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
TSG 21-2015固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5.理顺法规与标准的关系,建立满足法规安全基本要求的协调标准概念;
6.进一步明确基本安全要求的内容,尽量不采用引用标准的方式描述,而是直接阐述其内容;对介质特性、产品结构、试验方法的限定要求,引用相应标准。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需要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附件N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146)
附件P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48)
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150)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 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注1-5:压力容器介质分组见本规程附件A的规定。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橡胶模具;
(7)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则1.1 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TSG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 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 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有关要求、名词术语等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4)第三章设计 (9)制造 (18)第一节一样要求 (18)第二节焊接工艺和焊工 (20)热处理………………………………………………………………………(21)表面质量要求………………………………………………………………(22)产品试板与试样要求………………………………………………………(23)无损检测……………………………………………………………………(26)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2 9)胀接………………………………………………………………………(33)锻钢、铸铁、不锈钢以及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要求…………………(3 4)安装、改造、修理与使用治理 (36)第六章定期检验 (40)第七章安全附件 (43)第八章附则 (48)附件A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分类 (49)附件B压力容器产品铭牌与注册铭牌 (52)附件C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 (69)附件D压力容器产品数据报告 (7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进展,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2)(三)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第三条超高压压力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TSGR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系统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9年8月31日前言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 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总则1.1目的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处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
注意: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2、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3、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①商业行为②环境变化。
1.3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1-4)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注意:1、现在工作压力其实就是原来的最高工作压力,且是对各压力腔而言的。
2、在同张图样上不能同时满足如:《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关于“气相空间”;如果已经断定一个容器是《固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则进行类别划分时,计算其PV值的容积应当取该容器(压力腔)的整个容积,不是仅考虑气相空间。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经勘误、1号修改单)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 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注 1-2) ; (2) 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注 1-3) ; (3) 盛装介质为气体、 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 体(注 1-4) 。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 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 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 力) 。 注 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 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 l-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 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 时,也属下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 1-1) 。 注 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 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Regulation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容规》在 ,确立《容规》 法规标准体系中的层次, 法规标准体系中的层次,基本保留原来的结构框架和主体 内容; 内容; ( 2) 解决 《 容规 》 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吸纳成熟的科技 ) 解决《 容规》 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成果,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要求; 成果,结合当前节能减排降耗要求; 3) 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 在设计、 ( 3 ) 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 , 在设计 、 制 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 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 并且不涉及技术细节; 并且不涉及技术细节;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规章 第三层次: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章 指以部门令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令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 指以部门令颁布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令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 如《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9)与科技工作协调,吸收先进科技成果,引入风险评估 )与科技工作协调,吸收先进科技成果,引入风险评估RBI检验技 检验技 方法、 术、无损检测TOFD方法、缺陷评定方法等成熟科技成果; 无损检测 方法 缺陷评定方法等成熟科技成果; (10)调整(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增加压力容器数据报告,为使 )调整(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增加压力容器数据报告, 用登记、信息化工作打下基础; 用登记、信息化工作打下基础; (11)解决《容规》与其它相关法规(如《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解决《容规》与其它相关法规( 规程》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容器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 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等)内容上的协调问题;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内容上的协调问题; ( 12) 解决法规与相关技术标准 ( 如 GB150、 GB151、 GB12337、 ) 解决法规与相关技术标准( 、 、 、 JB4732、JB4730等)内容上的协调问题。 、 等 内容上的协调问题。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监察规程》资料
前
言
1979年,由于连续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国务院发出通报要求健 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加强安全监察工作,同时开始了安全监察法 规的起草,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奠定了 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法制基础。为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实施,原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制订了《〈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建立了中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但是20年来 国内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暂行条例》暴露出在新形势下许多不适应问 题。01年启动对《暂行条例》修订工作。 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 施行,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该条例规划了“企业 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广泛监督”的特 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进一步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本制度。2007年 启动《条例》修订工作,进行实施后评估,并于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 常务会议通过修订案,1月24日第549号国务院令发布,2009年5月1日施行。 新修订《条例》中,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内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 分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的主体职责;进一步明确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范围,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纳入条例调整范 围;下放特种设备审批权限;明确行政许可收费依据;加入水处理要求等。 4 2018/10/14
2018/10/14
5
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准体系
一、钢制压力容器标准体系(固定式):我国已经形成以GB150-98<钢制 压力容器>为核心的一系列产品和另部件标准,并以此组成钢制压力容器标准 体系的基本框架。该标准的设计压力范围为(0.1~35 MPa)与国外的压力 容器标准如BS5500、JIS8270、ASME-Ⅷ-Ⅰ、AD规范、CODAP规范等大致相 当。95年发布的JB 4732-95《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填补了我国在设 计压力35-100MPa的压力容器产品设计方面的空白,通过应力分析手段的应 用,使压力容器的设计更趋科学合理。对于设计压力低于0.1MPa的压力容器 制订了JB/T4735-97《钢制焊接常压容器》。设计压力高于100MPa的超高压容 器标准国内目前正在酝酿之中。GB150和JB/T4735采用第一强度理论,以最大 主应力为主要设计参数,采用弹性失效准则。JB4732采用第三强度理论,以 最大剪应力为主要设计参数,采用塑性失效准则。产品标准GB151《管壳式换 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JB/T 4731 《钢制卧式容器》;零部件标准;焊接工艺评定和规程;无损检测标准;材 料标准:钢板、锻件、管子。试验与检验方法标准:拉伸、冲击、弯曲。 二、有色金属压力容器标准:JB/T 4734《铝制焊接容器》、JB/T 4745 《钛制焊接容器》、JB/T 4755《铜制压力容器》、JB/T 4756《镍及镍合金 制压力容器》。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标准。四、安全附件标准。 6 2018/10/14 固定式压力容器标委会挂靠在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二版)
总则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
前
言
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 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任务书。2007年9月,中 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 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 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 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 及公民的意见。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 稿。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 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 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 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 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 准颁布。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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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
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
单位: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以下简称新容规)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
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以下简称旧容规)中有关固定式
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GB713-2008)
标准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容规和
GB713标准,现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新容规的过渡期
考虑到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转换质量体系文件、人员培训
及换证工作时间需要等实际问题,新容规的过渡时间定为2009
年1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在此期间,能够具备条件的
要按照新容规执行;对于确有困难的,设计单位可以采用旧容规
进行设计,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图样的规定进行制造,但制造必须
在过渡期内完成。新旧容规并行期间,在同一产品生产中不得混
用。
二、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制造的压力容器以及在用压力
容器,其类别不再重新划分,仍按原设计规定的类别进行监督管
理;已经签订了制造合同的压力容器,可以继续执行合同,不考
虑按新容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制造许可
级别的变化。2010年12月1日后不允许采用旧容规制造压力容
器。
三、过渡期内有关规定的执行
(一)行政许可工作。
对于新容规1.4条新增加要求取得设计、制造许可的压力容
器(包括1.4.1(3)、1.4.2、1.4.3条中的压力容器),相关
设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在我局制订新
容规1.4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专项许可条件后申请取
证。
新容规1.4.2条和1.4.3条涉及的压力容器应当按照相应产
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如无相
应的产品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有关
规定备案。
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时,对设计文件依据设
计完成的时间确定所选用的规程进行评审,对试制产品依据制造
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所选用的规程进行评审。
由于新容规的规定引起许可级别升级变化的,生产单位应当
将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造监检机构证明等材料报新级别发证机
关。发证机关对仅生产单一产品的企业直接变更许可证书,否则
应当按照升级许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评审,该工作应当于2010
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引用标准的执行。
在《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分析设计标准》(JB4732-95)等新容规引用标准修订前,按照
新容规进行的设计,设计温度在350℃以下的碳钢和400℃以下
的低合金钢,可以按照新容规规定的安全系数,根据相应材料标
准规定的力学性能,由设计者计算材料的许用应力。同时,有关
材料复验、焊接试件、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内容均
应当按照新容规的规定执行。
(三)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方法的应用。
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标准颁布之前,采用TOFD方法
对压力容器进行无损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制造单位,应当制定
相应的企业标准,通过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
下简称锅容标委)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备案后,按照《关于进一步
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
[2007]402号)的要求开展工作。
(四)采用国际(境外)标准设计制造问题。
采用国际(境外)标准设计压力容器,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
局的同意,也可以按新容规的规定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
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五)境外材料的制造和使用。
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制造压力容器,按新容规2.9条的规定
执行。制造境外牌号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容规1.9条的规定通
过技术评审,我局已委托锅容标委为评审单位,各单位可直接向
锅容标委提出评审申请。
四、《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标准过渡期的补充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GB713-2008)标准已于2008年
9月1日实施。为了解决新旧标准转换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我局
下发了《关于GB713-2008和GB/T9222-2008实施过渡期安排的
通知》(质检特函〔2008〕64号,以下简称《通知》)。但由
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预先采购的锅
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库存量较大。为解决国内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
位的材料积压的实际问题,减少经济损失,经商有关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采用GB713-1997、GB6654-1996
(含修改单)的材料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允许期限顺延至
2010年11月30日,《通知》中其他要求不变。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