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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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

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

5.国际合作原则
正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序言规定:“考虑 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 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 世界人民都很重要,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 加以保护”。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6条指出:“承认这类 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 保护”。此外,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文件基本上都强调 了国际合作原则。
2.保护优先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要求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在立法中确立保护的绝对优先地位,符合《保护世界文化 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法文件的精神主旨。
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上,保护是利用的灵魂、目 的、前提,保护居于绝对优先地位。
3.文化多样性原则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曾主张:“主权国家基于理性的自然 法以及根植于条约的国家的实在法,应该保护宗教和文化 上的少数群体”。
2.关于考古发掘与保护考古遗产
1956年《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
1962年《保护景观河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的建议》 1969年《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 上述法律文件对于考古发掘和考古遗产保护作了比 较全面的规定。
3.博物馆建设
1960年《关于博物馆向公众开放最有效方法的建 议》,该文件对于博物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作了 系统规定,其主要内容:博物馆管理的基本原则、 博物馆藏品的征集、博物馆藏品的处置、职业行 为等。
4.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 有权 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 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6年《保 护美洲国家考古历史及艺术遗产公约》、19公约构建的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法 律制度,无疑对各国打击掠夺文物、追索海外流 失文物、保护文化遗产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评析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评析

2009年第2期(总第7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9(Sum No .71)《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评析高田甜(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1206) 摘要: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是海洋法领域的一个新课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类的研究和开发空间越来越广阔,但这些活动同时引发了很多弊端,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便是其中之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11月2日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于2009年1月初正式生效,该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最为全面、系统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专门公约,其对于水下文化遗产的明确和科学界定、对于水下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机制以及其关于争端解决的多样化规定等都极具开拓性,为更好地规范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全面、科学的法律依据,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关键词:《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水下文化遗产;协调国 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2-0112-04 收稿日期:2008-11-10 作者简介:高田甜(1982-),女,黑龙江尚志人,2007级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①该公约最终并未获得欧洲理事会的通过,因此其仅是第一份专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草案,而非正式公约。

参见傅崐成,赵亚娟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08年10月13日宣布,《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于2009年1月初正式生效,这一公约将有助于人们加强对古老海底沉船等文化遗产的保护。

总部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当天发表公报说,该公约在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目前已获得西班牙、古巴、葡萄牙、尼日利亚等20个国家的批准,达到了公约生效所必需的国家数。

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

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
t e r l y , v 0 1 . 4 9 , I s s u e 1 , 2 0 0 0 , P P . 6 1 - 8 5 .
Uni t e d Na t i ons Un i v e r s a l De c l a r a t i o n of Hum a n Ri gh t s . Ar t i c l e 22.
当今世 界正处在现代化进程 中。越来越多 的国家开始意识到文化遗产 的重要 性, 无论是物质文化遗 产还是非物质 文化遗产 。然而 , 我们应 该时刻谨记 , 水 下文
化遗 产是文化遗产 的重要组成部分 , 而 且水下文化遗产还 具有历史或考古价值 , 他们能 帮助 我们 了解 过去 , 甚 至可 以成为 一个 民族 国家的象征 。例 如, 在海底 发
书、 海洋 法、 打捞法 , 我们可 以发现 , 尽管保护水 下文化遗产 的工作 已开始 , 但是
这类保护工作还是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 < < 2 0 0 1 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的通 过, 标志着在水 下文化遗产保护领域 已经建 立 了一个 比较健全 的法律框架。该公
约为水 下文化遗产保 护设立 了一 些重要制度 , 如就地保 护、 严格 限制适用打捞法 , 以及 专属经济 区内和 大陆架上的水 下文化遗 产管辖权制度 。但是 , 在 目前的 国际
法下, 有关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冲突依然存在, 特别是涉及管辖权和所有权问题
时。本文指 出各 国应采取何 种行动来积极 执行 上述公约 , 并鼓励就相关 问题进 一 步展 开谈判 , 签署更多的合作 协议。
关键词: 国际法保护 水下文化遗产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引 言
( 一) 水下文化遗产 的价值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

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

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

凡是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公约》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同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

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的名胜,可受到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单位招徕和组织国际游客进行游览活动。

公约规定文化遗产为“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观点来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例如中国的故宫;“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环境风景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及考古地址等” ,例如中国的长城、秦始皇陵。

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名城、重要考古遗址和有永久纪念价值的巨型雕塑及绘画作品。

公约规定自然遗产为:“从审美和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自然景观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例如中国的三江并流、九寨沟、武陵源。

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国家公园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UNESCOWorldHeritage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UNESCOWorldHeritage
第 9 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国的任期自当选之应届大会常会 结束时起至应届大会后第三次常会闭幕时止。
2、但是,第一次选举时指定的委员中,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 期放于当选应届大会后第一次常会闭幕时截止;同时指定的委员中, 另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应于当选之应届大会后第二次常会闭幕 时截止。这些委员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主席在第一次 选举后抽签决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 3 条 本公约缔约国均可自行确定和划分上面第 1 条和第 2 条 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财产。
Ⅱ.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第 4 条 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保证第 1 条和第 2 条中提及的、 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 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 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 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第 5 条 为保证为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 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情况尽力做到 以下几点 : (a)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 并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 (b)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 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 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 (c)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文化或 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 (d)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 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e)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
3、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 约其他缔约国领土的、第 1 条和第 2 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 施。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通过的一项公约,旨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价值,同时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

该公约规定了以下内容:
定义:公约明确了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包括所有在水体中或水下遗址中留存的人类文化遗产,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

保护原则:公约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原则,包括尊重水下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保护其自然环境、促进公众意识和文化多样性,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

国际合作:公约鼓励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包括信息交流、技术合作、培训和人才交流等。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各国应该建立国家水下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管理和保护措施:公约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包括建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区、开展调查和研究、设立标志和警告设施、控制人类活动等。

国际监督:公约建立了国际监督机制,以确保各国遵守公约规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同时还设立了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小组等机构。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为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保障,同时也鼓励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_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_之憾_所有权制度缺位

_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_之憾_所有权制度缺位

法制在线 L aw view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 约 之憾
所有权制度缺位
杨 梅 610065) ( 四源自大学法学院摘 要 水下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进程的一个重要缩影 , 反映了特定 历史时期人类的生活生产状况, 具有极高的历史 、 文化、 艺术价值和科 研价值 。正因如此 , 其面临被破坏的威胁也与日俱增, 这当然地引起了 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便应运而生。 该公约 对如何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提供了许多可具操作性的原则、 措施, 但不无 遗憾的是, 公约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制度却避而不谈。 本文旨在 对公约中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制度缺位尴尬进行剖析 , 并结合我国 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公约适度的修正给予些许建议。 关键词 水下文化遗产 ; 所有权
参考文献 [ 1] 傅崐成, 宋玉祥. 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 2001 年联合国教科 文组织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解析[ M]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06.
水下文化遗产系指至少 100 年来 , 周期性地或连续 地 , 部 分或 者全部位于 水下的具有 文化、 历史或者 考古价值的 所有人类 生存 的遗迹 , 如聚落遗址、 水下沉 船等。伴 随着自然 科学 技术的 发展、 深海勘探技 术的日臻成 熟 , 那 些长年深 埋于水下的 文化遗产 日渐 进入了现代人们的视野之中。水下文化遗产作为整个人类文 化遗 产的一部分 , 承载着特定时代的历史文化内涵 , 对全人类社会 的发 展进步具有重要 的意 义。经过 多 年艰 辛的 努 力 , 2001 年 11 月 2 日 保护 水下文化遗 产公约 终于 在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 第 31 届全 体会议表决通过 , 并于 2009 年 1 月初 正式 生效。该 公约由 序言、 25 条正文组成并 附有 一 个 有 关开 发 水下 文化 遗 产的 活 动的 规 章 , 这为国际社会保护水 下文化 遗产提 供了法律 依据。但 是 , 由 于公约的最终达成是各国妥协的结果 , 自然有 其不完善之处 , 其中 关于水下文化遗产所有权的缺漏成了公约的一大遗憾。 一 、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的真空地带 所有 权制度 我们知道 , 任何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都 是至关重要的 , 它关 系到该财产流转的一系列下游处分行为。文化遗产是一种特 殊物 品 , 而水下文化遗产又是 特殊中 的特殊 ( 空 间范围 是位于 水下 , 时 间长度是至少 100 年 ) , 具有不 可再生 性、 极 度的稀 缺性甚 至惟 一 性。对于这样极其珍贵的物 品 , 所 有权归 属的制 度安排则 更应 当 合理慎重 , 但是 , 公约的谈判 者却以 该公 约是一 个公法 性国际 公 约 , 所有最好不处理敏感的 财产问 题 或 该公 约不是一 个处理 所 有权问题的公约 等为 借口 , 回避了 水下文 化遗产 的所有 权问题 , 使公约出现了真空地带。公约仅仅通过在不同海域设置管辖 与控 制制度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 然而 , 公约中的管辖制度的 设置 不尽合理 , 值得商榷。公约 规定在 内水、 群岛水 域和 领海中 , 缔 约 国拥有管理 和批准开发 水下文化 遗产活动的 专属权利 ; 在专 属经 济区和大陆架上 , 沿海国在其主权权利和管辖 权受到干涉时 , 可以 禁止或授权 开发水下文 化遗产 , 协调国 在水下文化 遗产遇有 紧急 危险的情况下 , 可 以 对水 下文 化遗 产采 取一 切措 施 , 包括 授权 开 发 , 全体缔约国也可在协 调国的 主导下 进行开 发 ; 在 毗连区 内 , 沿 海国可以在不违背公约第 9、 10 条的前提 下 , 根据 联合国 海洋 法 公约 第 303 条第 2 款的规定 , 享有管理 开发该区域中的水下 文化 遗产 ; 在 区域 内 , 全体缔约 国、 联 合国教 科文组 织总干 事和国 际 1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资料包为了宣传2001年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我们编写本资料包。

其目的是鼓励各国加入该公约并提高公众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必要性的认识。

目录1.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威胁A. 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其面临的威胁B. 人类干预水下文化遗产的一些案例C. 2001年之前缺少具体针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文书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公约的介绍A. 总原则B. 批准的益处以及方式C. 批准书范本D. 词汇表与关键定义E. 参考文献要目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文本1.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威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事关重大: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其面临的威胁水下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一个重要侧面。

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水下文化遗产面临的威胁与日俱增。

随着勘探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入海底越来越便利,海底沉船残骸或水下遗址中发现的物品的利用与交易成为一项相当常见而且利润丰厚的活动。

海洋考古遗址被掠夺,在很多情况下造成珍贵的科学和文化材料的损失甚至毁坏。

因此,亟需通过一项国际法律文书,保护水下文化遗产,造福全人类。

a) 大量水下文化遗产的例证• 据估计,海底散落着三百万艘以上未被发现的沉船;例如,海难词典1列出1824年--1962年间在海上遇难的12542艘航船和战舰。

• 现在位于水下的古文明遗存包括世界第七大奇观--埃及的亚历山大灯塔以及黑海仍有待发现的众多新石器时代村落等;• 整个城市被波涛吞噬,如遭遇1692年地震的牙买加的皇家港--考古发掘使科学家获得研究十七世纪生活2的前所未有的机会。

b) 科学界和公众兴趣的例证:• 瑞典的瓦萨沉船残骸每年吸引75万游客3;• 博德鲁姆(Bodrum)及其水下考古博物馆珍藏沿土耳其南岸发现的一系列的历史沉船,现已成为土耳其最受欢迎的旅游胜地之一4;• 400余万人参观了英国朴茨茅斯Mary Rose 沉船,1982年10月11日,电视现场直播从洋底吊升这艘580吨沉船,观众达6000万人5;1Charles Hocking:蒸汽机时代海难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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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资料包为了宣传2001年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我们编写本资料包。

其目的是鼓励各国加入该公约并提高公众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必要性的认识。

目录1.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威胁A. 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其面临的威胁B. 人类干预水下文化遗产的一些案例C. 2001年之前缺少具体针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文书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公约的介绍A. 总原则B. 批准的益处以及方式C. 批准书范本D. 词汇表与关键定义E. 参考文献要目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文本1.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威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事关重大: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其面临的威胁水下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一个重要侧面。

作为人类共同遗产的一部分,水下文化遗产面临的威胁与日俱增。

随着勘探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入海底越来越便利,海底沉船残骸或水下遗址中发现的物品的利用与交易成为一项相当常见而且利润丰厚的活动。

海洋考古遗址被掠夺,在很多情况下造成珍贵的科学和文化材料的损失甚至毁坏。

因此,亟需通过一项国际法律文书,保护水下文化遗产,造福全人类。

a) 大量水下文化遗产的例证• 据估计,海底散落着三百万艘以上未被发现的沉船;例如,海难词典1列出1824年--1962年间在海上遇难的12542艘航船和战舰。

• 现在位于水下的古文明遗存包括世界第七大奇观--埃及的亚历山大灯塔以及黑海仍有待发现的众多新石器时代村落等;• 整个城市被波涛吞噬,如遭遇1692年地震的牙买加的皇家港--考古发掘使科学家获得研究十七世纪生活2的前所未有的机会。

b) 科学界和公众兴趣的例证:• 瑞典的瓦萨沉船残骸每年吸引75万游客3;• 博德鲁姆(Bodrum)及其水下考古博物馆珍藏沿土耳其南岸发现的一系列的历史沉船,现已成为土耳其最受欢迎的旅游胜地之一4;• 400余万人参观了英国朴茨茅斯Mary Rose 沉船,1982年10月11日,电视现场直播从洋底吊升这艘580吨沉船,观众达6000万人5;1Charles Hocking:蒸汽机时代海难词典。

伦敦: 劳埃德船运档案,第2卷,1969年。

2Link, Marion Clayton,《探索被淹没的城市皇家港》华盛顿:国家地理,1960年2月,第151-182页,见- 该项研究持续了十年,包括八座没入水下的建筑物。

3见http://www.vasamuseet.se45见 /welcome.html - 朴茨茅斯古船厂获得2005年旅游景点英格兰优秀奖,计划2011年新开一家Mary Rose博物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正考虑在三峡库区修建一座水下博物馆,收藏世界上最古老的水文碑刻白鹤梁碑碑文详细记录长江水位6;• 澳大利亚海边的永伽拉(Yongala)沉船残骸是世界上最好的潜水地之一,每年成千上万潜水者来到这里7。

c) 水下文化遗产日益容易接触• 1942--43年,Jacques-Yve Cousteau和Emile Gagnan开发了水中呼吸器,使人们可以潜入更深的海洋,也更容易接触到沉船残骸;• 二十一世纪初,利用开路潜水设备,潜水员可下潜到300米的深度8;• 1989年8月11日,日本研究型潜艇新海6500在日本三陆附近的海漕下潜到6526米的深度。

这种三人潜艇用于深海研究;• 利用潜水器从泰坦尼克号沉船上取走了许多有历史意义的文物9。

d) 水下文化遗产被掠夺、毁坏和商业化利用的危险:• 一件经过长时间盐水浸泡后被人从海底搭起的物品如未经处理便与空气接触可能迅速毁坏。

1840年,拍卖由私人从著名的Mary Rose沉船上发现的物品时,人们第一次注意到在发现时重达32磅的铁质炮弹,在与空气接触一定时间之后重量仅剩19磅。

其温度上升并发生氧化。

另外,过去一直浸泡在海水中的盐份在干燥过程中结晶,从而进一步破坏金属的结构。

人们发现,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金属身上,瓷砖和木材也同样如此。

没有适当保护措施的发掘很容易就变成了对艺术的破坏10;• 早在1974年研究表明土耳其沿海的所有已知沉船均均已被盗;• 据估计,已知的在法国沿海沉没的约600艘古沉船(年代从公元前六世纪到公元七世纪),仍保留原状的仅占5%。

有些沉船尽管沉睡在100米深的海底也被洗掠一空11;6中国政府于2003年2月启动这一项目;见2003年2月14日新华通讯社文章:/english/2003/Feb/55855.htm.au8见关于305米深度潜水的介绍:http://www.tech-dive-academy/journey.html-这种潜水深度当然还是一个极个别的案例,潜水员有丧生的危险。

9潜水器是可以下潜到水下进行作业的船只。

10见Jean-Yves Blot,被吞没的历史与水下考古,1995年,第104页11同上,第111页• 早在1990年代,以色列考古学家就估计原沉没在以色列海域的文物大约60%已被打捞而且散落四方公共收藏中不见踪道12;• 1993--95年间,葡萄牙允许销售考古发掘的物品。

此后,至少六家国际寻宝公司在葡萄牙开展业务,发掘葡萄牙沿海的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

1995年,这个法律最后被冻结,199713年被废除,葡萄牙水下科学考古才得以恢复;• 一家私营公司发现了1802年在美国弗吉尼亚沿海沉没的西班牙Juno号船的残骸。

该公司提起海事诉讼,要求宣判该沉船不属于西班牙主权范围。

但是,最后该公司输了这场官司,2001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该沉船属于西班牙,因为西班牙从未放弃过对此战舰的所有权。

在同一法院案件中,西班牙还赢得了对La Galga号沉船的监护权,这是被寻宝者声称归其所有的更老的一艘西班牙沉船。

西班牙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是要保护其对沉没的西班牙船只的主权,使其免受寻宝者之害14。

12同上,第111页13见Francisco Alvarez和Filipe Castro合著的“葡萄牙关于水下文化遗产管理的新立法”,Prott et al.“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背景材料”,2000年,第307页;又见Arqueonautica Centro de Estudos, 见阅:/shiplab/Arqueonautica.htm14见Tullio Scovazzi“救助法及其它海事规则的应用”,源自“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2003年第55页,作者概要介绍了沉船发现之后的法律纠纷;又见:/US/9906/26/sunken.treasure/。

B.若干实例: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人为干预٭泰坦尼克号邮轮,加拿大纽芬兰这艘举世闻名的豪华邮轮于1912年撞上冰山沉没了。

在随后的许多年里,虽经多方寻找,却一无所获。

直到1985年,一支探险队才找到了泰坦尼克号邮轮。

当时尽管国际社会要求将这艘沉船作为一座群葬墓和考古遗址加以重视和保护,可是1987年,另一支探险队却从该遗址拿走了若干手工艺品,后来又有一支私人探险队从沉船中打捞出1,800件手工艺品。

这其中大部分都有被出卖的危险。

因此,联合王国、加拿大、法国和美国目前正在为更好地保护这艘沉船而共同努力。

15·亚历山大港法罗斯岛灯塔,埃及亚历山大公元十四世纪发生了一系列的地震,使古代世界的第七大奇迹——亚历山大港法罗斯岛灯塔的所有遗存都被海水淹没。

如今,它们仍然沉睡在埃及亚历山大沿海六至八米深的水下。

一支考古队为保护这个遗迹,在亚历山大研究中心(CEAlex)的支持下,于1994年开始工作,迄今已对法老、托勒密和古罗马等各时期相互重叠的3,000多件文物(雕像、狮身人面像、柱石和块石)进行了分类。

从较重的花岗岩石块所处的位置和状况看,科学考察队深信它们就是闻名遐迩的亚历山大灯塔遗存。

有些残块已被打捞出水,修复后在亚历山大一座露天剧场向公众展出。

目前,计划将其它遗存留在原处,并正在考虑建设水下考古园16原地保护这些遗迹的呼吁。

٭泰兴号商船,南中国海1999年,从中国的最后几艘平底帆船之一--泰兴号上打捞出大量瓷器。

该船全长60米,宽逾10米,是一家私人企业在南中国海发现的。

打捞出30多万件瓷器,在德国的斯图加特拍卖。

17这艘沉船已遭毁坏,所载的精美货物散落在世界各地。

打捞者根本不在乎这艘沉船的遗存是最大海难之一的见证这一事实,当时沉船载有大约1,500人,全部随船沉入深海,比泰坦尼克号邮轮沉没时罹难人数还多。

15见Tullio Scovazzi“海上打捞法及其他海事规则的应用”等,《水下文化遗产保护》,2003年,第60页及以下各页,其中概述了为发现沉船而进行的合法斗争;另见“世界船舶数据库”(印刷版,Paine ,Lincoln P. 《世界船舶:历史百科全书》,美国),电子版见以下网址:/history/readerscomp/ships/html/sh_000106_shipsofthewo.html.16见亚历山大研究中心的正式网站:;另见2002年10月10 日的《阿拉伯新闻》。

17/magazine/iss18p4.html。

·伊丽莎白和玛丽号(菲普斯船队),加拿大拜提尼泰1994年,在不到三米深的水下发现了伊丽莎白和玛丽号,它是在魁北克发现的最早沉船,也是迄今发现的最完好的十七世纪考古园地。

加拿大国家公园部水下考古部门用三个夏天的时间,对该沉船进行了考察、保护和发掘。

为了防止风暴破坏和寻宝人掠取,对沉船进行日夜看守;这样的精心守护也有助于快速捞出浮出水面的手工艺品。

对船体的遗存进行了追踪、登记,剥去其表面的积垢并重新沉入附近的湖中。

该遗址出水了大约400块结核,其中有大量文物。

٭海尔德马尔森号船,印度尼西亚A.S.礁1986年,一艘英国打捞船发现了海尔德马尔森号沉船的残骸。

这是一艘荷兰帆船,1751年沉没,当时船上装载了大量的茶叶、丝绸、金子和瓷器等货物。

打捞队并不关心该船的考古价值,他们打捞出了126块金条和160,000件瓷器--这是迄今所发现的最大一批中国出口瓷器。

在打捞者尚未完成打捞之前,国际海洋博物馆大会就对破坏该残骸的行径予以了谴责。

大会要求以科学方法发掘像海尔德马尔森号这样重要的考古发现。

然而,该船的货物遭到洗劫,为的是在市场上销售,全然不顾其历史意义。

沉船遭到毁坏,所载瓷器以“南京货”为名在阿姆斯特丹进行了拍卖。

18·潘多拉号战舰,澳大利亚昆士兰潘多拉号是一艘战舰,1790年受命去寻找有名的Bounty号船上的叛变船员。

它的沉没是南半球最重大的沉船事件之一。

1791年,它沉入澳大利亚沿岸水域,几乎没有遭到什么破坏,因为很快就被泥沙所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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