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适用 人格权课件 李永军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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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第1单元 第1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第2框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件部编版选择性必修2

高中政治第1单元 第1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第2框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课件部编版选择性必修2

知识点 三 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 (1)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_社__会__评__价_。 (2)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__侮__辱___、诽谤等方式侵害 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__荣__誉__称__号___,不得诋毁、贬损 他人的__荣__誉___。
式对乙实施了名誉侵权。
2.简述人身权的内容。 提示:依据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 产生的身份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核心素养•提能力
议题㊀
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
议题导引
杨某今年14周岁。现在,她是某城市职业中专的一名学生,而在8 个月前她却是一家农药厂的童工。由于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刚刚“上 班”才一个月的她,就因为有机磷中毒而住进医院。
(4)依法保护 ①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__父__母___决定其姓名,成年后有权自己决 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__法__律__、__法__规___的规定。 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 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__姓__名__权___加以保护。
3.个人信息 (1)必要性:个人信息与__隐__私__权___密切相关,受到法律保护。 (2)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 个人信息的,应当_依__法____取得并确保__信__息__安__全___,不得非法以收集、 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方式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3)保护的意义:法律明确保护个人信息,对于保护自然人的人身与 ___财__产__权__利__、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格权

人格权

梦露在地铁出风口上拍的照片
• 梦露生前4位摄影师的后裔 和梦露遗产的最后继承人之 间发生了冲突。诉讼结果将 决定谁将拥有这位性感女神 相关照片的获益权。
小鱼:《梦露肖像权之争愈演愈烈》,新浪网: /x/2006-05-06/10321073379.html
•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专 门就精神损害赔偿保护人格权的整 体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这个司 法解释被业界称作是“中国人格权 司法保护的第二个里程碑”。
第二节 人格权的权能
一、控制权 二、利用权 三、有限转让权 四、适当处分权
• 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 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 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 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 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 ) 2011年卷三单选第24题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生命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
1、生命安全维护权; 2、司法保护请求权; 3、生命利益支配权。
二、健康权
•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护自己的 生理机能正常活动的人格权。健康权 是以生命权为前提和基础的人格权。
• 健康权的内容: 1、身体机能健康的维护权; 2、劳动能力。
三、身体权
•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持身体组织完 整并自主支配其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 “赵C赢了官司”,在社会上引起 轩然大波。更有人表示要效仿赵C, 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回姓名权。此前, 全国其他地方一些诸如“周 E”“胡D”等姓名,都被公安机 关拒绝登记。
• 2008年6月,月湖分局向鹰潭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4-05《民法学》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4-05《民法学》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章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二、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
第四编 第五章
信 用 指民事主体享受并支配其信用及其利益的人格权,或者说是自然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所具有的经济活动及其能力的良好评价所 享有的权利。信用属于名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与一般名誉权侵权有如下不同:
客体不同 侵权主体不同
《民法学》
第一节 名誉权概述
一、名誉
第四编 第五章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 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1024条第2款
《民法学》
第一节 名誉权概述
第四编 第五章
名誉权的客体不包括名誉感
名 誉 感 指的是民事主体自身内心的情感或自我评价。
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通常为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名誉感的侵害往往只是损伤受害 人的内心感受,并不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
自然人依据先前的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各级人民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 党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等。
公正评论
《民法学》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第四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一、文艺作品的名誉权侵权
相关的家庭成员。
《民法学》
第二节 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四编 第五章
二、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抗辩
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包括合理使用、依法行使权利以及公正评论
受害人的同意和第三人的过错等也可成为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合理使用,前提是消息来源具有权威性 依法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有合法的授权或者法律依据 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能够作为侵害名誉权抗辩事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民法总论全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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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 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行为。 2.事件/自然现象。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
民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在什么地 域内适用。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 为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 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
(三)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指民法适用于哪 些人之问题。就自然人而言,原则上,我 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人,包括我 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从历史和比较法的观点看,对自然人权利 能力的开始时间有“阵痛说”、“断带 说”、“独立呼吸说”、“受孕说”、 “父亲承认说”等学说和立法例。我国采 用“活着出生”的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 准,实际上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
例外:①“特留份”:在分割遗产时,应保 留遗腹子(即胎儿)的继承份额。②结婚的权
(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 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公平原则ຫໍສະໝຸດ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时,诚实不欺诈 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

第三章 人身权 民法总论

第三章  人身权 民法总论
2020/10/18
•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 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 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 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 二、人格权发展历史 • 主体从特殊到一般 • 内容不断扩大 • 保护方法日益完善、科学
2020/10/18
第三节 身份权
一、配偶权 其内容主要包括同居权、忠诚权、扶养权及协助权等。上 述权利也可以称之为义务。违反其中的某些义务,应当承担精 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亲权 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对其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身份权。其内 容包括:抚养教育权、财产管理权、惩戒权以及姓名设定权、 住所指定权、法定代理权、民事行为补正权等。 三、亲属权 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 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
2020/10/18
•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 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 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 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2020/10/1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山西省委支 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 (1999年11月 27日 [1999]民他第32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1999]晋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刘兰祖诉山西日报社、 山西省委支部建设杂志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请示报告 》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贾卯清和刘兰祖合谋侵 吞公款的行为已经有关纪检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贾 卯清相应的党纪处分,山西日报社和山西省委支部建 设杂志社(以下简称支部建设杂志社)将相关事实通过 新闻媒体予以报道,没有违反新闻真实性的基本原则 ,该报道的内容未有失实之处,:属于正常的舆论监 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和本 案的具体情况,山西日报社和支部建设杂志社的行为 ,不构成对刘兰祖名誉权的侵害。

民法学总论教学课件

民法学总论教学课件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变化。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 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 系归于消灭。例如,债务的履行、抵销、提存等 都会导致债的消灭。
04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原因包括完 成使命、解散、破产等,终止 程序需依法进行清算和处理相 关债权债务关系。
05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 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 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民事 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 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
VS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其中主 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 利益等;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 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课件

民法总论-课件

民法总论第一讲民法导论一、民法的内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概念的反思1、民法的功能是否仅限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确立的权利难道仅仅在市民社会具有的意义吗?2、将民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平等主体,是一种过时的观念,其不能解释国际法的公法属性。

如今,已经不再以主体之间是否平等作为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

(三) 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注意:由于立法技术的安排,形式民法中有些内容可能不属于民法的范畴;而其他部门立法中也可能有实质民法的内容。

(四)民法内涵的演变:从市民法到市民社会的法1、罗马法上的民法的内涵民法在罗马法上是指罗马市民法,指适用于罗马市民的全部法律的总称,相对于万民法而言。

2、近现代民法的内涵受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划分思想的影响以及法律部门划分的影响,近现代民法不再具有罗马法上民法的含义,而是专指关于市民社会的法。

二、民法的性质:私法(一)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

1、利益说(罗马法采用)2、主体说3、隶属说目前比较有力的理论是新主体说,即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方是以主权者的身份参与。

应该讲,随着时间的迁延,哪些法属于公法,哪些法属于私法已经在人们的心中有了前见,而且这些前见往往会反过来影响人们的认识。

注意:关于实际法律生活中的公法与私法区分,与其说是理论的问题,毋宁说是一个传统和习惯的问题,而这种传统和习惯的形成往往是多重标准作用的结果。

(二)法国与德国对私法的不同理解。

法国法采取的是罗马法利益说的标准,因此其私法不仅包括民法,还包括刑法、诉讼法等(该学说尚需考证)。

德国法采取的是主体说,因此,其私法仅指民法和商法。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

在近现代,区分私法与公法的意义主要在技术方面而非价值方面。

在私法领域以私法自治为原则,法不禁止即许可。

在公法领域,对于公权力的行使以法定为原则,法不授权即禁止。

在价值方面两者是统一的,都是强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公权力的控制。

民法总论2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为中心PPT课件

民法总论2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为中心PPT课件
■ 物权法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争议: 《物权法》第49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
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本法规定 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 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2020年11月15日
2. “人”作为整体不能作为交易对象,但是人体 的一部分:“器官”和“血液”可以成为特殊民事 法律关系的客体。
身权的客体 • 有价证券:担保物权、继承权等的客体
2020/11/15
•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三/1)
•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财产所有关系
社会事件虽然是由人引起的,但是与具体的 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2020/11/15
(二)行为
• 当事人有意识地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 系的活动。
• 1、合法行为 • 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 2、违法行为 • 3、其他行为
2020/11/15
〖小结〗
民事法律关系
变动
主体 内容(权利义务) 客体
意义在于区分:“一般意义上的物”(离开人的主观 意识而客观存在的现象)和“法律承认的物”:“法律承 认的物”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承载着民事主体所追求的利益,是权利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020年11月15日
二、民法上的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物”是民事主体(人)以外的事物。
1. 划分动物和人的区别;
律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
•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问:你对你的电脑享有所有权,那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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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一、法律漏洞的概念
法律漏洞是指法律对于某种应当由其规范的社会现实生活 类型没有规范或者规范不完整的状态。 (漏洞是指“实然”不及“应然”标准的状态) (一)违反计划 违法计划:是指立法者对生活现实应当规范而未加以规范 的情形。 (二)不圆满性 在法律适用中通过对法律的解释,尚不能找到对某种法律 应加以规范的社会生活的明确而可以适用的答案时,则法律被 认为具有“不圆满性”。 1、立法政策或者技术上的缺陷 这种缺点基本上可以改进,或者不改进也能起到规范的 作用,即能给要处理的社会生活提供清楚的答案,但若不能便 有法律漏洞上的“不圆满”性存在。
第一章
民法的适用
第一节 法律解释
一、关于民法解释的一般概述 (一)关于民法解释的概念
1、广义的民法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学理解释、司法解释。 2、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民法所作的解释, 立法解释 具有普遍的效力,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学理解释(无权解释): ):学者依学理对民法规范的含义所 学理解释(无权解释): 作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效力,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因为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和含糊性,因此解释才 有可能和必要发生。这种解释发生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 决定权掌握在法官的手中。 我们这里讲的民法解释是指司法解释,我国民法的主流观 点也是如此。
(三)立法目的解释
1、当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从文义上看存在多重意义,而根据 体系解释后仍不能确定清晰含义时,应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何 种解释最适合立法者的目的。 2、如何确定立法者的立法目的 大多数人所认可的立法目的或意志才是我们找寻的意志。
(四)客观目的论解释标准
立法者借助于法律追求的目的,同时也是客观目的,以此 客观目的为标准所作的解释,即为客观目的解释。
(六)法律解释与法律行为解释的区别
1、解释的对象不同 前者解释的事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法律,后者是一种法律事实 2、解释的手段不同 前者法官可以对法律作出扩大解释后者不能,因为法官无权把 不是当事人意志的内容强加于他们。 3、解释的目的不同 前者解释的目的是解决法律的适用问题,后者解决的市事实的 澄清。 解释本身的效力不同 前者具有普适性,而后者只是针对个案,没有普适性。 关系人的地位不同 前者主要是站在受领人的角度,后者更多地遵循双方当事人的 角度。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受到的限制远远超过后者,要受到法 律基本价值、基本原则,伦理性,立法意图即法律理由的限制。 同时,在解释二者时也有相同之处,如文意解释、整体解释等
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外在的体系与内在的体系,外在体系指的是 依形式逻辑的规则建构的抽象、一般概念式的体系。此种体系 乃是许多法律,特别是民法典的体系基础。内在体系是由各种 位阶不同的价值原则所构成的价值判断体系。 体系解释方法主要是指法律外在体系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即 通过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被解释规范与其他规范,以及其在整 个法律中的位置来解释的方法。
(五)合宪性解释
在一个国家的实证法体系中,宪法为位阶最高的基本法, 代表了一个国家的基本价值取向,故对任何法律的解释必 须符合宪法,否则便会无效。以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为准 则而进行的解释为合宪解释。
四、各种解释标准之间的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这些解释标准各自在整个法律的解释中担 任不同的任务,发挥不同的功能,从而共同在协力下完成 发现法律的规范意旨的任务。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解释 是一个以法律意旨为主导的思维过程,每一种解释方法的 分量,虽有不同,但需相互补充,共同协力,始能获得合 理结果,而在个案中妥当调合当事人利益,贯彻正义的理 念。
(三)民法解释的基本问题
1、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即被解释的法律限于不清楚的 规定。 2、没有适当法律规定情况下的法律解释问题。 3、扩张解释问题,即法规的术语未变,但含义已经发生变 化。
(四)大陆法系民法司法解释的制度与理论障碍 及其消解
如今许多国家承认法官实际享有法律解释权,但从理论和制 度上说仍存在两大障碍: 1、大陆法系的“分权理论”阻碍了法官的司法解释权 大陆法系立法权与司法权严格分离的原则和制度不允许法官 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有缺陷,互相冲突或不明确的地方 进行解释,而是把这些问题都交给立法机关进行解决。
2、体系违反 主要指法律体系中存在矛盾,通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规范矛盾 规范矛盾,是在数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法律事实进行规 范,并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的情况下产生的。包括“可以化解 的规范矛盾”和“不可以化解的规范矛盾”,“可以化解的规 范矛盾”通常可以依竞合理论来解决,而“不可以化解的规范 矛盾”会形成“碰撞漏洞”只能通过法律补充的一般原则来填 补。 (2)价值判断矛盾 价值判断矛盾主要是指法律内在的价值取向的冲突,主要 包括以下几种: 1)碰撞式的价值判断矛盾,指两种法律事实基本相同, 但法律规范和法律效果却大 相径庭的现象。 2)类推适用式的价值判断矛盾,指对于十分类似的法律 事实,只规定其中的一类而未规定另一类的现象 3)目的扩张式的价值判断矛盾,指基于已有的规范的意 旨应贯彻于未规范的事实。 4)目的限缩式的价值判断矛盾,指基于立法目的,法律 规范的字义过宽过大,而应加以限制,但法律却未加以限制。
2、狂热的理论思潮对司法解释权的否定
狂热的理性主义认为,系统的法律应该是完整、清 晰、逻辑严密,而且要把法官的作用缩小到仅对事实适用法 律的范围,即所谓“法官自动适用”。我国为防止法官司法 解释权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被赋予司法解释权。
(五)影响民法解释的因素
法官的“先存理解” 1、法官的“先存理解” 对正义追求的“先存理解”既可能是引导法官作出司法解释 的有利因素,同时又是诱导法官依自己的想象来操纵法律、 超越法律的明确界限,以自己的正义观来替代法律标准的危 险因素。 2、法律环境的变化 任何法律均与时代有一种功能上的关联性,如果法律适用的 理由尚存,但事实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那么,就可以采用 扩张解释或者限缩解释的方法。 3、法律的稳定性要求 民法解释的稳定性也是相对的,当价值观或新的社会生活出 现时,司法解释也可能会发生变化。
三、法律漏洞的认定
台湾地区的学者黄茂荣教授认为,一个生活事实正义的被 评定为不属于法外空间的事项,亦即法律应该予以规范的 事项。那么如果法律对之无完全的规范,或者对之所作出 的规范相互矛盾,或者对之根本未作规范,或者对之作了 不妥当的规范,即可认为有法律漏洞的存在。
四、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一)类推适用
真正的漏洞是指法律对于应当予以规范的生活事实没有规 范;不真正的漏洞是指法律对于应当规范的生活事实未为 特别规定,即因缺少对一般规定的限制而形成的漏洞。
(四)公开的漏洞与隐藏的漏洞
公开的漏洞是指就特定案件事实,法律缺乏依其目的本应 包含的适用规则的情形;隐藏的漏洞,是指就特定案件事 实,法律从表面上看虽然包含适用规则,但该规则依其意 义与目的对该案件并不适用的情形。
科技的发展变化而引起的法律的不圆满性。
二、法律漏洞的种类
(一)认知的漏洞与无认知的漏洞 对于法律漏洞,如果立法者在立法时已经意识到但有意不 作规定,为认知的法律漏洞,反之为无认知的法律漏洞。 自始的漏洞与嗣后的漏洞 法律制定是已经存在的漏洞为自始的漏洞;法律制定 后才发生的漏洞为嗣后的法律漏洞。
(三)真正的漏洞与不真正的漏洞
二、民法解释的目标 民法解释的“二元化” (一)民法解释的“二元化”观点
“主管解释”,主管论认为,解释法律是对历史上立法者 的意志的探求。 “客观解释”,客观论认为,解释法律不能以历史上立法 者的意志为准,而应当以现实的规范意义为准。
(二)主观说与客观说的理论论战
包括主观说和客观说的理论依据和反对者的意见
(三)萨维尼与拉伦茨关于法律解释的主观与客 观结合理论
在德国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赞成解释目标是法律今日的目的, 主观解释是客观解释的辅助工具。在我国应该也赞成这种 观点,即仅以主观的方法难以达到最佳效果,应该在客观 解释的前提下,辅以主观解释。
三、解释的标准 (一)文义解释规则
1、文义解释的概念 文意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文义及 通常使用方式来解释法律之意义内容。 2、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 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法官探求法律规范意义的出发点, 故一切解释均起于文义;二是为解释划定界限。 3、文意解释的规则 法律的特殊语言用法优先于一般语言用法 今日之语言用法优先于立法当时的语言用法 交互澄清规则
(四)目的性扩张:法律文意所涵盖的案件类型,有 目的性扩张:
时衡量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显然过窄,以致不能贯彻该规范的 意旨。
(五)法益均衡:当法律所保护的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 法益均衡:
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在法律地位上的重要性如何做出衡量,然 后作出裁判。
五、法律漏洞的补充与法律解释
德国学者梅叶尔认为,解释主要是一个了解和澄清 的心智活动,透过解释使法律更接近于其基础的思想,而 认识的因素外尚需加进意志的因素来发现法律,则已经是 漏洞的补充了。 我国台湾学者黄荣茂认为,法律补充是法律解释的 继续性活动,法律解释的活动只能在可能的文义内为之, 而法律补充,则只能在可能的文义外为之。
概念:将一条法律规则扩大适用于一种并不为该规则所 1、概念 规范,但却被认为是属于该规则政策或者规范目的范围之内的 事实清形。 类推适用的法律基础在于:二构成要件在于法律有关的评 价重要点上彼此相类。出于对政策和正义的考虑,“相同的情 形应作出相同的处理”符合正义的主张。 类推的方法: 2、类推的方法 (1)确认某案件事实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为法律漏洞 (2)寻找类似的案例类型,探求其规范旨意,发现同一立 法政策和理由 (3)将类似的法律效果适用到未有规定的案例上去
二、民法解释的必要性
法规要作出司法解释,否则司法实践将无法适用,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法律用语的弹性。 1、法律用语的弹性。 法律经常的用语带有弹性的表达方式,在法律适用中,对 这些弹性概念或用语,就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 法律规范的排斥性。 2、法律规范的排斥性。 有时针对同一案件事实,有两个法条赋予彼此相互排斥的 法律效果,也需要解释。 理性的有限性及被规范的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性。 3、理性的有限性及被规范的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性。 任何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社会生活,如果一种社会生活没 有被法律规范所包容,那么就应当允许法官通过解释民法 而适用它。这已经属于法律漏洞的填补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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