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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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1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要形式的新型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3个方面: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1.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确立了企业的法人地位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真正做到了不但企业有人负责而且有能力负责,还实现了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使企业真正作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进入市场。

其主要特征是在确立法人财产基础上,实现了原始所有权、公司产权与经营权的三权分离,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是企业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的根本前提,是现代企业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2.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以合理的企业组织结构,确立了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三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做到出资者放心,经营者尽心,生产者用心,从而使企业始终保持较高的效率和长期稳定的发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公司制。

公司治理结构是:所有者——股东、公司法定代表——董事会、执行管理部门——经理之间形成的一定关系。

公司组织机构主要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四者构成。

3.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的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财务管理等一系列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地保证了企业内部条件与外部环境相适应,使企业各项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利用。

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

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

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对于提升企业竞争力、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设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

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制度,即公司作为一种独立法人的经济组织形式。

公司制度为企业提供了独立的法人地位,使得公司能够独立承担债务、享受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制度还为企业提供了合法途径获取融资、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的机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保护,市场秩序得到规范和维护,企业与投资者、企业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得到合理调整和权益保护。

其次,公司治理是指企业内部各方利益关系的协调和决策权力的分配,以实现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利益最大化。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建立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使得公司的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公司治理不仅仅是管理问题,更是一种管理制度和管理文化,涉及到公司的法人治理、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内部控制和财务透明等方面。

在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的发展过程中,基于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的制约和引导也逐渐完善。

一方面,市场机制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

市场机制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创新和企业变革的重要手段。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制约和引导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比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组织、运作的基本制度,创造了一个公正、透明、有序、稳定的环境。

法律法规的有力实施,提高了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外部之间的信任度,减少了商业纠纷和企业风险。

同时,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的改革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一些企业在行业垄断、国有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影响下,市场竞争不充分,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

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

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

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治理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

理解和把握这两个关键概念,对于企业管理者、投资者以及所有与企业相关的利益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

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一种企业制度安排。

产权清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特征。

这意味着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属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产权边界清晰。

只有产权清晰,才能为企业的有效运作提供基础,避免产权纠纷和资源浪费。

权责明确要求明确企业中各个主体的权利和责任。

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权利,但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管理层则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其权力和责任应在制度中得到明确规定,以确保其行为受到约束和激励。

政企分开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则。

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企业应按照市场规律自主经营。

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使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

管理科学则体现在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等方面。

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以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

公司治理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公司的决策、监督和管理机制,旨在保障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高公司的绩效和价值。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合理的股权结构、健全的董事会制度和有效的监事会制度等。

股权结构的合理性对于公司治理至关重要。

过于集中的股权可能导致大股东操纵公司,损害小股东利益;过于分散的股权则可能导致无人关心公司的长期发展。

因此,需要在股权集中度和分散度之间找到平衡。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之一,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和重大决策。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丰富的经验、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判断力。

同时,董事会应保持独立性,不受管理层的不当影响,以确保其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现代企业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法律制度在企业管理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企业法律制度的定义企业法律制度是指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经济秩序,规范和管理企业行为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该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法公司法是现代企业最基本的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企业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股权分配、经营范围、财务监管等基本事项。

公司法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经营管理极为重要,是所有企业法律制度的基础。

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员工权益的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员工的基本权利,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条件、劳动条件、保险福利等。

劳动法的实施对于企业和员工的和谐发展意义重大,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员工队伍,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企业创意产品和技术的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作等方面。

知识产权法的实施对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竞争力提升有重要作用。

税法税法是保障国家及地方财政收入的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企业应纳税款的种类、数额和纳税义务等。

税法的实施对于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财务会计法财务会计法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的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企业应如何编制财务报表、如何检验财务报表和如何使用财务报表等。

财务会计法的实施对于企业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法律制度在现代企业发展中的作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企业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和良性竞争机制。

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倾向于透明经营和社会责任,采取合规经营模式。

这些趋势推动着企业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离不开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的法律监管,扶持和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分析现代企业制度

分析现代企业制度

分析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在现代经济体系下,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规范,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进行经济活动的管理体制。

它涵盖了企业的产权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分析现代企业制度时,首先需要关注企业的产权结构。

现代企业通常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其产权主要分为私人产权和公众产权。

私人产权通常由企业的创始人或投资者持有,他们对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有最终决定权。

而公众产权则体现在股东的持股比例,股东可以通过公司治理的方式参与企业经营和决策。

其次,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公司治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公司治理是指规范和监督公司管理的一套制度和规则。

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增强企业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公司治理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稳定运营。

另外,财务管理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财务管理涉及企业的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和财务决策等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用于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制定合理的财务目标,并对企业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通过良好的财务管理,企业可以提高经营效率,增强风险控制能力,为持续发展和增长奠定基础。

此外,现代企业制度还需要关注企业的员工管理和社会责任。

员工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为员工提供公正的薪酬、培训机会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同时,现代企业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企业公民的角色,推动可持续经营和社会发展。

总之,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通过规范和管理企业的产权结构、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和长期稳定提供了保障。

同时,现代企业制度也呼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通过分析现代企业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实践现代企业的管理和运营。

现代企业制度及公司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及公司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及公司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当今社会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企业制度是企业管理的一种制度化机制,其以法律、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形成企业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决策程序、经营激励等标准和条件,为企业的正常运转提供动力。

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企业制度的基础,是企业内部职能和权力运作的法定形式,它强调公司管理者具有一定的决策权,也着重公司的可控性和企业的责任。

企业现代化制度体系建立是企业治理结构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制度、资本结构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

财务报表审计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报表审计机制,以确保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资本结构制度一般要求企业按照规定的资本结构,如股权结构、债务结构、财务政策等,建立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以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主要要求企业对人力资源的招聘、考核、训练等活动实行规范化管理,保证企业人力资源的有效运用。

现代公司制度

现代公司制度现代公司制度是一个组织的管理体系,以规范企业内部运作和人际关系,确保公司的目标达成和员工权益保障。

现代公司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1. 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公司制度中,公司通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决策和管理,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的监督。

通过设立这些治理机构,可以实现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2. 绩效考核制度:现代公司制度重视绩效考核,通过设立绩效评估指标和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量化评价。

这有助于激励员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公平的晋升机会,并推动公司整体业绩的提升。

3. 薪酬体系:现代公司制度中,薪酬体系通常根据员工岗位级别和绩效表现设定,旨在在员工工作表现和公司利益之间建立良好的关联,激励员工提升工作表现。

薪酬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对于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满意度具有重要影响。

4. 培训与发展:现代公司制度注重员工培训和发展,通过提供培训机会和职业发展计划,帮助员工提升专业技能和领导能力,提高工作效能和职业竞争力。

同时,公司也通过培训和发展来保持竞争力并满足市场需求。

5. 健康和安全:现代公司制度关注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通过制定健康安全政策和程序,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具,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公司还应建立相应的上报机制,及时处理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

6. 员工福利:现代公司制度通常提供一系列员工福利,包括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带薪休假、节假日福利等。

这些福利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并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生产力。

总之,现代公司制度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绩效考核、薪酬体系和员工福利等方面的设定,实现对企业内部运作和人际关系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公司目标的实现和员工权益的保障。

这有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员工的个人成长。

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第一篇: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永续发展的保障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

包含了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所有权处于核心地位,其他一切财产权利都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

产权的经济功能(1)保障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产权具有排他性,产权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产权的这种功能是维护社会的所有制与生产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法权支柱和基础。

(2)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产权具有可让渡性和可分性。

任何一项交易活动实质上就是不同产权之间的交易,明确界定的产权可以提供一种对经济行为的规范或约束。

(3)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供制度基础。

产权强调的是规则或行为规范,它规定了财产的存在及其使用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的行为权利界限和约束关系。

产权关系的复杂化和明晰化乃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也是其顺利运行的法权基础。

(4)有助于解决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是指经济当事人之间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利益造成的损失或提供的便利不能用价格来准确衡量,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

对一些外部性问题,通过明晰产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当事人有可能找到各自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合约安排。

企业制度是企业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制度的总和。

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制度是以产权制度为基础的。

从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制度有以下三种:(1)业主制。

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制度。

从各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形式来看,公司可以说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态。

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地位。

通过结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影响来研究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好公司法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的作用并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将有助于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规范。

在分析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影响的基础之上,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及其主要内容,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影响《公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由此可知,公司法是为专门调整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也是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而制定的,用来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是一部既适合我国国情又充分注意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司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法律保障。

作为专门调整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公司法的制定明确了公司形式的选择,加大了对公司自治实质的立法确定,同时加大了对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保障和立法制约,并且建立健全了资本信用制度,体现了创新与谨慎并重,有利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及其主要内容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

从企业制度演变的过程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指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现代企业法人制为基础,通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手段建立起的一套规范和运作体系。

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加有效地运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首先,现代企业制度强调公司治理的规范性。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它通过建立明确的权责分配机制,确保企业高层管理者合法合规地行使权力,同时保护股东权益和员工利益。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一套健全的公司章程和决策程序,明确董事会的权力和责任,增加股东对企业决策的监督力度,防范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现代企业制度强调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内部控制是管理者对企业运营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套制度和方法,其目的是保证企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性、资产的安全和合规运营。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会计和财务制度,确保资金的使用和收支的合理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

同时,公司还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种内外部风险,保障企业的持续发展。

再次,现代企业制度强调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财务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包括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等环节。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成本控制,提高财务分析和决策的水平,确保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增强企业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最后,现代企业制度强调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性。

人力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现代企业制度还要求企业建立激励机制,通过有效的薪酬和福利体系,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增强企业的创新和竞争力。

总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它通过规范企业的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加强财务管理和优化人力资源管理等手段,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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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界定,认识不一,分歧颇多。

第三种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法人企业,其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均以现代公司制度为其主要组织形式。

故本文对现代公司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亦基本适用于现代企业制度。

至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尚需具体研究,但本文所论及的基本观点,却与国有独资公司的立法宗旨并行不悖。

1.团体人格观-现代公司制度的本体论基础
现代公司均为社团法人,它具有社团法人的一般特征。

所谓社团法人,就是由多个自然人投入财产组织起来的人格主体。

在人类历史上,团体早已有之,而团体人格却远非如此。

团体能否具有人格?团体之具有人格源于何时?要回答如是问题,须首先从人格谈起。

就法学而言,人格是指人之所以作为人的事实资格,与民事权利能力等值。

其本质乃是单个意志的存在资格。

自然人具有人格是人的本质特征或者说本质属性在法律上
的体现,马克思就此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从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精辟论述中不难看出,人之所以为人或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属性在于人
具有参与社会交往,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意识和意志。

尽管这种意识和意志未必能够付诸实践,对社会来说,允许自然人的某种意志存在,就意味着承认该意志的载体是人,进而确认其主体性要素的整体性结构即人格。

此时,该自然人便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或法律意义上的人。

从生理学的角度讲,意志是独立的、自主的,他人无法直接支配。

他人允许它存在,它固然存在;他人不允许它存在,只要产生它的生理基础和心理基础存在,它仍然存在。

因此,意志本无所谓允许存在的问题。

然而,意志是准备付诸实践的意志,如果不允许某
意志实践自身,实际上就意味着不允许该意志存在。

因此,所谓意志的存在资格是指它的实践资格。

自然人实践或形成其意志的资格也就是人的资格即人格。

按现代各国民法所包含的人本主义精
神理解,自然人均应具有人格,其民事权利受到法律充分保障,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力均不得侵犯,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者褫夺。

但法制史证明,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国家,却有完全无人格之人和无完全人格之人。

在罗马帝国,法律制度建立在二元体系之上,即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

只有罗马市民才能成为享有市民法权利的主体。

在正统的、高贵的罗马人看来,并非一切自然状态和生物意义上的人都能成为享
有市民法权利的主体,从无人格到有人格必须具备某种要素、某种条件、某种资格。

罗马法学家用caput来称谓这一法学抽象概念。

其含义是:只有具有caput才能称其为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或市民法律关系的主体,才享有市民法所规定的自由。

由此,这个新的法律术语就被称为“人格”或主体
资格。

奴隶不具有自由人格,所以他不是罗马市民法的权利主体,只是罗马市民的权利客体;非罗马人不具有市民资格,也不是完全的罗马市民法权利主体。

罗马法中的人和人格分离的学说虽然
不能说明现代民法中自然人的人和人格完
全吻合的事实,却很适用于现代民法中的法人,因为团体和人格,也是分离的,既有完全人格的团体,又有无完全人格的团体,也有完全无人格的团体。

具体而言,利用人和人格分离的学说揭示团体人格至少有如下
两个结论:生物意义上的人和法律意义上的人不是一个概念,生物意义上的人可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同样,法律意义上的人也可以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

事实上,个别罗马法学家已经论述了团体也可以是法律意
义上的人,可以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在解释团
体人格时说:“团体独立的性质,虽然由于它的成员组织全部改换,也不影响其独立存在”。

可见,团体与其成员可以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

这就为团体人格在理论上存在奠
定了基础。

生物意义上的人可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生物意义上的人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必须为法律所承认。

法律可以承认生物意义上的人成为权利主体,法律同样也可以承认非生命物成为权利主体。

事实上,罗马法已视国库为权利主体了,这就为财产人格化即客体主体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当然,这比团体获得人格需要更高的抽象力。

由于团体表现为多种形态,所以,当团体只是人的简单集合体时,只有每个人才有独立的人格,团体的人格是不能显现出来的。

比如,合伙企业未经依法设立,它本身并不是凌驾于合伙人之上或者独立于合伙人之
外的主体,无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而只是合伙人的联合态。

若干人组成合伙,无非是大家联合起来,形成共同关系而已。

甚至连传统的公司形式如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在
事实上也无完全之人格。

只颖每个人的意志形成共同意志,而共同意志又抽象为“单一意志”时,团体才可能具有独立人格。

团体人格的本质在于:团体的为社会允许存在的旨在建立民事关系的单个意志。

诚然,由于
意志是人脑的属性,意志似乎只能和人有关。

然而,当人一旦成为财产如奴隶,也就失去了其意志的实践资格,即丧失了人格。

故能够具有或实践自己意志的主体并非一定是
单个的生物的人。

团体也可以具有其固有的生命和意志,且这种意志是“实有”的,而非拟制的。

人们往往不把法律赋予自然人主体地位称为“拟制”,而法律赋予法人的主体地位却要称为“拟制”,这种推理似乎有些勉强。

当然,直接将团体视为人,且赋予其人格,那就只能是“拟制”了。

两者不可并论。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罗马法学者们仅是在理论上指出了团体人格与个人人格的不同,具有团体人格性质的社会组织形式在当时也只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

罗马法中始终未形成明确的法人概念及近现代意义上的
法人制度,因而尚无严格的法人设立条件和程序。

真正意义
上的社团法人则是随着社会本位思想
的兴起和西方各国在相应立法中明确规定
法人制度之后才得以出现。

但我们不能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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