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现行实施细则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1. 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小区的供电安全,提高供电效率。
该标准适用于各类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
2. 设施建设范围2.1 主变电所建设2.1.1 主变电房选址要求2.1.2 主变电房建筑标准2.1.3 主变电房设备配置标准2.2 配电线路建设2.2.1 配电线路布置规划2.2.2 配电线路敷设标准2.2.3 配电线路绝缘与保护措施3. 设施建设要求3.1 供配电设施设计3.1.1 设计方案审批3.1.2 设计图纸要求3.1.3 设备选型标准3.2 设施的施工安装3.2.1 施工组织设计3.2.2 施工人员资质要求3.2.3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4. 设施验收及管理4.1 设施验收程序4.2 设施验收标准4.3 设施管理与维护5. 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5.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定》5.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规范》6.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无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包括主变电所建设、配电线路建设、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合理的规划和设计,确保住宅小区的供电设施符合标准,提高供电质量,保障住户的用电安全。
2. 主变电所建设2.1 主变电房选址要求2.1.1 距离住宅区域要求2.1.2 环境因素考虑2.2 主变电房建筑标准2.2.1 建筑物结构要求2.2.2 防雷设施要求2.3 主变电房设备配置标准2.3.1 主变电设备要求2.3.2 联络、保护设备要求3. 配电线路建设3.1 配电线路布置规划3.1.1 线路布置原则3.1.2 线路敷设方式3.2 配电线路敷设标准3.2.1 线缆规格要求3.2.2 管道敷设要求3.3 配电线路绝缘与保护措施3.3.1 绝缘材料要求3.3.2 保护措施要求4. 设施建设要求4.1 供配电设施设计4.1.1 设计方案审批程序4.1.2 设计图纸要求4.2 设施的施工安装4.2.1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4.2.2 施工人员资质要求4.3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4.3.1 施工现场准备工作4.3.2 施工材料及设备安全要求5. 设施验收及管理5.1 设施验收程序5.2 设施验收标准6. 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6.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定》6.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规范》7.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小区新装高压电规章制度

小区新装高压电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小区供电安全,维护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新装高压电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小区内的高压电设施使用单位和供电单位。
第三条小区新装高压电的建设和运营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供电设施的安全、可靠、合理、经济和节能。
第四条小区新装高压电设施采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建立台账,确保设施运行维护有序。
第五条小区供电单位应当对高压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和改造,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设计与建设第六条小区新装高压电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应规定和标准。
第七条设计方案必须经过供电单位审查、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方可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规范施工,并严格按照工程报审程序进行施工。
第九条设施竣工后,必须进行电力系统检测和验收,由相关部门颁发合格证明,供电单位方可进行供电。
第十条设施建设过程中,必须设有专业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的合理性和质量。
第三章运营与维护第十一条小区高压电设施设有专职人员进行日常运营维护,确保设施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定期进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第十三条设施运行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排除,并报告供电单位和相关部门,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设施的故障维修应当有专业的人员进行,确保维修质量,减少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设施的更新改造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技术发展需求,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小区高压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确保供电安全。
第十七条设施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证书,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
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

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规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保障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国物业管理条例》、《省供用电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围各县(市)区、县城中心区的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包括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城镇规划区围新农村建设房、住宅区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
全市围涉及的供电企业、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或产权主管单位,应严格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高压侧“Τ”接点至住户“一户一表”集中表箱的所有供电配套设施、线路及安装工程。
第四条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的建设、改造技术标准,均应执行国家、省、市电力行业和供电企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市统一执行《市多层建筑“一户一表” 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 ?《市别墅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 ?《市高层建筑“一户一表”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以下简称《三个技术规》)。
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新建、改造,应当按照相应规要求,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施工。
第五条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三个技术规》的标准和施工工艺,与商品房开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在项目开发建设前,应向供电企业提交住宅建设项目用电申请;供电企业经过现场勘察,按照国家、行业、企业技术标准,根据开发单位的建设规模,对供电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并提供相应的“一户一表” 建设工程设计技术规,所取规只供该项目的设计使用。
开发商自行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设计图纸应报供电企业审核,供电企业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提出书面设计审核意见,作为今后供电的依据;开发商自行委托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施工企业进行供用电设施的施工;在施工期间,涉及隐蔽工程部分,应提前 7 天通知供电企业进行工程中间检查,确保供用电安全。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5•【字号】长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长政发〔2012〕32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对2010年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制定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等8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沙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长部队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标注日期(未注明日期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2020年月日发布2020年月日实施《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简称《标准》)是遵循国家和湖南省有关对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电力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考其它同类型城市调研成果,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为促进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提高居民住宅小区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提升供电服务质量,改善居民生活品质,贯彻配电网建设标准化、智能化的要求,围绕幸福湖南人民美好生活的发展目标,本着以人为本、安全可靠、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本《标准》的编制,用于指导、规范湖南省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工程建设。
本《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完善之处,请将有关建议和意见向我厅或者主编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发布单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标准主编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本标准编制人员: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术语 (3)4总则 (6)5供配电系统 (7)6开关站及变配电室 (9)7低压配电 (15)8配电装置防雷与接地 (15)9计量装置 (16)10充电设施 (17)附图一:供配电典型接线示意图 (22)附录A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25)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建设。
改建、扩建老旧小区,应按照既确保应改尽改,又避免非必要改造的原则,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GB/T36040居民住宅小区电力配置规范GB/T50064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2931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2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9175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8702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T50065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613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5134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0096住宅设计规范GB50368住宅建筑规范JGJ242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DBCJ013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DBCJ017长沙市住宅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导则(试行)DL/T448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5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221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Q/GDW1738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Q/GDW11184配电自动化规划设计技术导则Q/GDW-Z-423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典型设计Q/GDW10236国家电网公司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技术要求3术语3.1住宅小区residential area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及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第六条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
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费(设计费、安装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运行维护及供电设施折旧费。
第八条供电设施费、运行维护及折旧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建筑面积按小区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算。
附属设施按配置容量同比例计收。
第九条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表明。
第十条对房屋开发企业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并符合建设规划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论证协商后,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设施费,由房屋开发企业与市供电局签订委托代建合同之日起20天内付给市供电局(先按项目批准的建筑面积全额预付,待房屋交付时按核准面积结算);运行维护费及折旧费须在小区送电前缴入市供电局。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新建住宅受电工程建设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新建住宅受电工程建设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张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新建住宅受电工程建设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3〕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新建住宅受电工程建设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第三章机构和职责第四章建设组织和管理第五章供电设施维护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张家界市新建住宅受电工程建设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住宅受电工程建设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0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住宅受电工程设施建设和供电设施维护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方案、统一技术标准、严格质量监督、严格验收接网、规范运行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新建住宅受电工程是住宅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导则)、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承揽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等工程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在我市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受电工程相关业务,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并接受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的监管。
小区配电移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小区作为城市居民的主要居住场所,其配套设施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质量。
小区配电系统作为住宅小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其安全、稳定运行对居民生活至关重要。
在我国,小区配电移交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居民用电安全、维护供电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小区配电移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并给出实施指南。
二、小区配电移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法》是我国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供电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保证供电质量。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供电安全。
”2.《城市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城市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建筑物,其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供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当向供电企业办理移交手续。
”3.《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电合同,明确供电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移交等事项。
”三、小区配电移交的法律程序1. 供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在小区配电移交之前,供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供电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2. 移交申请供电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移交申请。
移交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情况;(2)供电设施的验收报告;(3)供电设施的产权归属证明;(4)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
3. 验收与移交供电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应当对供电设施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供电企业应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责任划分移交协议中应明确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
供电企业应负责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供电安全。
同时,供电企业还应加强对用户的用电安全管理,保障用户用电安全。
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滁州市政府2014年9月)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行为,推进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统一建设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滁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范围滁州市范围内新建的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其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收费和统一管理。
供电企业遵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程序,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范围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等。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备,包括:住宅供配电设施外部电源进线、住宅小区配电通信、配网自动化、住宅开闭所、环网柜、箱变、分支箱、架空变、电表箱及以上部分(含电表)进出线电缆、架空线、平行线等供配电设施。
上述供配电设施建设范围不包括以下内容:小区内配电设施用房、用地及其小区内道路上土建排管,大型商场等场所专用变及其配套设施,自备电源及临时基建用电等。
开发建设单位将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纳入小区总体规划统一规划;新建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必须包括经供电部门初审的供电规划方案,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审核。
小区以外的配套供电线路(排管及基础设施)纳入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建设。
三、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费用标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成本按行业标准和国家、省职能部门制定的供配电工程定额测算。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建设【摘要】新建小区的变配电房是城市电力输送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环节,居住区供配电的建设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影响工程工作的各个因素贯穿整个工作过程, 本文主要阐述了有关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建设的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建设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居住环境的改善,出现了大量成片的住宅小区,并配以幼儿园、会所,商铺、广场等完善的配套设施,根据居民住宅区的供配电特点,给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进行建设。
新建小区的变配电房是小区能否投入使用的重要保障性建筑,也是小区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条件。
二.新建居住区供配电的现状分析1.政策法规需进一步明确(1)供电方式难以明确虽然电力工业部制定的《供电运营规则》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实四线制供电,特殊需用可采用高压供电”,实际操作采用哪种供电方式很难界定。
(2)建设出资方界定不明确目前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虽然规定了建设单位委托供电工程应缴纳相应的工程建设费,但对供电工程的出资界面如何界定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
居住区电力工程建设费用与供电方式、居住区用电容量、出资界面密切相关,由于政策法规不完备,造成工程造价难以具体规范和统一,出资范围因地而异,因项目而异,单位造价差异较大。
供电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经常在此问题上产生争议,从而影响了居住区电力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影响了政府的投资环境和电力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
2.建设标准有待规范(1)现有部分居民居住楼建设时,对用户需求预测不准,建设标准过低,也有电力建设滞后等,造成居住区电力工程满足不了居民用电需求。
常见的情况有供电电源、供电线路、容量配置不足,用电的安全可靠性过低等。
(2)房地产市场管理不规范,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未按标准投资建小区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待房子销售后,开发商一走了之。
无法满足住户正常用电,居民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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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现行实施考核细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以下简称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长沙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符合《长沙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新建住宅项目,其供电设施建设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组织实施。 1.3. 供电设施建设应本着规范建设、确保安全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推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
2. 适用范围 2.1. 长沙市区及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适用于本细则。住宅区内非配套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如独立商业楼、办公楼等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不适用于本细则。 2.2. 供电设施建设范围: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不含表后线);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小区配套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止(不含低压电缆及以下)的所有供电设施(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和施工过程中的路由)。 2.3. 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供电设施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以及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发生的相关招标、施工、管理费用与各项税费支出。 2.4. 下列费用不包含在工程建设费中,由住宅建设单位另行承担: 2.4.1. 双电源供电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湘价[2004]25号文); 2.4.2. 临时基建用电的临时接电费(湘价[2004]25号文)与工程建设费; 2.4.3. 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等); 2.4.4. 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电力设施设备用房的土建、建设费用; 3
2.4.5. 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含破路赔偿、绿化赔偿等。 2.4.6. 与新建住宅项目相关的原有电力设施的拆除或迁移费用。 2.5. 别墅、低密度联排住宅按照政府有关文件另行据实收费。
3、 供电设施建设管理流程及时限要求 3.1 报件立项,签订建设合同 3.1.1 报件立项 住宅建设单位就工程永久用电向客服客服房产部提出立项申请,客服房产部据此立项,客服房产部(一个工作日)填写报件立项书。公建部收集信息,填写(即时)客户需求基本情况表 3.1.2 项目企划书 客服房产部与公建部共同编制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企划书A(设计阶段)。 3.1.3 签订建设合同 3.1.3.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住宅建设单位向客服客服房产部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总平面图;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还应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项目分期建设情况报告。项目分期一旦确定,不允许调整。 3.1.3.2 客服房产部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 3.1.3.3 客服房产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总建筑面积,测算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3.1.3.4 住宅项目分期建设时,供电设施按用电规划必须在首期住宅建设工程中全部或部分一次建设到位时,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应将后续住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的20%-40%计入前期建筑面积中,合并计算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3.1.3.5 分期建设住宅项目的后续工程,应核实已办期数的费用测算和收取情况,对已计入前期的费用应在本期按面积予以抵扣。 3.1.3.6 供电设施工程实施后,如后期住宅项目转让,已建成供电设施供电容量原则上予以保留,在后续工程收取工程建设费时按面积予以抵扣。如后期住宅工程停建,则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将一次性供电设施建设费用在预交金额中抵扣。 3.1.3.7 住宅建设单位要求提高容量配置标准或采用小型化设备、进口设备和非标设备的,应在《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中明确,并增补价差。 3.1.3.8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工程建设费缴纳时,住宅建设单位应向客服房产部出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立项批文、由房产局签证的建设面积等资料。项目中如存在既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又有商品房的情况,应分别核对建筑面积、计算工5
程建设费总额。 3.1.4 费用收取 住宅建设单位向客服房产部支付建设费用总金额的10%并即时在局计财部入账。 3.1.5 下达项目启动通知书 3.1.5.1客服房产部(一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启动通知书(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公建部即时签收项目启动通知书(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 3.1.5.2 公建部签收项目启动通知书(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组织建设合同)后同时启动制定项目组织实施计划书及规划设计。 3.1.6 制定项目组织实施计划书 公建部(二个工作日内)制定项目进度表确定项目进展计划,分发客服客服房产部、各施工单位、局物流中心、星电物流中心、城区局,作为项目进展时限考核依据。 3.2 设计阶段 3.2.1 启动规划设计 客服房产部组织住宅建设单位、公建部确认规划设计资料齐全开始启动电力规划设计,初步明确电网接入方案,为住宅建设单位办理外线走廊提供规划依据,30-40万㎡(15个工作日),40-60万㎡(20个工作日),60-100万㎡(25个工作日),100万以上㎡(30个工作日)完成规划设计。 3.2.2 规划设计审查 3.2.2.1 公建部分别向局发策部、客服房产部提交规划设计(申请电力规划设计审查单),局发策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住宅建设单位、客服房产部、大客户部、公建部召开电力规划设计审查会。 3.2.2.2 规划设计审查会后,局发策部四个工作日内下达电力规划设计批复。 3.2.3 施工设计 客服房产部组织住宅建设单位、公建部确认施工设计资料齐全开始启动电力施工设计,2万 ㎡以下( 10个工作日);2万-5万 ㎡以下( 15个工作日);5万-10万 ㎡以下( 20个工作日);10万-20万 ㎡以下(25个工作日);20万-30万 ㎡以下 (30个工作日);30万-40万㎡以下( 35个工作日);40万 ㎡以上( 40个工作日);完成施工设计。 3.2.4 施工设计审查 3.2.4.1 由公建部即时提交施工设计交客服房产部,客服房产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建部、客服大客户部、局发策部、城区局现场联合会审, 3.2.4.1.1 城区局现场联合会审后(二个工作日内)确定公变台区号。 3.2.4.1.2 客服大客户部现场联合会审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供电方案及提供局现场联合会审意见交公建部。 7
3.2.4.2 公建部依据建设项目联合会审结果和供电方案完善施工设计,在(五个工作日)完成蓝图并完善各项手续提交大客户部审查。 3.2.5住宅建设单位管网设计送审 3.2.5.1住宅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设计审查前应按电力配套规划设计要求组织编制小区内部电气管网、桥架及其它与电力设施相关的土建设计,并交客服房产部审查。 3.2.5.2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客服房产部仅对本期施工的相关设计内容进行审查。 3.3 启动正式用电报装 3.3.1 费用收取 住宅建设单位向客服房产部支付建设费用总金额的80%并即时在局计财部入账。客服房产部依据设计施工审查意见告知住宅建设单位高供电可靠性费用。 3.3.2 正式用电手续办理 3.3.2.1 大客户部即时在住宅建设单位资料齐全前提下按正式用电手续办理。 3.3.2.1 施工单位与城区局签订户表合同;配合用户整理低压报装资料。 3.3.2.2 城区局与星电集团签订户表合同,指导用户低压报装并受理低压批量新装业务。 3.3.3 管网、电气、线路设计蓝图报审 3.3.3.1 公建部在供电方案答复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施工设计蓝图报审,大客户部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签发施工设计蓝图。 3.3.3.2 城区局依据批准施工设计蓝图(十个工作日内)向计量中心提供表计需求计划,计量中心准备表源。 3.4施工前期准备 施工准备、物资采购、住宅建设单位土建交安适时并列进行。 3.4.1施工准备 3.4.1.1 公建部(一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发出施工任务单(施工单位附合同及施工设计蓝图),并向局计财部申请项目资金。 3.4.1.2 施工单位(三个工作日)安排现场核量;(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带电作业申请报客服大客户部,大客户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答复。 3.4.1.2 局计财部受理星电付款申请,拨付项目资金; 3.4.1.3 各相关单位接收施工任务书,作项目前期准备。 3.4.2 启动物资采购 施工单位核量后(一个工作日内)编制主设备(含表箱)物资计划报星电公建部,公建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后交客服房产部组织物资招标,局物流中心依据物资采购计划(十个工作日)下达中标通知,星电物流中心签订主设备(含表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