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0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护本省韩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韩江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韩江流域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韩江流域的地表水体水质保护。
本省韩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的范围包括韩江干流、梅江、汀江、梅潭河本省境内河段的集雨面积。
流域行政区域包括汕头市的汕头市区、澄海市;潮州市的湘桥区、潮安县;梅州市的梅江区、梅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兴宁市、平远县;河源市的龙川县、紫金县。
流域沿海海域水质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
流域内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质保护情况。
第四条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年从财政中安排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水质保护。
第五条省和流域内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农业、林业、渔业、国土、工商、经贸、旅游、海事、建设、规划、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制定韩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76_真题-无答案(560)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76(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______备案。
A. 上级海洋主管部门B.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 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 当地人民政府2. 下列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中,属于按照评价对象划分的是______。
A.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B. 环境影响预测评价C.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D. 环境风险评价3.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原材料工业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业布局调整要根据的内容不包括______。
A. 环境容量B. 能源条件C. 资源条件D.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______的协调发展。
A. 经济、政治和环境B. 经济、社会和环境C. 经济、人才和环境D. 经济和环境5.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的主要目标不包括______。
A. 产能规模基本合理B. 发展质量明显改善C. 长效机制初步建立D. 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6. 某电子企业发生爆炸事故,并诱发了环境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______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A. 当地人民政府B. 当地行业主管部门C.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D.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7.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是我国缔结和参加的环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议定书。
当我国参加和签署的国际公约与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______。
A. 全部遵循国际公约规定B. 全部遵循我国环境法规定C. 优先遵循我国环境法,适当参考国际公约D. 优先适用国际公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8. 下列选项中,作为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极为重要和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法规是______。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湖泊保护措施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湖泊保护措施摘要:饮水安全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安全既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又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国家发展水平和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志。
尤其是湖泊水源,因其埋藏于地下不易治理,对其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根据规范科学、合理地划定或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也是做好事关人民生命健康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管的重要保障,是水源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关键词:饮用水源;湖泊;保护措施引言近年来,我国水生态环境污染日益严峻,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迫在眉睫,国务院、生态环境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指导地方开展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推进重点流域污染治理,要求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水质达标率。
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2021年进行了2020年水源评估,评估基准年为2020年。
1饮用水源概述现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分成果是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编制完成,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批复。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发布于2007年,为首次发布,(HJ338-2018)为该规范的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要求更为严格和明确,并由HJ/T338-2007的推荐规范升级为HJ338-2018管理规范。
2水源达标状况(SQ)分析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饮用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进行,根据各组分含量将饮用水质量分为5类:Ⅰ类、Ⅱ类适用于各种用途;Ⅲ类化学组分含量中等,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Ⅳ类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Ⅴ类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2020年对西水源地水质进行了93项全指标监测。
涉及的分析仪器有原子吸收仪、原子荧光仪、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等。
根据监测数据,对全年的水质检测指标进行评价,监测指标全部达到质量标准Ⅲ类以上水平,检测评价结果均为Ⅲ类,评价结果均为“较好”。
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22年)

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7年12月29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5月27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的《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职责第三章水质保护第四章保障机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本市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饮用水功能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资源。
第三条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负责。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范围,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依法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广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指引》

6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 4 6.1 6.2 6.3
7
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 6 7.1 7.2 7.3
8 9 10 11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 8 其他................................................................. 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最终定界 ......................................... 8 监督实施 ........................................................... 9 编写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规范性附录) ............................ 10 水质模型基本方程及解析解(资料性附录) .......................... 11
2
DB44/XXX—2009
地质特征、土地利用、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 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等。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 条件,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污染负荷以及供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 标准。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 染源分布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4.2.2 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所选定 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或开采井、井群)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 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事件,有采 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4.2.3 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可尽量小;对高强度开 发区域水源地的保护区划分范围应适当扩大,以加强区域环境管理,保证取水水质要求。 4.2.4 划定的技术方法采用水质模型或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但由于各地自然条件存在差异,为了 保证计算的科学合理性,各地可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特征选用合适的模型进行计算,并经 验算合理方可采用。 5 5.1 5.1.1 5.1.2 技术指标 保护区分级 一级保护区:在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以保证取水口水质安全。 二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以保证在正常情况下满足水 质要求,同时在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突发情况下,保证有足够的采取紧急措施的时间和缓 冲地带。 5.1.3 准保护区:在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分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以防范二级保护区上游高危行 业或污染源较集中区域的污染风险,有效控制污染,并保证有足够的采取紧急措施的时间 和缓冲地带。 5.2 5.2.1 5.2.1.1 水质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 GB 3838-2002 中的Ⅱ类标准, 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5.2.1.2 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 GB 3838-2002 中的Ⅲ类标准, 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5.2.1.3 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 的要求。 5.2.2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智慧新海事--广东智慧海事监管服务平台珠海“落地”记

智慧新海事--广东智慧海事监管服务平台珠海“落地”记王锐丽【期刊名称】《珠江水运》【年(卷),期】2015(000)013【总页数】4页(P12-15)【作者】王锐丽【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5年广东海事局的年度工作报告上,局长梁建伟画了一个圆——“打造升级版海事”,智慧海事被寄予厚望。
作为“升级版”的最直接表现,智慧海事不止是精神家园,亦是海事大同之路。
经过两年的试验、改造、再试验、再改造,它在基层“落地”了。
“大数据”、“云桌面”、“互联网+”、“物联网”……这些新潮的词语让“智慧海事”更增添了神秘。
作为传统的水上交通执法,与信息概念的对接远不止于纸上谈兵,依托于三大核心技术,智慧海事搭建了一个开放而非封闭、复杂但不繁琐的监管服务平台。
而检验平台的优劣标准只有一个:是否可用?以及如何推广?据悉,广东海事智慧监管服务平台的推广奉行的是“由点及面、全面布控”的原则,第一批试运行的三家单位分别是:珠海海事局、中山海事局、清远海事局。
这三家单位的执行情况直接影响着智慧海事平台的全面推广,其关乎的不仅是海事蓝图,更多的是海事的信心。
半年来,珠海海事局的推广运用,让平台的运行“曙光初显”。
像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样,智慧海事监管平台推行起来并非轻而易举。
而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的珠海,第一批试点在此,却也不无道理。
除了具有河海交界的地理、地缘特点之外,珠海也具备智慧海事监管平台的硬件基础。
一直以来,珠海局就充分利用VTS、AIS、CCTV、VHF等先进海事科技手段,加强辖区水域船舶动态监控,指导、配合现场巡航执法,及时向船舶提供信息服务,提升海事监管、服务和应急保障效能。
2015年初,“广东智慧海事监管服务平台”试运行以来,珠海海事主动响应,深入挖掘、应用平台功能,稳步推进平台落地,全面促进珠海海事监管与服务转型升级。
经过半年的努力,平台在珠海海事从“无法理解”到“欣然接受”并使用。
早在2014年12月,珠海局就成立了推进监管应急信息化建设工作小组,专门派员参与广东局平台推广的策划、筹备,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协助完成平台操作用户手册编写工作,并分阶段制定平台推广使用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认真部署、细致落实平台的推广应用。
广东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法规施行

广东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法规施行作者:林琪来源:《环境》2021年第01期广东省首部水污染防治综合性法规——《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1月27日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让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制度内涵,有关专家就《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整合立法,明晰监管权责为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法治保障力度,《条例》充分衔接《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决定,整合广东水环境保护5部单项立法,总结广东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同时对上位法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并结合广东实际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共9章68条,包括总则、水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流域特别规定、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
明确职责,全面压实责任。
为明确监管职责,促使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条例》第一章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职责及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建立五级河长湖长体系,并规定了各级河长湖长的水环境监管职责,全面压实了责任。
为解决目前广东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部分河流水质保护目标不一致等问题,《条例》第二章明确水功能区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修要求,规定本省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原则。
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在总结广东多年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第三章对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区域限批、排污许可、排污口监管、监测等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如规定在地表水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禁止新建排污口,强化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委托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的有关要求,完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明确黑臭水体整治措施等。
系统全面,强化防治措施。
针对广东水污染防治实践中的重点问题,《条例》第四章针对性地提出工业等四个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工业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理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等,形成突出重点与全面治理的污染防治机制。
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

ࣁᜠှፙၺᏎᇁऴᒤਖࢾ!(1992年3月16日东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饮用水源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保护饮用水源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已造成的水污染,防止新的水污染。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对我市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镇(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
航政和港务监督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第五条 建设、规划、计划、国土、工业、农林、交通、水利、公安、卫生、环卫等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防治水源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1、组织实施和监督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执行;2、编制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和水质管理的规划、计划;3、组织协调各镇(区)、各部门的防治水源污染工作;4、负责对水环境和污染源的监测;5、征收排污费;6、查处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航政和港务监督机关负责水域污染的监督管理和查处船舶污染水域的违法行为。
港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处理船舶油污和废弃物。
第八条 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把防治饮用水塬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和布局新建设项目,控制新的污染源。
建设管理部门还应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和改造城镇排污系统,建设和管好污水综合处理设施。
第九条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塬水质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条 环卫部门负责对城镇粪便、垃圾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对水源的污染。
第十一条 计划部门负责做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水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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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正文:
---------------------------------------------------------------------------------------------------------------------------------------------------- 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7日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饮用水源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第三章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珠海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珠海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计划、规划、建设、水利、卫生、港务监督、农林、市政、供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对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涉及有关市、县的,有关市、县应当给予配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源,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检举。
第二章饮用水源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第八条饮用水源地为:前山河水道、磨刀门水道、洪湾至挂定角河段、黄杨河水道、虎跳门水道、河麻溪水道、螺洲水道、横杭水道以及各水库。
第九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河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第十条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南沙湾、平岗、广昌、洪湾、黄杨河、南门冲各取水点上游一千米到下游一千米以内的水域以及沿取水点一侧纵深一百米的陆域。
第十一条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大镜山、梅溪、吉大、青年、银坑、竹仙洞、南屏、蛇地坑、杨寮、正坑、坑尾、龙井、龙西、缯坑、西坑、乾务、王保、南山、荔枝园、先锋、白水寨、爱国、大林、木头涌、黄绿贝、红旗村、十三湾、大水沆、推船湾、外伶仃、八一、密仔、南新、东山、山顶等水库山塘及其集雨区陆域。
第十二条河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平岗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三千米,广昌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八千米,黄杨河取水点上游五千米到下游三千米,洪湾取水点上游五千米到下游三千米,南门冲取水点上游一万米到下游八千米的水域及沿各取水点一侧纵深二千米的陆域,前山河道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河段及珠海市一侧纵深五百米的陆域。
第十三条市、县(区)环保部门应当在各饮用水源保护区竖立标志,并标明保护饮用水源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
第十四条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生态平衡和保护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责任。
第十六条市环保部门根据饮用水源保护目标,对排污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饮用水源地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
向饮用水源地排放经过处理的废水,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按批准的数量、种类、浓度和排放方式排放。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直接或间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工业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放射性污水以及各类有害废渣。
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燃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
农药等。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直接或间接向饮用水源地排放污染物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九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必须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条在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排污口、油库、禽畜饲养场及其它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堆放有可能污染水源的各种原材料;
(三)挖沙取土;
(四)停靠船舶;
(五)炸鱼、毒鱼、电鱼等污染水环境的活动;
(六)施用有机氯、有机汞等毒性大的农药,以及用工业污水灌溉农田;
(七)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
(八)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游泳、放牧;
(二)毁林开荒、采石取土;
(三)挖穴埋葬;
(四)建设工厂、畜牧场、饮食店及对水源有污染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二条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白磷等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渣;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弃置、倾倒垃圾和放射性废弃物;
(三)贮存可溶性剧毒废渣。
第二十三条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港口和油码头必须设置残油、废油、含油污水或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设施;
(二)卫生、科研、畜牧兽医等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水,应进行严格消毒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四条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卫生防疫、城市供水等部门对事故依法作出处理。
船舶运输油类或者有害货物在饮用水源地航行中出现渗漏及其他事故时,事故责任者应当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由环保部门会同港务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对水环境及污染源的监测,编制水污染防治计划,查处水污染事故。
第二十六条计划部门负责把污水综合治理、饮用水源基地的建设、重大水污染源的治理或者搬迁等对保护饮用水源水质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规划部门要把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纳入规划。
水利部门应当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对江河、山塘水库等饮用水源的管理和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水资源。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做好饮用水源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林部门要做好植被的保护工作,防止水土流失。
市政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市下水道的建设和管理,防止污染水源。
港务监督部门对船舶的排污实施监督管理,防止饮用水源河段港区码头水域的污染。
第二十七条供水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河水取水点水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查,发现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通报,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造成水体污染的,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四)、(六)、(七)项规定的;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水体污染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改正:
(一)违反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四)项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按《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县级环保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市环保部门批准。
市环保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报省环保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环保部门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的实施涉及有关市、县的,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协调。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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