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2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第三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第四条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水下文物,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下文物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水下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下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水下文物安全。

第六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予以登记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

文化遗产国际法保护

5.国际合作原则
正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序言规定:“考虑 到现有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 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 世界人民都很重要,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 加以保护”。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6条指出:“承认这类 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 保护”。此外,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文件基本上都强调 了国际合作原则。
2.保护优先原则
保护优先原则要求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在立法中确立保护的绝对优先地位,符合《保护世界文化 和自然遗产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法文件的精神主旨。
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上,保护是利用的灵魂、目 的、前提,保护居于绝对优先地位。
3.文化多样性原则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曾主张:“主权国家基于理性的自然 法以及根植于条约的国家的实在法,应该保护宗教和文化 上的少数群体”。
2.关于考古发掘与保护考古遗产
1956年《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
1962年《保护景观河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的建议》 1969年《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 上述法律文件对于考古发掘和考古遗产保护作了比 较全面的规定。
3.博物馆建设
1960年《关于博物馆向公众开放最有效方法的建 议》,该文件对于博物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作了 系统规定,其主要内容:博物馆管理的基本原则、 博物馆藏品的征集、博物馆藏品的处置、职业行 为等。
4.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 有权 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 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6年《保 护美洲国家考古历史及艺术遗产公约》、19公约构建的流失文物追索的国际法 律制度,无疑对各国打击掠夺文物、追索海外流 失文物、保护文化遗产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评析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评析

2009年第2期(总第7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9(Sum No .71)《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评析高田甜(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上海201206) 摘要: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是海洋法领域的一个新课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类的研究和开发空间越来越广阔,但这些活动同时引发了很多弊端,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便是其中之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11月2日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于2009年1月初正式生效,该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最为全面、系统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专门公约,其对于水下文化遗产的明确和科学界定、对于水下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机制以及其关于争端解决的多样化规定等都极具开拓性,为更好地规范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全面、科学的法律依据,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关键词:《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水下文化遗产;协调国 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9)02-0112-04 收稿日期:2008-11-10 作者简介:高田甜(1982-),女,黑龙江尚志人,2007级国际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①该公约最终并未获得欧洲理事会的通过,因此其仅是第一份专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草案,而非正式公约。

参见傅崐成,赵亚娟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08年10月13日宣布,《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于2009年1月初正式生效,这一公约将有助于人们加强对古老海底沉船等文化遗产的保护。

总部位于巴黎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当天发表公报说,该公约在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目前已获得西班牙、古巴、葡萄牙、尼日利亚等20个国家的批准,达到了公约生效所必需的国家数。

比利时水下文化遗产立法对我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的参考意义

比利时水下文化遗产立法对我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的参考意义

比利时水下文化遗产立法对我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的参考意义林 蓁*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在修订当中,与此同时,我国正在积极考虑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为了使《条例》尽量符合《公约》的精神,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公约》的规定是不可避免的考虑因素。

《公约》至今为止有60个缔约国,而比利时是少数根据《公约》规定,重新订立相关法律的缔约国之一。

虽然我国还没有加入《公约》,但是此时修订《条例》不可能不考虑《公约》的影响。

了解缔约国在加入《公约》后对其本国立法作出何种调整,以及作出调整的原因,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条例》修订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字:中国立法 水下文化遗产 比利时立法随着《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正在修订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2月11日公布。

与此同时,我国正在积极考虑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因此,为了使《条例》尽量符合《公约》的精神,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公约》的规定是不可避免的考虑因素。

实际上,在《公约》通过后,许多国家即使没有加入《公约》,在修订本国相关立法时,也都尽量将《公约》的有关规定纳入考量。

1《公约》至今为止有60个缔约国,但并不是所有的缔约国在加入《公约》后都对本国相关立法做出修改。

有些缔约国的国内相关法律也不完全符合《公约》* 林蓁,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厦门大学海洋法与中国东南海疆研究中心助理教授。

电子邮箱:lyslyslily@。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专项(编号17VHQ012)的部分研究成果。

©THE AUTHOR AND CHINA OCEANS LAW REVIEW1 例如,马来西亚2005年的《国家遗产法》就受到了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较多影响。

教科文组织简介

教科文组织简介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ΓΪΤΘϤϟ΍ϢϣϷ΍ΔϤψϨϣΔϓΎϘΜϟ΍ϭϢϠόϟ΍ϭΔϴΑήΘϠϟȅɪɝɚɧɢɡɚɰɢɹȅɛɴɟɞɢɧɟɧɧɶȚɯǾɚɰɢɣɩɨɜɨɩɪɨɫɚɦɨɛɪɚɡɨɜɚɧɢɹ,ɧɚɭɤɢɢɤɭɥɶɬɭɪɵOrganizaciónde las Naciones Unidaspara la Educación,la Ciencia y la CulturaOrganisationdes Nations Uniespour l’éducation,la science et la cultureCultural Organization教科文组织“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需于人之思想中筑起w w w .u n e s c o .o r g /e d u c a t i o n6• 特别关注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和9个高人口密度国家--孟加拉国、巴西、中国、埃及、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尼日利亚和巴基斯坦,这些国家的成人文盲占全世界的三分之二以上,失学儿童占40%;• 制定和宣传旨在涵盖一系列广泛问题--从可持续发展到人权教育--的最佳做法、手册和教师培训一揽子计划;• 促进教育部门全面应对艾滋病毒和艾滋病;• 鼓励在冲突和紧急状态下采取特别措施提供教育;• 支助与就业领域相关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方案;• 就承认高等教育学历设定质量标准;• 协调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非政府行动者的伙伴关系。

为了加速行动,实现全民教育目标,教科文组织正在一些关键领域集中开展3项核心行动:• 针对35个最有需要的国家的“扫盲增能倡议”;• “教育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全球倡议”,以促进和扩大教育领域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工作;• “撒哈拉以南非洲教师培训倡议”,以解决该地区的师资严重缺乏问题。

每年,教科文组织都发布《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评估各国履行该组织2015年前向所有儿童、青年和成年人提供基本教育的承诺的情况。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通过的一项公约,旨在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价值,同时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

该公约规定了以下内容:
定义:公约明确了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包括所有在水体中或水下遗址中留存的人类文化遗产,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

保护原则:公约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原则,包括尊重水下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保护其自然环境、促进公众意识和文化多样性,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

国际合作:公约鼓励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包括信息交流、技术合作、培训和人才交流等。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各国应该建立国家水下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管理和保护措施:公约规定了各国应该采取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包括建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区、开展调查和研究、设立标志和警告设施、控制人类活动等。

国际监督:公约建立了国际监督机制,以确保各国遵守公约规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同时还设立了咨询委员会和评估小组等机构。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为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保障,同时也鼓励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缔约国名单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缔约国名单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缔约国名单一、引言水下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上珍贵的财富之一,它们延续了人类文明的脉络,记录了我们过去的文化、历史和艺术成就。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环境变化的影响,水下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严峻的威胁和破坏。

为了保护和保存这些珍贵的遗产,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共识。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文化保护协议,旨在加强各国在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简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于2001年通过,旨在保护和保存在水下环境中的文化遗产,并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公约规定了缔约国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以确保水下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和长远保存。

三、缔约国的要求与义务作为缔约国,各国需要履行以下要求和义务:1.识别、登记和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缔约国应当识别、记录和登记自己领土内的水下文化遗产,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和保留这些遗产。

2.合理利用和可行的保护措施: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确保对水下文化遗产的必要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同时确保可持续性和可替代性的原则。

3.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缔约国应积极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包括共享技术和经验,共同研究和管理水下文化遗产,以实现更好的保护效果。

4.减少破坏和非法活动: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水下文化遗产的破坏和非法活动,包括打击盗窃、走私和非法销售等行为。

5.教育和公众意识提升:缔约国应加强公众教育,并提高公众对水下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意识,促进文化遗产保护成为社会共识。

四、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缔约国名单《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至今已经有许多国家正式成为缔约国。

以下是截至2021年12月的缔约国名单:1.阿根廷2.澳大利亚3.比利时4.孟加拉国5.巴西6.保加利亚7.加拿大8.哥伦比亚9.克罗地亚10.古巴11.捷克共和国12.丹麦13.埃及14.芬兰15.法国16.格鲁吉亚17.德国18.希腊19.匈牙利20.冰岛21.印度22.伊朗23.爱尔兰24.以色列25.意大利26.日本27.哈萨克斯坦28.韩国29.科威特30.黎巴嫩31.卢森堡32.马来西亚33.摩纳哥34.蒙古35.摩洛哥36.荷兰37.新西兰38.尼加拉瓜39.尼日尔40.北马其顿41.挪威42.巴基斯坦43.巴拿马44.秘鲁45.菲律宾46.波兰47.葡萄牙48.卡塔尔49.罗马尼亚50.俄罗斯51.沙特阿拉伯52.塞尔维亚53.斯洛伐克54.斯洛文尼亚55.南非56.西班牙57.斯里兰卡58.瑞典59.瑞士60.叙利亚61.泰国62.突尼斯63.土耳其64.乌克兰65.阿拉伯联合酋长国66.英国67.乌拉圭68.美国69.乌兹别克斯坦70.委内瑞拉71.越南72.也门73.津巴布韦五、总结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缔约国名单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并共同致力于保护和保存水下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分类探析

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分类探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日益关注,文化遗产概念的不确定性问题日益凸显,为学界和实务界带来不少困惑,也在很大程度上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造成制约和障碍。

本文以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文件的规定为依据,适当关照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问题,对文化遗产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与辨析,廓清了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对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文化遗产;概念;分类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10)11-0005-05文化遗产的概念与分类探析*王云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各界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日益关注,文化遗产概念的不确定性问题日益凸显,为学界和实务界带来不少困惑,也在很大程度上对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造成制约和障碍。

本文以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文件的规定为依据,适当关照文化遗产保护实践问题,对文化遗产及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与辨析,廓清文化遗产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解读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及其相互关系,以期对文化遗产学和文化遗产法学学科建设及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有所裨益。

一、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是一个很不容易界定的词汇。

作为一个普通词汇,它通常是指某个民族、国家或群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一切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这种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代代相传,构成了该民族、国家或群体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或群体的重要文化特征。

在汉语中,“文化遗产”是个常用词汇,比如人们常说,“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的优秀文化遗产。

”胡适先生1933年在芝加哥大学所作的题为“中国的文艺复兴”的著名演讲中,也提到:“这场新的运动(指五四新文化运动)却是那些懂得他们的文化遗产而且试图用新的现代历史批评和探索方法来研究这个遗产的人来领导的。

”[1]在这里,“文化遗产”基本等同于“文化传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一届会议于2001年11月2日在巴黎通过)大会:认识到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也是各国人民和各民族的历史及其在共同遗产方面的关系史上极为重要的一个内容;认识到保护和保存水下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所有国家都应负起这一责任;注意到公众对水下文化遗产日益关心和重视;深信研究、宣传和教育对保护和保存水下文化遗产极为重要;深信公众只要以负责的和非闯入的方式进入仍在水下的水下文化遗产,就有权从中接受教育和得到娱乐,也深信公众接受的教育有助于他们认识、欣赏和保护这份遗产;意识到水下文化遗产受到未经批准的开发活动的威胁,有必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阻止这些活动;意识到合法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也可能无意中对其造成不良后果,因而有必要对此作出相应的对策,对水下文化遗产日益频繁的商业开发,尤其是对某些以买卖、占有或交换水下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活动深感忧虑;意识到先进的技术为发现和进入水下文化遗产提供了便利;认为国家、国际组织、科研机构、专业组织、考古学家、潜水员、其他有关方面和广大公众之间的合作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是极为重要的;考虑到水下文化遗产的勘测、挖掘和保护都必须掌握,并能应用特殊的科学方法,必须利用恰当的技术和设备,还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知识,所有这些说明必须有统一的标准;认识到必须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包括1970年11月14日的《教科文组织关于采取措施禁止并防止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和所有权非法转让公约》,1972年11月16日的《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1982年12月10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编纂有关保护和保存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典和逐步制定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决心提高国际、地区和各国为就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或因科研及保护的需要,小心打捞水下文化遗产而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在其第二十九届大会已决定为此拟定一份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于2001年11月2日通过本公约。

第一条定义在本公约中:1(a)“水下文化遗产”系指至少100年来,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比如:(i)遗址、建筑、房屋、工艺品和人的遗骸,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ii)船只、飞行器、其他运输工具或上述三类的任何部分,所载货物或其他物品,及其有考古价值的环境和自然环境;(iii)具有史前意义的物品。

(b)海底铺设的管道和电缆不应视为水下文化遗产。

(c)海底铺设的管道和电缆以外的,且仍在使用的装置,不应视为水下文化遗产。

2(a)“缔约国”系指同意接受本公约之约束和本公约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国家。

(b)本公约经必要的改动后也适用于本公约第二十六条第2段(b)中所指的那些根据该条规定的条件成为本公约的缔约方的地区,从这个意义上说,“缔约国”也指这些地区。

3“教科文组织”系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4“总干事”即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5“区域”系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6“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系指以水下文化遗产为其主要对象,并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其造成损伤或破坏的活动。

7“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系指尽管不以水下文化遗产为主要对象或对象之一,但可能对其造成损伤或破坏的活动。

8“国家的船只和飞行器”系指属于某国或由其使用,且在沉没时仅限于政府使用而非商用的,并经确定属实又符合水下文化遗产的定义的军舰和其他船只或飞行器。

9“规章”系指本公约第三十三条所指的《有关开发水下文化遗产之活动的规章》。

第二条目标和总则1本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和加强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

2缔约国应开展合作,保护水下文化遗产。

3缔约国应根据本公约的各项规定为全人类之利益保护水下文化遗产。

4缔约国应根据本公约和国际法,按具体情况单独或联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并应根据各自的能力,运用各自能用的最佳的可行手段。

5在允许或进行任何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之前,就地保护应作为首选。

6打捞出来的水下文化遗产必须妥善存放和保管,以便长期保存。

7不得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商业开发。

8本公约须与各国的惯例和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相一致,任何条款均不应被理解为对有关主权豁免的国际法和国家惯例的规定的修正,也不改变任何国家对本国的船只和飞行器拥有的权利。

9缔约国应确保对海域中发现的所有人的遗骸给予恰当的尊重。

10只要不妨碍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鼓励人们以负责的和非闯入方式进入仍在水下的水下文化遗产,以对其进行考察或建立档案资料,从而使公众认识到应当了解、欣赏和保护水下文化遗产。

11根据本公约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开展的任何活动均不构成对国家主权或国家管辖权提出要求、支持或反对的理由。

第三条本公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的关系本公约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得妨碍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各国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本公约应结合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以解释和执行,不得与之相悖。

第四条与打捞法和打捞物法的关系打捞法和打捞物法不适用于开发本公约所指的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除非它:(a)得到主管当局的批准,同时(b)完全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同时又(c)确保任何打捞出来的水下文化遗产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第五条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每个缔约国应采用它能用的最佳的可行手段防止或减轻其管辖范围内无意中影响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可能造成的任何不良后果。

第六条双边、地区或其他多边协定1鼓励缔约国为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签订双边、地区或其他多边协定,或对现有的协定加以补充。

所有这些协定应完全符合本公约的规定,不得削弱本公约的普遍性。

各国在这些协定中可提出能比本公约提出的规章更好地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规章。

2这些双边、地区或其他多边协定的缔约方可邀请与有关的水下文化遗产确有联系,尤其是文化、历史或考古方面的联系的国家加入这些协定。

3本公约不得改变缔约国在本公约通过之前缔结的其他双边、地区或多边协定,尤其是与本公约的宗旨相一致的协定中规定的有关保护沉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中的水下文化遗产1缔约国在行使其主权时,拥有管理和批准开发其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中的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的专属权利。

2在不违背其他有关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协定和国际法准则的情况下,缔约国应要求开发内水、群岛水域和领海中的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遵守《规章》中的各项规定。

3缔约国在其群岛水域和领海内行使其主权时,根据国与国之间的通行做法,为了在保护国家船只和飞行器的最佳办法方面进行合作,要向是本公约缔约国的船旗国,并根据情况,向与该水下文化遗产确有联系,尤其是文化、历史或考古方面的联系的其他国家通知发现可认出国籍的船只和飞行器的情况。

第八条毗连区的水下文化遗产在不违背第九、十两条的情况下,并在此两条之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3条第2段的规定,缔约国可管理和批准在毗连区内开发水下文化遗产的活动。

此时,缔约国应要求遵守《规章》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的报告和通知1所有缔约国都有责任按本公约保护其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水下文化遗产。

因此:(a)当一缔约国的国民,或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发现或者有意开发该国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的水下文化遗产时,该缔约国应要求该国国民或船主报告其发现或活动;(b)在另一缔约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i)缔约国应要求该国国民或船主向其,并向另一缔约国报告这些发现或活动;或(ii)一缔约国应要求该国国民或船主向其报告这些发现或活动,并迅速有效地转告所有其他缔约国。

2在交存其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文书时,一缔约国应说明本条第1段(b)中提到的报告的传达方式。

3缔约国应向总干事通报根据本条第1段向其报告的所有发现和活动。

4总干事应及时向所有缔约国通报根据本条第3段向其汇报的信息。

5任何缔约国都可以向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拥有水下文化遗产的缔约国表示愿意在有效保护这些水下文化遗产方面提供咨询。

提出这种意愿的基础是这一缔约国必须与有关的水下文化遗产确有联系,尤其是文化、历史或考古方面的联系。

第十条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1在本条款许可范围之外,不得授权开发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的水下文化遗产。

2缔约国有权依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为保护其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受干涉而禁止或授权开发本国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的文化遗产。

3当一缔约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发现水下文化遗产,或有意在其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开发水下文化遗产时,该缔约国应:(a)与所有根据第九条第5段提出意愿的缔约国共同商讨如何最有效地保护这些水下文化遗产;(b)作为“协调国”对这类商讨进行协调,除非该缔约国明确表示不愿做“协调国”;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根据第九条第5段表达参与商讨意愿的缔约国应另行指定一个“协调国”。

4在不妨碍缔约国遵照国际法采取各种可行措施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以防止水下文化遗产受到包括抢劫在内的紧急危险的情况下,如有必要,协调国可在协商之前遵照本《公约》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和或授权采取这些措施,以防止人类活动或包括抢劫在内的其他原因对水下文化遗产构成的紧急危险。

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可请其他缔约国给予协助。

5协调国:(a)应实施包括协调国在内的协商国一致同意的保护措施,除非包括协调国在内的协商国同意由另一个缔约国来实施这些措施;(b)应为实施一致同意的符合《规章》的保护措施进行必要的授权,除非包括协调国在内的协商国同意由另一个缔约国来作出这些授权;(c)可对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必要的初步研究,并为此进行必要的授权,并应及时向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报告研究结果,总干事也应及时将这些信息通报其他缔约国。

6协调国在根据本条款协调缔约国之间的协商,对水下文化遗产采取保护措施,进行初步研究和或进行授权时,应代表所有缔约国的整体利益,而不应只代表本国的利益。

协调国在采取上述行动时不能就此认为自己享有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没有赋予它的优先权和管辖权。

7除本条款第2段和第4段所指的情况外,未经船旗国的同意和协调国的协作,不得对国家船只和飞行器采取任何行动。

第十一条“区域”内的报告和通知1根据本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9条之规定,缔约国有责任保护“区域”内的水下文化遗产。

据此,当一缔约国的国民或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在“区域”内发现水下文化遗产,或有意开发“区域”内的水下文化遗产时,该缔约国应要求其国民或船长向该缔约国报告他们的发现或活动。

2缔约国应向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通知向他们报告的这些发现和活动。

3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应及时将缔约国提供的这些信息通报给所有的缔约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