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中国人的厌讼情结及其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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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厌讼吗?--对传统观念的另一种思考

中国人厌讼吗?--对传统观念的另一种思考

中国人厌讼吗?--对传统观念的另一种思考
王华胜
【期刊名称】《池州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2(016)001
【摘要】中国民众在心理上并不存在厌恶诉讼的传统,对诉讼的规避乃是统治者压制诉讼的结果,造成统治者压制诉讼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对无讼理想的、追求人性等级论、义利观以及法律工具论.
【总页数】5页(P41-45)
【作者】王华胜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学院法学院,6100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东方人"厌讼"吗?--对当代中国、日本低诉讼率现象的分析与思考 [J], 余军
2.中国人“厌讼”心理的历史分析 [J], 冯霞
3.法治及其制度性条件-对厌讼思想的另一种法理学思考 [J], 邓林俊昌
4.法治及其制度性条件——对厌讼思想的另一种法理学思考 [J], 邓林俊昌;
5.泛讼与厌讼的历史考察——关于中西方法律传统的一点思考 [J], 何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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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

这一思想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一、无讼思想的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先秦时期。

古代中国注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鼓励人与人之间的和解与合作。

在这个背景下,无讼思想逐渐形成并深入人心。

其次,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注重公序良俗和人伦关系。

儒家强调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和忠诚、孝悌等美德,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强调和平、和谐的观念。

儒家经典中的许多观念也与无讼思想相契合,如“和为贵”、“和而不同”,都强调了和平共处、互谅互让。

二、无讼思想在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在古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重民间纠纷的和解,二是强调官府的调解和仲裁。

在古代社会中,由于交通不发达、信息不畅通等原因,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往往通过民间和解来解决。

各地有许多民间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在争端发生时能够及时介入并给予帮助。

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斡旋等方式,寻找共同的利益点,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基于无讼思想的和解方式,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升级,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古代的官府也非常注重调解和仲裁。

官府在一些案件中起到了公正裁决的作用,也尽可能地采取和解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官府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也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

三、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诉讼程序仍然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其重要的价值。

首先,无讼思想符合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中国人是否“厌讼”的历史考察

中国人是否“厌讼”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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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法 天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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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是 否 “ 厌 , 的历 史考察



要 在 对 于古代 争端 解决机 制 的研 究 中, 厌讼似 乎成 了不 言而喻 , 人人 皆知 的特征 , 成 了广 为认 同的一种 概括 。 然而 ,
如 果我们放 弃 用 当今 理论 或术 语去 剪裁 古代 社会 的做 法时 , 会 发现 对诉 讼 的规 避 完全是 文化 、 制度 、 经济等 社会 客观 因素 造成 的 , 中 国古代 民众在 心理 上并 不 “ 厌讼 关键 词 厌讼 避 讼 原 因 法 治 作 者简 介 : 李密 , 华 东政 法 大学 。
中图分类号: D 9 2 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1 0 0 . 0 2
以至 “ 伤 和气 ” , “ 花 钱” , “ 丧 身亡家 ” 或“ 始谋 不 臧” 。显然 官府 对

古 人是中 已经被 部分 学者 按照 当今 的理论或 于 民事 “ 细故 ” 持“ 非必 要 诉讼 ” 的态度 。以上 记载 只能表 明为 政 并不 能说 明平 民百 姓是 术语一 致地 定义为 “ 不喜欢 依据 国家法律 提请 国家机 关解决 自己 者 的一种意 识形态 导 向—— 不鼓励 诉讼 ,
是 笔者 持这 种观 点 的原 因。 第一 , “ 厌 讼” 的 说法不 具逻 辑性 。虽然 有 史料记 载 , 许多可
虑诉 讼保护 了这 个利 益的 同时会 不会 导致 其更大 利益 的损 失 。 分析 至此 , 片面认 定 中国古代 民众 存在 厌讼 心理— — 即 “ 不

无讼

无讼
无讼
词语
01 理念概述
03 成因分析
目录
02 本质 04 现代思考
“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 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甚至它还在广 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简言之,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 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理念概述
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文化理念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 征。据历史考证,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他是“无讼”论的奠定人和倡导者。同时,他曾经宣布其执政目 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另外儒家典籍记载,尧舜之世,便是一个无讼的世界,而舜本人就是 一个息讼止争的高手。同时,清人曾说:“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帮不责人之争,而但讼其曲直。” 可见,古代中国人对诉讼之冷漠,他们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
孙子也说,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所以诉讼跟战争都是到万不得已的情况才能使用,遇到矛盾首先 主要还是调解。
成因分析
无讼理念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在古代中国的形成和发展存在许多有利条件,而这些诸多因素 又催化了无讼理念在古代中国的农耕文明方面,古代中国的国家政权具有农业特性;农业型文明土壤导致了农业型政治、法律的重季节、应 天顺时的特征;农耕生活方式使法制相对简单或单纯;农耕文明的稳定性也深深地影响了中华法律传统。这两方 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诉讼的减少。
⒉小农经济和重农抑商的经济因素
小农经济社会对农业的重视是有目共睹的,而对商业和商人极端仇视。例如,《史纪·平准书》记载: “(汉初)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一、“无讼”思想的产生春秋旧中国时期,百家争鸣,但其中最有影响的道家、法家和儒家对待狱讼的态度却大致相同,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所谓“自然”,就是要人们“无为”,反映在诉讼上即是“使民不争”。

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因此,无论是争罪还是争财,都应为世人所不耻;而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见素报朴,少私寡欲”,如此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从而实现其“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

由此可见,道家的无讼思想与其学派的整体基调相一致,带有明显的消极颓废色彩。

相比之下,法家的无讼思想则是非常激进的,和道家的无为主张相反,法家主张应积极而为,法家奉行重刑主义,重视法的执行应用,同时广泛地运用赏罚二柄为作为其促进社会向前发展的手段。

赏不遗匹夫,刑可及大夫。

法家如此作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法令滋彰,也不是为了使民众乐于使用法令的尺度来衡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恰恰相反,法家重法、重刑的目的是定分止争。

法家同样将不争视为社会人际和谐的前提。

法家主张:“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

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由此可见,法家与道家一样,同时倡导无讼无刑,只是法家采用的是与道家南辕北辙的“以刑去刑”的途径,即所谓的“重刑小过,小过不犯,大过不来”,“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虽然道家和法家都对使民“不争”持赞同态度,但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却是儒家的创始人孔子。

其弟子有子将无讼论进一步阐述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

可见一个和谐融洽的大同世界也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其中无讼便是孔子总结出的这个理想境界必备的特征,儒家提出的达到无讼的途径不同于道家的“无知无欲”以及法家的“小罪重刑”,儒家是以其“仁、义、礼、智”为基点提出了“以德化刑”的途径。

中国古代健讼之风与息讼机制评析

中国古代健讼之风与息讼机制评析

中国古代健讼之风与息讼机制评析龚汝富“珥笔健讼”是明清方志和官书吏训中常常用来形容地方恶俗的惯用语。

自北宋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健讼现象即已普遍存在,南方地区表现尤其突出。

到明清,一方面官府务限、限字、限告等禁讼措施纷纷出台,官吏们处理过的大量判词、批词、息词已成为文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民间讼师教唆词讼的秘籍广为流传,私家保存甚至刊印有关讼案文献者比比皆是。

晚清何刚德在《客座偶谈》中,认为民间讼源不外“酒色财气”四字为诱饵,而尤以财色为祸根。

但奸情受害人耻于兴讼,其恶果往往却又不止于讼,“十命九奸”即是名训。

因此,健讼的主旨是图财,既包括山场、粮田、墓地、房屋等有形财产,也包括谱牒、承继和婚姻等其它无形的财产权利,而以田产之讼为最。

在聚族而居的乡村社会,平常邻里之间的口角细故都可能成为讼端,但更多的涉讼却是围绕着个人乃至家族的财产权利而进行的。

健讼表现形式多样,清初黄六鸿《章鸿鹿饬禁刁讼并访拿讼棍示》把它归结为三种恶人告状:“一种倔强之徒,见理不明,好刚斗胜,略有小事以出头告状为才能;一种贪恶之人,意想诈人,遇事生风,讦私扬短,未告则放风薰吓,已告则使党圈和,不遂其欲,叠告不已;更有一种教唆讼棍,心实虎狼,迹同鬼域,原无恒业,专哄平人告状。

”其实,仔细研究明清大量的禁讼文约,可知民间健讼不外两类:其一是棍徒无赖式的扛帮硬证,屡结屡翻,缠讼公堂。

所以,清代王有光《吴下谚联·死干证》反复强调,诉讼一定要抓住“亲手笔迹,用印契票”等死干证,否则“邻佑居间人等”活干证一有反复,刁讼即起。

另外是由谙习法律的讼师指点,严格依照律例成规来进行诉讼。

如明代婺源讼师觉非山人《珥笔肯綮》中常备的二百多份讼状都根据律例六部程式分列清楚,这既便利索状之人有针对性地选择,同时对各类诉状措辞也有很大的差别,以利于随机应变。

可见,健讼既有缠讼不决的一面,也有依法不断进行合理诉求的一面,切不可混为一谈。

贱讼:中国古代法观念中的一个有趣逻辑

贱讼:中国古代法观念中的一个有趣逻辑清人崔述说:“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

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

传曰饮食必有讼”。

“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故不责人之争,而但论其曲直。

”1 这是古代中国人对诉讼现象极为难得的冷静的客观的认识或评价之一例。

绝大多数古代中国人对诉讼的态度并没有这般豁达、公正。

鄙视、厌恶诉讼活动,一直是古代中国文化观念的典型特征之一。

作为社会发言人的士大夫们的言论,典型地反映了这一事实。

对于古代中国士人来说,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

据说在远古圣王的时代,即“王者之世”,人们道德高尚,“耕者皆让畔(田界),民俗皆让长(利益冲突时让利于长者),”2 “天下晏然”、“刑措不用”,简直没有什么争讼。

后来,不知何故,“世道衰微”,“礼崩乐坏”,“朴以(而)厚”的民众变得“巧以伪”3了。

这才有了可恶的愈演愈炽的争讼。

因此,在古代中国人眼中,“讼”特别是打官司就成了不光彩的同义语。

古人在说到诉讼行为及其参与者时,常常要加上明显含有贬义的前缀或后缀词,以示鄙弃。

如“滋讼”、“兴讼”、“聚讼”、“讼棍”等等便是。

特别是“滋讼”之“滋”尤为刺眼:“滋”就是“故意挑起事端”、“惹是生非”之意。

一字之缀,厌恶之情溢于言表。

正因如此,“讼师”、“讼棍”、“好讼之徒”等简直可以译为“道德败坏之徒”:“讼学”、“讼术”、“讼辞”等简直可以译为“卑鄙伎俩”、“害人之术”;而“滋讼”、“兴讼”、“聚讼”、“健讼”、“好讼”、“包揽词讼”等等几乎成了“干坏事”的同义语。

正因如此,古人才一再倡导“止讼”、“息讼”、“贱讼”、“去讼”、“无讼”;官吏们才会把“辨讼”、“决讼”、“断讼”不仅仅看成是日常公务,而且看成是维护道德的大事业。

“贱讼”观念在中国始自何时,不得而知。

春秋时期的邓析事件,大约是迄今所知的最早的贱讼证据之一。

邓析,这位中国最早的“律师”,就是被视为卑鄙可恶的小人而遭杀害的,其主要“罪行”,就是帮助老百姓打官司并收取一定报酬。

浅析古代中国的无讼思想

内蒙古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古代中国的无讼思想学生姓名:杨光学号:200541202234专业:法学班级:2005级2班指导教师:张万军讲师目录摘要 (I)Abstract (I)引言 (1)第一章中国传统“无讼”思想概述 (1)一、“无讼”的涵义 (1)二、无讼思想产生的根源 (2)(一)社会根源 (2)(二)政治根源 (2)(三)思想文化根源 (3)第二章无讼思想的表现形式 (4)一、无讼思想在政治统治层面的具体表现 (4)二、无讼思想在社会民众心理层面的具体表现 (5)三、无讼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6)第三章对无讼思想的评价 (7)一、无讼的消极意义 (7)(一)无讼思想不利于法律信仰的形成 (7)(二)无讼思想造成个人权利意识淡薄 (8)二、无讼的积极意义 (8)(一)无讼思想可令“法治”更加完善 (8)(二)无讼思想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9)第四章无讼思想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制度的影响 (10)一、建立人民调解制度的意义 (10)二、当代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浅析古代中国的无讼思想摘要“无讼”的观念最早始于孔子,他曾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孔子的无讼思想是通过听讼达到消除争讼的目的,通过利用法律达到消除法律的目的。

这表明了儒家期待的是个没有争端,天下大同的和谐社会。

现如今中国工业化、城市化、陌生化发展迅速,但农村有着8亿人口的现实却告诉我们,“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仍然是二十一世纪国人重要的生活模式,传统的无讼思想仍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

本文拟在分析无讼思想的涵义、产生根源和具体表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治发展的情况,对无讼思想加以阐述。

关键词:无讼思想和谐社会调解制度Simply Analyse the Thinking of Litigation of the Ancient ChinaAbstractThe "Non-litigation" concept first started from Confucius, who ever said:"As to the Judge of litigation, I have the same opinion with others, and the purpose of it is realizing Non-litigation" The thinking of Non-litigation of Confucius is achieved through the judge of litigation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elimination of litigation, and through the use of law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the elimination of the law. This shows that the Confucian is looking forward to a Datong World of no dispute and harmonious society.In contemporary China, despite industrialization, urbanization, defamiliarization is developing rapidly, the reality that the rural area has a population of 800 million tells us that"see the rise of bow sight" social acquaintance is still an important way of living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people, and the thinking of traditional Non-litigation still has a profound ideological and social basis. 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the meaning of litigation, the causes and the basis of specific performance, also combin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is elaborating the thinking of Non-litigation.Key words:Thinking of Litigation Harmonious Society Mediation System引言中国古代在解决纠纷上,向来追求无讼是求,恕让为先的至高境界,儒家思想中的和谐伦理思想便是其产生的根源。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形成原因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启示

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形成原因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启示作者:何肖洁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4年第11期[摘要]诉讼作为最能展现争议双方激烈对抗的争议解决手段和大量综合运用法律、体现立法思想的法律程序,不得不说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浓重缩影。

我国“厌讼”的传统诉讼观念形成有着思想、经济、制度上的原因。

文章通过分析传统诉讼观念的成因,以古为鉴,思考如何强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树立公众的环境诉权意识。

[关键词]诉讼观念;厌讼;公益诉讼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某种事实以及支持着该事实的思维架构如果是某一历史阶段的某一社会所特有的,或者说即使不完全是特有的但特别显著地表现出来的话,就可以说这种东西不是自然本身而正是文化。

在这个意义上,对于所谓法来说具有核心般意味的社会事实就是诉讼的形态。

”诉讼作为最能展现争议双方激烈对抗的争议解决手段和大量综合运用法律、体现立法思想的法律程序,不得不说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浓重缩影。

因此,通过研究中国传统社会诉讼观念的形成原因,以古为镜,思考当今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以获得几点启发。

一、中国传统诉讼观念概述及形成原因分析(一)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厌讼美国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在其发表的《乡民社会与文化》一书中,将一个社会上层的贵族、士绅、知识分子所代表的主流文化或者社会中的上层精英文化,称之为“大传统”,而将一般社会大众,特别是乡民或俗民所代表的生活文化,称之为“小传统”。

按雷德菲尔德的理论,一个国家法律文化中的诉讼观念也应是一种“二元”结构,即由大传统的诉讼观念和小传统的诉讼观念共同构成的。

中国古代社会,无论是统治阶级、上流社会还是乡民文化,都透露着厌讼、耻讼的诉讼观念,甚至将“无讼”作为社会理想,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密不可分。

所谓厌讼,就是一旦发生纠纷,纠纷双方不喜欢、不愿意求助于诉讼手段解决,或是对诉讼有着极为负面的评价,甚至引以为耻。

一些古代社会关于打官司的谚语就流露出中国传统社会深刻的厌讼观,如:“冻死莫当盗,气死莫告状”、“一争两丑,一让两有”、“人命官司两家穷”、“衙门府底赔杯酒,赢得猫儿卖了牛”、“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衙门从古向南开,就中无个不冤哉”等等。

我国古代无讼理念探析

我国古代无讼理念探析【摘要】“无讼”是传统诉讼理念的核心力量和价值目标,作为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其产生具有深刻的根源。

无讼理念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历史包袱是相当沉重的,并且由于历史惯性力的作用,这种诉讼理念仍对我们现今的理念和行为模式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其也影响着我们今天整个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关键词】无讼理念法治传统法律文化我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传统诉讼理念。

其中“无讼”是传统诉讼理念的核心力量和价值目标,作为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其产生具有深刻的根源。

无讼理念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历史包袱是相当沉重的,并且由于历史惯性力的作用,这种诉讼理念仍对我们现今的观念和行为模式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其也影响着我们今天整个法治现代化的进程。

本文试通过现代法治视角分析“无讼”这一贯穿我国诉讼制度史的传统诉讼理念。

一、我国古代无讼理念概述“无讼”是存在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价值理念及人类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属于精神和理想的范畴。

古代中国人追求自然界的和谐进而追求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这样的“和谐”在社会关系领域里必然体现为“无讼”。

老子又具经典名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这一著名论断表明,在其看来,天地人,一切有生命和无生命的事物都是和谐统一的宇宙的组成部分,决定世界安宁和人的幸福的是和谐。

和谐不仅要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应该是和谐的。

为了实现这种和谐,关键在于“使民不争”“天道本和谐,因此人道亦平和,倘有人涉身于冲突,那必是偏离了人道,偏离了人之所本的天道”。

因而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人与人之间相争相讼,是对和谐世界的破坏,而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无争无讼才是最重要和美好的。

孔子这番话是古代中国人“无讼”理想的经典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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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中国人的厌讼情结及其成因
首先我们应该先明确“厌讼”不代表“无讼”。

许多学者在分析厌讼观产生的原因时经常表述为:“由于崇尚无讼,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厌讼、贱讼,以至讼师一类的职业,在中国古代是为人们所鄙弃的。

”其实无讼与厌讼是两码事,无讼指的是没有诉讼,是一种客观事实。

而厌讼指的是讨厌诉讼,是一种主观上的一种状态。

厌讼不代表无讼,同样,无讼也不代表厌讼。

另外最重要的是,无讼只是一种理想社会的蓝图,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其所要表达的是百姓的纠纷尽量全部从道德层面解决,从而达到官府衙门没有诉讼的目的。

依靠宗法或者行业组织来解决纠纷究竟算不算是讼呢?何为讼?引用一学者的观点:“讼”有两种意思。

一是作名词解释,代为案件,依据为《周礼》中的‘争罪曰狱,争财曰讼’。

二是作动词讲,意为解决纠纷的途径。

由于中国“家国一体”的结构,传统中国的家法族规一般将宗族裁判作为官府审理的必经前置阶段,故将此解释为‘依据官方规则并提请官方组织来解决’。

从这个角度来看,包括传统中国民众向宗教、行会在内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组织提交纠纷均可以被视为一种“典型的诉讼”。

笔者非常非常同意此观点,但大多学者写关于中国人的厌讼情结这方面的文章都是基于讼是指到官府衙门去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

我也从这方面来写吧,因为鄙人见识短浅,尚不能驾驭此观点。

成因:
一、自然原因
古代中国因其幅员辽阔、相对封闭的内陆自然环境,文化自成一体,有利于形成中华民族特有的对内凝聚力、包容性等特性。

在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华民族中,又不断的吸收、融合其他的民族,从而保持种族的长期稳定性,对中国拥有强烈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对注重血缘关系以及家国宗族的认知产生很深的影响。

二、社会经济原因
稳定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对人们的安土重迁和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思想有深刻的影响。

虽然小农经济需要顺应天时,看天吃饭,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但从整体上来说其稳定性仍占主要部分,尤其与游牧业相比,其稳定性更不用说了。

另一方面,这种生产方式是男耕女织的形式,其延续主要依赖耕作技术的总结和生产经验的积累,因此男性在家庭生活中的贡献占得比重较大,所以造就了中国古代社会中男性长者始终居于尊贵或者优越的地位,“男尊女卑”的观念始终存在并不断强化。

以家庭为本位的宗法等级社会结构,讲究身份等级,注重血缘亲疏。

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更多的是熟悉的人之间的纠纷,况且还有“家丑不可外扬”之说,家庭里的不光彩的事说出去不仅是对个人有不好的影响,更多的是影响家族的名声和荣誉。

尤其是在儒家思想成为中国传统思想的正统思想之后,儒家极力推崇“无讼”,所以他们更倾向于内部解决而不是通过衙门。

另外若有些人想通过衙门来解决,古代还有‘卑幼不得告尊长,女婢不得告主人’等限制性规定。

这些都是对中国人厌讼情结形成的积极因素。

中央集权与专制的政治体制,官方是主张息讼的。

梁治平教授说:“在中国,从孔夫子到明清时代的皇帝们,两千多年过去了,那种‘必也使无讼’的态度不见有丝毫的改变”,“在中国的历史上,这样的理想固然不曾实现过,但是人们也从来没有放松过实现这一目标的努力,这不是因为大家相信曾经有过一个合乎这样理想的社会,更是因为在当时人的心目中,这样一种理想还有着形而上的依据,人道源自天道,而天道是自然而且和谐的。

”我国古代的政治体制强有力的控制与管领力对中国人厌讼情结的影响可谓是最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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