3日内向迁入
地
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送有关档案。
(5) 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3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
入
监管范围。
四、 请销假制度
(一) 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
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1) 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
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
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2) 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
公安机关审批。
(3)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其
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4) 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
办理相关手续。
(二) 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未按
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
理。
五、 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
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
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为防止
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
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六、 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
公布。
七、 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
本申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
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
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