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加工承揽合同案例
承揽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最新

承揽工程合同纠纷案例最新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装修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承揽工程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一项装修工程。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的具体内容、工期、质量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完成工程,双方产生了纠纷。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其不得不支付额外的费用进行整改。
因此,甲方要求乙方赔偿延误工期的损失以及整改工程的费用。
而乙方则辩称,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所致,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最终,法院认定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材料问题是由甲方造成的,因此判决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一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1. 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详细列明工程的具体内容、工期、质量标准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2. 严格履行合同:承揽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完成工程,避免因违约而承担赔偿责任。
3. 及时收集证据:一旦发现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工期的问题,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4. 合理分配风险:在合同中应明确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其应对措施,合理分配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5. 积极沟通协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避免事态升级。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承揽工程合同纠纷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者双方未能严格履行合同所致。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
同时,合同的履行过程也需要双方共同努力,通过有效沟通和协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分经典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分经典案例篇一:《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分经典案例》嗨,大家好!今天我想给你们讲一讲加工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区分的那些事儿,而且是通过一些超级有趣的经典案例哦。
先来说说我的邻居王叔叔的故事吧。
王叔叔是个手艺人,他会做超级漂亮的木质家具。
有一次,一个大老板来找他。
这个大老板呀,拿了一块特别珍贵的木头,他对王叔叔说:“王师傅啊,我这块木头可是好不容易才得到的呢。
我知道你手艺好,你就用这块木头给我做一个大衣柜吧,要那种古色古香的,上面刻上我家的家训。
”王叔叔就接下了这个活儿。
这时候我们来分析一下,这就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
为啥这么说呢?你看啊,大老板提供了原材料,也就是那块珍贵的木头。
王叔叔呢,是按照大老板的要求,去制作一个特定的东西,这个东西可不是随便做做就行的,得按照大老板说的,古色古香还得刻家训。
这就好比我让妈妈给我织一条围巾,我给妈妈毛线,妈妈按照我想要的花纹和长度来织,这和王叔叔做衣柜是一个道理。
如果这是个买卖合同,那就应该是大老板直接去王叔叔店里说:“王师傅,我要买你店里那个已经做好的大衣柜。
”可这不是呀。
再讲讲我在电视上看到的一个案例。
有个服装厂,叫时尚服装厂。
有个大品牌商来找他们合作。
大品牌商给了服装厂一批特殊的布料,这种布料可难得了,而且还带了设计图。
大品牌商说:“你们就按照这个设计图,用我给的布料,给我做出500套衣服来。
”服装厂就开工了。
这明显也是加工承揽合同。
就像我们去蛋糕店订蛋糕一样。
我们带着自己喜欢的水果,告诉蛋糕师要做成什么样的形状,是公主城堡的还是小汽车的。
蛋糕师就根据我们的要求,用我们带的水果来做蛋糕。
而如果是买卖合同呢?那就应该是大品牌商直接对服装厂说:“我要500套你们店里的那种白色T恤。
”这两者区别可大了。
我还有个朋友的故事呢。
我朋友小明,他特别喜欢收集手工艺品。
他认识一个做陶艺的师傅。
有一次,小明买了一些特殊的陶泥,然后找到陶艺师傅说:“师傅啊,我想用我买的这个陶泥,你给我做一个像我家小狗模样的陶艺品吧,要做得特别逼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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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冀红珠,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向涛,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许昌恒源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见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春阳,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乔宏典,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X)魏七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冀红珠、谢向涛,被上诉人许昌恒源发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春阳、乔宏典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X年8月25日,以恒源发制品公司为甲方、许昌海权工艺有限公司为乙方就加工发条成品事宜签订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订单及原材料散发、工艺要求和商品标牌、包装袋、纸箱,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订单品种工艺要求生产,生产中和运输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加工商品STW10”-18”成品价6.5元/条,其中有含线头的加0.2元,复染的加0.9元,包装挂牌加0.2元,其它品牌款式变动另议价;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质量要求、数量、交货期交货,未按要求按时交货给甲方造成延误发货,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未达到工艺、质量要求,甲方有权拒收;由乙方把产品运到甲方公司后,甲方派质检与外协共同验收,开具成品入库单;凭成品入库单结算,整单入库后十五天付清货款;生产中如出现产品损坏、丢失,乙方照价赔偿,如发现乙方加工过程中私存货物,隐情不报者,扣除所有加工费或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诉讼法案例及分析精选

诉讼法案例及分析精选——A 县与 C、D、E、F 四县相邻。
A 县某加工厂和 B 县某食品厂于 1995 年 9 月 10 日在 C 县签订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
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 D 县仓库。
”“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 E 县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 C 县和 F 县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定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 F 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 F 县车站发货。
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 ,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刘某咨询。
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 B 县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另请高明。
”请问:( 1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为什么 ?(2)E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为什么 ?(3)C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为什么?(4)F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5)D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6)A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7)如果你是刘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要求?为什么?答案:( 1 )通过诉讼而不应通过仲裁解决,因为按规定县不设仲裁委员会,合同中 E 县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无法按仲裁协议执行。
(2)E 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 E 县既不是原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签定地,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合同选择 E 县法院管辖不合法,于是是无效的。
(3)C 县无管辖权,因为 C 县虽然是合同签定地,但因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选择法院条款无效。
( 4 ) F 县法院无管辖权,虽然 F 县是合同实际履行地,但因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应按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
(5)D 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合同约定履行地为 D 县,且合同选择法院条款无效。
理体制(6)A 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 A 县是被告所在地,且合同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无效。
(7)满足食品厂的要求。
按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起诉,因产品质量纠纷引起诉讼,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
承揽合同质量不合格判决案例

承揽合同质量不合格判决案例老张是个挺有想法的小老板,他开了一家古色古香的茶馆,想要一些特别的木质桌椅来装点店面。
于是呢,他就和当地一个小有名气的木工老李签了个承揽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桌椅得用老榆木做,样式要古典大气,而且做工得精细,不能有瑕疵。
老李拍着胸脯保证,这都不是事儿。
然后就开始动工了。
可是等桌椅送到茶馆的时候,老张一看就傻眼了。
说好的老榆木呢,看起来有些地方的纹理根本就不像,而且做工也很粗糙,有的地方甚至还有毛刺,这古典大气的样式也被做得四不像。
老张那个气啊,感觉自己的茶馆美梦被老李的劣质桌椅给砸了。
老张就去找老李理论,说这质量可不行啊,你得给我重做或者退钱。
老李却不认账,说这就是按照合同做的,可能有点小问题,但不影响使用。
老张心想,你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嘛。
没办法,老张就把老李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张把合同拿出来,还拿出了当初给老李看的桌椅样式的图片,作为证据。
法官仔细看了看这些证据,又去查看了那些桌椅的实际情况。
很明显,这些桌椅在木材的选用、做工精细程度以及样式方面,都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法官就问老李,你怎么解释这些问题呢?老李还在那强词夺理,说什么木材可能有点混淆,但质量也还过得去之类的话。
法官严肃地说:“合同就是双方的约定,你既然签了字,就得按照合同来履行。
现在这桌椅明显质量不合格,这是违约行为。
”最后呢,法院判决老李要承担违约责任。
要么按照合同重新给老张制作合格的桌椅,并且要承担老张因为桌椅不合格而导致茶馆延迟开业的一部分损失;要么就退还老张支付的所有费用,并且赔偿老张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承揽合同里,质量是个大问题。
签了合同就得好好履行,不然就得承担后果。
就像老李,想蒙混过关,最后只能是自食恶果啦。
有个姑娘小美,要结婚了,那可是满心欢喜地找了一家据说很有创意的婚纱店定做婚纱。
婚纱店的老板小王和小美签了承揽合同,合同里说会用最好的蕾丝、丝绸等材料,根据小美的身材量身定制,婚纱上的珍珠装饰得手工一颗颗缝上去,要精致又华丽。
承揽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承揽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以下是一个承揽合同纠纷的经典案例,供参考:
案例概述: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一批定制的家具。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家具的款式、尺寸、材料等要求,并约定了交货时间和地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家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存在质量问题。
乙方要求甲方进行修理或更换,但甲方拒绝了乙方的要求,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定制任务。
于是,乙方将甲方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承揽合同,返还已付报酬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作为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家具定制任务,并保证质量。
然而,甲方提供的家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存在质量问题。
乙方作为定作人,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结论:法院最终判决解除承揽合同,由甲方返还已付报酬并赔偿损失。
同时,法院认为乙方应当在验收工作成果时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因此,乙方对于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承揽加工造成损失的责任案例与分析

承揽加工造成损失的责任案例与分析承揽加工造成损失的责任案例与分析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董全吉律师焦作一男子安装空调未系安全绳10 楼意外坠亡基本案情焦作35 岁的程某年轻力壮,正值赚钱养家的好时候。
无高空作业操作资质的他向来在外地从事空调安装工作。
2022 年5 月31 日,回到焦作的他来到利安商行打工,仍从事空调安装工作。
利安商行是焦作一家经营批发电器和中央空调的安装及维修的个体工商户。
2022 年1 月1 日,利安商行与焦作一家空调经销商签订协议,约定由利安商行根据空调经销商派发的售后服务作业定单通知,为用户进行商品安装业务及其衍生的服务项目,如拆机、移机、打墙孔等服务,并约定由利安商行购买商业保险,利安商行员工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由利安商行全权承担。
因安装空调也属于室外危(wei)险工作,2022 年,利安商行为安装工在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一份电器安装维修企业责任保险,保险期间是2022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
根据该保险凭证约定,保险期间内实际为被保险人提供安装服务工作的人员在电器安装服务过程中因发生意外致服务人员死亡,保险人根据合同提供赔偿。
程某到达利安商行后与利安商行口头约定,每安装一台空调,利安商行就支付其100 元劳务费,程某凭厂家安装卡按件与利安商行进行结算。
2022 年6 月7 日,家住焦作的张某在焦作空调经销商处购买了一台三菱空调,并告知销售人员把新空调安装在以前的旧空调处,旧空调需要做移机处理。
销售人员告知张某移机需要此外收费,价格在150 元到200 元之间,具体需要和安装人员沟通。
安装空调时,空调经销商就派单到利安商行,利安商行派程某去张某家安装空调。
2022 年6 月7 日,程某来到家住10 楼的张某家中,准备为其安装空调。
在安装空调时,张某要求将新买的空调安装在其卧室,但该位置已经有空调。
后程某与张某商议,将旧空调拆下并安装在其他屋子,将新空调安装在原旧空调处。
承揽合同案例判决书

承揽合同案例判决书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一、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木质家具,用于原告新开张的复古风格咖啡馆。
根据合同规定,这批家具需要在[具体日期1]之前交付,并且要使用特定种类的木材,按照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精确制作,在细节之处还要雕刻一些具有艺术感的复古花纹。
到了交付日期,被告只送来了部分家具,而且送来的家具存在不少问题。
那些本应使用优质老榆木制作的桌椅,看起来像是用普通木材冒充的,色泽和纹理都不对。
家具的尺寸也与设计图纸有偏差,有的椅子腿长短不一,桌子的高度比要求的矮了好几厘米,这导致咖啡馆里桌椅摆放得歪歪斜斜。
至于那些该精雕细琢的复古花纹,简直是惨不忍睹,就像是小孩乱涂鸦的一样。
原告非常生气,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重新制作并及时交付合格的家具。
可是被告呢,要么是找各种借口拖延,说什么最近工人不好找啦,原材料供应紧张啦;要么就干脆不接原告的电话。
原告的咖啡馆因为没有合适的家具,开业时间也不得不推迟,这造成了原告租金、员工工资等一系列的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
1. 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如果被告违约,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包括对原告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及认定。
1. 关于被告是否违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承揽合同的约定。
在家具材质方面,合同明确规定了特定木材,被告使用疑似冒充的木材,这是对合同基本条款的违背。
家具的尺寸和雕刻工艺都不符合合同要求,这足以证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承揽义务。
至于被告提出的种种借口,没有任何合理的证据支持,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所以,被告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2. 关于违约责任。
既然被告违约了,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咖啡馆开业推迟,这期间产生的租金损失和员工工资支出是直接的经济损失。
根据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员工工资单以及相关的行业标准,法院认定这部分经济损失是合理的,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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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加工承揽合同案例篇一:最全面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住所地:××市××镇××路请求事项: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XX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XX年6月30日)计人民币元;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
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
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
XX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
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
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市人民法院具状人:二0××年六月一日证据说明提交证据人签名:提交日期:材料证据清单提交证据人: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注:提交证据人所提供的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
证据纸张大小以本页为准。
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案,一份由提交证据人收执。
篇二: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提要]本文介绍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就可能因为管辖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周折。
8月23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当事人欲打官司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起诉,是其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就可能因为管辖问题引发不必要的周折。
8月23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因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引发的管辖权争议终于尘埃落定,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告河北省鹿泉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XX年1月1日,海安县建材机械总厂与河北省鹿泉市某水泥有限公司订立《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机械厂为水泥公司生产规格为Φ×14m的高细磨一台,总价款为312万元。
合同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中载明,出卖人对制造质量负责,买受人对工艺、使用负责。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买受人厂内。
合同中加注有“配置详见合同附件”的字样。
双方在作为合同附件的《MB32140水泥磨的订货要求》中约定:磨机的净长度按加工,筒体外形总长为;主减速机为南京高速齿轮箱厂的MBY-900;磨机产量为45-48t/h。
XX年3月8日,水泥公司至机械厂处,就原合同标的物的技术、加工制造、组装发运等事宜进行了协商,并再行订立协议一份。
协议约定:球磨机研磨体最大装载量为135吨,衬板材质中一仓为铬钼合金、二仓为中碳多元合金、三仓为铬合金;双方对加工制造进度、标的物部件的联接组装发运等事项同时进行了约定,并表明该协议也作为合同附件。
合同履行中,机械厂交付了合同标的物,水泥公司亦给付万元。
XX年1月,机械厂以水泥公司尚欠其报酬万元为由,以定作合同纠纷向海安县法院提起诉讼。
海安县法院立案后,向被告水泥公司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起诉状。
水泥公司收到有关诉讼材料后,在答辩期内向海安县法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认为:1、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买卖合同,并非机械厂所主张的承揽合同。
因为双方所订合同名称为“工业品买卖合同”,且合同本身及附件上均注明了出卖人、买受人;同时,机械厂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买受人的原则对格式合同的性质进行确认。
2、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即履行地在水泥公司处,机械设备调试地也在水泥公司处。
因此,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机械厂作为原告提出诉讼时,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鹿泉市,因而本案应由鹿泉市法院管辖。
海安县法院通过进一步审理发现,水泥公司向机械厂所提产品标准与国家行业标准和机械厂自身标准均有一定差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关于水泥工业用磨机的标准中,对筒体的长度规定为应在20-200dm之间,且为5dm 的整倍数。
2、原告企业关于Φ×14m高细磨的标准中规定,该类磨机的主减速机为江苏金象减速机厂所生产,磨机产量为40-43t/h,研磨体装载量为130吨,衬板为高锰材质(ZGMn13-A)。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机械厂与被告水泥公司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买卖合同,但双方在合同中注明配置见合同附件、买受人对工艺负责;在作为合同附件的订货要求及XX年3月8日的补充协议中,对标的物的外型尺寸、生产能力、研磨体的最大装载量、衬板材质、主减速机的生产厂家等均作出了特别约定,所作约定与国家建材行业标准及原告企业自身的标准均不完全一致,据此应认定本案所涉合同实际上是原告按照被告对标的物的特定要求完成定作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应按照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权。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而,履行地在确定案件管辖中具有法律意义。
承揽行为地(加工行为地)在程序法上应当视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机械设备的调试地点,均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该类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应当考虑的履行地点。
本案承揽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告机械厂,我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水泥公司住所地的鹿泉市法院虽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机械厂作为原告起诉时,依法享有选择权,其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告水泥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水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一审裁定后,被告水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水泥公司上诉称,无论本案的合同是什么性质,被上诉人机械厂最终完成义务的履行地明确约定在上诉人公司。
因而,本案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北鹿泉,一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买卖合同,但加工承揽的内容明确,应认定为定作合同关系。
本案合同的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海安县,故海安县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54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案件管辖中的意义问题。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它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难看出,与合同纠纷有关的管辖问题属于特殊地域管辖问题。
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与合同纠纷有关的管辖法院时应分两步考虑:1、协议管辖;2、法定管辖。
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当事人没有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时,则根据上述民诉法第24条规定实行法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住所地法院不难确定,关键在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确定,因为合同履行地往往因为合同性质不同而在程序法上作出不同的认定,并影响到案件的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这个司法解释公布时,我国合同法尚未出台,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烙印,其中的购销合同就是后来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同时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上,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以交货地为履行地,而加工承揽合同则以加工行为地为履行地;买卖合同不以货物生产地为履行地,而加工承揽合同则不以是交货地为履行地。
因而,两者在履行地的判断上有着显著区别。
联系到本案,下面所要探讨的自然是合同的性质问题。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出台前,承揽合同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习惯称之为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
加工合同是定作人为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由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将原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原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因而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区分。
这也是本案认定合同性质的难点所在。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4点区别: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