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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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例本案中,甲方为某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为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双方就一住宅小区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的具体内容、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且部分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面对这一情况,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中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则认为工程延误和质量问题并非完全由自己一方造成,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变更频繁、材料供应不及时也是导致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在多次协商未果后,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延期交付及质量缺陷导致的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了确认,随后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通过现场勘查、专家评估和证人证言等方式,法院查明了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定乙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同时也注意到了甲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和配合不足。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摊。

乙方因其施工延误和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甲方也因管理不善和配合不力承担一定的责任,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此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不仅展示了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的一般处理流程,还强调了合同履行中双方责任的明确划分。

对于承建方而言,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工期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对于委托方而言,也需要提供必要的配合和管理,共同推进工程的顺利完成。

通过这起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关键在于合同的明确约定和双方的诚信履行。

在签订合同之初,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合理设置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小问题积累成大纠纷。

承揽合同_工程_案例(3篇)

承揽合同_工程_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建筑工程行业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

在此背景下,承揽合同在建筑工程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

本文将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为例,分析承揽合同在工程实践中的应用。

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某住宅小区项目2. 项目地点:某市某区3. 项目规模:占地面积约100亩,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

4. 项目业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 承揽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承揽合同签订1. 合同类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 合同内容:(1)工程范围: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的土建、装饰装修、安装等施工内容。

(2)工程工期:合同工期为24个月。

(3)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执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4)工程造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亿元。

(5)付款方式: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后支付相应款项。

(6)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工程实施过程1. 施工准备阶段(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编制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了施工方案、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

(2)组织施工队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组建了专业的施工队伍,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等。

(3)材料设备采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及时采购各类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

2. 施工阶段(1)土建工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土建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装饰装修工程:在土建工程完成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施工队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包括墙面、地面、门窗、水电等安装。

(3)安装工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安装工程,包括管道、设备、电气等安装。

西安法院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西安法院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西安法院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在西安呢,有这么一件事儿。

老张开了个小工厂,专门给人家做那种定制的金属工艺品。

小李呢,是个做礼品生意的小老板。

这两人就凑一块儿签了个承揽合同。

老张这头呢,按照小李给的设计图,吭哧吭哧地开始做那些精美的金属工艺品。

合同里说好了啊,交货日期、工艺要求、还有价钱啥的都写得明明白白。

老张心里想:“这单做完,能赚一笔呢。

”可是啊,到了交货的时候,小李却皱起了眉头。

他觉得有些工艺品的细节和设计图不太一样,虽然大体上看着还行,但他就是觉得差点意思。

这下好了,小李就不愿意按照合同上的全额付款了,说要扣一部分钱。

老张一听就急眼了:“我可是按照要求做的啊,这些小差别不影响整体的美观和使用啊。

你要是扣钱,我这辛苦不都白费了?”两人就这么争来争去,互不相让,最后闹到了西安的法院。

在法院里啊,老张把自己制作的过程详细地说了一遍。

他说自己在制作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原材料供应的小问题,但都尽力按照最接近设计图的标准做了,而且还提前跟小李的手下打过招呼,他们也没说不行啊。

小李呢,就拿出设计图,指着那些他觉得有问题的地方,一个劲儿地说不符合要求。

法官呢,就得仔细地看证据,听两边的说法。

法官心想:“这事儿啊,得讲个公平合理。

”于是,法官找来了专业的鉴定人员,去评估这些工艺品到底符不符合行业标准和合同要求。

鉴定结果出来了,大部分工艺品确实是符合要求的,只是有少数几个小地方有轻微的偏差,但并不影响整体的质量和使用价值。

法官就根据这个结果开始判了。

法官说:“老张呢,在制作过程中虽然遇到了些小困难,但整体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

小李呢,不能因为这点小问题就扣太多钱。

不过老张也有不足之处,所以要在总金额上稍微扣一点,作为对小李的一点补偿。

”最后啊,这个案子就这么解决了。

老张虽然少拿了一点钱,但也觉得还算公平,毕竟没有亏太多。

小李呢,也接受了这个判决,觉得法官还是考虑到了他的一些诉求。

这西安法院审理的这个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啊,就告诉咱,签合同的时候得仔细,出了问题要合理解决,可不能自己想咋来就咋来,还是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啊。

承揽合同质量不合格判决案例

承揽合同质量不合格判决案例

承揽合同质量不合格判决案例老张是个挺有想法的小老板,他开了一家古色古香的茶馆,想要一些特别的木质桌椅来装点店面。

于是呢,他就和当地一个小有名气的木工老李签了个承揽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桌椅得用老榆木做,样式要古典大气,而且做工得精细,不能有瑕疵。

老李拍着胸脯保证,这都不是事儿。

然后就开始动工了。

可是等桌椅送到茶馆的时候,老张一看就傻眼了。

说好的老榆木呢,看起来有些地方的纹理根本就不像,而且做工也很粗糙,有的地方甚至还有毛刺,这古典大气的样式也被做得四不像。

老张那个气啊,感觉自己的茶馆美梦被老李的劣质桌椅给砸了。

老张就去找老李理论,说这质量可不行啊,你得给我重做或者退钱。

老李却不认账,说这就是按照合同做的,可能有点小问题,但不影响使用。

老张心想,你这不是睁眼说瞎话嘛。

没办法,老张就把老李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张把合同拿出来,还拿出了当初给老李看的桌椅样式的图片,作为证据。

法官仔细看了看这些证据,又去查看了那些桌椅的实际情况。

很明显,这些桌椅在木材的选用、做工精细程度以及样式方面,都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法官就问老李,你怎么解释这些问题呢?老李还在那强词夺理,说什么木材可能有点混淆,但质量也还过得去之类的话。

法官严肃地说:“合同就是双方的约定,你既然签了字,就得按照合同来履行。

现在这桌椅明显质量不合格,这是违约行为。

”最后呢,法院判决老李要承担违约责任。

要么按照合同重新给老张制作合格的桌椅,并且要承担老张因为桌椅不合格而导致茶馆延迟开业的一部分损失;要么就退还老张支付的所有费用,并且赔偿老张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承揽合同里,质量是个大问题。

签了合同就得好好履行,不然就得承担后果。

就像老李,想蒙混过关,最后只能是自食恶果啦。

有个姑娘小美,要结婚了,那可是满心欢喜地找了一家据说很有创意的婚纱店定做婚纱。

婚纱店的老板小王和小美签了承揽合同,合同里说会用最好的蕾丝、丝绸等材料,根据小美的身材量身定制,婚纱上的珍珠装饰得手工一颗颗缝上去,要精致又华丽。

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例如下: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签订《防水施工合同》,原告石某某作为承包方,被告夏某某作为发包方。

原告在合同尾部承包方处签字,被告夏某某在合同尾部发包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

合同首部发包方处手写有:某建设工程公司,并在合同首部及尾部发包方处均盖有"某建设工程公司某老年养护院某医养大楼项目部专用章"椭圆形印章。

原告石某某分别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夏某某微信转款18000元、30000元。

后原告石某某以被告夏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承揽合同案例经典10个

承揽合同案例经典10个

承揽合同案例经典10个
1. 2012年,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中标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高铁
项目,总金额达到220亿元人民币。

2. 2006年,法国能源集团中标新加坡能源局的清洁能源项目,总金额达到10亿美元。

3. 2018年,中国长江电力集团中标巴西能源公司的水电项目,总金额达到50亿美元。

4. 2015年,美国波音公司中标美国国防部的军用飞机项目,
总金额达到300亿美元。

5. 2010年,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中标中国光大银行的企业用车
项目,总金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

6. 2019年,韩国三星重工公司中标阿联酋国家石油公司的海
上石油钻井平台项目,总金额达到20亿美元。

7. 2008年,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中标美国纽约市的出租车替换
项目,总金额达到5亿美元。

8. 2013年,英国BP石油公司中标澳大利亚能源公司的天然气开发项目,总金额达到30亿澳元。

9. 2016年,印度塔塔集团中标英国政府的通信设备更新项目,总金额达到5亿英镑。

10. 2011年,意大利建筑公司中标迪拜政府的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总金额达到100亿迪拉姆。

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典型案例

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典型案例

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典型案例劳务合同典型案例案例一:小区保安老王的故事老王在一个小区当保安,和保安公司签的是劳务合同。

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小区门口站岗、巡逻,检查进出车辆。

有一天,小区里一辆豪车被划了,车主特别生气,就找物业闹。

物业呢,转头就怪保安没看好。

老王觉得很委屈啊,他说:“我按照劳务合同里规定的,定时巡逻了,而且我站岗的时候也没看见有人划车啊。

”按照劳务合同,老王的工作主要是维持基本的秩序,像这种意外情况,不能全怪到他头上。

经过调查发现是一个调皮的小孩不小心划的,还好有监控作证,老王才没被冤枉扣工资。

这个案例就说明劳务合同里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是多重要,不然员工很容易被莫名甩锅。

案例二:家政阿姨李姐的遭遇李姐在一家家政公司工作,和客户签了劳务合同去做家庭保洁。

有一次,客户要求李姐擦窗户外面,李姐觉得太危险了,就拒绝了,说劳务合同里没写这个内容。

客户很不高兴,说:“你不擦我就不给钱。

”李姐也很刚,她就拿着劳务合同给客户看,上面明确写着只负责室内清洁。

后来家政公司也出面协调,说按照合同办事,如果客户额外要求危险的工作内容,得加钱并且提供安全保障措施才行。

这个事儿就体现出劳务合同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武器,不能让雇主随意增加不合理的工作内容。

案例一:老张的木工活老张是个老木工,手艺特别好。

有个客户找他做一套实木家具,他们签了承揽合同。

合同里详细写了家具的样式、尺寸、用什么木材,还有交货时间。

老张就开始精心打造这套家具,可是做到一半的时候,木材价格突然涨了不少。

老张心想,这可亏大了,就想和客户商量加点钱。

客户说:“咱签的承揽合同啊,价格都定好了,这风险得你自己承担啊。

”老张没办法,只能咬着牙继续做。

最后老张按时交了货,虽然没赚到预期那么多钱,但是也明白了承揽合同里风险承担的规则。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承揽人在签承揽合同的时候得考虑好各种风险因素,不然遇到像材料涨价这种情况就只能自己扛着了。

案例二:服装店的招牌制作有个新开的服装店老板找了一家广告公司做招牌,签了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一、案情简介某年某月,甲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与乙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承揽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发包人的办公楼工程项目。

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始了工程的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方案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加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和工程价款发生了变化。

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了工程价款的调整请求。

然而,发包人却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为由,拒绝支付承包人提出的调整后的工程价款。

承包人多次与发包人协商无果,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发包人支付调整后的工程价款。

二、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问题,法院认为,由于设计方案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加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和工程价款发生了变化。

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发包人提出了工程价款的调整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发包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调整后的工程价款。

法院还认为,发包人拒绝支付调整后的工程价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调整后的工程价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1.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设计方案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加等情况,导致工程进度和工程价款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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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案例
假设服饰公司在与服装厂订约前已和港方某公司签订一相同标的和履行期限的合同,约定每迟一天向港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服饰公司与服装厂订约时,明确告知服装厂该情况,并要求其必须按期按质履行。

现因服装厂的违约行为,服饰公司向其提出哪些要求最有利,为什么?服装厂最多向服饰公司支付多少万元?(4)假设服装厂与纺织厂签订合同一周后,均发现对方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双方是否均可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答案](1)该行为属于瑕疵履行。

根据《合同法》规定,作为定作人的服装厂可以要求作为承揽人的纺织厂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不能。

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并且这种情况不符合《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3)服饰公司有以下几种选择:①要求返还定金。

但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72万元。

超过的部分无效,双倍返还应为144万元,加上无效的
28万元,共应返还172万元。

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10天×36万×1%)=36万元。

③要求赔偿损失。

损失为服饰公司要向港方支付40天迟延违约金8万元。

根据以上分析,服饰公司选择要求服装厂赔偿损失最为有利。

服装厂最高应向服饰公司支付8万元损失10万元定金=18万元。

(4)①纺织厂在此情况下不
能直接解除合同,但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方可解除合同。

②服装厂作为定作
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解题思路]本题中第(2)、(3)、(4)问都是很有备考应试价值的试题,应予重视。

[法理详解](1)依《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类的合同,承揽人应按照定
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但在本案中,作为承揽人
的纺织厂在纯毛原料中擅自掺入了混纺成分,属交付的工作成果
质量不合格的行为,构成了瑕疵履行,依法应承担《合同法》第262 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约责任。

当事
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这就是合同效力的相对性规则。

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第
三人原因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另外,依《合同法》第117 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而本案中服装厂所主张的理由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
成要件,依法不应免责。

(3)
本案是完整的存在“三金”(违约损害赔偿金、定金、违约金)责任的案例。

那么,作为权利人的服饰公司应如何选择适用以上
责任呢?那就看各种责任金额的大小了。

首先看定金责任。

本案中定金金额超出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限制,故10万元“定金”
中仅有72万元为定金,另外28万元可抵作价款,或由服装厂负责如数返还给服饰公司。

现服装厂违约,其应承担的定金责任为72万元×2=144万元。

再看违约金,本案违约金为迟延履行违约金,而非概括式违约金,故本违约金的适用与因其他违约形式而引起的违约责任并不矛盾。

但不能与同样因为迟延履行而致的其他违约责任并用。

该违约金金额为10天×36万×1%/天=36万元。

再看违约损害赔偿金,本案中服饰公司与服装厂签约时已告知其与港方的合同,故服饰公司的违约金损失应为服装厂所预见。

依《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服装厂对此应负赔偿责任。

该违约损害赔偿金金额应为2000元/天×(10天30天)=8万元。

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本案中的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金都是基于迟延履行而发生的,故不可累加并用。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予以增加。

具体到本案中,违约金可提高至8万元。

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金时,不能再适用定金罚则,但服装厂已收到的10万元定金应予原价返还,那么8万元10万元=18万元,故服装厂最高应向服饰厂支付18万元。

(4)依《合同法》第68条、69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有两个阶段,首先可以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在对方拒绝提供担保且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的,不安抗辩权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在第一阶段,不安抗辩权人纺织厂是不能直接解除合同的。

但服装厂作为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享有随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268
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所以应注意,第(4)问实际上暗含着以上两层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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