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诉某汽车修理厂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案情介绍:

2013年3月15日,汪某驾驶发往海南班线的客车,在经过丰城市时,与邱某驾驶的沪CX####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使邱某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无责任。后在邱某的强烈要求下,受损车辆被送往丰城市某汽车修理厂就近予以修理,汪某当时向修理厂垫付了3.5万元,汪某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并包括了车辆损失险。至2014年3月,修理厂迟迟未对车辆进行修理,其原因是受损车辆为当地人,进行阻挠,而保险公司又迟迟不予以定损,故汪某所在的汽车公司要求起诉修理厂返还3.5万元,修理厂又提起了反诉,要求赔偿停放管理费、房租等费用,代理律师接受了汪某的委托。后该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由修理厂继续予以修理,并在2014年5月1日前修理好交保险公司定损,3.5万元多退少补。

代理律师:刘阳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接受汪某的委托,特指派我们担任其与丰城市某汽车维修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代理人结合庭审的情况,同时针对本诉和反诉,一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本诉的代理意见,代理人认为,本诉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纠纷,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的合同,承揽包括了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具体在本案当中,本诉原告与本诉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提供车辆修理服务工作并交付成果的承揽合同关系,而时至今日,正如本诉被告在反诉状中提到的,本诉被告根本没有履行相应地车辆维修义务,如此,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理由有:

1、本诉发生的起因是一起交通事故,即被维修的车辆沪CX####在事故中受到损害,本诉原告与车主邱某达成初步协议,属于双方对事故赔偿方面达成的一致意见,而与本诉原告和本诉被告达成的承揽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诉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2、本诉原告是向本诉被告支付修理费,并非邱某支付,如果按本诉被告所说的,是邱某与本诉被告成立承揽合同关系,那么,本诉被告在收到车辆修理费的时候,出具收条的对象就应当车主邱某,换句话说,按本诉被告的说法,本案的35000元是本诉原告支付给邱某车辆损失的赔偿费用,而后由邱某与本诉被告签订承揽合同,但本案的事实却并非如此,本诉被告出具的收条,是向本诉原告汪某出具,而非车主邱某,收条上的内容也无法表明车主邱某与本诉被告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这一点充分证明了,本诉被告与本诉原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车主邱某。车主邱某与本诉原告之间是损害赔偿关系,车主邱某完全可以起诉本诉原告要求损害赔偿,但在本案当中,车主邱某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向本诉原告介绍修理厂的中介作用,而非本案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3、既然本诉原告与本诉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本诉被告就应当遵从本诉原告的指示进行车辆修理工作,而不能因为邱某是车主从而遵从车主的指示,否则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就犹如甲委托乙加工产品,然后乙委托丙加工同一产品,依照法律和约定,乙接受甲的指示、丙接受乙的指示,虽然该产品的所有权归甲,但丙没有义务接受甲的指示,具体在本案中,本诉被告负责修理车辆,就应当依照本诉原告的指示将修理好的车辆的成果交付给本诉原告,而本诉被告未履行此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本诉的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代理人认为,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有:

1、反诉人在反诉状上提到,本诉原告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并要求赔偿损失,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首先,商业信誉是否受到损害要求损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非主观臆

的因果关系,依照反诉人的陈述,由于本诉原告将本诉被告起诉至法院,所以使得反诉人的商业信誉受到了损害,那么本诉原告起诉与商业信誉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反诉人的商业信誉是否受到了损害,受到什么样的损害,如此这些事实,反诉人缺乏相应地证据来证实,故应当予以驳回。其次,本诉的事实是反诉人怠于履行车辆维修义务而引起的诉讼,即使按本诉被告的说法,其所谓的商业信誉可能受到了损害,代理人认为,也完全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果本诉被告依约履行了相应地车辆维修义务,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最后,本案的发生属于正常的经济纠纷,本诉原告并没有恶意公开编造或者虚构事实损害反诉人的商业信誉,本诉原告向法院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所谓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与本诉原告之间无任何关联。

2、反诉人提出本诉原告应向反诉人支付门面租金和车辆保管费用,更是不能得到支持。

首先,本案事故发生在2013年3月15日,事发之日,本诉原告就已将车辆交至反诉人处进行维修,且支付了相应地维修款,反诉人就应依约及时进行车辆维修,双方自当日起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但反诉人时至今日并未对车辆予以维修,所以,对于车辆交付维修到今天的庭审,车辆一直在反诉人处所产生的所谓的车辆保管费用,完全是由于反诉人怠于履行车辆维修的义务所造成的,其所谓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身承担。且车辆至今在反诉人处,车上已蒙上诸多灰尘,四处一片狼藉,反诉人也未尽到善意管理人的义务,故也谈不上存在损失。

其次,反诉人维修车辆正常地、合理地保管期限应当是修理车辆的附随义务,在车辆维修行业,正常、合理的保管期限,也没有另行收取或者包括在修理费用之中的习惯,这也是该行业习惯附随义务所容忍的正常保管期限,至于车辆滞留在反诉人处超出维修车辆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保管期限,则属于反诉人怠于履行维修车辆的义务所产生的,其所谓的可能受到的损失不应当由本诉原告承担。

3、综合前述两点反诉意见,代理人认为,反诉人提出的本诉原告支付门面租金和车辆保管费用后才允许车辆和现金交还反诉人,这一请求也不应当支持。基于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本诉原告要求返还35000元现金及利息,是基于反诉人违约在前,本诉原告的合法主张,是应当予以支持,而关于车辆CX####的去向,因车主无故叼难,不积极主张赔偿,还对本诉原告施加压力对车辆不予以维修,致使本诉原告也无法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相互扯肘,故请求合议庭在作出判决时对车辆予以提存。

综上所述,请求合议庭判决本诉被告丰城市某汽车维修厂返还35000元给本诉的原告,并支付相应地利息。同时,本诉的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阳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 .

解除购房合同通知书

篇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样本)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 福建美加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与你公司于201 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购买你公司开发的御景湾第幢号房屋壹套,本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人民币元(其中:201 年月日付款2 元,201 年月日付款元)。你公司既未按合同约定交房,又不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此,本人现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2)项规定,向你公司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通知。自本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公司应自本通知书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人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并自本人付款之日起按本人已贷款的年利率 %支付违约金至全部购房款退清时止。退款 及违约金请汇入以下账号[户名:,开户行:账号: ] 如你公司逾期未予办理,本人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注:本通知壹式两份,福建美加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壹份,通知人存档壹份) 通知人: 二0一四年月日篇二:解除购房合同通知书 解除购房合同通知书 致:沧州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生/女士: 1、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贵公司接到此函之日起解除。 2、请贵公司于本通知函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本人已付的全部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退款之日止。 3、对于贵公司在合同中附加的显失公平的条款及《合同补充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制式合同的有关规定,均属无效条款。 如果贵方拒绝我方的要求,我方将启动法律程序并采用媒体曝光等方式,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公司及时处理! 业主签名:业主电话: 2014年月日篇三: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房屋壹套,双 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合同和房屋的标明)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解除)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声明房屋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合同 中关于款项的处理) 1、乙方已缴付楼款/元(不包含交予中介 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 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

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分析

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荣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县凤溪镇腾溪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虹珍,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处理人),住所地:上海市连云港路191号。 法定代理人蒋伟民,厂长。 委托代理人蔡式群,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荣虹实业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经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8年11月4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199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委托代理人王虹珍、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蔡式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5年3月起,上诉人与原审原告即有加工业务往来,同时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以原审原告代表人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了多份加工承揽合同。1996年9月×日、9月16日、10月3日、12月5日、1997年1月2日,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又在上诉人、原审原告加工承揽合同的原审原告方代表人栏内签名,并加盖了原审原告的公章。但上诉人方栏内无签名和盖章。期间,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同时兼任原审原告销售员。1996年10月28日,张建荣将上诉人应付原审原告加工款的帐目传真给原审原告,并附说明表示为1996年上诉人应付款。该帐目表明至1996年9月上诉人尚欠原审原告货款32024.73元。1996年10月至1997年3月,原审原告又为上诉人加工制作产品价值人民币27268.63元,1996年10月至次年1月上诉人分三次转帐支 付原审原告加工款35447.36元,1997年2月4日、3月5日上诉人再支付原审原告加工款3369.95元。上诉人尚欠原审原告加工款人民币20476.08元未予支付。原审原告诉诸法院。审理中,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向原审原告传真的附说明的应付款帐目应予确认。1996年10月至次年3月原审原告向上诉人提供的五笔加工业务予以确认。原审原告要求上诉人支付尚欠部分加工款,依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上诉人支付原审原告加工货款人民币20476.0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由上诉人负担837元,原审原告负担49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以原审法院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二)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及孙学雷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赵楠实习律师作为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代理人,就原告日照华丽抽纱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下称“日照华丽”)诉被告青 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下称“青岛海之润”)、孙学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与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20XX年8月至20XX年底,青岛海之润在接到外商 客户订单后,与日照华丽建立加工关系,日照华丽按照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网布、胶膜、绣线及电脑版加工绣花台布,加工合同履行期间,日照华丽出现了延期交付、拒绝交付的行为,且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索赔。 (一)日照华丽加工绣花台布期间存在恶意拒绝履行、

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20XX年10月26日上午,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阚俊久电话通知青岛海之润货号568aa,493套已备妥,可以发货;青岛海之润随即通知宁阳马军利及楼德西柴城赵培松,让二人前往日照华丽所在地提货;20XX年10月26日下午,二人赴日照华丽所在地,傍晚接近该厂时,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二人,没有任何货物要发给青岛海之润,今后也不再给青岛海之润发货。二人经与青岛海之润法定代表人孙学雷电话沟通后空车返回,并且未收到日照华丽支付的任何货车运输费用。 20XX年12月1日,青岛海之润再次联系日照华丽,明确指出,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致使青岛海之润的客户取消合同,青岛海之润不得已只能分批折价转卖给其他客户,青岛海之润订单随时可能被客户终止;同时,青岛海之润要求将货号568as产品的1500套必须在20XX年12月2日之前发给本案追加青岛海之润临朐魏长胜。但日照华丽再次拒绝发货。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产品清单如下: 综上,日照华丽迟延履行、拒绝发货的行为,导致青岛海之润无法向客户交付订单,最终迫使客户解除与青岛海之

解除购房合同案代理词

关于XX房地产开发公司诉刘某拖欠购房款、刘某反诉XX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除购房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刘某的授权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 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进行答辩和辩论。经过法庭举证、调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清楚。现在,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我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刘某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已经完全履行了规定的付款义务,没有违约 根据原、被告《房地产买卖合同》规定,被告应分三部分支付完全部购楼款,即按5%、25%、70%分期分别支付。其中5%由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支付,70%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由银行支付。这两项作为被告的无可争议的付款义务,被告已分别于签订合同之日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之日履行完毕,被告提供的收款收据和银行出具的借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没有违约。 至于另外25%,虽然合同附表二约定于1999年7月8日前支付,但根据原告口头以及售楼广告的承诺,业已变更为由原告"提供25%的额外免息置业支援",由被告申请"发展商提供的30个月的免息分期贷款"。被告刘某根据上列协议内容,申请了"发展商提供的30个月的免息分期贷款",那么该25%购楼款则由发展商自己支付,然后被告仅承担按《补充协议》偿还发展商免息贷款的责任。上列事实有原告的售楼广告、报社文章以及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足以证明,事实清楚。因此,被告刘某在支付该笔购楼款问题上,也没有任何责任。即使原告没有收到该笔购楼款或没有全部收到,那么责任也在于原告自己没有履行提供贷款的义务,原告构成违约,与被告无关。?再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无住房补贴的借款人必须"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原告明知被告无住房补贴,但亦协助被告于1999年12月23日取得了中国银行福田支行购楼款70%的银行抵押担保贷款,充分说明原告已代被告支付了25%的购楼款,被告才符合向中国银行福田支行抵押贷款的要求。?据此,被告分三部分分别支付原告购楼款,其中5%签订合同时已经支付,25%由原告"提供30个月免息分期贷款"也已支付,另外70%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已经实际支付,因此被告根本不存在未付购楼款的问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购楼款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二、原、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与双方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无关,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根据以上所述支付购楼款办法,原告以口头和广告承诺以及实际行动已向被告"提供25%的额外免息置业支援"和"30个月的免息分期贷款",但双方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原告为了保证其"免息分期贷款"能够收回,遂与被告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了被告30个月分期偿还方案。因此该《补充协议》实质内容是偿还借款法律关系,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不相干。原告办理被告房地产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时,也没有提交该《补充协议》。因此原、被告双方因《补充协议》所发生的纠纷,应属借款纠纷,在本案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的审理中,与本案无关,应不予受理。?据此,人民法院在本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应依法驳回原告请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提出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本案原告以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立案受理。那么被告同样以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反诉则是被告的合法诉讼权利,依法应予

承揽合同民事代理词

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二)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赵楠实习律师作为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代理人,就原告日照华丽抽纱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下称“日照华丽”)诉被告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下称“青岛海之润”)、孙学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与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2010年8月至2011年底,青岛海之润在接到外商客户订单后,与日照华丽建立加工关系,日照华丽按照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网布、胶膜、绣线及电脑版加工绣花台布,加工合同履行期间,日照华丽出现了延期交付、拒绝交付的行为,且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索赔。 (一)日照华丽加工绣花台布期间存在恶意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2011年10月26日上午,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阚俊久电话通知青岛海之润货号568aa, 493套已备妥,可以发货;青岛海之润随即通知宁阳马军利及楼德西柴城赵培松,让二人前往日照华丽所在地提货;2011年10月26日下午,二人赴日照华丽所在地,傍晚接近该厂时,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二人,没有任何货物要发给青岛海之润,今后也不再给青岛海之润发货。二人经与青岛海之润法定代表人孙学雷电话沟通后空车返回,并且未收到日照华丽支付的任何货车运输费用。 2011年12月1日,青岛海之润再次联系日照华丽,明确指出,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致使青岛海之润的客户取消合同,青岛海之润不得已只能分批折价转卖给其他客户,青岛海之润订单随时可能被客户终止;同时,青岛海之润要求将货号568as产品的1500套必须在2011年12月2日之前发给本案追加青岛海之润临朐魏长胜。但日照华丽再次拒绝发货。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产品清单如下: 综上,日照华丽迟延履行、拒绝发货的行为,导致青岛海之润无法向客户交付订单,最终迫使客户解除与青岛海之润签订的外销合同,即使日照华丽继续发货也毫无现实意义。日照华丽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合同解除的规定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尚未发送的货物不再发送。 (二)日照华丽交付的绣花台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青岛海之润有权要求退回残次货品。从青岛海之润提交的日照华丽生产的残货样品来看,日照华丽交付的产品因其产品加工环节及工艺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具体问题包括:绣片上破洞严重;绣片出现不同程度的脏污、油污、黑点;绣片变形;绣花打结;去胶、刻边不干净。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以下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详见下表: 日照华丽加工的同型号产品,部分绣花工艺完好,部分存在污损破洞。这并不是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电脑绣花版存在问题。因为同等条件下,许传飞对青岛海之润生产的产品就不存在质量问题。就同一型号产品提供一份电脑绣花版,日照华丽也仅根据这一份电脑绣花版进行工艺制作。正常情况下,根据一份电脑绣花版加工的产品要么都有破洞,要么全部完好。这才是电脑绣花版的问题。而日照华丽的产品却是一部分完好,一部分破洞。这就是日照华丽生产工艺的问题。因日照华丽的生产工艺导致产品存在破洞的质量问题发生后,青岛海之润多次与日照华丽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沟通,但日照华丽对青岛海之润的要求一直臵若罔闻。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

法院判决解除购房合同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继续履行案例 Tips: 1.案例一、五有判决书原文,二、三、四没有查询到判决书。 2.仅案例二法院支持“协助过户+违约金”,案例一、 三、四、五仅判协助过户,未涉及违约金事宜。 3.后附有法条。 一. XX与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津市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XX)津民一初字第147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张业先,湖南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原告XX与被告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鲁礼福、人民陪审员邹杰参加的合议庭于20XX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黎担任庭审记录。原告XX的委托代理人张业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

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20XX年9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XXX将其所有的座落在津市市建设路(国安小区)4楼102号房屋卖给XX;XX一次性付清购房款288000元,XXX同时交给XX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成交之日起,此房产权、土地使用权归XX所有,XX需过户换证,XXX有义务配合办理;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同年9月29日,XX给付被告XXX购房款288000元,XXX出具收条并该房屋及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交给XX。后XX要求XXX 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未果,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XXX协助原告XX办理将该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到XX名下并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XX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买卖协议、收条各1份,拟证明XX与XXX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XX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和XXX已收到房款的事实;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1份,拟证明座落在津市市建设路(国安小区)4楼102房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XXX所有的事实; 3、金鱼岭派出所的证明1份,拟证明XXX外出,下落不明的事实。 被告XXX未到庭应诉答辩和举证。

人民法院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举证指南

人民法院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举证指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结合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中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户口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证明等。 4、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三、加工承揽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相关证据,如合同书、口头协议的内容及证人证言;公证书;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封签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材料;带料加工的提供料样品,规格和数量证据,有关留置抵押协议等。 四、合同履行的情况及证明,如定作方提供材料、物品的证据、耗料单、质量证书;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给付的价款、各种票据、鉴定证明;交(付)定做物的凭证等。 五、违约的证据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明。 六、提供证据,必须注明提供证据人单位名称、时间,提交的复制品完整、复印件清楚,模糊缺角的不得提供;对复印件,必须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提交的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 七、其他举证事项。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范本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The obligee in the con 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 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 使用备注:该资料可用于合同内的权利人通过商量,得出需要共同认可的权利和职 责,并且约定在一定周期里完成商定的目标。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 I 细阅读内容。 审判长: 针对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 结算条款期限”,我作为原告 的代理人补充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已超过 质量与数量”的异议期限,视为符合约 《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 受人 应当在检验期间将标的物的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的 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 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的质量异议期限是 入库后两个月”,即截至期限是 20xx 年11月2日,被告已超出期限,同时庭审也不再坚持 有质量问题,我在此不再錣述。关于数量异议期限,被告同 样也已经超过。因为通常来看,数量异议期限短质量异议期 限长,这是常识。质量异议截至日期是 那么数量异议截至期只能在此之内。但遗憾的是被告直到第 编号:FS-DY-61064 20xx 年11月2日,

一次开庭,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20XX.9.3入库——20XX.3.1 开庭)对数量异议只字未提,因此依据《合同法》第158条之规定,应视为数量符合约定。其实被告的行为是有原因的, 在整个加工过程中,被告的工作人员于成宝、刘鸿志、陈三宝等一直住在被告处,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原告加工的每个关键环节必须经他们的同意方能过关;交货时间的推迟和数量的变更这么重要的事项被告能不知道吗?所以被告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对两项内容的异议只字未提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原告对结算条款的理解,符合承揽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分批交付的,应相应支付”。依此规定,被告应在20xx年9月3日支付已验收合格的166件商品的货款。 三、被告对结算条款的解释于情不符,于法相悖。 按照被告对合同第九条的解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合同约定数量是222件,若221件验收合格,仅有一件不合格,那么被告就可以拒付221件的货款,这一件商品永远不合格,被告就永远不付货款了。这显然是歪理,有失公平,并非是双方真

最新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词-精品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大连华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在朝阳华龙工业铸钢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人就本案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本诉部分。 首先,被告提走的部分加工承揽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有拒绝支付加工费的权利。 2006年7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生产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金属铸件,质量标准参照合同所附图纸。随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部分订单,约定了铸件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限。原告交付的金属铸件经被告发往日本中山铁工后,经中山铁工实地检验,部分加工件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经与原告方协商,原告仍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没有按合同约定补齐不良品的数量。庭审中,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日本中山铁工发来的加工件的不良照片,以及被告与日本中山铁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电子邮件作为原告发往日本的加工件不良的初步证据,尽管这些证据做为证明原告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效力并不十分充足,但基于此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这些产品质量的鉴定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院应该对此申请予以准许,以查清本案的事实,但人民法院却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答复。如此,法院应该对被告提供的原告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证据予以认定。既然原告加工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加工费就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 其次,被告未提走的部分合同承揽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尚无定论,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 在发现原告人发往日本的部分金属铸件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后,被告曾就未发货部分的质量与原告多次沟通,但均未得到其肯定的答复,于是被告便有理由相信原告未发走之加工铸件质量仍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在原告起诉后,被告也就此部分产品质量问题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申请,但依旧没有得到批准。如此一来,原告方现存之加工铸件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的质量约定便没有明确的答案。对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加工件,人民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再次,被告并未违约,不应该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怎样撤销购房合同

怎样撤销购房合同 篇一:解除购房合同通知书 解除购房合同通知书 致:沧州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生/女士: 本人与贵公司做为双方当事人于XX年1月5日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贵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当在XX年4月30日前向本人交付合同项下的房屋(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2#楼4层号和号房),但截至XX年月日,贵公司不能向我交付房屋。依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现本人正式函告贵公司: 1、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贵公司接到此函之日起解除。 2、请贵公司于本通知函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本人已付的全部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退款之日止。 3、对于贵公司在合同中附加的显失公平的条款及《合同补充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制式合同的有关规定,均属无效条款。 如果贵方拒绝我方的要求,我方将启动法律程序并采用媒体曝光等方式,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公司及时处理!

业主签名:业主电话: XX年月日 篇二:购房合同备案撤销 篇一:九种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情况 九种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情况 1、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问题(出现严重漏水、房屋安全隐患等),要求退房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认定书或鉴定书,方可办理。 2、屋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因其中一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定后退房需注销合同备案的,除按审核流程提供相关资料外,需提交已生效的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决书等相关司法文书,方可办理。 3.、公安、检查部门要求协助办理相关案件,需注销合同备案的,应出具纪检、公安、检查部门的正式函件,方可办理。 4、交付公告或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在所购项目中另换购商品房,需注销原所购房屋合同备案的,应先提出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将新换购的商品房合同备案后,方可办理注销原所购的房屋合同备案手续。

判决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判决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篇一:最全面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地:××市××镇××路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XX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XX年6月30日)计人民币元; 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XX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但是,被告却无

理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年六月一日证据说明 提交证据人签名:提交日期:材料证据清单 提交证据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注:提交证据人所提供的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证据纸张大小以本页为准。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案,一份由提交证据人收执。 篇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提要]本文介绍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就可能因为管辖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周折。8月23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doc

代理词(二)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委托 ,指派刘斌律师、赵楠实习律师作为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代理人 ,就原告日照华丽抽纱有限公司(反诉被告 ,下称“日照华丽”)诉被告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 ,下称“青岛海之润”)、孙学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与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2010年8月至2011年底 ,青岛海之润在接到外商客户订单后 ,与日照华丽建立加工关系 ,日照华丽按照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网布、胶膜、绣线及电脑版加工绣花台布 ,加工合同履行期间 ,日照华丽出现了延期交付、拒绝交付的行为 ,且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索赔。 (一)日照华丽加工绣花台布期间存在恶意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2011年10月26日上午 ,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阚俊久电话通知青岛海之润货号568aa , 493套已备妥 ,可以发货;青岛海之润随即通知宁阳马军利及楼德西柴城赵培松 ,让二人前往日照华丽所在地提货;2011年10月26日下午 ,二人赴日照华丽所在地 ,傍晚接近该厂时 ,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二人 ,没有任何货物要发给青岛海之润 ,今后也不再给青岛海之润发货。二人经与青岛海之润法定代表人孙学雷电话沟通后空车返回 ,并且未收到日照华丽支付的任何货车运输费用。 2011年12月1日 ,青岛海之润再次联系日照华丽 ,明确指出 ,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 ,致使青岛海之润的客户取消合同 ,青岛海之润不得已只能分批折价转卖给其他客户 ,青岛海之润订单随时可能被客户终止;同时 ,青岛海之润要求将货号568as 产品的1500套必须在2011年12月2日之前发给本案追加青岛海之润临朐魏长胜。但日照华丽再次拒绝发货。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 ,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产品清单如下: 综上 ,日照华丽迟延履行、拒绝发货的行为 ,导致青岛海之润无法向客户交付订单 ,最终迫使客户解除与青岛海之润签订的外销合同 ,即使日照华丽继续发货也毫无现实意义。日照华丽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合同解除的规定条件: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尚未发送的货物不再发送。 (二)日照华丽交付的绣花台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青岛海之润有权要求退回残次货品。 从青岛海之润提交的日照华丽生产的残货样品来看 ,日照华丽交付的产品因其产品加工环节及工艺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发生。具体问题包括:绣片上破洞严重;绣片出现不同程度的脏污、油污、黑点;绣片变形;绣花打结;去胶、刻边不干净。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 ,日照华丽以下产品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 ,详见下表: 日照华丽加工的同型号产品 ,部分绣花工艺完好 ,部分存在污损破洞。这并不是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电脑绣花版存在问题。因为同等条件下 ,许传飞对青岛海之润生产的产品就不存在质量问题。就同一型号产品提供一份电脑绣花版 ,日照华丽也仅根据这一份电脑绣花版进行工艺制作。正常情况下 ,根据一份电脑绣花版加工的产品要么都有破洞 ,要么全部完好。这才是电脑绣花版的问题。而日照华丽的产品却是一部分完好 ,一部分破洞。这就是日照华丽生产工艺的问题。因日照华丽的生产工艺导致产品存在破洞的质量问题发生后 ,青岛海之润多次与日照华丽以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沟通 ,但日照华丽对青岛海之润的要求一直臵若罔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 ,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 ,青岛海

解除购房合同协议书3篇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31066 解除购房合同协议书3篇标准范 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解除购房合同协议书3篇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解除购房合同协议书范本篇一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NO:_____的《_____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_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该契约”)。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条件与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依该契约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双倍定金、已付房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____元,除尚未归还之银行贷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实际支付人

民币____元。银行贷款部分款项共计____元由甲方____年_____月_____日直接返还予贷款银行,并向乙方提供银行的收据,做为乙方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 2.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将除银行贷款部分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1)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计_____元直接返还款项。 (2)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计_____元直接返还款项。 (3)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计_____元,以及交付返还全部银行贷款后银行所提供的收据。 3.乙方如系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该契约正式注销之日,每

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合同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被告的委托,我担任被告上海**时装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反诉人依约全面忠实履行了合同。反诉人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即2016年4月7日就支付相应定金预付款,其中,03SY-N003合同预付款 人民币11579.04元,03SY-N004合同预付款人民币2181.22元,这统一以支票 号码为CM6989**的支票支付,此支票金额为人民币49407.96元,因为是加上之前合同的货款人民币35647.60元一起支付的。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反诉人也派技术人员在被反诉人的工厂指导,跟踪质量,履行定作人的协助义务。而且,反诉人在合同规定交货日期到来之前也做好了接收货物的准备,预订了空运货舱,

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办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我们认为原告按约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被反诉人有先行义务不履行,反诉人有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指在承揽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那么,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当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或者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违约的抗辩,可以称为违约救济权。 本案中,按照03SY-N003合同约定,承揽方被反诉人上海**制衣有限公司在产品完工后,应在2016年4月19日送**路全数检品,并负责对B品,即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维修。按照03SY-N004合同约定,承揽方被反诉人上海**制衣有限公司在产品完工后,应在2016年4月5日送**路全数检品,并负责对B品,即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维修。然而,原告在完工后并没有送检品,而直接通知本被告来收货,这完全违反先前合同的约定。法律及合同均规定,承揽方在交付定作品时均应送检并提交相关质量证明,而原告没有履行此先行义务,并且经被

解除购房合同协议书范本

解除购房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9月13日在201室签订了关于国权北路1088弄《泰宝华庭》58号101室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原合同解约事宜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与解约方式处理国权北路1088弄51号201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退房、退款等事宜。 第二条付款内容、方式: 1、双方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退还首付房款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补 偿款共计: 1,417,568.00+9,426.00=1,426,994.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陆千玖佰玖拾肆元整),结算截止日期2011年12月27日乙方收房签收日期为准; 2、原合同所涉乙方应退贷款银行房屋贷款剩余款项由甲方直接返还 贷款银行,以贷款银行开具的还款单据为准,同时并将贷款银行收据转交给乙方,作为乙方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 3、乙方购房签订房贷合同之日起至甲方交房之日(2011年12月27 日)止还贷的本金及贷款利息部分由甲方承担,交房之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的贷款本金由甲方承担,贷款利息由乙方承担。 4、乙方同意甲方在办理完毕原合同全部注销手续(办理手续包括但 不限于签署递交房产交易中心的解约协议、房贷抵押注销、返还甲方开具的付款票据合同等注销相关手续)后3日内,再将上述约定应付乙方的款项退还乙方; 5、除上述约定甲方承诺的费用外,其他因解约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乙方自行承担。结算金额具体数额以乙方提供的贷款银行已还贷单据为准,甲方支付全部应退款项之前乙方必须先行提供合法有效的贷款银行还贷单据以及相关购房发票等; 第三条甲方向贷款银行拨付相关款项后,乙方必须在3日内办理完毕贷款银行房屋贷款合同的解约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第四条原合同所涉房屋贷款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3个工作日将原合同所涉房产贷款抵押注销,否则视为违约。 第五条抵押注销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陪同甲方共同至上海市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完毕原合同所涉房产过户等,逾期按违约处理。 第六条本协议违约金为20万。乙方逾期履行第三、四、五条义务的,每超期一天甲方可按全部应退款金额1%/天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甲方可直接从应退款项中扣除。 第七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当将原

最全面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地:××市××镇××路 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2006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4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2008年6月30日)计人民币9587.15元; 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2007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年六月一日

证据说明 提交证据人签名:提交日期:

材料证据清单 提交证据人: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 注:提交证据人所提供的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证据纸张大小以本页为准。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案,一份由提交证据人收执。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完整版

编号:TQC/K449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完整 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工承揽合同代理词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审判长: 针对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结算条款期限”,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补充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已超过“质量与数量”的异议期限,视为符合约定。 《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将标的物的质量或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XX印刷厂诉XX出版社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XX印刷厂诉XX出版社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民事诉状 原告:XX大学印刷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XX号 法定代表人:钱XX职务:厂长 被告:中国XX出版社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XX号 第三人:北京XX图文快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后园恩寺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支付印刷费261058元 (贰拾陆万壹仟零伍拾捌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1996年年底,原告XX大学印刷厂经第三人北京XX图文快印有限公司介绍,承揽了被告中国XX出版社《生日礼品书》的印刷业 务。 被告在1996年12月25日和1997年1月14日分别交来印刷任务。原告在1997年2月28日前完成印刷定作物,根据被告指示交第三人北京XX 图文快印有限公司装订。因被告未及时支付印刷费,合同自动终止。至1997年10月6日,在原告和第三人的催促下,被告才经第三人支付给原告50000元印刷费,尚有261058元,被告拖欠至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大学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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