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专业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精选十篇
法律硕士论文_案例(3篇)

第1篇摘要: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以某市某区法院判决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为案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适用,并提出相关启示。
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在我国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以某市某区法院判决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为案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适用,并提出相关启示。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某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声称被告陈某向其借款20万元,至今未归还。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
被告陈某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并提出原告王某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
经法院调查核实,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且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并认定原告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
三、法律适用分析1. 虚假诉讼的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存在虚假诉讼:(一)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二)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三)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导致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2. 本案法律适用分析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供的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且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原告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并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相关启示1. 加强证据审查,严惩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防止虚假诉讼行为的发生。
法学专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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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构建法治社会,满足社会的需要,但是“权力有**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行政裁量权的存在也会对依法治国构成严重的威胁。
任何事都有其两面性,一个政府的能动性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就如同一匹脱缰的野马。
缺少监督和控制的行政裁量权是极其容易导致专制。
所以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是实为必要。
如果不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势必会带来行政权力的异化和行政机关的**,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
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和对行政裁量权控制的不断加强,构成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脉络。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英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大陆法的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标准。
在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比例原则就有了互动的共同基础。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权中的实际运用(一)在行政裁量权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理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是必须与法律的精神和意图相一致,要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裁量权而产生,是为了控制和约束行政裁量权而存在的。
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法理,法的精神,并不是指社会的伦理道德。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确立于1598年英国的“鲁克案”.本案中,在修复泰晤士河的河提后,水利局只对鲁克收取修护费,而却并没有向因为河堤修复而获取利益的相关方征收费用。
鲁克即提起诉讼。
大法官科克依据法律,在其判词中写道:“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是他们的活动应该受到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原则。
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门识别真假,是非,虚实,公平和虚伪的科学,而不应该按照他们真假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
” 后经一系列判例的演变,如今的合理性原则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且重要的审查行政行为有效性的标准。
百度关于法律硕士论文-法律硕士论文选题

百度关于法律硕士论文|法律硕士论文选题随着经济建设的转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确定,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下文是WTT为大家整理的百度关于法律硕士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百度关于法律硕士论文篇1浅析法律教育学生管理重要性摘要:现今社会的迅猛发展,对人才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体现在人才的综合素质上。
因此,对于注重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的民办高职院校来说,在专注学生专业技能培养的同时,应在管理过程中注重法律教育,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培育,以更全面提升学生社会竞争力。
关键词: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律教育近年来,作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社会单位之一的民办职业院校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和要求,而不断发展壮大。
同时社会对人才也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民办高职院校除提高教学水平,以适应社会不断更新进步的技术水平,培养高技能专门人才,更应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主要体现在学生管理、教育中,而法律教育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那么,法律教育对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管理到底有何重要性呢?有哪些途径呢?一、法律教育在民办高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重要性(一)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提高综合素养民办高职院校在学生的培养上,除让学生学到一门扎实的技术外,更应加强综合素养培育,才能提高学生综合竞争力。
原因在于,企业在用人一开始虽然重视技能水平,也将此作为门槛之一,但是随着职业发展深入,往往会看重人才的综合素质。
同时,国家对法制化建设的日益重视,各行各业也重视法治方面的改革,法律知识和素质也是其中一个关键。
因此,民办高职院校在提高学生综合素养的过程中应加强法律教育,引导学生学习相关常识甚至知识,既充分响应国家要求,又有助于学生综合素养的提高。
反过来,学生法律常识的提升,也有助于校风的有序化形成,更有助于学生管理。
(二)法律教育有助于学生加强自我保护在现实很多案例事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大多数学生遇到侵害事时,不能很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法学论文——精选推荐

法学论⽂有关法学论⽂ 当代,论⽂常⽤来指进⾏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章,简称之为论⽂。
它既是探讨问题进⾏学术研究的⼀种⼿段,⼜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学术交流的⼀种⼯具。
它包括学年论⽂、毕业论⽂、学位论⽂、科技论⽂、成果论⽂等。
接下来就由⼩编带来以下有关法学论⽂,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任何法律制度都必然内含有⼀定的价值取向和⽬的诉求。
研究诉讼时效制度为何⽽⽣、有何种价值和功能,以便更好的从根本上对诉讼时效制度加以完善。
⼆、诉讼时效制度的应⽤范围 ⼤陆法系理论根据权利的作⽤不同⽽将权利分为⽀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
那么诉讼时效适⽤于哪种类型的权利,即属于诉讼时效适⽤范围问题。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针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研究分析,并与其他国家相⽐较,寻找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不⾜和弊端,有助于⽴法的完善。
根据上述研究对我国现⾏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内容简单、制度缺失、体制分散、规定不尽合理等缺陷和不⾜提出建议。
前⾔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范围分为⼀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般诉讼时效。
指在⼀般情况下普遍适⽤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特殊情况规定的,⽽是普遍适⽤的,如中国《》第135条规定的:“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法律另有民法通则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中国⼀般民事诉讼的⼀般诉讼时效为⼆年。
特别诉讼时效。
只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制定的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特殊时效,中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提出请求的,⼈民法院就强制义务⼈履⾏所承担的义务。
⽽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使请求权的,⼈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可见,诉讼时效是权利⼈⾏使请求权,获取⼈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
它包含两层意思,⼀是权利⼈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是这⼀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使即归于消灭。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法学本科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项实践性和系统性很强的工作,独立学院法学毕业论文的质量有待提高,通过对某独立学院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写作需求,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高效的、与学生联动的质量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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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经济法与民商法关联解析民商法具有个体观念与方法论,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个人本位特点,使得民商法更为注重短期个人利益,并鼓励主体追求本身财富最大化,而个人主义观认为,人为自由意志高级动物,对于自身利益选择仅能由自身决定,整体社会是由不同个人所构成的,民商法应保护个人意志对自身利益自由追求。
经济法所注重为整体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间的统筹协调,个人是社会统一关系中一员,要为社会持续发展进行义务承担,经济法是以社会、经济、环境及资源等为兼顾目标的,为人类全面发展作为实现目标,并从社会整体利益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为出发点,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具体调整,并协调整体经济利益,强制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间的目标统一。
1.经济法能有效体现社会公平。
民商法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人格平等方面,对于每个主体赋予了权利与义务,并体现了每个个体机会上的均等性,如果在市场竞争当中,每个人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其结果差异来自个人能力与努力程度,民商法适应了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的需求,并鼓励个人参与竞争,取得进步,推动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在实际市场竞争下,因每个人家庭背景、地理位置与天性等不同,其个人主体还存在一定不公正性。
而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公平体系上,并以显示不平等为前提,强调实际中的真正公平,强调市场主体资源具有差异性,个体状况应该按特权来特殊对待,经济法认为即使单个人开始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还是存在差别的,其经济法公平观认为,每个个体的安全权、生存权与财产权等均存在平等性,创造财富群体获得保护同时,弱者也应在经济法保护当中。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本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本法学对于维持社会秩序而言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又应该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本(一)摘要:职业伦理是调整法律从业者因执业行为和他人产生关系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是一种规则,是一种大过于职业道德这种内化性准则的外在行为制约力。
人类社会的稳定以及有序的进行,需要依靠多种手段进行有效调解和保障,而教育则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培养人和传递人类文明的活动,而由教育中衍生的专业教育规范化和系统化更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则主要就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希望能够通过此次的研究,对实践中的法学教育完善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现代法学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现阶段的法学教育里,法学理论课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有的是作为选修,有的还没有开设,再加上司法考试的内容比较庞杂,在难度上的增加,那么对法学教育中的伦理教育就逐渐受到相关人士的关注。
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社会道德滑坡以及人生信仰的缺失等,这些都对法律伦理的教育必要性得到了凸显,基于此种情况,加强对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的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一、法律伦理教育的主要内容法律伦理教育的相关问题要能够从理论上进行正确认识伦理和法律伦理,关于法律伦理的教育内容主要是通过法律伦理的内涵进行决定的,从广义上来看,主要涵盖着法律制度伦理以及法律职业伦理。
倘若是从狭义上进行分析,就只是针对法律职业伦理。
法律制度伦理它贯穿着法律制度题词中的价值准则,是法律实现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正义价值的内在要求,从法律制度伦理层面来看,主要有外在伦理和内在伦理。
作为法律职业伦理,它是法律职业者在职业活动当中和其它的社会活动当中必须要遵守的道德准则。
二、法学教育中法律伦理教育的发展障碍从当前的法学教育当中的法律伦理教育情况来看,还有着诸多地方需要进行改进,首先就是在思想上的认识不全面,法律道德是社会调控机制不能缺少的大系统,任何社会在建立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中都需要进行法律和道德的并用。
全国优秀硕士毕业论文_法学优秀硕士毕业论文

全国优秀硕士毕业论文_法学优秀硕士毕业论文一、我国法学教学现存问题教学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相应学科的人才,而判断某一学科教学是否存在问题的依据,也应该是该学科目前培养人才的方向是否符合当前这一时期国家对于该类人才的需求。
人才与市场能否匹配,是判断教学是否存在问题的重要标准。
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因此,当前我国对于法学人才的需求主要是具有较强业务能力、以及国际法律、善于处理涉外法律实务等。
然而在此视角下审视我国当前法学教学模式,则不难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一)过于依赖理论课程,缺乏实践课程当前国内的法学教学以理论教学为主,理论课占据了绝大部分课时,教师通过讲授的方式向学生灌输法学基本理论知识,旨在督促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学知识基本功。
相比之下,实践类课程所占课时数则少之又少,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精神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处于被动地位不仅仅是法学教学,中国的传统教学都倾向于采用“教师传授”的方式,以教师为主体和主导者,向学生传授自己认为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和内容。
而在这一过程中却忽略了学生作为学习主体本应掌握的学习主动权。
这种类似于“填鸭式”的教学模式忽略并压抑了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降低了学生主动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动力和可能性,极其不利于法学类专业的学生培养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也与目前市场对法学人才的需求背道而驰。
(三)教学考核方式较为单一中国教育体系中对教学进行考核的方式较为单一,即笔试考试。
然而这种笔试考试的方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考察了学生对课堂上所学内容的掌握情况,但也存在着过于执着于对标准答案的记忆,而忽略了对学生的理解能力、实践能力和应变能力等更多综合素质的考察。
而目前对于教师教学质量的考评方式则更为主观和随意化,不能起到提升教学质量的根本目的。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摘要:本文以《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为题,旨在探讨法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和论文写作技巧。
经过对相关文献和案例的研究分析,得出了一些关于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的建议和范例,希望能对法学研究生的论文写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研究方法、写作技巧一、引言法学是一门涉及社会生活、政治制度、司法实践等多方面内容的学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学研究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而对于法学研究生来说,毕业论文是他们完成学业的重要环节,写好一篇出色的论文对他们未来的学术和职业生涯至关重要。
二、研究方法在法学领域的研究中,常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综述、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
文献综述是对相关法律文献和学术著作进行梳理和总结,可以帮助研究者了解某一领域的研究现状和理论发展。
案例分析则是通过对相关法律案例的深入研究,探讨特定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和理论依据。
而比较研究则是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揭示其异同和发展趋势。
三、论文写作技巧1.明确研究问题:在写作论文前,应该先明确研究问题,确定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只有明确了研究目标,才能有针对性地搜集资料和进行分析。
2.深入调研文献:法学研究需要充分调研相关的法律文献和学术著作,了解研究领域的前沿进展和学术观点。
3.合理构建论文结构:论文应该先后包括引言、文献综述、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结论等部分,合理构建论文结构,确保逻辑性和连贯性。
4.适当引用文献:在论文中适当引用相关的学术文献和案例资料,有助于提高论文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5.注重写作规范:论文的撰写需要符合学术规范,注意格式要求和语言风格,确保论文的严谨性和内容的逻辑性。
四、结论通过对《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的研究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关于法学研究方法和论文写作技巧的建议和范例。
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法学研究生的论文写作有所帮助,也期待他们在将来的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中取得更好的成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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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专业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精选十篇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
以法学体系的第一层次的“法律史学”为例,“法律史学”可划分“法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第二层次的分支学科,第二层次可划分第三层次的分支学科。
如“法律制度史”可划分“中国法律制度史”。
(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专业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精选篇一引言(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涉外民商事关系也逐渐复杂,2010 年我国《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可谓恰逢其时。
这一单行法不仅被誉为我国国际私法上的“里程碑”,也是凝聚了各方努力的结果,其中的规定不乏新颖创新之处。
其中《法律适用法》对强制性规范的首次规定就是其亮点之一。
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这一理论并不是国际私法中的新理论,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在早期对这一理论的研究也有所涉及,只是当时我国还未在立法中对这一制度进行确立,实践中也没有关于这一制度的适用。
自《法律适用法》颁布以来,这一制度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确立不仅使我国的法律适用体系更加完善,同时也解决了一些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适用的难题。
然而由于《法律适用法》第 4 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适用不当的情形,虽然2013 年施行的《解释(一)》通过不完全列举附兜底条款的方式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补充和完善,但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制度与其它国家相比还是存在不系统不全面的问题。
因此,对于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并将这一制度的适用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中进行明确和完善也显得尤为重要。
这不仅有利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健康发展,还能为我国的重大利益以及公民权益提供更好的保护。
.........(二)文献综述1.国内研究现状从国内层面来看,我国大陆地区国际私法学界中对强制性规范的理论探讨起源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
并且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这一概念也存在着多种的称谓,其中包括干涉原则、国际强制性规范、直接适用的法、警察法等。
一般认为,我国国际私法最先引入强制性规范的是李浩培在1984 年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所使用的“警察法”这一词条。
我国学者早期使用较多的表述是“直接适用的法”,部分学者使用“干涉规则”(Eingriffsnormen),又可译为“干预规范”,还有些学者使用的是“强制性规范”。
从目前笔者所能收集到的资料中,我国大陆地区还没有关于国际私法中强制规范的专著。
只有在其他一些国际私法的专著以及有关外国国际私法研究的专著中有所提及。
比如在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问题专论》中就认为“干涉原则”在各国立法中的确立就是近代国际私法在法律适用上明确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一种表现,而且这一原则还体现出了“当今社会对公利益的关注已经渗透到了法律选择中来”。
①肖永平在《法理学视野下的冲突法》一书中认为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合同领域中的一种限制方式,并与公共政策、善意选择并列为传统规则中的限制方式。
②此外,他还在其著作中结合了《罗马公约》对强制性规范的相关规定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
杜涛在《国际私法的现代化进程—中外国际私法改革比较研究》中通过对一些国家国际私法的改革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国国际私法的改革问题提出我国《民法典》应当对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问题做单独规定,从而避免与法律规避的混淆。
③宋晓在《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中对“直接适用规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讨论,他认为直接适用的法与强制性规范的区别就是广义上的强制性规范与狭义上的强制性规范的区别,直接适用的法就是狭义上的强制性规范,即国际强制性规范。
④《法律适用法》施行后,黄进、姜茹娇主编的《释义与分析》中认为可以将强制性规范笼统的称为“直接适用的法”,并将强制性规则与直接适用的法、公共秩序、单边冲突规范、法律规避这四个概念进行了比较。
还有凡启兵在《研究》中针对《罗马公约》和《罗马条例I》对强制性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提出了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完善建议。
........一、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理论分析(一)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概念国际私法作为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有些学者认为它的目的是在于对不同法律体系的限定。
①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往往会需要不止一种法律去解决,几个世纪以来各种冲突法规则也力图去解答究竟应适用何种法律来处理这种关系。
无论是从单边主义者还是多边主义者的立场来看,传统的冲突规范认为只有准据法能适用于这种关系的处理,而不用去考虑除这种法律适用体系外的其它法律规则。
然而强制性规范理论却构成了这种原则所允许的一种重要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有一些法律的适用可以不去考虑准据法。
虽然这种新方法只是在近代才发展为一种成熟的法律理论,但它的萌芽最早可追溯到19 世纪中期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具有开创性的著作《现代罗马法体系》,其中第八卷主要论述了冲突法问题。
这位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的重要贡献在于普及了多边主义的方法并确立了各种的冲突法理论,令人意外的是他在其著作中指出多边主义的方法并不会受到现存规则的影响。
同时他还倡导对于外国的法律可以保持一种更为普遍自由的态度,如果某种特定的关系与其相关,可以鼓励适用外国的法律,他还考虑到了所谓的“绝对性强制性规范”(strictly positivemandatory rules),由于这种强制性规范涉及国家重要政策,因此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外国法所替代。
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当时对其的理解,萨维尼所惯常使用的“绝对强制性法律”(strictly positive laws)其中包括强制性规范以及公共秩序的例外。
然而,在萨维尼看来,这些单边主义的异常现象必定会随着人类社会交往的日益自由化而消失。
........(二)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与相关规范制度的辨析强制性规范与公共秩序制度、法律规避制度以及直接适用的法虽然形态各异,但都是国际私法中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制度,其目的都在于维护法院地国的根本利益。
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的含义和功能,以便在跨国民商事关系的调整中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从而避免不合理适用的情况,将这一概念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区分也十分必要。
各国国际私法中几乎全都对公共秩序作出了制度或条款上的规定,但对其却有着不同的称谓。
我国国际私法学者多称其为“公共秩序的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policy),大陆法中称为“公共秩序”(法语为ordre public)、“保留条款”或“排除条款”,英美法中常称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
②尽管称谓有所不同,但公共秩序作为冲突法上一项重要的原则,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大概内容是指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一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为准据法时,因该外国法的适用将会对法院地国的国家及社会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基本原则以及基本道德观念相抵触,从而对该外国法进行排除和拒绝适用的制度。
③.........三、强制性规范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规定及适用 (37)(一)强制性规范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规定及适用状况 (37)1.《法律适用法》第4 条 (37)2.《解释(一)》第10 条 (39)3.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在我国的适用类型 (40)4.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在我国的适用方式 (41)5.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在我国的适用实践 (42)(二)我国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之规定的不足 (46)1.强制性规范分类不明确 (47)2.未作出外国强制性规范适用的规定 (47)3.缺少保护性强制规范的规定 (48)(三)国际私法中强制性规范之规定的完善建议 (49)1.对强制性规范进行明确的界定 (49)2.对外国强制性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慎的考虑 (50)3.确立保护性强制性规范的优先效力 (51)三、强制性规范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规定及适用(一)强制性规范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规定及适用状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间的商事往来及合作越来越频繁,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来保证这些活动的有序进行也显得十分重要。
因此,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是保护涉外关系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涉外民事关系正常发展的需要。
①2010 年我国《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成为了我国国际私法发展中的历史性大事件。
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为该法的颁布和施行而变得更加健全,这也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单行法,可以说《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是我国涉外立法史中的一个里程碑。
②这一法律的颁布和施行不仅意味着我国国际私法发展的日臻完善,同时也为我国的涉外民商事交往提供了法制上的保障。
2012 年12 月10 日,最高院又通过了《解释(一)》,为《法律适用法》在实践中的正确执行以及统一裁判思路提供了指导。
③ 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当代国际私法先进理论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法律适用法》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公共秩序的保留以及外国法的查明这些重要的国际私法原则和制度都作出了规定,并在后来的《解释(一)》中也加入了法律规避制度的规定。
其中,《法律适用法》第4 条对强制性规范适用的规定,是在我国立法上首次对强制性规范进行了肯定。
在后来的《解释(一)》第10 条中又对何为强制性规范进行了规定,这两条对强制性规范的规定也是对我国国际私法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结语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是出于对一国社会、政治和经济等方面重要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可以不经冲突规范的指引直接进行适用的法律规则。
这一理论是福利国家对经济进行干涉而产生的结果,从其最初的理论萌芽到在立法中的确立,期间历经了将近一个多世纪的时间。
在国际经济的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家间的往来日益频繁,各个国家在积极参与国际间合作与发展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对一国重大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制度也逐渐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制度中脱离,成为了一项独立的法律适用制度。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法官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法律规避制度的滥用。
此外,对于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一定要注意的是将国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范与国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范进行区分。
本文所讨论的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为国际意义上的强制性规范。
从国内立法方面来看,各国国际私法中对强制性规范进行规定也成为了一种立法趋势。
我国2010 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法》也紧跟国际趋势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确立,使得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体系更加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