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0年2月25日,大连铭阳公司与无锡凯灵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合同及技术协议》。合同约定大连铭阳公司向无锡凯灵公司购买镀铬手工生产线一套,总价108万元(含17%税价)。技术协议明确约定钢槽衬钛槽体部分镀铬槽需要衬2mm厚度的钛板。2010年2月24日,大连铭阳公司给付无锡凯灵公司32万元预付款,无锡凯灵公司于2010年6月3日完成设备定作。随后向向大连铭阳公司开具了价税总额为108万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6月28日,大连铭阳公司到无锡凯灵公司进行了预验收,合格后,给付无锡凯灵公司32.8万元(总价款的30%),于2010年11月15日向无锡凯灵公司出具了安装电镀设备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事后,因大连铭阳公司未能付清设备尾款,无锡凯灵公司于2012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大连铭阳公司支付剩余价款4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判决予以支持。2012年6月,大连铭阳公司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决无锡凯灵公司退货并返还货款64.8万元及利息,后因管辖权原因被移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12月,因大连铭阳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而作撤诉处理。2013年9月,大连铭阳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无锡凯灵公司按约定重作并更换镀铬槽,否则赔偿损失50万元,于2013年12月撤诉。2014年6月,大连铭阳公司再次以相同诉由起诉。

(二)主要争点

1.公司代表现场验收合格出具的书面意见是否有效?能否形成有效交付?

2. 不符合规定的方式、期限的标的物质量异议的通知是否有效?(三)法院裁判

1.驳回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8800元(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案例评析

(一)法院确定该案的争点正确

1.承揽合同主要理论

首先,必须明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专章规定在《合同法》第十五章。《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时,除了一般要素外,标的物是承揽合同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标的物定作的意愿是承揽合同签订的前提,标的物的制造、验收、检验的相关规定是承揽合同条款中的重中之重。当今社会,存在的承揽合同一般都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尤其是涉及案件中类似的大型生产设备的承揽合同更是汗牛充栋。在具体的实践中,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

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项目、制造标准、原材料供应和使用、检查验收、检验标准及异议处理等相关条款,这些条款必须要达到清楚明确的标准,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其次,在实际案例中,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即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就产品质量问题,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并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检验、收货、发出异议通知等。但是,由于标的物的特性,合同约定的合理检验期限应具体分析而定,可以使用质保期的形式。因此,案例中,大连铭阳公司与无锡凯灵公司约定了质保期为一年是合法有效的,大连铭阳若有质量异议,应当在质保期内提出,否则,争议一旦产生,很难确定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

2.案件争点确认的必要考量因素

所谓争点,即“争论的中心”。在司法的范畴内考虑争点,它是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焦点,是纠纷产生的核心问题。法院在解决案件时,首要的就是,确定具体案件的争点。

首先,法院在确定争点时要坚持程序公正、结果公正及保障诉讼效率的原则。

其次,法院在确定争点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必须充分考察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明确当事人的利益追求,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以便能更好的找到问题、解决问题。

最后,法院应将确定争点的任务贯穿在整个诉讼程序的始终。随

承揽合同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0年2月25日,大连铭阳公司与无锡凯灵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合同及技术协议》。合同约定大连铭阳公司向无锡凯灵公司购买镀铬手工生产线一套,总价108万元(含17%税价)。技术协议明确约定钢槽衬钛槽体部分镀铬槽需要衬2mm厚度的钛板。2010年2月24日,大连铭阳公司给付无锡凯灵公司32万元预付款,无锡凯灵公司于2010年6月3日完成设备定作。随后向向大连铭阳公司开具了价税总额为108万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010年6月28日,大连铭阳公司到无锡凯灵公司进行了预验收,合格后,给付无锡凯灵公司32.8万元(总价款的30%),于2010年11月15日向无锡凯灵公司出具了安装电镀设备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事后,因大连铭阳公司未能付清设备尾款,无锡凯灵公司于2012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大连铭阳公司支付剩余价款4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判决予以支持。2012年6月,大连铭阳公司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决无锡凯灵公司退货并返还货款64.8万元及利息,后因管辖权原因被移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12月,因大连铭阳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而作撤诉处理。2013年9月,大连铭阳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无锡凯灵公司按约定重作并更换镀铬槽,否则赔偿损失50万元,于2013年12月撤诉。2014年6月,大连铭阳公司再次以相同诉由起诉。

(二)主要争点 1.公司代表现场验收合格出具的书面意见是否有效?能否形成有效交付? 2. 不符合规定的方式、期限的标的物质量异议的通知是否有效?(三)法院裁判 1.驳回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8800元(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案例评析 (一)法院确定该案的争点正确 1.承揽合同主要理论 首先,必须明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合同专章规定在《合同法》第十五章。《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时,除了一般要素外,标的物是承揽合同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标的物定作的意愿是承揽合同签订的前提,标的物的制造、验收、检验的相关规定是承揽合同条款中的重中之重。当今社会,存在的承揽合同一般都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尤其是涉及案件中类似的大型生产设备的承揽合同更是汗牛充栋。在具体的实践中,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5000字)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中央空调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由于二者的相似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须。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换句话说,在纷繁复杂的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调整,或对某一利益的保护,因此通过成文法赋予了相关一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有名合同。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其实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

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如果双方虽然达成了某种合同合意,但该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对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的内容,则双方达成的就不是“承揽”合意而是别的合同合意,双方签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揽合同而是别的合同。因此,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这与买卖合同一般以标的物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有明显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做如此规定,一般来说,,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而最高法院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并进而将加工地作为诉讼管辖地,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也说明法院系统亦认为注重加工过程约定的合同才是承揽

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分析

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荣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县凤溪镇腾溪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虹珍,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处理人),住所地:上海市连云港路191号。 法定代理人蒋伟民,厂长。 委托代理人蔡式群,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荣虹实业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经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8年11月4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199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委托代理人王虹珍、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蔡式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5年3月起,上诉人与原审原告即有加工业务往来,同时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以原审原告代表人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了多份加工承揽合同。1996年9月×日、9月16日、10月3日、12月5日、1997年1月2日,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又在上诉人、原审原告加工承揽合同的原审原告方代表人栏内签名,并加盖了原审原告的公章。但上诉人方栏内无签名和盖章。期间,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同时兼任原审原告销售员。1996年10月28日,张建荣将上诉人应付原审原告加工款的帐目传真给原审原告,并附说明表示为1996年上诉人应付款。该帐目表明至1996年9月上诉人尚欠原审原告货款32024.73元。1996年10月至1997年3月,原审原告又为上诉人加工制作产品价值人民币27268.63元,1996年10月至次年1月上诉人分三次转帐支 付原审原告加工款35447.36元,1997年2月4日、3月5日上诉人再支付原审原告加工款3369.95元。上诉人尚欠原审原告加工款人民币20476.08元未予支付。原审原告诉诸法院。审理中,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向原审原告传真的附说明的应付款帐目应予确认。1996年10月至次年3月原审原告向上诉人提供的五笔加工业务予以确认。原审原告要求上诉人支付尚欠部分加工款,依法应予支持。据此判决:上诉人支付原审原告加工货款人民币20476.0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由上诉人负担837元,原审原告负担49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以原审法院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合同法案例(有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作业2010.4.19) 【案例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案例1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案例2】2005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2005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6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6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 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2005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6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2006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而买卖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出卖人也应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并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但二者还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儿点: 一、主要区别 1、合同目的不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取得的是出卖物的所有权,在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之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任何权利。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揽人的工作,虽然承揽人最终也需要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但该工作成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权的转移。因为在承揽合同中,有时材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只负责加工,在这种情况下至多只能说是占有权的移转,不能说是所有权的移转。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款项后取得衣物之所有权;而在定作人提供布料,由承揽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将做好的衣服交付给定作人的,就不能说是将衣服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因为承揽人本来就没有取得衣服的所有权。 2、合同对标的物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如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100公斤汽油,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100公斤合格的汽油即可,汽油作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不特定,也无需特定。同样出卖人与买受人也可以约定,就出卖人所有的特定的100公斤汽油成立买卖合同,则此100公斤汽油则成为特定物,出卖人负有将此特定的100公斤汽油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或指定。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的特定性则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能以自己的设备、技术,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特定性,特定性在于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篇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二)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及孙学雷的委托,指派刘斌律师、赵楠实习律师作为青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孙学雷的代理人,就原告日照华丽抽纱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下称“日照华丽”)诉被告青 岛海之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下称“青岛海之润”)、孙学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诉与反诉一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20XX年8月至20XX年底,青岛海之润在接到外商 客户订单后,与日照华丽建立加工关系,日照华丽按照青岛海之润提供的网布、胶膜、绣线及电脑版加工绣花台布,加工合同履行期间,日照华丽出现了延期交付、拒绝交付的行为,且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青岛海之润客户拒收、索赔。 (一)日照华丽加工绣花台布期间存在恶意拒绝履行、

迟延交付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贵院应当确认合同解除。 20XX年10月26日上午,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阚俊久电话通知青岛海之润货号568aa,493套已备妥,可以发货;青岛海之润随即通知宁阳马军利及楼德西柴城赵培松,让二人前往日照华丽所在地提货;20XX年10月26日下午,二人赴日照华丽所在地,傍晚接近该厂时,日照华丽法定代表人电话告知二人,没有任何货物要发给青岛海之润,今后也不再给青岛海之润发货。二人经与青岛海之润法定代表人孙学雷电话沟通后空车返回,并且未收到日照华丽支付的任何货车运输费用。 20XX年12月1日,青岛海之润再次联系日照华丽,明确指出,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致使青岛海之润的客户取消合同,青岛海之润不得已只能分批折价转卖给其他客户,青岛海之润订单随时可能被客户终止;同时,青岛海之润要求将货号568as产品的1500套必须在20XX年12月2日之前发给本案追加青岛海之润临朐魏长胜。但日照华丽再次拒绝发货。 经青岛海之润统计,日照华丽拒绝履行、迟延交付的产品清单如下: 综上,日照华丽迟延履行、拒绝发货的行为,导致青岛海之润无法向客户交付订单,最终迫使客户解除与青岛海之

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裁判规则

疑难纠纷系列|关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裁判规则 编 者 按 加工承揽合同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也屡见不鲜。加工承揽合同的种类、法律特征、主要条款以及裁判规则等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截止2020年12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加工承揽合同”(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27606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66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共计797篇。 本文旨在归纳介绍加工承揽合同的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提炼相关裁判规则。本文期待通过对我国判例的研究来进行一些有益探讨。

基本理论 1. 何为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承揽合同可分为一般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两类,前者如加工、修理、印刷、定作、复制等合同,后者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合同。 2. 加工承揽合同的种类 (1)加工合同。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揽方收取加工费。 (2)定作合同。产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定作方支付相应价款。 (3)修缮合同。如果所需修缮材料由定作方提供,承揽方应收取相应酬金;如果所需修缮材料由承揽方提供,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收取修缮材料的价款。(4)劳务合同。承揽方提供的劳务既可以是脑力劳动服务,如设计、测试、测绘、翻译书刊资料等,也可以是体力劳动服务,如打扫卫生等。 (5)印刷合同。印刷方按照出版方的要求,为其完成书刊印刷工作,并收取出版方相应报酬的协议。(6)广告合同。广告专营单位或兼营单位为客户完成一定的广告宣传工作,并取得客户相应报酬的协议。

承揽合同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特点: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存在多种分类,如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等 区别: 1: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随附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确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由卖方制造或购入,标的物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而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若为一定的物,则一般要求承揽人亲自加工制作,即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人交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能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的物,或其他工作成果,同时它也是承揽人劳动的产物。这种标的物往往不属于市场上大批量供应的采用通用标准生产的产品,而只能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由承揽人的特殊技术及劳动来满足定作人对承揽标的的种类、规格、形状、质量等特定的需要。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虽有特定物与种类物之分,但特定物买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同一性,这与上述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显然有本质的不同。 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的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在标的物的风险分担上,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也约定由出卖人承担。承揽合同在工作完成前,只能有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成果灭失的风险。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承揽合同WORD范本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承揽合同WORD范本 定作方: 合同编号: 承揽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一、项目名称、任务量、酬金、完成期限、备注 二、项目的内容及质量技术要求 三、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及保密要求 四、验收标准、方法和期限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 |_______定作方_____|________承揽方____|鉴(公)证意见: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电____话:________|电____话:________|____鉴(公)证机关(章)| |电报挂号: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 |开户银行: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帐____号:________|帐____号:________|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邮政编码: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有效期限: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 _监制部门: _印制单位: -

加工承揽合同判决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加工承揽合同判决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是最新的《加工承揽合同判决书》,好的范文应该跟大 家分享,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篇一:梁某与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法律服务平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XX年9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白 四十五条、第一白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因本案撤诉处理,依法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梁雯负担。 审判员杨华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秋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 篇二:XX诉XX承揽合同纠纷案范本 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邵县太芝庙 乡新视村。

委托代理人高光辉、王永红,湖南黎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伟,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黑田铺乡马皇村2组。 委托代理人刘海成,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志如与被告刘志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 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云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志如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光辉,被告刘志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志如诉称,20XX年3月5日范文写作,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开办的徐家铺木材加工厂内做事,约定工资按元-1元/ 平方米计付。同年3月11日,原告在木材加工中,左手食指、中指被平刨机锯断。受伤后,原告被送至邵阳正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13天,因无钱支付巨额医疗费而被迫出院,转门诊治疗。现原告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仅支付1000元医药费, 其他分文未付。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木材加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造成损失,应由做为雇主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损失费用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证人谢来的证言,旨在证实原告在被告的木材加工厂内 做事,按元/m2计酬,月底发工资,20XX年3月11日,原告在

合同法案例(有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 (作业2010.4.19) 【案例1】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案例1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之辨析

承揽合同的包容性极强,涉及生活中的各个领域。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各类承揽合同共性的规定,对每一个具体的承揽合同,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列举完毕。因此,区分哪些合同是承揽合同,对正确适用法律尤其重要。由于承揽合同往往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也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在审判实践中,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最容易混淆,需要认真加以区别。 一般而言,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承揽合同,最基本的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如一方的义务是按对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对方的义务是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而又无法律特别规定为其他有名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的,则属承揽合同的范畴。否则,不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具体而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而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都是一定的物。 具体而言,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标的物则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无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转移。而买卖合同则必须要转移物的所有权。在承揽合同中,如涉及到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如承揽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况下),这只是合同的从属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却是最基本的义务。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时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绝对不存在,只能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后方可能存在。 3.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亲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既可以自己生产标的物,也可以从他人处购买,或者将生产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当事人并不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 4.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以卖方仅得请求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卖方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而且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后果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承揽方解除合同。 5.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并无此权利。 6.在承揽合同中,如当事人无相反约定,承揽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权利;而在买卖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此权利。 7.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毁损、意外灭失的风险,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承揽合同案例

承揽合同案例 某服饰经营公司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服装厂向服饰经营公司出售高档男、女西服各200 套,其中男式西服每套1000元,女式西服每套800元,共计价款36万元。款式以服饰公司在服装厂车间看到的成衣样式为准,面料为纯毛料。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个月以内。服饰经营公司应向服装厂交付定金10万元,余款于提货时付清。还规定如任何一方迟延,则每迟延一天按货款的1%支付违约金。服装厂在服饰经营公司的要求下请A市某贸易公司作为保证人。服装厂为组织生产与某纺织厂订立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由纺织厂为其加工一批纯毛料,原料由服装厂提供。纺织厂交货时应将有关检验单、合格证明提交服装厂。服装厂应支付加工费5万元,于合同订立时先行支付定金5000元。合同订立后,纺织厂为降低成本在已有的纯毛原料中掺入了混纺成分,于合同约定期限到来时交货,并称由于时间紧迫检验证明还未拿到。服装厂急于拿回布料,又考虑到纺织厂多年的良好信誉,认为不会有问题,未仔细检验就接收货物,有关证明以后再取。服装厂用这批布料进行生产,但交货时已超过约定履行期10天。服饰公司在提货时发现质量问题,便拒绝接收。双方经过交涉同意30天后按质交货。服装厂另行购入合格布料进行生产,30天后按质按期向服饰公司履行。 请回答: (1)纺织厂在生产过程中掺假并向服装厂交付的行为是何性质?由此服装厂可向 纺织厂提出哪些要求? (2)服装厂能否以“服装厂不能按期履约是由于纺织厂未按规定履约造成,因此纺织厂应承担责任,并且此事件对服装厂来说属不可抗力,因此应予免责”为由向服饰公司提出抗辩?为什么? (3) 假设服饰公司在与服装厂订约前已和港方某公司签订一相同标的和履行期 限的合同,约定每迟一天向港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服饰公司与服装厂订约时,明确告知服装厂该情况,并要求其必须按期按质履行。现因服装厂的违约行为,服饰公司向其提出哪些要求最有利,为什么?服装厂最多向服饰公司支付多少万元? (4)假设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合同一周后,均发现对方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双方是否均可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 [答案] (1)该行为属于瑕疵履行。根据《合同法》规定,作为定作人的服装厂可以要求作为承揽人的纺织厂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不能。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这种情况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3) 服饰公司有以下几种选择:①要求返还定金。但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72万元。超过的部分无效,双倍返还应为144万元,加上无效的28万元,共应返还172万元。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天×36万×1%)=36万元。③要求赔偿损失。损失为服饰公司要向港方支付40天迟延违约金8万元。根据以上分析,服饰公司选择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和解协议(协议样本)

YOUR LOGO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和解协议(协议 样本)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both parties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which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专业协议书系列,下载即可用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和解协议(协议样 本) 说明:本协议内容的主要作用是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您有需要可以下载修改或直接打印。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一案(_____年______民终字第____号)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确认甲乙双方于_____________年下半年未发生_______加工业务,该业务系________、__________擅自以乙方名义与甲方达成的加工业务,__________、__________不是乙方的员工,业务过程中未得到乙方的委托授权,事后乙方已出具声明对无权代理行为拒绝追认。 2、甲方决定对该案撤回上诉,为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元,甲方向乙方出具相关收款发票。 3、双方无其它经济纠纷。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空调安装承揽合同样本

空调安装承揽合同样本 安装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规格把机械或器材固定在一定的位置上,对于空调安装承揽合同你又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空调安装承揽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空调安装承揽合同范文一 建设方:(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公司在城市干道及各生活区的户外终端设施安装工程达成一致,签订以下条款: 一.安装价格: 1.社区终端: 2.主干道终端: 3.整个承揽合同按每个终端的单价为结算价,该结算价包含:包工、包料、施工器械、运输、安装、相关税费。

二.安装要求: 1.施工期间,要求有安全警示和围栏等设置,确保施工安全,在安装结束后,方可撤出警示标志和围栏。 2.社区终端在安装完成后要进行场地恢复和清理工作。 3.主干道终端安装另包含电路的连接,要求电线采用国标2.5铜芯线,地下埋设部分必须套管处理。施工完成后,对于易于恢复的情况,乙方可自行恢复并清理场地,恢复难度较大的只负责清理场地。 三.工程安装期限: 由甲方分批提供终端,交付乙方后于一周内安装到位。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终端所需的电路****,处理与安装有关的来自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2.甲方有权对工程安装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3.甲方有权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切实认真执行。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按时保质的完成施工任务,若非发生不可抗力等意外事件,工期发生延误,必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即每延误一天,缴纳1000元违约金。 2.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毁等一切意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六.付款方式: 甲方按完工批次结算(以十台为结算基础)支付给乙方,经甲方工程验收后付款。(乙方银行信息:) 七.其它事项: 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遇不可调节的纠纷,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空调安装承揽合同范文二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 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中央空调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由于二者的相似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须。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换句话说,在纷繁复杂的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调整,或对某一利益的保护,因此通过成文法赋予了相关一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有名合同。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其实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

承揽合同案例

承揽合同案例 原告:兴达通公司 被告:恒万实业公司 2011年3月22日,兴达通公司与恒万实业公司第九项目部签订《北京市承揽合同》,约定兴达通公司为恒万实业公司承揽的66318部队项目进行施工。施工项目及单价为:浮雕外墙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22元,一层仿石漆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50元;结算方式为:进场施工7天完成全部柔性腻子,付总款的30%,工程完成合格后付到总款的80%,年底付15%,保修二年期满付5%;兴达通公司自行提供材料;交付方式及期限为:工地现场交付;工期为:浮雕外墙施工3月28日开始施工,4月25日完成。仿石漆施工5月3日开始,至6月15日完工。李铁宝代表恒万实业公司第九项目部签字,并加盖恒万实业公司第九项目部公章,崔静书代表兴达通公司签字,并加盖兴达通公司公章。 合同签订后,恒万实业公司预付工程款20 000元。兴达通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牛建元、刘秀花,由后者组织工程队负责施工。 2011年4月27日,恒万实业公司因现场施工人员讨要工资,垫付27名工人工资共计:39000元。现场施工人员收到工资后,从施工现场撤离。工人撤离后,恒万实业公司另行将仿石漆施工承包给第三方。 2011年8月19日,李铁宝就浮雕外墙工程向兴达通公司出具结算单,确认兴达通公司实际施工面积2241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22元,合计49302元,保修款为49302元的5%,即2465.10元。结算款项尚未支付。 个人分析: 重点信息请见黄色标记内容 本案的焦点问题如下: 1、是否可以恒万实业公司第九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2、双方合同是否生效 3、兴达通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牛建元、刘秀花是否合法 4、实际施工人员是否可向恒万实业公司讨要工资 5、李铁宝向兴达通公司出具的结算单是否有效 焦点问题分析: 1、2两问与《钢铁买卖合同纠纷》前两问情况相同,详细见该案例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3、首先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有承接该项工程的相应资质,我国法律禁止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且兴达通公司与牛建元、刘秀华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属于分包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本案亦应查明恒万实业公司承揽的66318部队项目是否仅包含浮雕外墙施工以及一层仿石漆施工。如果仅为此两项,被告属于转包其承接的工程,转包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转包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4、兴达通公司与恒万实业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兴达通公司与牛建元、刘秀花存在合同关系,恒万实业公司与牛建元、刘秀花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恒万实业公司与牛建元、刘秀花以及二人组织的施工队伍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恒万实业公司无义务向牛建元、刘秀花及其工人支付工程款。恒万实业公司垫付的工程款产生何种法律效力,需要进一步讨论。(貌似有跨级支付工程款的相关规定,本次未查到。如无规定,是否可做无因管理处理,待进一步研究)。 5、关于李铁宝出具的结算单的效力,分析服下:(1)如合同明确约定了项目负责人为李铁宝,其负责范围包含签署结算单,则该单证有效。 (2)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则可根据双方往来的合作习惯推定。如在双方的合作过程中李铁宝一直作为签证人或主要签证人,且恒万实业公司并未告知对方其公司内部分工,则李铁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 一、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 二、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 三、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 四、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 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 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都不能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时,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在案例中原来合同约定并未要求双重搪瓷,由于双重搪瓷本身就容易发生爆瓷现象,卖方应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如果要变更也可约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和爆瓷比率。也可以要求延长交货期,给卖方有时间试验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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