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后“非粮化”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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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后“非粮化”成因及对策

作者:张新喜

来源:《现代农业科技》2014年第12期

摘要分析了农村土地流转后“非粮化”凸显的原因,包括种粮比较效益低下、土地流转租金高、国家对种粮补贴政策的滞后、对土地非粮化的危害认识不足、制度建设不健全等方面,并针对上述原因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非粮化;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2-0343-01

近年来,农村劳动力普遍外出务工、经商,农村土地流转呈逐年增加趋势,周口市把加快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为抓手,对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土地产出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受种粮比较效益低下、土地流转费用攀高、资金投入利益最大化等因素影响,土地流转后普遍将本来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转变为种植瓜菜、中药材等经济作物或搞起畜牧水产养殖等,土地“非粮化”凸显,并呈现进一步加剧趋势[1]。

1 农村土地流转后“非粮化”的成因

1.1 种粮比较效益低下

种粮比较效益低下,是推动大户“非粮化”种植的关键因素。土地流转后,如果仅种植粮食作物小麦和玉米,以收小麦7 500 kg/hm2、玉米7 500 kg/hm2计,按平均单价2.4元/kg算,总体收入约3.6万元/hm2。除去种子、肥料、劳动力等成本1.8万元/hm2后,收入剩1.8万元

/hm2。再除去1.35万元/hm2的土地流转费,净利润仅4 500元/hm2,若是遇到自然灾害,种粮将会无利可图。相对于粮食作物来说,种植经济作物收益明显较好。如扶沟县西瓜、辣椒套种0.07 hm2收益是种植小麦、玉米的4倍,若种植大棚蔬菜收益则更高;又如沙颍河两岸,砂土地多,土地流转以后,大部分土地种植中药材和蔬菜,中药材年纯收入逾9万元/hm2,山药年纯收入15万元/hm2左右,都远高于粮食作物的种植收益。

1.2 土地流转租金高

2008年,全市流转土地价格平均仅7 500元/hm2左右,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国家种粮补贴持续增加,地方土地征用价格提高,土地转包租金有逐年增加趋势,目前全市土地流转费用基本上在1.35万元/hm2以上,租金最高的达到2.1万元/hm2。从生产调查来看,如果用于种植粮食,土地流转金一般不能高于1.35万元/hm2,如果租金过高,则种粮即使在正常生产年景也将无钱可赚,但用搞反季节蔬菜(温棚)果树种植和畜禽养殖的租金多在1.5万元/hm2以上,最高的甚至达到2.1万元/hm2,因此农民对土地流转费期望值逐年走高,也助推了“非粮化”趋势的加剧。

1.3 国家对种粮补贴政策滞后

我国下发的粮食补贴,如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补、良种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仍由土地原承包农户享受,流入方的种粮大户或种植专业合作社享受不到。同时从基层政府来看,市、县2级政府部门大户存在贷款融资难、种植效益低等问题,外来资金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特点,导致外来资金难投入粮食规模生产,使得规模生产越来越弱化粮食生产,土地流转后“非粮化”趋势加剧[2]。

1.4 对土地“非粮化”的危害认识不足

目前,全市各级地方政府从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角度出发,多倾向流转的土地用于发展温室瓜菜、畜禽和特种养殖、苗木花卉等高效农业项目。基层干部群众则片面地认为耕地、草地、林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也都是生产用地,使得耕地必须种粮的概念在广大农民心中逐步弱化。

1.5 制度建设不健全

在土地流转中,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国家和地方政府没有出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配套的法规,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约束土地流转用途、风险、责任追究等,防止土地流转“非粮化”[3]。

2 对策

2.1 优化粮食生产布局,稳定粮食面积比例

各级政府应及早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和调整种植结构,建立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高标准良田,并编号,即使进行土地流转也只能种粮,不准种植非粮食作物,并在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等方面给予引导和保障[4]。粮食作物常年种植面积占农作物总面积的比例,应保持在85%以上。同时积极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经营,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缩小种植粮食作物与非粮食作物效益的差距。

2.2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指导机制

根据相关政策,对农户委托流转的土地设置经营主体准入条件,并审查规模经营主体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项目的可行性等,努力提升引入的经营主体和经营项目的经营水平和档次。县、乡土地流转机构根据不同产业、不同区域制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最低指导价格,具体流转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或通过招标确定,提倡以实物折价确定流转价格[5]。鼓励规模经营主体小麦+西瓜等经济作物、玉米+生姜或辣椒等经济作物间作套种,提高经营收入,应对过高的流转费。

2.3 稳定和完善种粮补贴政策

为了鼓励规模化种粮,在提高现有的普惠式的种粮补贴水平之外,加强补贴的针对性,对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进行二次种粮补贴。按照“谁种粮、谁受益”原则,将粮食补贴到真正的种粮大户手上,并按种粮规模进行奖励和补贴[6同时根据经营方式的不同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不同级别的信贷支持。

2.4 制定政策,加强宣传学习

积极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政策文件,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粮食生产的播种面积,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对县、乡相关领导干部宣传,通过学习,让县、乡领导充分认识到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对土地流转的农业用途作明确的划分,细化耕地利用类型,明确基本粮田,实施保护政策,防止土地流转后“非粮化”。

2.5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县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为农村土地转让、出租、入股等提供指导和鉴证服务,严格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信息发布、组织洽谈、签订合同等程序操作,确保工作流程规范,加强流转前资质审查、流转中合同签订和流转后的全程监督,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中的用途进行把关,从源头把住“非粮化”的关[7-8]。

3 参考文献

[1] 曾敏,段建南,李帅,等.目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J].江西农业学报,2009(11):188-191.

[2] 李晓俐.防止耕地流转中的“非粮化” 确保我国粮食安全[J].粮食问题研究,2012(4):41-43.

[3] 杨瑞珍.耕地流转中过度“非粮化”倾向产生的原因与对策[J].中国农业信息,2013(19):17-19.

[4] 李敏,杨正才.推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探讨[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9(1):3,11.

[5] 王省彬.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思考[J].现代农业科技,2009(16):377-378.

[6] 郭天玉.夯实农村家庭承包基础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J].农业经济,2009(1):31-33.

[7] 贾振国,盛新会.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J].陕西农业科学,2013(5):23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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