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三篇

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三篇
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三篇

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三篇

篇一: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

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XX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七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第八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额房租。

第九条职工及其配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其提取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提取凭证和期限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卡。其配偶符合同时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二条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和首付款收据,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二)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四)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五)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六)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七)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八)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职工不能提供发票或收据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平方米价格按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造价计算。

职工或配偶在外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比照本地同等情况办理。

第十三条职工(配偶)应当从购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证明文件生效之日起一

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按照提取还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职工支付超过家庭收入10%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一)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二)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三)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的,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第十六条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后、男职工年满60周岁后,可持单位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应当保留人民币1元。第十七条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第十八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

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户口簿、《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在保情况确认表》。(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登记证》、《提取声明》。(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等。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还应当提供如下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一)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提供租赁证明、租金发票、《房屋所有权证》、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费发票等。

(二)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第二十二条不得用同一证明材料重复提取。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由他人代办的,除职工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外,代办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第二十四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XX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交所在单位核实,单位核实后在《XX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

第二十五条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XX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到管理中心各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理网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书面通知职工。准予提取的,职工持相关证明材料、《现金(转账)支票》和管理中心出具的受理回执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六条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八条因特殊情况需由单位代职工统一领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提供代领职工花名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职工按本细则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并在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二: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陕西省住建厅有关文件和《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配偶可以提取;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四)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共同债务人可以提取;(六)职工及配偶在XX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八)本人、配偶及家庭成员因病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以提取;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

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三)困难家庭孩子上学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第四条已办理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且无逾期的借款人及其共同债务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非销户提取。

第三章提取额度和申请时限

第五条属于本细则第二章第三条提取情形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六条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七条非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属于本细则第二章第三条(一)、(六)项的,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6个月缴存额;属于本细则第二章第三条(五)项的,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2个月缴存额;属于本细则第二章第三条(七)、(八)、(九)、(十)、(十三)项的,其账户内应保留至万元。

第八条购买商品房、单位出售的公房且无住房贷款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陕建发〔20XX〕176号文件),申请人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无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总价款。

有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人(产权人、借款人)、共同债务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在贷款前以购房原因提取时,应充分了解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关于贷款额度的具体规定,并合理计划提取金额,以免因公积金余额减少而对贷款额度造成影响。

第九条购买本市拆迁安置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协议签定之日起五年内(陕建发〔20XX〕176号文件),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购房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安置协议中规定的应补缴款项。

第十条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申请提取时限为自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产权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装修房屋实际支出。第十一条偿还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从贷款发放次月起,连续3个月无逾期的,借款人及共同债务人一年提取一次公积金,不超过一个年度还贷本息和,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第十二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直至贷款结清为止。夫妻双方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和。

第十三条职工租赁住房的提取额度: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时限:提取人应当自租房证明材料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

第十四条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疾病的,及时提取。本人、配偶及其家庭成员每年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医疗费用总额。

第十五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及时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家庭成员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出。

第十六条困难家庭孩子上学的,职工本人、配偶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支出,一年提取一次。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公积金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家庭成员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单位出具的证明。

他人代为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公积金提取经办人应当与委托人打电话核实。

第十八条购买商品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

网上备案的需提供查询方式,非网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章,或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二)购买现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购房发票。

第十九条购买XX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的公房,需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

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第二十条购买XX市行政区域内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XX市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如安置时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分房证明、财务费用结算表和缴房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下列之一: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正在办理中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一)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费用发票。(二)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户主的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及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相关费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一)男满60周岁、女满55(50)周岁的退休职工,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二)未达上述年龄,但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提取时需提供:退休证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五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残疾等级1-4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第二十六条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国内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或中心指定的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的定居公证书原件和护照、定居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偿还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债务人需提供身份证及本人银行卡。

第二十八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时需提供:借款合同及最近一期还款证明(是指有贷款银行签章的还款明细表或还款对账单;以现金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签章的最近一期现金缴款单;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

第二十九条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税务部门开具的租金缴纳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票据)。

第三十条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取时需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本人、配偶及其家庭成员因疾病的,提取时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当期医疗费用发票;非本人患病的提供由单位开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第三十二条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村、社区、单位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

第三十三条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时需提供:户口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提取时需提供:死亡证明(包括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需加盖公章);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户口簿等),继承权公证书或受遗赠公证书。

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申请领取。两人或多人具有继承权的,委托其中一人办理提取手续,并提供由公正机关加盖公正印章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户籍信息证明、户口迁出证明等)。

第三十六条困难家庭孩子上学的,提供入学通知书、户口簿、专用凭证。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三十七条职工提取公积金时,需持身份证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申请提取。经办人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提交复核人复核无误后,提交资金权限人确认,将提取资金转入与提取人的银行卡账户。

第三十八条因职工死亡及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资金确需转入非本人银行账户

的,提取人需持身份证及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直接到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申请提取,由管理部主任审核签字。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相关部门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公积金账户的转移

第四十条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工作变动;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第四十一条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暂封存管理。新单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四十二条转入单位在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由职工或转出单位经办人到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

转移时提供以下材料:职工身份证;填写转移申请表(需注明转入单位全称、转入单位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

第四十三条转入单位在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外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的,由职工或转出单位经办人到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

转移时提供以下材料:职工身份证;转入单位所属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开户证明(需注明转入公积金中心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帐号、职工姓名、个人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由单位办理的需提供转出单

位经办人身份证。

第七章相关名词解释

第四十四条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第四十五条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第四十六条大修住房:是指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大修住房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大修住房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第四十七条家庭成员:申请人及配偶、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父母及岳父母、子女及儿媳、女婿、孙子女及外孙子女、抚养赡养的其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第四十八条疾病:指各类疾病。

第四十九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1日起试行,试行时间6个月。原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提取公积金的文件、通知作废。

篇三:20XX年XX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XX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所辖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部分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含本市公共保障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的。

职工同时租住多套住房的,确定其中一套租房资料作为提取依据。

第五条职工因住房消费类提取的,均需提供职工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有配偶以外的共有权人时,同时提供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职工因购买XX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1、购买商品房的。

提供资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款缴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标明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一次性提取合同签订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2、购买二手房的。

提供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一次性提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

提供资料:集资建房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工程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以及参加集资购房职工名单等相关材料备案;职工提供集资或购房合同、缴款凭证等资料。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购房合同签订日或房屋产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已支付集资款或购房款,取整到百元。

4、购买城中村改造房的。

提供资料: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及政府有关规划、建设批文。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为缴款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5、职工因征收(拆迁)安置需补缴差价款的。

提供资料:征收(拆迁)安置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补缴差价款日前账户余额,取整到百元。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所应补缴差价款总额。

第七条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以外、且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提供资料:根据所购房屋的种类,分别按第六条规定提供资料;在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户口本及复印件;在工作所在地购房的,同时提供工作关系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

提取金额:按第六条规定核定。

第八条职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提供资料: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翻建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所建造、翻建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乡(镇)政府、办事处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乡(镇)政府、办事处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

上海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上海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上海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 1 ) 在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 2 )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3 ) 一次性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并且尚未超过三个月的;( 4 )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冲抵。上海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2016-02-04 10:49 | #2楼(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16-02-04 23:21 | #3楼(一)购买商品住房;(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三)拆迁安置住房;(四)购买二手自住房;(五)离休、退休;(六)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且未再就业(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16-02-04 8:26 | #4楼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购房及已付购房款税控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开发商账户,购房一年内有效)2、购二手房:须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和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须承诺半年内办理房产过户(有效期限一年)。3、购房改房的:需提供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限一年)。 4、职工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供房改部门同意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集资建房协议书和有效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一年内有效)。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发证之日起1年内有效)。 6、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当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c级房屋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须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或当期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另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的附上中心和银行审批联) 8、支付房租: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须提供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支付房租、物业等与住房有关费用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16-02-04 18:54 | #5楼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上海公积金办理指南

携带以下资料(均盖公章)至公司所属区域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上海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公积金首次缴纳 携带以下资料(均盖公章)至公司所属区域的建行公积金受理点缴纳: 5. 《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 6.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联; 有补充公积金的,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补)》一式三联 7. 《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 有补充公积金的,填写《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补)》一式三联 8. 《公积金缴交登记薄》(此项可无) 9. 相应缴纳金额的转账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公积金正常缴纳(无人员变化) 携带以下资料(均盖公章)至公司所属区域的建行公积金受理点缴纳: 10.《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 有补充公积金的,填写《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补)》一式三联 11.《公积金缴交登记薄》 12. 相应缴纳金额的转账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公积金入管封存(停止缴纳) 员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销户提取公积金条件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办理入关集中封存。 携带以下资料(均盖公章)至公司所属区域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1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 1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封存户集中管理入管清册汇总表》 15. 停缴员工的退工单 公积金转移 如员工工作单位发生变化,需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的单位,且员工老的单位已将公积金转至封存办,携带以下资料至公司所属区域的建行公积金受理点办理: 16.《上海市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 17.《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一式三联; 有补充公积金的,填写《上海市公积金汇缴书(补)》一式三联 18.《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联; 有补充公积金的,填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补)》一式三联 19. 公积金缴交登记薄》 20. 相应缴纳金额的转账支票(正面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是我国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制度。下文是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七条本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机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事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归还;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

上海公积金贷款审批周期拉长 公积金申请流程

上海公积金贷款审批周期拉长公积金申请 流程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很多上海市民反映公积金贷款存在贷款审批周期拉长的情况,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今天房天下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相关知识,希望给大家实际的帮助。 近来楼市回暖,各地的公积金需求也持续增加,很多市民都是大清早就在住房公积金办事大厅窗口就排起了长队,这主要是受业务量激增、处理能力饱和的影响,贷款审批放缓、放贷周期延长及额度严格把控是不可避免的。 另外,除了上海外,很多二线城市也出现了公积金贷款审批周期拉长的情况,这是什么原因呢? 由于今年房地产市场的总基调是去库存,多地都放宽了购买门槛,这极大的激发了人们的购房热情,市场成交量也有了回升,造成公积金存量资金下降也比较快,终的结果是审核更加严格,贷款审批周期拉长, 截至目前,上海市还未出现公积金停贷的情况,公积金中心正在研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对于那些公积金贷款面临吃紧问题的多地公积金,地方政府也都针对实际情况做出了相应的政策调整,相信会尽快解决问题。

那么,公积金贷款的流程是什么呢? 一、了解基本信息 在申请公积金贷款之前,要对自己的贷款资格、公积金余额、贷款额度做基本的了解,另外要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相关材料,这样才能做到更从容的买房。 二、进行申请 贷款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并等待公积金中心进行初审。 三、房屋评估 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四、签订贷款合同 贷款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持所需资料去面签,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可以在相关人员的指点下进行。 五、等待银行放款 签订完相关合同和首席,贷款人可以等待银行放款,然后还要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六、按月还款 申请贷款成功后,贷款人一定要在约定的日期前每月还款。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答疑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答疑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是哪些? 答: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上述单位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述单位可以为本市及外省市农业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举例】某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为2978元,则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978×7%+2978×7%=208+208=416元。 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7%,职工7%,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5、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有上、下限规定吗?2008年度上、下限金额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按以上第2个问题解答的公式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如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如超过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确定。 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14元,下限为134元。 【举例】某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则2008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0000×7%+10000×7%=1400元。由于1400元超过了1214元,因此其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214元。 【举例】某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为800元,则2008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800×7%+800×7%=112元。由于112元不到134元,因此其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34元。 6、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2008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 答:基数为其2007年月平均收入;比例为10%-24%;上限为2082元,下限为134元。7、单位为外省市城镇户口、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答:与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计算口径均一致。 8、哪些单位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答: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9、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可以有选择性地为部分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一致。 10、2008年度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一致的。

上海公积金提取购房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公积金提取购房合同 篇一:17年最新的上海市公积金提取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提取办法 申请范围: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办理场所: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 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 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

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且房款已付清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上海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贷款买房,还可以租房等,如果不买房或者租房,也可以提取。据新消息,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无需完税证明。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三)租房提取条件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2.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四)还贷提取条件住房贷款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房提取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流程 【1】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

2017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2017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条例是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七条本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机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事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归还;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 (五)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存款、贷款利率;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 (九)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执行市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住房委员会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业务,由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承办前款业务,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上海公积金提取购房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上海公积金提取购房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公积金提取购房合同 篇一:17年最新的上海市公积金提取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提取办法 申请范围: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 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 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办理场所: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 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 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 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 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不动

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 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且房款已付清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 卖房的发票或收据、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 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 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办理要件: (2)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且住

上海租房公积金提取攻略

上海租房公积金提取攻略 导读:本文是关于生活中常识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积金作为一项福利政策,对于大众来说有诸多好处,除了可以贷款买房之外,一些特定的情况还可以把公积金提取出来使用,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在上海租房怎么提取公积金。 申请条件1、申请人在本市公积金连续缴满3个月;2、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4、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5、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所需资料未婚:1. 本人身份证原件(必须本人去)2、上海开户银行卡(需要知道开户行信息)3、公积金账号(可以当场用身份证查询)已婚:1、2、3 同上,再加一本结婚证原件(拿一本就行) 4、填写的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当场填写或者网上下好打印带过去都

可以。 5、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1)原廉租住房: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②租金缴纳证明;(2)原公共租赁住房:①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②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 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办理流程(第一次提取必须现场办理)1、根据个人情况准备好相应资料,把需要的材料交给柜台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办理地址如图,可根据个人位置就近办理。 2、填写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后会收到一条短信进行身份验证。 3、完成流程后,收好回执单,等待审核结果,审核通过会收到短信,钱即可到账。 续提流程(线上操作)上海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点击“网上业务办理”。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操作指南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一)。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 申请条件: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办理场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清册》(附件十); 2、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汇缴 办理要求: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当月缴存人员不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附件十二)、转账支票; 2、当月缴存人员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不超过12个月) 申请范围: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上海公积金租赁提取到账时间

上海公积金租赁提取到账时间 导语:社会保险中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就是大家常说的住房公积金,现今房价高企是不争的事实,贷款买房也是件很平常的事,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就在于此。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上海公积金租赁提取到账时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一)、购房提取办法: 1、办理流程 职工购房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就近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2、相关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请他人代办,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必须是提取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提取申请人出具给代办人的书面委托。如特殊情况需配偶或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提取人如与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提取人只能是产权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同户成员)的原件和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凡职工购房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等多名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不得分期分批办理提取,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总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 (2)、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二)、销户提取办法: 1、办理流程 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就近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2、相关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请他人代办,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必须是提取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提取申请人出具给代办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运用住房公积金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影响贷款额度的参数设置、审议住房公积金呆坏账核销、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项、审批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资格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各项决定及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公积金贷款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有效的公积金贷款管理机制,制定公积金贷款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实施公积金贷款全流程管理。 第八条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条件并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文字号】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11.05 【实施日期】1999.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9年11月5日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 第一条(目的) 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载于本刊1999年第10期)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 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银行;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 (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上海市公积金执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2011年9月21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 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市公积金中心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监督职责:(一)依据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制定行政执法操作规范; (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三)实施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四)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规定着装统一,佩戴证章标志;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五)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精品文档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托银行,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 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О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提取还贷)的业务,方便借款人,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还贷范围和对象 1、范围 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均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2、对象 (1)1999年9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直系血亲;1999年10月起上述购房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受理查询单或复议单中确认的参贷人。 (2)用作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主贷人、配偶。 二、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为划款时除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保留10元以下个位尾数以外的全部金额,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余额及利息之和。 三、还贷方式 一律采用“余额还贷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还住房贷款余额,并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提取还贷后借款人仍须逐月还款,逾期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违约金。 四、提取还贷原则 1、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为一年一次; 2、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不再转入借记卡、信用卡; 3、办理委托时间与划款时间相分离; 4、组合贷款提取还贷须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5、提取还贷后的金额不得复缴。 五、提取还贷授权书 1、签订授权书。 (1)借款人已开始还贷,贷款银行寄发办理《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通知;提取还贷人凭通知到贷款银行签订授权书,授权书至贷款本息结清自行终止。 (2)新贷款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签订授权书。

上海公积金贷款流程

上海公积金贷款流程

上海公积金贷款流程 公积金目前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要求,那么,对于上海地区的公积金来讲,要以什么样的方式来进行贷款呢?我今天正好分享一下。 上海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 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场所 1、实地申请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以到购买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申请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组合贷款,借款人可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受托银行业务网点申请办理; 2、网上申请办理:借款人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业务受理平台申请办理。

上海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受理网点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平台受理——审核通过的签订合同——办理担保及抵押手续——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上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办理流程:到“核心”咨询、登记→ 提交申请资料→“核心”受理、审批→ 买卖双方交易过户→ 与银行签订合同→ 办理抵押登记→ 贷款资金发放→ 借款人按月还款→结清贷款→注销抵押。 第1步“核心”咨询,领取申请表:由房屋买卖双方及配偶未婚或离异应出具证明,持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原件,以及户口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到市资金核心进行预登记,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第2步借款人向市资金核心提交以下贷款资料: 1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及经济收入证明; 3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操作指南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一)。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 申请条件: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办理场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清册》(附件十); 2、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法拉兹·日·阿卜——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住房公积金汇缴 办理要求: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当月缴存人员不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附件十二)、转账支票; 2、当月缴存人员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上海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及租房提取公积金方法

上海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及租房提取公积金方法 上海市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是什么?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经济适用房贷前提取公积金确认单》、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租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呢? 第一步:开具租房发票。开具租房发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与房东自行成交的租房者,可以通过所在区的街道办事处开具,需要提供租住房屋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租房合同等; (2)通过中介成交成交的租房者,可以直接委托中介开具租房发票,一般大型的经纪公司都会提供此业务。 温馨提示:在开具房租发票时,是不能超出租房合同期内总租金的。另外,开具租房发票需要缴纳5%的税率。 第二步:将相关材料交由所以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据了解,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接受个人办理提取业务,需要通过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要在开具发票后,将租房发票以及租房合同原件交给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并填写公积金提取表,待审核通过后查询自己银行账户余额即可安排提取。 温馨提示: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按月提取,不过多数企业尚达不到此标准,部分企业需按指定提取日期办理,按月、季度、半年不等,建议租房者在提取前要咨询清楚。

上海公积金贷款条件

上海公积金贷款(培训二) 一. 贷款条件 1.具有城镇户口. 2.自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必须正常汇缴公积金,补缴不算正常汇缴. 余额在7500元以上余额的40倍。 3.购房首付金额不得低于规定比例,现一手房为20%、二手房为30%,1—5年内竣工的二房视为一手房。 4.申请人有一定的偿还能力。 5.没有其他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并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到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纯公积金贷款 ①主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帐号、婚姻证明 ②主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购房合同 ④首付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⑤一手房房产商或代理商的收款帐号;二手房上/下家的收款帐号。注:指定银行的活期存折 ⑥一手房预售证/大产证复印件;二手房上家产证复印件 ⑦房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手房的评估报告。二手房评估报告:贷款额超过房价50%、90年以前的房屋超过房价30%需要评估,另环线内、五年以内竣工、贷款成数<5成和优质客户的二手房都不需作评估 ⑧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代理商委托书原件。注:没中介的话就不需要提供 2.纯商业贷款和组合贷款(1商贷+公积金。2商贷+装修贷款3公金积+装修贷款。) ①主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帐号、婚姻证明 ②主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购房合同 ④首付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⑤一手房房产商或代理商的收款帐号;二手房上/下家的收款帐号。注:指定银行的活期存折 ⑥一手房预售证/大产证复印件;二手房上家产证原件 ⑦房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和资质证书、二手房的评估报告注:二手房评估报告:都是由指定的评估公司操作的,贷款额超过房价50%、90年以前的房屋超过房价30%需要评估,另组合贷款、环线内、五年以内竣工、贷款成数<5成和优质客户的二手房都不需作评估 ⑧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代理商委托书原件。注:没中介的话就不需要提供 ⑨上家产证上权力所有人包括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⑩提供收入证明 三.贷款结清,领取抵押注销资料 1.担保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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