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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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5篇)

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5篇)

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5篇)第一篇: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号原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2号楼08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盛邦联合(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B座702室。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客户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马道口3-6-504。

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2号上地科技综合楼B座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恒通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阳恒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金中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阳恒通公司诉称,2005年3月,我公司与金中恒公司签订“金中恒MP3展柜”制造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中恒公司委托我公司承做“金中恒MP3展柜”设计及安装工作,工程期限是2005年3月23日至3月26日;工程费用总额为3.74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款的50%(即18700元),乙方将制作成品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验收后须支付乙方的工程总款45%(即16830元),余款即工程总款5%(1870元),甲方应于收到货品六个月之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履行了义务,于合同约定日期完成了展柜的设计及安装工作,但金中恒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后期工程款。

根据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第2款规定,甲方如不能在所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工程款,甲方应付违约责任。

甲方须支付后期工程款的10%违约滞纳金,每迟延10日,违约滞纳金增加1%,乙方有权追究因此带来的一切相关损失。

承揽合同案例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承揽合同案例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承揽合同案例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承揽合同案例纠纷案例分析报告基本信息甲方:某公司地址: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乙方:某律师事务所地址:XXXXXXXX执业证号:XXX联系电话:XXX合同签订日期:XXX合同金额/收费方式:XXX案例分析某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十天内为某公司代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但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的材料,导致案件被法院驳回。

纠纷分析甲方认为乙方未依约履行合同,未按时完成任务,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乙方则认为公司未给予足够的配合,不能完成该任务。

合同条款1.各方身份甲方:某公司乙方:某律师事务所2.权利和义务甲方:向乙方委托办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支付报酬。

乙方:代理办理案件,负责案件的一切事务。

3.履行方式和期限乙方应当在十天内提交案件相关材料,履行完任务。

甲方则应当配合乙方完成任务。

4.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依约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5.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各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6.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各方签定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项条款是可执行的。

结论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得知合同中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但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交案件相关材料,致使案件被法院驳回,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各方在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甲方(委托人)与乙方(承揽人)签署了一份承揽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安装一套太阳能系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因此拒绝支付尾款。

此时,乙方认为其已完成工程并符合约定标准,要求甲方履行付款义务。

由此,双方陷入合同纠纷。

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XXX公司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乙方:名称:XXX公司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三、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委托人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系统,并支付相应费用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达到约定标准的权利。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履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期限:在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项。

违约责任:未按照要求支付工程款项的话,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的损失。

乙方身份:承揽人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系统,并获得相应费用的权利;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项的权利。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系统,并达到约定的标准;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并接受甲方验收;维护工程质量。

履行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期限: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违约责任:未按照要求完成工程或工程质量不达标,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由此引发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该合同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明确各方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支付工程款项。

如一方未履行其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遵守合同的约定,并且如果合同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执行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其他该合同应该由双方充分讨论并制定,确保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出现纠纷。

屋顶防水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屋顶防水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屋顶防水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老张有个老房子,屋顶老是漏水,就像个水帘洞似的。

他寻思着找个专业的人来做屋顶防水。

这时候呢,就遇到了小李,小李说自己做防水工程可有经验了,保证把老张的屋顶整得滴水不漏。

两人一拍即合,签了个屋顶防水承揽合同。

合同里大概写了施工范围啊,就是整个屋顶;工期呢,一个月;还有工程款,总共是一万块钱。

二、纠纷产生的原因。

# (一)工程质量问题。

1. 漏水依旧存在。

一个月后,小李说工程完工了。

老张高兴地付了钱,可没过多久,下雨天来了,老张发现屋顶还是漏水。

他那个气啊,就像吹气球一样,一下子就鼓起来了。

老张觉得小李根本就没把活儿干好,这一万块钱花得太冤枉了。

2. 施工材料不符。

老张找了个懂行的朋友来看看,朋友发现小李用的防水卷材质量好像不太对劲儿,和合同里约定的品牌不太一样。

这就好比你去饭馆点菜,要的是红烧肉,结果上来的是水煮肉,还不好吃。

老张觉得小李这是在偷工减料,不诚信。

# (二)工期延误。

1. 额外的维修时间。

因为屋顶漏水,老张又找小李来修。

小李说修可以,但是得再给他点时间。

这就导致老张本来计划好的房屋内部装修也得往后推,给他造成了不少麻烦。

老张觉得小李不仅没按时完成防水工程,还给他带来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损失可不止一点半点。

# (三)工程款支付争议。

1. 未完成合格工程却要求全款。

小李觉得自己按照合同要求做了,虽然有点小问题,但也花了不少力气,所以老张应该付全款。

老张却认为,工程都没做好,凭什么付全款呢?就像你买了个次品,还得付正品的钱,哪有这个道理?这两人就为这一万块钱争得面红耳赤的。

三、解决纠纷的过程。

# (一)自行协商。

1. 各执一词。

老张和小李先自己商量。

老张说:“你这活儿干得不行啊,我不能给你全款。

”小李反驳说:“我都按照合同做了,可能就是有点小意外,你得理解。

”两个人谁也不让谁,就像两只斗鸡似的,协商根本没个结果。

# (二)第三方调解。

1. 专业评估。

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案例

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案例

案例一:劳务合同【案情简介】王师傅受雇于李工头,从事电焊工作。

双方约定,王师傅在工地上工作,报酬为200元/天。

后来,李工头将大棚棚头的焊接工程分包给王师傅,双方约定报酬为350元/个,干不好保底200元/天。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师傅的劳动工具由李工头提供,王师傅在用工过程中受李工头管理,故认定王师傅与李工头之间成立劳务关系。

分析:本案中,王师傅受雇于李工头,从事具体工作,报酬按天计算,且工作过程中受李工头管理,符合劳务合同的特征。

案例二:承揽合同【案情简介】张屋主因房屋漏雨,委托张三找工人换瓦,相关事宜由张三安排照看。

张三联系李四,要求其找人换瓦,报酬按大工200元/天、小工120元/天计算。

李四邀约组织李大伯等四人为张屋主安装树脂瓦,李大伯在作业过程中从房顶坠落死亡。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屋主与李四等人形成劳务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本案中,张屋主委托张三找人换瓦,李四组织李大伯等人完成工作,李大伯在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

法院认定张屋主与李四等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李四作为接受劳务一方,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三:承揽合同【案情简介】小花雇佣小锅为其新房装修,承揽瓦工活部分。

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间内小锅将瓷砖、地砖粘贴好后,由其进行验收,合格后支付约定的价款。

小锅在铺砖前的准备工作时,不慎从阳台坠落摔伤。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锅所从事的是房屋装修中的瓦工工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由于小锅不具备相关专业的资质,双方未签订书面的装修协议,装修材料、装修范围由小花确定。

分析:本案中,小花雇佣小锅进行装修,小锅按照小花的要求完成工作,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由于小锅不具备相关资质,且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故法院认定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总结: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在法律性质、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加工承揽合同十大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十大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十大案例案例一:“定制礼服的乌龙”小王要参加一个重要的晚宴,于是找了一家知名的裁缝店定制礼服。

双方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小王详细描述了自己想要的款式、颜色和尺寸。

可是等拿到礼服的时候,发现颜色完全不对,是那种很刺眼的颜色,跟自己要求的低调奢华差了十万八千里。

裁缝店却辩称是按照小王当时选的色卡做的,但是小王拿出合同副本,上面明确写着颜色的具体名称。

因为裁缝店的失误,小王没能穿着满意的礼服参加晚宴,裁缝店不得不承担违约责任,退还了小王的定金并且赔偿了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因为小王觉得这个事情让他在社交圈里很没面子)。

案例二:“木雕大师的瑕疵品”一位收藏家委托一位木雕大师制作一个精美的木雕佛像。

合同里规定了要用特定的木材,并且佛像的面部表情、手势等细节都有详细要求。

大师在制作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偷偷换了一种稍微次一点的木材,而且在佛像的手部雕刻上也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精致度。

收藏家来验收的时候,一眼就看出来了问题。

大师还想狡辩,说这只是一点小瑕疵不影响整体。

但是收藏家坚决不同意,按照合同要求,大师不仅要重新制作,还得赔偿收藏家因为延迟交付而造成的其他损失,比如预定的展示柜空着产生的租金损失。

案例三:“广告招牌的大麻烦”一家小商店的老板和一家广告制作公司签订合同,制作商店的招牌。

老板要求招牌要足够坚固,能抵御一定的风力,并且灯光要明亮均匀。

结果招牌刚挂上去没几天,一场不算大的风就把招牌吹得摇摇欲坠,而且有一部分灯光还不亮了。

广告公司来检查,发现是他们在安装的时候没有固定好,而且使用的灯泡质量也不过关。

小商店老板要求广告公司立刻整改,并且因为这几天招牌的问题影响了生意,要求广告公司赔偿相应的营业额损失。

广告公司一开始还不情愿,但是看到合同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楚,只好乖乖照做。

案例四:“印刷错误的宣传册”某公司要参加一个大型的展会,于是找了一家印刷公司印刷宣传册。

合同里规定了宣传册的内容排版、纸张质量、印刷颜色等。

承揽合同背靠背条款案例

承揽合同背靠背条款案例

承揽合同背靠背条款案例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的承揽合同李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经理,王某是一位建筑设计师。

李某希望王某能为他的公司设计一栋办公楼,双方达成了一份承揽合同。

李某同时也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背靠背合同,要求张某在王某完成设计后进行承揽施工。

在合同中,李某与王某明确规定了承揽合同的条款,包括项目的具体要求、设计费用、工期等。

李某与张某也规定了背靠背合同的条款,要求张某在合同生效后的30天内开工,并在指定期限内完工。

由于某些原因,王某在原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设计。

李某感到十分困扰,因为按照合同的规定,他必须要承担与张某违约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李某与王某及张某进行了协商,并修改了背靠背合同的条款。

根据修改后的条款,如果王某无法按时完成设计,李某可以延长张某的工期,以便他有足够的时间来完成施工。

李某也要求王某支付额外的赔偿金,以弥补由于设计延期造成的损失。

最终,王某顺利完成了设计,张某也按时完成了施工。

双方都很满意地结束了这次合作,并没有发生纠纷和争议。

案例二:公司A与公司B的承揽合同公司A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公司B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子产品包装的公司。

公司A希望由公司B来为他们生产一批电子产品的包装盒。

双方达成了一份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了背靠背合同的条款。

根据背靠背合同的规定,公司A负责提供产品的具体要求和规格,以及包装的数量和交付期限。

公司B则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包装,并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公司A。

在生产的过程中,由于公司A提供的产品规格有所变动,导致公司B无法按照原定的计划进行包装生产。

公司B通过与公司A进行协商,修改了背靠背合同的条款。

根据修改后的条款,公司A同意支付额外的费用作为对公司B的补偿,用于购买新的包装材料以适应产品规格的变化。

公司B也同意延长交付期限,以确保最终能按照新的要求完成包装任务。

经过双方的努力,公司B顺利完成了包装任务,并按时交付给了公司A。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确保在出现纠纷时能及时解决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事件及分析报告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事件及分析报告

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事件及分析报告一、案例事件。

# (一)事件背景。

甲是一位小型婚庆公司的老板,他的公司主要承接婚礼的策划、布置等业务。

乙是一个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郎,他与甲的婚庆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甲的婚庆公司将负责乙婚礼的场地布置,包括舞台搭建、鲜花摆放、灯光音响设备的安装调试等,总费用为5万元,乙需在婚礼前一周支付3万元预付款,婚礼结束后的三天内支付剩余2万元。

# (二)矛盾产生。

1. 布置不符合预期。

婚礼当天,乙到达婚礼场地后发现,舞台搭建的造型和之前甲给他看的设计图有较大差异,一些原本应该是粉色系的鲜花被换成了白色系,这与乙和他的未婚妻所期望的温馨浪漫的风格不符。

灯光效果也没有达到合同中约定的那种绚丽多彩的程度,音响在播放过程中还出现了短暂的杂音。

乙非常生气,觉得甲的婚庆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2. 费用支付争议。

尽管如此,乙还是在婚礼结束后支付了3万元,他认为按照目前的布置效果,最多只值这个价钱。

甲则认为,虽然存在一些小问题,但整体上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工作,乙应该按照合同支付剩余的2万元。

甲强调,鲜花颜色的改变是因为当天市场上粉色系鲜花供应不足,为了不影响婚礼的正常进行,只能选择白色系替代,并且在婚礼前已经尝试联系乙告知这个情况,但没有联系上。

对于灯光和音响的问题,甲表示是一些意外情况导致的,而且这些小问题并没有影响婚礼的正常进行。

# (三)协商无果。

1. 甲多次找乙协商,希望乙能够支付剩余款项。

甲说:“兄弟啊,我们也不容易,虽然有点小瑕疵,但整体婚礼还是顺利进行了呀,你就把剩下的钱给我吧。

”2. 乙则回应:“你还好意思要钱?你看看那舞台,那花,还有那音响,和我们说好的根本不一样,我没让你赔偿就不错了,还想要钱?”双方各执一词,协商陷入僵局。

二、分析报告。

# (一)合同履行情况分析。

1. 婚庆公司(甲)的责任。

从合同的角度来看,甲作为承揽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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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0年2月25日,大连铭阳公司与无锡凯灵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合同及技术协议》。

合同约定大连铭阳公司向无锡凯灵公司购买镀铬手工生产线一套,总价108万元(含17%税价)。

技术协议明确约定钢槽衬钛槽体部分镀铬槽需要衬2mm厚度的钛板。

2010年2月24日,大连铭阳公司给付无锡凯灵公司32万元预付款,无锡凯灵公司于2010年6月3日完成设备定作。

随后向向大连铭阳公司开具了价税总额为108万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年6月28日,大连铭阳公司到无锡凯灵公司进行了预验收,合格后,给付无锡凯灵公司32.8万元(总价款的30%),于2010年11月15日向无锡凯灵公司出具了安装电镀设备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

事后,因大连铭阳公司未能付清设备尾款,无锡凯灵公司于2012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大连铭阳公司支付剩余价款4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2012年6月,大连铭阳公司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决无锡凯灵公司退货并返还货款64.8万元及利息,后因管辖权原因被移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12月,因大连铭阳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而作撤诉处理。

2013年9月,大连铭阳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无锡凯灵公司按约定重作并更换镀铬槽,否则赔偿损失50万元,于2013年12月撤诉。

2014年6月,大连铭阳公司再次以相同诉由起诉。

(二)主要争点
1.公司代表现场验收合格出具的书面意见是否有效?能否形成有效交付?
2. 不符合规定的方式、期限的标的物质量异议的通知是否有效?(三)法院裁判
1.驳回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8800元(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大连铭阳镀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案例评析
(一)法院确定该案的争点正确
1.承揽合同主要理论
首先,必须明确承揽合同的性质。

承揽合同专章规定在《合同法》第十五章。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时,除了一般要素外,标的物是承揽合同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

标的物定作的意愿是承揽合同签订的前提,标的物的制造、验收、检验的相关规定是承揽合同条款中的重中之重。

当今社会,存在的承揽合同一般都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尤其是涉及案件中类似的大型生产设备的承揽合同更是汗牛充栋。

在具体的实践中,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当
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具体准确地写明定作物的名称、项目、制造标准、原材料供应和使用、检查验收、检验标准及异议处理等相关条款,这些条款必须要达到清楚明确的标准,不能模糊使人产生歧义。

其次,在实际案例中,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即受合同条款的约束。

就产品质量问题,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并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检验、收货、发出异议通知等。

但是,由于标的物的特性,合同约定的合理检验期限应具体分析而定,可以使用质保期的形式。

因此,案例中,大连铭阳公司与无锡凯灵公司约定了质保期为一年是合法有效的,大连铭阳若有质量异议,应当在质保期内提出,否则,争议一旦产生,很难确定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

2.案件争点确认的必要考量因素
所谓争点,即“争论的中心”。

在司法的范畴内考虑争点,它是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焦点,是纠纷产生的核心问题。

法院在解决案件时,首要的就是,确定具体案件的争点。

首先,法院在确定争点时要坚持程序公正、结果公正及保障诉讼效率的原则。

其次,法院在确定争点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

必须充分考察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明确当事人的利益追求,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以便能更好的找到问题、解决问题。

最后,法院应将确定争点的任务贯穿在整个诉讼程序的始终。

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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