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国家对商品的标识有明确的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的各项强制性的标准。标识主要是商品标签的规范和各种技术性指标的标志等。具体的要求如下:

食品标签的国家标准

1.食品的品名,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的名称;

2.标签上必须有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等;

3.净含物以及固形物的含量;

4.制造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等;

5.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

6.贮藏方法、贮藏条件、质量等级等;

7.产品执行国家的标准号;

8.特殊的标注内容。

具体细节参照附录《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其中宠物进口食品必须有中国国家检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饮料、酒标签的国家标准

1.必须有商品的品名,名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可以独创;

2.标签上必须有产品的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以及特殊酒类中的中草药成分等;

3.注明酒精度,如啤酒用%(m/m),其他酒类用%(v/v) 注明;

4.标明原汁的含量,啤酒用麦芽汁的含量,如12度,果酒用原果汁的含量,如50%;

5.标明产品的净含量;

6.必须有制造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7.必须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的标号(执行的国家标准)和质量的等级;

8.白酒需要注明香型,果酒、葡萄酒、黄酒需要标明类型和糖度,如半干白,或糖度7.0g/l。

化妆品标签的国家标准

1.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而且标签的所有内容,均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2.化妆品标识不能出现“消炎”等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一切有着夸大和虚假内容的标签,都说明这个化妆品的品质值得怀疑;

3.化妆品标签上都需用中文(无论是进品还是国内生产的)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应标明在我国经销或代理商的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

4.标签上还应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使用日期,日期应标注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

5.进口化妆品还需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文号;

6.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批准号。常用的雪花膏、水包油护肤膏霜的引用标准是:GB7619(化妆品卫生标准)、GB/T13531.1(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

7.对于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防晒、祛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8.化妆品要有安全警告、使用指南以及标明储存条件;

9.体积小又无包装,并且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标明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家用电器标签的国家标准

参照附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节选,进口电器要求有CCIB 标签,国产电器要求有CCEE标签,通讯类产品同时要具备电信入网标签。

服装标签的国家标准

1.标签上必须有制造者的名称、地址,进口产品必须标明原产地以及代理商、进口商的中国注册名称和地址;

2.标签上必须有产品名称,名称真实,符合国家标准;

3.必须有产品的型号和规格,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产品所采用的原材料的成分和含量;

5.必须标明产品的洗涤方法,有符号和简单明了的文字说明;

6.产品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和储藏的注意事项;

7.产品所执行的国家的标准编号;

8.产品的质量等级和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

9.所有的服装类商品必须有耐久性标签,牢固地缝制在商品上,色牢性好,不怕洗涤、热烫,文字清晰、醒目,位置在常规的地方,便于顾客寻找。

玩具标签的国家标准

1.标签必须有产品名称、产品型号;

2.标明主要的成分和材质;

3.标明使用儿童的年龄范围和安全警示;

4.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5.产品的使用方法、维护和保养注意事项;

6.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安全使用的期限;

7.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

8.儿童玩具的国家认证。

此外,对于儿童玩具,国家规定的细则还有:

1.对于拼装和组装玩具,必须有组装的流程图。

2.对于填充的玩具,必须标明材料的真实情况,如安全材料:非易燃、卫生、无任何坚硬、尖锐的物质;如新材料:采用全新或消毒材料。

3.玩具中必须加警告标志和警告说明的有:

(1)对3岁以下儿童有危险的玩具: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

(2)有尖状物或刃状物的玩具:提醒存在潜在的危险,必须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

(3)装在横梁上的玩具,秋千或类似玩具:提醒对主要零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有弹射性的玩具:提醒发射的危险和近距离发射的危险。

(5)风筝及其他飞行玩具:警告!不能在头顶上空有电线的地区附近使用。

(6)作为儿童玩具出售的旱冰鞋和滑板:警告!应穿戴防护用品。

(7)水上玩具:警告!只限于浅水,儿童身体与水深适应,需要在成年人的监护下使用。

(8)类似于游泳辅助用具或救生用具的玩具:标明“非救生器材”。

(9)悬挂在童车、童床上的玩具:注意!为了防止有可能发生的伤害,在婴儿可以用手抓到的时候,请将玩具取下。

(10)童车、三轮童车、儿童推车、学步车等:警告!为了你孩子的安全,请系好安全带,大人不要离开孩子。本车的最大承重重量是XX公斤。请用正确的方法使用童车,避免任何危险情况。

(11)玩具的塑料包装袋:请即使将包装袋收好,避免幼儿玩耍或引起窒息。

食品包装相关国家标准

序号标准号名称 1 GB/T 330 2 - 2009 日用陶瓷器包装、标志、运输、贮存规则 2 GB/T 3532 - 2009 日用瓷器 3 GB/T 4456 - 2008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4 GB 4544 - 1996 啤酒瓶 5 GB/T 4768 - 2008 防霉包装 6 GB 4803-94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7 GB 4804-84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8 GB 4805-84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 9 GB 4806.1-94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 10 GB 4806.2-94 橡胶奶嘴卫生标准 11 GB 4808 食品用高压锅密封圈卫生标准 12 GB/T 4879 - 1999 防锈包装 13 GB 5369 - 2008 船用饮水舱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14 GB/T 5737-1995 食品塑料周转箱 15 GB/T 5738-1995 瓶装酒、饮料塑料周转箱 16 GB 7105-86 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标准 17 GB 7189-1994 食品用石蜡 18 GB 8058-2008 陶瓷烹调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和检测方法 19 GB/T 8946-1998 塑料编织袋 20 GB/T 8947-1998 复合塑料编织袋 21 GB 9106-2001 包装容器铝易开盖两片罐 22 GB 9680-1988 食品容器漆酚涂料卫生标准

23 GB 9681-1988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24 GB 9682-1988 食品罐头内壁脱膜涂料卫生标准 25 GB 9683-1988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26 GB 9684-1988 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27 GB 9685-2008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8 GB 9686-1988 食品容器内壁聚酰胺环氧树脂涂料卫生标准 29 GB 9687-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30 GB 9688-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31 GB 9689-1988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32 GB 9690-2009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卫生标准 33 GB 9691-1988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34 GB 9692-1988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35 GB 9693-19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 36 GB/T 10002.1-2006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37 GB/T 10002.2-2006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 38 GB/T10003-2008 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39 GB/T10004-2008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40 GB/T 10440-2008 圆柱形复合罐 41 GB 10442-1989 夹链自封袋 42 GB 10457-2009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43 GB/T 10811-2002 釉下(中)彩日用瓷器 44 GB/T 10812-2002 玲珑日用瓷器 45 GB/T 10813.4-1989 食用青瓷包装容器

商品标识的国家标准

商品标识地国家标准 国家对商品地标识有明确地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地各项强制性地标准.标识主要是商品标签地规范和各种技术性指标地标志等.具体地要求如下: 食品标签地国家标准 1.食品地品名,必须采用表明食品地真实属性地名称;2.标签上必须有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等; 3.净含物以及固形物地含量;4.制造者、经营者地名称、地址等; 5.食品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6.贮藏方法、贮藏条件、质量等级等;7.产品执行国家地标准号;8.特殊地标注内容. 具体细节参照附录《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其中宠物进口食品必须有中国国家检查机构出具地检验证明. 饮料、酒标签地国家标准 1.必须有商品地品名,名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地规定,不可以独创;2.标签上必须有产品地配料表,注明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以及特殊酒类中地中草药成分等;3.注明酒精度,如啤酒用%(m/m),其他酒类用%(v/v) 注明;4.标明原汁地含量,啤酒用麦芽汁地含量,如12度,果酒用原果汁地含量,如50%;5.标明产品地净含量;6.必须有制造者、经营者地名称、地址;7.必须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地标号(执行地国家标准)和质量地等级; 8.白酒需要注明香型,果酒、葡萄酒、黄酒需要标明类型和糖度,如半干白,或糖度7.0g/l. 化妆品标签地国家标准 1.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识,而且标签地所有内容,均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科学正确; 2.化妆品标识不能出现“消炎”等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地用语,一切有着夸大和虚假内容地标签,都说明这个化妆品地品质值得怀疑; 3.化妆品标签上都需用中文(无论是进品还是国内生产地)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地依法登记注册地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应标明在我国经销或代理商地登记注册名称和地址;4.标签上还应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使用日期,日期应标注在产品包装地可视面; 5.进口化妆品还需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文号; 6.化妆品应标明生产企业地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批准号.常用地雪花膏、水包油护肤膏霜地引用标准是:GB7619(化妆品卫生标准)、GB/T13531.1(化妆品通用检验方法)、QB/T1685(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1684(化妆品检验规则);7.对于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防晒、祛斑等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8.化妆品要有安全警告、使用指南以及标明储存条件; 9.体积小又无包装,并且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地产品(如唇膏、化妆笔等),应标明产品名称和制造者名称. 家用电器标签地国家标准 参照附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地产品目录》节选,进口电器要求有CCIB标签,国产电器要求有CCEE标签,通讯类产品同时要具备电信入网标签. 服装标签地国家标准 1.标签上必须有制造者地名称、地址,进口产品必须标明原产地以及代理商、进口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前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参考国家对各类商品的分类规范,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商场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管理商品标识标注和明示产品质量信息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主要明确各类商品依法当标明的内容,适用于物价质控部、配送中心、营运部及售后服务部等商品管理部门的商品管理与监控流程。 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 一、产品标识中应当包括的内容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主要有三种: 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二、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的内容 生产xx标记: 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三、产品标识中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 产品产地、认证标志、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产品条码。 四、进口商品标志 进口商品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不同的标志。

◆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检验检疫标志。认证标志分为安全认证标志、卫生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 检验检疫标志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9位数码流水号。凡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出口商品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安全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有关卫生标准的出口商品,应使用卫生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优质产品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出口商品,并符合进口贸易合同或国外厂商质量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食品类 一、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或/和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持期或/和保存期; 二、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 g或xx,Kg或千xx;体积单位: mL、ml或亳升,L或升; 4、凡属于应标明“QS”标志的产品应清楚地标注在商品的包装上(明细见前期培训资料)。 三、国产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

包装、标识及运输统一规定

包装、标识及运输统一规定 目录 1 总则 (2) 2 标准和规范 (2) 3 包装方式 (3) 4 防护要求 (4) 5 包装的标识 (5) 6 主要物资的包装、标识要求 (5) 7 发货与运输、验货与收货 (10) 8 拒收 (11)

总则 a)本规定是物资(设备和材料)订货合同的附件,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与合同其他地方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b)本规定仅对物资的包装、标识及运输提出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作出明确规定,卖方应保证符合国家、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包装必须满足设备运输和储存的要求,以确保设备完好、安全的运达项目现场。 c)包装保证期:在流通环境下,自卖方交货之日起,包装露天存放1年内不得出现腐朽、碎裂等迹象,在保证期内,如因卖方包装原因导致设备损坏,则卖方应当及时免费补供,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延误工期等责任。 d)买方为保证包装及质量而对卖方所做的一切审核、监督和检查均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e)凡由于卖方对货物的包装与标识或其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无法得到买方的发货放行通知,导致物资不能如期到达项目现场,由卖方根据“迟延交付”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f)对需特殊储存条件才能保证物资不受损坏时,卖方应向买方详细说明,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2 标准和规范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284 《框架木箱》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16470 《托盘单元货载》 GB/T 4768 《防霉包装》 GB/T 4879 《防锈包装》 GB/T 5048 《防潮包装》 GB/T 7350 《防水包装》 GB/T 8166 《缓冲包装设计》 GB/T 4857 《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GB/T 13201 《圆柱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

纺织品标识标签国家相关标准解析

纺织品标识标签国家相关标准解析 【适用范围】在淘宝网以下类目所发布的纺织品: (一)服装类:男装、女装/女士精品、女士内衣/男士内衣/家居服(不包括乳贴,插片/胸垫) (二)服饰配件类:服饰配件/皮带/帽子/围巾(包括但不限于围巾、丝巾、帽子、手套、披肩、布面料、毛线、手帕、领带、领结等) (三)母婴服饰类:童装/亲子装、孕妇装、孕妇裤/托腹裤、产妇帽/孕妇袜子/孕妇鞋(不包括孕妇鞋)、家居服/哺乳装/秋衣裤、哺乳文胸/内裤/产检裤、防辐射服 (四)家居类:床上用品(不包括蚊帐/床幔、“凉席/竹席/虅席/草席/牛皮席”、婴童蚊帐、婴童凉席、床品配件、电热毯)、居家布艺 (五)运动户外类:运动服/休闲服装、户外服装 【适用标准】 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注:部分标识内容会涉及到相关产品标准 【相关术语定义】 (一)使用说明: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产品功能、基本性能、 特性的信息。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 (二)耐久性标签:永久附着在产品上,并能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晰易读的标签。 (三)婴幼儿纺织产品: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身高100cm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使用的纺织 品。 【内容要求解析】

【标注规范解析】 (一)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含量、维护方法三项内容须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余内容宜采用除耐久性标签以 外的形式标注。 (二)特殊工艺的产品上耐久性标签的安放,可根据需要设置位置。如果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例如布匹、绒线、袜子、手套等产品可以不采用耐久标签。 (三)纤维成分含量大于服装面积15%的部位都应该标注。产品上单个织物面积或多个织物总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注纤维成分 (四)维护方法应该按照:水洗、漂白、干燥、熨烫、专业维护的顺序排列。 例如: (五)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该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

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 (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新国家标准 2000年7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了GB191-2000(等效采用 ISO780-1997)《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于2000年12月1日日开始实施。现将标准的主要规定 及新增图形标志的解释概述如下: 1 标志的颜色 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 底色。 应避免采用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橙色或黄色。 2 标志的使用方法 2.1 标志的打印 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 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省略。 2.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 2.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根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2.2.2 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 a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 b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c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d集装单元体贴物,应位于四个侧面。 2.2.3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 a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 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1相同的位置上。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 接近包装箱角。 c标志“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 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 d标志“由此夹起” 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2)标志应标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叉车司机的视线范围内。 e标志“由此吊起”至少贴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国家)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2006-06-16 (1997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监发[1997]172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他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2020年(包装印刷造纸)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包装印刷造纸)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第四章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验等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 第一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名称、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货物的运输包装。 2 标志的名称和图形 图示标志共17种,其名称和图形如表1所示。 3 标志的尺寸和颜色 3.1 标志的尺寸 标志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2。 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以比表2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3.2 标志的颜色 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底色。 应避免采用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橙色或黄色。 4 标志的使用方法 4.1 标志的打印 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以省略。 4.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 4.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根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4.2.2 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 a) 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 b) 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c) 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d) 集装单元货物:应位于四个侧面。 4.2.3 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 a) 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见表1标志1的使用示例)。

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l相同的位置上(见表1中标志3示例a所示)。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接近包装箱角(见表1标志3示例b所示)。 c)标志7“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见表1标志7的使用示例)。 d)标志11“由此夹起” 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2)标志应标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叉车司机的视线范围内。 e)标志16“由此吊起”至少贴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见表1标志16的使用示例)。 表1 标志名称和图形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产品标识是在产品或包装上标示的信息和内容,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和其它的相关要求。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产品标签标识规定。欢迎阅读! 产品标签标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

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他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府予以标注: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前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参考国家对各类商品的分类规范,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商场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管理商品标识标注和明示产品质量信息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主要明确各类商品依法当标明的内容,适用于物价质控部、配送中心、营运部及售后服务部等商品管理部门的商品管理与监控流程。 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 一、产品标识中应当包括的内容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二、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的内容 生产许可证标记: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三、产品标识中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 产品产地、认证标志、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产品条码。 四、进口商品标志 进口商品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不同的标志。 ◆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检验检疫标志。认证标志分为安全认证标志、卫生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检验检疫标志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9位数码流水号。

◆标志颜色的划分:黄色为安全认证标志,蓝色为卫生认证标志,红色为质量认证标志。标志的低色为白色。标志的材质为纸质,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凡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出口商品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安全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有关卫生标准的出口商品,应使用卫生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优质产品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出口商品,并符合进口贸易合同或国外厂商质量标准的进口商品,应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食品类 一、允许免除标注内容: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 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或/和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持期或/和保存期; 二、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3、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 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 mL、ml或亳升,L或升; 4、凡属于应标明“QS”标志的产品应清楚地标注在商品的包装上(明细见前期培训资料)。 三、国产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四、进口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1、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原产国、地区名;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 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2、母乳代用品特殊要求 (1)母乳代用品,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品标识,引导企业正确地标注产品的标识,明示产品质量信息,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极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表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它说明物等表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第四条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裸装食品和其它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五条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包装上可以仅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限期使用的产品,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还应当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规定的其它标识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第六条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条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八条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当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本文(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 第九条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进口产品可以不标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该办事机构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一条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第十四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与GB7718-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 ——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 ——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 ——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 ——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 ——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修改了附录A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 ——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术语和定义 2.1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基本要求 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包装印刷造纸】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第四章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别,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验等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在进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 第一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名称、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货物的运输包装。 2 标志的名称和图形 图示标志共17种,其名称和图形如表1所示。 3 标志的尺寸和颜色 3.1 标志的尺寸 标志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2。 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以比表2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3.2 标志的颜色 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底色。 应避免采用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除非另有规定,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橙色或黄色。 4 标志的使用方法 4.1 标志的打印 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以省略。 4.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 4.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根据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4.2.2 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 a) 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 b) 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c) 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d) 集装单元货物:应位于四个侧面。 4.2.3 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 a) 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见表1标志1的使用示例)。

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l相同的位置上(见表1中标志3示例a所示)。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接近包装箱角(见表1标志3示例b所示)。 c)标志7“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见表1标志7的使用示例)。 d)标志11“由此夹起” 1)只能用于可夹持的包装件。 2)标志应标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以确保作业时标志在叉车司机的视线范围内。 e)标志16“由此吊起”至少贴在包装件的两个相对面上(见表1标志16的使用示例)。 表1 标志名称和图形 序号标志名称标志图形含义备注/示例 1 易碎物品 运输包装件内装易碎品,因此搬运时应小心轻放 2 禁用手钩 搬运运输包装件时禁用手钩 3 向上 表明运输包装件的正确位置是竖直向上 4 怕晒 表明运输包装件不能直接照晒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商品标识标注分类规定 、八、? 前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参考国家对各类商品的分类规范,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商场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管理商品标识标注和明示产品质量信息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主要明确各类商品依法当标明的内容,适用于营运部及售后服务部等商品管理部门的商品管理与监控流程。 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 产品标识中应当包括的内容 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主要有三种:合格证 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的内容 生产许可证标记: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 要求;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安装、维护及使用说 明。 产品标识中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 产品产地、认证标志、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产品条码。 四、进口商品标志 进口商品标志用于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认证和质量许可制度,根据不同的要求,使用不同的标志。 标志分为认证标志和检验检疫标志。认证标志分为安全认证标志、卫生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 检验检疫标志为圆形,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 ,背面加注9 位数码流水号。

精选文库 ?标志颜色的划分:黄色为安全认证标志,蓝色为卫生认证标志,红色为质量认证标志。标志的低 色为白色。标志的材质为纸质,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凡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出口商品以及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标准的进口商品, 安全认证标志;凡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或有关卫生标准的出口商品,应使用卫生认证标志;凡符合 国家优质产品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出口商品, 并符合进口贸易合同或国外厂商质量标准的进口商品, 应使用质 量认证标志。 食品类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 10c rf 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 、基本要求 mL 、ml 或亳升,L 或升; 凡属于应标明“ QS ”标志的产品应清楚地标注在商品的包装上(明细见前期培训资料) 三、国产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 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 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四、进口食品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原产国、地区名;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 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特 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2、 母乳代用品特殊要求 (1 ) 母乳代用品,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 应使用 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或 /和保存期、质量(品质) 等级、产品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 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持期或 /和保存期; 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 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3、 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如质量单位:g 或克,Kg 或千克;体积单位: 4、 1、

国内外商品标签标志信息检索系统

国内外商品标签标志信息检索系统 简介

目录 1. 前言 (1) 2. 系统组成 (3) 3. 系统模块功能描述 (4) 3.1标签标志查询 (4) 3.2相关法规、标准查询 (5) 4. 系统使用说明 (6) 附录:中、美、日、欧等国家和地区标签标志应用简况 (11)

1. 前言 商品标签标志是各国市场准入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各国重视并推行商品标签标志制度,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特性、质量、安全、卫生、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信息,从而达到公平贸易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在商品上贴附标签标志,需要依据有关国家特定的技术法规或标准的规定,通过严格的合格评定程序后才能取得使用资格。因此,商品标签标志能够充分体现商品的质量属性和信誉保证。世界各国广泛使用的商品标签标志包括安全认证标志、食品标签、环保标签、生态标签、能效标签等,是商品进入国际市场所必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国内外商品标签标志信息检索系统”为广大进出口企业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标签标志信息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工具。该系统以相关数据库为基础,提供了包括国际通用的和美国、欧盟、日本、东盟和中国等45个国家和地区的600项标签标志的信息,涉及范围包括机械、电子、家电、玩具、食品、药品、建材、化工、纺织、服装等各类商品使用的标签标志。该系统是《国内外商品标签标志应用大全》配套软件,用户安装后不但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国内外商品标签标志信息检索,而且还能够进一步获得与具体的标签标志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全文文本及其相关信息。 商品标签标志的表现形式一般是由文字、图形、符号、字母和数字等组成,一个完整的标签标志通常是上述几个元素的组合。本系统收集

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包装标识的相关国标 包装标志是为了便于物资交接、防止错发错运,便于识不,便于运输、仓储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查验等工作,也便于收货人提取物资,在进出口物资的外包装上标明的记号。 第一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 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名称、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物资的运输包装。 2 标志的名称和图形 图示标志共17种,其名称和图形如表1所示。 3 标志的尺寸和颜色 3.1 标志的尺寸 标志尺寸一样分为4种,见表2。 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能够比表2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 3.2标志的颜色 标志颜色应为黑色。 如果包装的颜色使得黑色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应在印刷面上用适当的对比色,最好以白色作为图示标志的底色。

应幸免采纳易于同危险品标志相混淆的颜色。除非另有规定,一样应幸免采纳红色、橙色或黄色。 4 标志的使用方法 4.1 标志的打印 可采纳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打印标志。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能够省略。 4.2 标志的数目和位置 4.2.1 一个包装件上使用相同标志的数目,应按照包装件的尺寸和形状决定。 4.2.2 标志在各种包装件上的粘贴位置: a) 箱类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 b) 袋类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 c) 桶类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 d) 集装单元物资:应位于四个侧面。 4.2.3 下列标志的使用应按如下规定: a) 标志1“易碎物品”应标在包装件所有四个侧面的左上角处(见表1标志1的使用示例)。 b)标志3“向上”应标在与标志l相同的位置上(见表1中标志3示例a所示)。当标志1和标志3同时使用时,标志3应更接近包装箱角(见表1标志3示例b所示)。 c)标志7“重心”应尽可能标在包装件所有六个面的重心位置上,否则至少也应标在包装件四个侧、端面的重心位置上(见表1标志7的使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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