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设立拍卖企业审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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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黔商发[2013]227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等企业下放(委托)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黔商发〔2013〕227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管委会,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仁怀市、威宁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贵州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黔商发[2013] 184 号)精神,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权限已下放(委托)各地,为确保下放后的审批和备案工作顺利推进,省商务厅制定了《拍卖企业设立审批流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切实做好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审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销企业备案工作。

各地要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合理设置企业(市场),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恶性竞争,促进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二手车交易等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要建立健全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行业发展规划设置要求,认真审核申请设立的企业,严把准入关。

要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地拍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年审,及时报告年审情况。

要对违法违规和不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的企业勒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及丧失继续经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注销,畅通退出关。

省商务厅对各地拍卖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定期通报情况。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正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院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规定(试行)(2002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8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及全国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会议精神,全省法院将逐步规范、理顺、建立健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

为使本院机关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凡进入审判、执行程序的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评估的,应当由司法行政处对外委托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

实行审鉴分立。

第二条执行程序中的委托拍卖工作,归口外委办统一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三条外委办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与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外委办对受托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的工作过程实行监督。

第五条外委办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应当建立档案。

二、鉴定人等名册的建立第六条外委办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供当事人和本院选择、使用。

第七条建立名册前,应当在媒体上刊登公告,请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到外委办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部分必需的专业无人报名的,由外委办主动联系,请其报名,领取入册申请书。

第八条对申请入册的鉴定人以及评估、拍卖机构,由外委办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请院长审批。

第九条已批准入册的鉴定人及评估机构,由外委办报最高法院备案,并予公告。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02•【字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中介服务,实施房地产管理,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城市房地产法》和本条例。

第四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土地、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实施。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定期发布信息,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协调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九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城市房地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二)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三)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四)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五)办理纳税登记;(六)到所在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黔国土资发[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黔国土资发〔2009〕79号)各市(州、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现就贯彻落实《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发[2009]1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转让与他人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

矿业权转让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转让交易。

二、矿业权转让审批机关: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除报国土资源部审批以外的全省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矿权储备交易机构(以下简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交易的权限:(一)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审批颁发许可证的采矿权及相应矿种探矿权的转让交易(市级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三定方案”已明确具有矿业权转让交易承办职能的,可以办理相应的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

(二)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承办除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范围以外的矿业权的转让交易。

省矿权储备交易局可以授权或委托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其承办权限内的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

四、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矿业权转让,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矿业权转让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转让审核;(二)经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符合转让条件的意见,由矿业权转让人委托具有相应权限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转让交易,受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转让交易;(三)转让成交的,由矿业权受让人持转让成交鉴证文书、转让合同等资料按现行矿业权许可颁证权限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31•【字号】黔府办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贵州省商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3〕16号),省贸易合作厅更名为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是负责全省国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合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盐业管理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贸易合作厅的职责;2.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制订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职责;3.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制订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管理、指导、协调全省商务工作。

进一步推进内外贸一体化进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形成国内外市场大流通的格局。

2.将原省贸易合作厅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职责由核准制改为登记制。

3.取消原省贸易合作厅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管理职责以及指导出口广告宣传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商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3]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2〕1号)和国家计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目标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以减员增效和企业组织形式创新为重点,积极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管理体制创新,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粮食流通体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内容(一)政企分开。

实现行政领导与企业领导、行政行为与企业行为、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的分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国家粮食政策,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责上来,按照政企分开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行政领导不在企业兼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办经济实体,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准向企业摊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按照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规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约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建立“委托代理制”。

2003年起,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及政策性业务,委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政府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委托代理责任书”,通过合同形式建立政府与企业新型的权责关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6•【字号】黔府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6日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贵州省内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平台(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权益类交易是指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活动。

商品现货类交易是指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的活动。

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省商务厅作为全省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全省各类交易场所的准入审核、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

贵州省企业登记前置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核准文件
5国有Leabharlann 业设立、合并、分立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主席令第3号)
批准文件
6
城镇集体企业设立及变更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部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批准文件
7
乡村集体企业设立及变更
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6号)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0
机动车维修经营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机动车维
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7号)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5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
可证
52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
交通主管机关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
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53
港口经营
港口行政管理机关
《港口法》(主席令第5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第3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
54
外国国际道路、船舶运输经
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批准文件
发电类、输电类电力业
务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4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省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网上办理清单

汇川区安监局08512866932242汇川区安监局其他类43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备案汇川区安监局其他类44汇川区安监局其他类45汇川区安监局其他类46汇川区安监局其他类47汇川区农牧局行政许可48汇川区农牧局其他类49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汇川区农牧局其他类50执业兽医师注册备案汇川区农牧局其他类51汇川区农牧局其他类52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汇川区农牧局其他类53汇川区林业局行政许可54木材运输证核发汇川区林业局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备案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汇川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电 话:0851-28625600
6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行政给付 保障局
汇川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电 话:0851-28625600
7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行政给付 保障局
汇川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电 话:0851-28625600
8
9
10
汇川大道汇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 川区第二行 汇川区社保局 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行政给付 政办公大楼 失业股电话: 保障局 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一楼社保局 0851-28620900 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事大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 汇川大道汇 参保单位参加社会 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 川区第二行 汇川区社保局 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险登记及缴费基 行政确认 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 政办公大楼 稽核股电话: 保障局 数核定 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 一楼社保局 0851-28620900 记证件。 办事大厅 《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 汇川大道汇 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 川区第二行 汇川区社保局 汇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行政 工作。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政办公大楼 工伤股电话: 保障局 给付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一楼社保局 0851-28653462 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 办事大厅 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工商专用)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表(工商专用)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册信息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股东证件类型:
•股东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董事(理事)、监事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公司证照状况
•已取得营业执照号码:
•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
•是否进行了商标注册:
•是否进行了专利注册:
申请材料
•公司基本证照电子版扫描件(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或单位法人证明(法人股东):
•董事、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印章样式及位置图纸:
•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
在此确认,我已阅读并了解申请表上述填写内容的真实、合法、准确并完整;我们同意在完成公司登记备案之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所需补正的相关材料,也同意在公司成立及运营期间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和检查,并承担其监管要求。

申请人声明:我保证上述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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