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及定金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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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1、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2、定金的担保作用的体现: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对那一方均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3、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

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4、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比如说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了,守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条款。

一般来说,守约方总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经济利益的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

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在合同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够保障合同的履行,还能够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对我国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定金的概念及法律性质1.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性: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立,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

(2)预付款性:定金是合同履行前支付的,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3)双务性:定金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具有双务性。

2. 定金的法律性质(1)债权性:定金属于债权的范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2)担保性: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属于担保法的范畴。

(3)从属性:定金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也无效。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定金的规定《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定金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定金合同在交易活动中越来越常见。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具有保证合同履行、赔偿损失等作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定金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定金法律纠纷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定金20万元,余款在货物交付时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交付货物,但乙公司始终未予履行。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1. 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定金应当一次性支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由于乙公司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定金。

2. 赔偿损失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了损失,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定金。

定金相关法律规定(3篇)

定金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定金,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成立前或者履行前,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额。

定金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保障合同履行、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详细阐述我国定金相关法律规定。

二、定金的法律性质1. 担保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合同履行。

当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若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有权依法主张定金返还或赔偿损失。

2. 证明性质:定金的存在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于证明合同成立具有一定的作用。

3. 结算性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定金可以作为结算手段,减少结算环节,提高交易效率。

三、定金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四、定金的数额1. 法律未作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 法律有规定:法律对某些合同中的定金数额有明确规定,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

五、定金的交付与收受1. 交付:定金应当实际交付,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货币形式交付,也可以约定以实物形式交付。

2. 收受: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出具收据,证明定金已经收受。

六、定金的效力1. 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返还定金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解读之定金条款

《民法典》合同编实务解读之定金条款

二、操作要点
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收取什么名称的款项都是可以的,不违法。只不过, 如果收取的是“定金”,就必须按照定金的法律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收取 的是其他名义的款项,就按双方约定来处理。
二、操作要点
试想一下,如果你是强势方,有权收取对方一定款项作为合同的担保,站在 强势方的立场考虑,能够实现的最好效果,是否应该是:对方违约时你有权没 收对方款项,你方违约时你最多原款奉还?因此,有经验的法律人,不会盲 目相信那些普法文章,一味见到“订金”就修订为“定金”,而是应该将注 意力集中在“订金”的设计用途上,考虑如何站在当事人立场为其争取利益 最大化。
一、新法变化
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 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 立或者生效。 但是,《民法典》修改了上述司法解释,在第586条第1款明确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 定金时成立。
一、新法变化
第三,解决了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不符时,效力如何认定的争议。 以往司法实践实务当中,对于实际交付定金和约定不符的情形,到底视为合 同变更还是违约,容易产生争议。 为此,最高院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一、新法变化
二、操作要点
但是,如果我们将款项改名为“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 订金、承诺金、预留费”等其他名称,甚至任性地取名为“欢喜金”,又当 如何呢? 最高院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 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对于定金的规定

合同法对于定金的规定

合同法对于定金的规定“订金”则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以下就是的合同法对于定金的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合同法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

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

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买受方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要分清自己交纳的到底是“订金”还是“定金”,做到心中有数。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xx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卖房子交定金写那个订字

卖房子交定金写那个订字

卖房子交定金写那个订字卖房子对方交定金时一定要写“定”字,因为如果写“定金”的话,对方不要房了是不退的,如果卖方不卖给对方了的话是双倍返还的,如果写“订金”的话,那对方不买了卖方是要退还的。

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主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5条第三句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制度旨在担保债权的实现,其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主要体现于上述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上。

依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或者履行合同之前,可约定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的担保,并依照上述规定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1.不同类型定金的罚则适用第一,违约定金。

所谓违约定金,是指若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其不能向收受定金一方主张返还该定金。

质言之,违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违约的赔偿金,其与违约金均具有间接强制债务履行的效力,且通常兼有证明合同成立即证约定金的作用。

关于违约定金的适用,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依此,该条不仅规定了违约定金的适用条件,而且但书部分对例外情况亦作了规定。

概言之,仅当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即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适用定金罚则,而在其他轻微违约情形下则不可适用定金罚则。

第二,成约定金。

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我国《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依此,有观点认为,该种情况下定金的交付既是主合同的生效要件,也是定金合同自身的生效要件,倘若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则定金合同不能生效。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有哪些法律规定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有哪些法律规定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有哪些法律规定企业经营过程中免不了要签订合同,然而很多人在碰到“定金”和“订金”时仍然是傻傻分不清。

今天本人就告诉您如何区分。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但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如果合同能履行则可冲抵货款,如果给付一方不履行合同,仍可要求如数返还。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区别:一、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具有担险性)。

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三、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与“订金”混淆。

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留点神哦!关于定金的分类介绍1 、订约定金购车定金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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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所谓定金罚则,是指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其适用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需要有定金的实际交付。

因为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如果定金没有实际交付,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担保法
第六章定金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
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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