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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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园管理办法

孵化园管理办法

科技企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是科技创业实践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园及孵化园内的入孵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

第二章宗旨第四条孵化园是以培养创业型人才,培育创业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服务机构。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孵化园的领导机构由董事会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任。

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实践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学生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服务中心,由校团委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主任担任。

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秘书处、发展部、宣传部,成员由校学生会科技学术部干部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校外企业家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孵申请的评审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创业入孵申请。

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

第四章入孵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第九条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二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园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8、实体企业申请入孵,须在工商局注册. 第十条孵化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相应资料:实体企业提供申请入孵的材料,含:(1)入驻孵化申请、(2)商业计划书、(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4)法人代表、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苏科技规〔2019〕341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技规〔2019〕341号各设区市科技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12号),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要求,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对《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07〕6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完成的《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处于筹建阶段的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申请认定时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教育厅2019年12月19日附件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四章认定与管理第五章政策与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12号),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激发高校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订本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市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第二条宿迁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二)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三)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五)协助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六)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协助;(七)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八)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九)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环境卫生、安全等服务;(十)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宿迁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一)生物医药产业:包括生物技术的药品、中间体、原料药;中药;化学药;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品;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试制;农业生物技术的新品种研究、开发、培育,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江苏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创新集群的模式选择和实施策略

江苏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创新集群的模式选择和实施策略

江苏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创新集群的模式选择和实施策略1. 引言1.1 研究背景江苏是中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之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江苏省的发展也备受关注。

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推进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创新集群的模式选择和实施策略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为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场地、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支持,帮助其成长壮大的组织机构。

而创新集群则是指在某一地区或行业内,聚集了大量高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形成良好的技术创新和人才交流氛围的现象。

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创新集群,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升级、加快创新驱动发展。

深入研究江苏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创新集群的模式选择和实施策略,对于推动江苏省科技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2 研究意义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当今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对于江苏这样经济实力较强、科技创新活跃的地区而言,科技企业孵化器更是刻不容缓的重要组成部分。

探讨江苏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创新集群的模式选择和实施策略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通过研究江苏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创新集群的模式选择和实施策略,可以有助于深入理解江苏科技创新生态系统的构建与发展。

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重要的创新支撑平台,其模式选择和实施策略对于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深入研究与探讨将有助于优化江苏科技创新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

研究江苏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创新集群的模式选择和实施策略,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政府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方向和策略支持,研究相关模式选择和实施策略将有助于政府进行更加精准的决策,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研究江苏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创新集群的模式选择和实施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对于促进江苏地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3 研究目的需要2000字,输出内容如下:研究目的旨在探讨江苏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创新集群的模式选择和实施策略,并分析其中的关联性。

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以江苏省为例

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以江苏省为例

第2期2021年1月No.2January ,2021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对推动科技创新、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就业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江苏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各项主要指标均多年领先全国,但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和体制机制等原因,江苏孵化器还存在一些问题。

文章主要分析了江苏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科技企业;孵化器;江苏省中图分类号:F276.44文献标志码:A 江苏科技信息Jiangsu Science &Technology Information王全宝(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江苏南京210008)作者简介:王全宝(1985—),男,江苏南京人,硕士;研究方向:科技创业服务,科技孵化,成果转化,创业活动组织。

——以江苏省为例引言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各类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园区、特色科技产业园等。

孵化器在科技资源迅速、高效地转变为社会生产力,加速中小科技型企业成长,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显示出独特的功能和价值。

江苏是全国最早一批成立孵化器的省份。

1989年6月,江苏省第一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南京成立。

江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由早期的政府主导,向企业、高校、社会机构等多元化投资发展,江苏探索的“孵化+创投”等新型孵化模式,支持创投机构与孵化器共建天使投资基金,“持股孵化”创业项目,提升了创业企业成活率。

同时,江苏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断向专业化方向发展,2019年江苏省专业孵化器174家,占孵化器总数的20.5%。

江苏还在全国率先提出集群化发展思路,建设了一批集“创业功能、产业功能、文化功能、社区功能”为一体的孵化载体[1]。

1江苏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现状1.1孵化器不断发展壮大(1)孵化器由规模发展向质量发展转变。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工作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工作

xx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工作,现就做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1.关于评审组织。

由各设区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专家评审主要分为会议评审和实地核查两部分,由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建立专家库(含科技管理专家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专家)。

会议评审中对每家孵化器的评审不少于5名专家(其中科技管理专家至少2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专家至少3人),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并严格执行回避原则;实地核查中对每家孵化器的核查不少于3名专家,优先选取参与过会议评审的专家参加。

2.关于评审标准。

拟推荐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同时满足《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的七项条件,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须满足第八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孵化器毕业企业须满足第九条规定的四项条件中任意一条。

对于申报专业孵化器的单位还须满足《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的有关要求。

有关指标口径详见附件1-1。

3.关于评审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事前做好评审工作方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专家评审过程中坚决杜绝徇私情、谋私利等行为,确保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附件:1-1.主要指标口径附件1-1主要指标口径一、成立时间1、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满2年:指按照各地申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机构的实际注册时间需满2年。

2、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运营满2年:指按照各地申报截止之日起向前推算,机构的实际运营时间需满2年。

二、孵化场地3、孵化场地集中:指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区县范围内。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指孵化器的自有产权场地、受托管理场地及租赁使用场地面积之和。

5、在孵企业使用面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

6、公共服务场地面积:指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服务所使用的会议室、复印室、餐厅、健身房、公共服务平台等使用的建筑面积。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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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12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8〕61号),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江苏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设区市科技局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二章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第七条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8家以上。

第八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2.设区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厅文件形式确认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对连续2次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对评价优良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第十四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报告。

经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五条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促进与发展
第十六条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

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专业孵化器要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增值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十七条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八条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十九条各级地方政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

第二十条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一条充分发挥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的作用,组织孵化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资源共享,提升全省孵化器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设区市科技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苏科高〔2013〕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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