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会议-Unesco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3 GAITH/10/3.GA/CONF.201/5巴黎,2010年3月22日原件:法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法国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号会议厅2010年6月22--24日临时议程项目5:实施《公约》的补充业务指南草案ITH/10/3.GA/CONF.201/5 – Page 21. 2008年6月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批准了委员会根据第1.GA 7A号决议提交给它的首批业务指南。
缔约国大会还按照第2.GA 5号决议,请委员会将有关《公约》的影响、其徽标的使用以及可能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资金的途径的补充指南提交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批准。
现在以下决议附件中提交该指南草案。
2. 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决定,《公约》徽标必须与教科文组织的标识一起使用(第2.GA 9 乙号决议)。
教科文组织标识的使用按照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批准的“关于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的指南”(第34 C/86号决议)。
因此,有关徽标使用的指南应尽可能与教科文组织大会批准的指南相一致。
委员会第三届会议(2008年11月4--8日,伊斯坦布尔,土耳其)审议了可管理《公约》徽标使用的总的指南草案并建立了负责修订指南草案的非正式工作小组,该小组面向委员会各成员国及观察员。
该小组在意大利Tulio Scovazzi先生领导下起草了草案修订本。
鉴于所涉问题具有的复杂性,委员会决定“在下届会议继续对使用《公约》徽标的指南进行讨论”,为此,“将工作小组的工作文件作为下届会议讨论的基础”(第 6号决定)。
委员会第四届会议(阿布扎比,2009年9月27日--10月2日)审议了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工作小组提出的使用《公约》徽标的指南草案并决定将该草案(现载于本决议附件)提交缔约国大会。
3.关于《公约》影响的业务指南,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已开始就此进行讨论,但希望将指南的范围扩大到国家和国际一级,以便考虑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公约》的各个方面的问题(第2 6号决定)。
教科文组织简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简介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必需在人的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的屏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简称UNESCO。
1945年11月在英国伦敦会议上通过了教科文组织的组织法,194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当时已有20个国家交存了接受书。
同年12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目前有成员190家和地区。
总部设在巴黎。
宗旨:通过教育、科学和文化来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均享有人权与自由的普遍尊重,对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教科文组织主要从事a、前瞻性研究;b、知识的发展、传播与交流;c、制订准则;d、以技术合作的形式提供给会员国制订发展政策和发展计划;e、专门化信息的交流。
教科文组织如何工作?教科文组织大会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是主要的决策制定机构。
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决定教科文组织的政策和主要工作路线。
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度,对教科文组织的项目和经费进行表决。
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推荐,大会每四年任命一位新的总干事。
执行局由58个成员国组成,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保证大会决议的实施,同时也负责大会的准备工作,并对教科文组织的项目和经费进行审查。
中国自1972年恢复在教科文组织的合法席位以来一直是执行局委员。
现任主席BENNANI女士,摩洛哥人。
秘书处由总干事和工作人员组成。
总干事是教科文组织的行政首领,为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正确行动提出建议,并起草两年一度的项目和经费预案。
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实施已被批准的项目。
秘书处共有来自约160个国家的2,145名工作人员(2003年4月)。
由于实施了新的分权政策,目前有640多名工作人员在教科文组织位于世界各地的53个分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2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
第三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国不明的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
第四条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水下文物,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下文物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水下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下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水下文物安全。
第六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予以登记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3 GAITH/10/3.GA/CONF.201/INF.5巴黎,2010年6月21日原件: 英文/法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II号厅2010年6月22-24日委员会关于修订公约实施业务指南问题工作组的讨论成果ITH/10/3.GA/CONF.201/INF.5 – page 2关于修订公约实施业务指南问题, 工作组通过如下决定: 4.WG 1号决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设立的关于修订公约实施业务指南问题的未设名额限制工作组,1. 审议了ITH/10/ 4.WG/1号文件,2. 忆及 19号决定,3. 赞赏大量公约缔约国代表广泛参与其数次会议,还赞赏2010年3月15日专家会议为工作组讨论所作出的贡献,4. 提交本决定所附的业务指南修订草案给大会可能设立的工作组,供其审议;5. 建议此工作组向大会提出如下决议草案:3.GA 5 Rev号决议草案大会1. 审议了ITH/10/3.GA/CONF.201/5 与 ITH/10/3.GA/CONF.201/6号文件,2. 还审议了ITH/10/3.GA/CONF.201/INF.5号文件,该文件总结了委员会工作组的成果并包括一套完整的业务指南建议,其中包括了委员会及其工作组提出的条款,3. 忆及其2.GA 5号决议,4. 批准经过修订并附在本决议之后的业务指南;5. 请委员会落实这些指南并向大会第四届会议报告实施情况;6. 声明业务指南中提及的关于申报、建议和申请的具体表格不是指指南所附的、2008年6月通过的表格,而是指将由秘书处根据委员会指示所经常性拟定的表格;7. 还请总干事用教科文组织六种工作语言出版并散发基本文件卷,收集公约法定机构起草、通过和批准的文本以及公约文本,并请她为该卷作序。
ITH/10/3.GA/CONF.201/INF.5– page 3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常会通过(法国巴黎,2008年6月16日至19日),第三届会议修正(法国巴黎,2010年6月22日至24日)段次第I.1节至第I.15节——经第I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与国际援助 1 – 652010年6月1日限制成员名额工作组一致拟议I.1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标准 1I.2 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 2I.3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3 – 7I.4 申请国际援助的资格和遴选标准8 – 12I.5 多国文件13 – 16I.6 提交文件17 – 24I.7 审查文件25 – 32I.8 特别急需处理的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申报33 – 34I.9 委员会评估文件35 – 37ITH/10/3.GA/CONF.201/INF.5 – page 4I.10 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38I.11 将遗产从名录中删除39 – 40I.12 修改列入遗产的名称41I.13 遴选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42 – 46I.14 国际援助47 – 53I.15 时间表—程序概览54 – 56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I.16 将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57 – 65 第II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66 – 78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II.1 基金资源使用方针66 – 67委员会提交(第 8号决定)II.2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增资办法II.2.1 捐助者68 – 71II.2.2 条件72 – 75II.2.3 捐助者的惠益76 – 78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第III章参与执行《公约》79 – 99ITH/10/3.GA/CONF.201/INF.5– page 5 III.1 社区、团体以及适当时个人、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所参与79 – 89III.2 非政府组织与《公约》90 – 99II.2.1非政府组织在国家一级的参与90II.2.2 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91 – 99第IV章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使用的认识100 – 151IV.1 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100 – 124委员会提交(第 6号决定)IV.1.1总则100 – 102IV.1.2 地方和国家一级103 – 118IV.1.3 国际一级119 – 124 IV.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的使用125 – 151委员会提交(第 7号决定)IV.2.1定义125 – 126IV.2.2 使用教科文组织标识和《公约》徽标分别适用的规则127 – 129IV.2.3 使用权130IV.2.4 授权131 – 137IV.2.5 赞助活动使用徽标的标准和条件138 – 140IV.2.6 商业使用与合同安排141 – 144ITH/10/3.GA/CONF.201/INF.5 – page 6IV.2.7 图形标准145IV.2.8 保护146 – 151 2008年《业务指南》,未作改动第V章向委员会报告152 – 170V.1 缔约国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152 – 160V.2缔约国关于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的报告161 – 165V.3 接收和处理报告166 – 168V.4 《公约》非缔约国关于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遗产的报告169 – 1702010年6月1日新标题获得限制成员名额工作组核准第I章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与国际援助2010年6月1日新标题获得限制成员名额工作组核准I.1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标准更正《业务指南》第1段(删除“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以反映《业务指南》第11段);改变时态1. 申报缔约国按要求,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文件中说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U.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南美洲遗产和藏品保护

E @I 国际INTERNATIONAL南美洲遗产和藏品保护约翰娜•玛丽亚.锡尔/智利大学圣地亚哥832〇〇〇〇交静芳译/中国博物馆协会北京100034摘要:遗产可视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加强拉丁美洲遗产保护的法律术语,为保护文化遗产的价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国 际公约和协议。
对于拉丁美洲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与重要性,人们普遍缺乏深入的了解。
通过讨论拉丁美洲博物馆在藏品 保存、环境标准、博物馆可持续性、气候等方面的困难及应对举措,呼吁全球博物馆在后疫情时代,进一步加强遗产在可持续发展中 的作用。
关键间:博物馆i 拉丁美洲;遗产:藏品保护,文化多样性一、遗产的定义什么是遗产?怎么定义遗产?当今世界存在各种各 样的物质和非物质遗产,遗产的范围看起来是无限的。
对遗产最经典、最符合法律的定义是:所有属于某 人的自然或法定的物品和权利®,即遗产是从父辈那里 获得的东西。
回溯历史,遗产的概念与继承紧密相连。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网页上,可以发现不同的 来自各个国家和地域的关于“文化遗产”的定义。
比 较具有代表性的是“一系列物品,就其文化价值而 言,这些物品证明了某一特定社区的活动,并由该 社区未来的成员予以重视和保护” ®。
这样的定义可 追溯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于1972年11月16日的 《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公约》。
保护拉丁美洲遗产的公约和协议为保护文化遗产的价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 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为许多国家所接受,一些国家在立法中采用原版公约和协议,另一些国家在此基 础上作出部分修改,以更好地适应该国需要。
下面列 举一些在拉丁美洲历史上重要的遗产法律保护文件。
1931年《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明 确声明:教育是未来文物保护的保障。
1954年《海牙公约》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文化遗 产免遭武装冲突,并设立国际蓝盾委员会。
1964年《威尼斯宪章》扩大了对城市历史遗迹 及周围景观环境的考虑范围,要求对这些遗迹进行 持续维护。
湿地公园相关知识整理版

湿地的定义由于湿地和水域、陆地之间没有明显边界,加上不同学科对湿地的研究重点不同,造成湿地的定义一直存在分歧。
湿地(wetland)这一概念在狭义上一般被认为是陆地与水域之间的过渡地带;广义上则被定义为“包括沼泽、滩涂、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浅海区、河流、湖泊、水库、稻田等”。
湿地的功能:湿地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它可作为直接利用的水源或补充地下水,又能有效控制洪水和防止土壤沙化,还能滞留沉积物、有毒物、营养物质,从而改善环境污染;它能以有机质的形式储存碳元素,减少温室效应,保护海岸不受风浪侵蚀,提供清洁方便的运输方式。
湿地还是众多植物、动物特别是水禽生长的乐园,同时又向人类提供食物(水产品、禽畜产品、谷物)、能源(水能、泥炭、薪柴)、原材料(芦苇、木材、药用植物)和旅游场所,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湿地之最世界上最大的湿地是巴西中部马托格罗索州的潘塔纳尔沼泽地(Pantanal),面积达2500万公顷。
中国湿地指中国境内的湿地。
中国拥有湿地面积6600多万公顷,约占世界湿地面积的10%,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
中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齐全、数量丰富的国家之一。
但由于20世纪中後期的不合理利用和破坏,湿地的面积急剧缩减。
到1990年代中期,已有50%的滨海滩涂不复存在,近1000个天然湖泊消亡,黑龙江三江平原78%的天然沼泽湿地丧失,七大水系63.1%的河段水质因污染失去了饮用水的功能。
1992年中国加入湿地公约後,积极开展湿地保护工作。
中国国家林业局专门成立了“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负责推动湿地保护的规划和执行工作。
湿地的破坏因素近几百年来,湿地遭到了严重破坏。
虽说湿地干涸是自然进程的必然结果,但当前不少湿地的迅速消灭与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有重大联系。
(1)土壤破坏是破坏湿地的一大因素。
人类不合理使用土地,导致了土壤的酸化与其他形式的污染,这严重破坏了湿地内的生态环境(2)环境破坏。
比如水污染、空气污染。
比利时水下文化遗产立法对我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的参考意义

比利时水下文化遗产立法对我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的参考意义林 蓁*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在修订当中,与此同时,我国正在积极考虑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为了使《条例》尽量符合《公约》的精神,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公约》的规定是不可避免的考虑因素。
《公约》至今为止有60个缔约国,而比利时是少数根据《公约》规定,重新订立相关法律的缔约国之一。
虽然我国还没有加入《公约》,但是此时修订《条例》不可能不考虑《公约》的影响。
了解缔约国在加入《公约》后对其本国立法作出何种调整,以及作出调整的原因,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条例》修订工作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字:中国立法 水下文化遗产 比利时立法随着《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正在修订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2月11日公布。
与此同时,我国正在积极考虑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因此,为了使《条例》尽量符合《公约》的精神,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公约》的规定是不可避免的考虑因素。
实际上,在《公约》通过后,许多国家即使没有加入《公约》,在修订本国相关立法时,也都尽量将《公约》的有关规定纳入考量。
1《公约》至今为止有60个缔约国,但并不是所有的缔约国在加入《公约》后都对本国相关立法做出修改。
有些缔约国的国内相关法律也不完全符合《公约》* 林蓁,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厦门大学海洋法与中国东南海疆研究中心助理教授。
电子邮箱:lyslyslily@。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专项(编号17VHQ012)的部分研究成果。
©THE AUTHOR AND CHINA OCEANS LAW REVIEW1 例如,马来西亚2005年的《国家遗产法》就受到了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较多影响。
迈向全球文化治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政策的演进分析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第51-60页迈向全球文化治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政策的演进分析陈泥肖波摘要:文化治理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方式,又是全球治理的核心议题与共识基础。
全球文化治理何以成立、如何形成?其核心理念和主要议题如何提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是理解和回答这些问题的关键样本。
UNESCO成立以来的文化政策可分为三个阶段:主张“文化促进和平与知识流动”的奠基期,支持“文化推动去殖民化”的拓展期,推广“文化多样性发展”的兴盛期。
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全球文化治理的要素逐步确立:治理框架越发完善,治理主体日渐壮大,治理内容和方式趋向多元。
治理要素与文化政策互相呼应,共同推动全球文化治理的演进和成熟。
最近三十余年,UNESCO极力将文化纳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之下,形成全球文化治理的主要议题:文化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外部推动力、文化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驱动力、追求文化本身的重要价值。
在新时代新征程中,中国可借鉴UNESCO通过多年实践积累的经验与教训,完善国家文化治理体系,积极参与全球文化治理,为解决全球问题贡献更多的中国智慧和力量。
关键词:全球文化治理;UNESCO;文化政策;政策演进DOI: 10.19836/ki.37-1100/c.2023.03.006文化治理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方式,又是全球治理的核心议题与共识基础。
在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进程中①,全球文化治理的意义和价值更加凸显。
全球文化治理何以成立?其理念和格局如何形成?经过了怎样的发展历程和议题变迁?这些基本问题亟待厘清,但当前学界对此关注不多②。
本文拟通过对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英文缩写UNESCO)文化政策的分析,对全球文化治理的政策背景、演进路径、当代议题等进行系统梳理,为我国参与全球文化治理提供理论和政策方面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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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状况
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之前 的遗址
结构 洞穴/沼穴 其他
优 良 受损 毁坏
对 遗存的自由描述
位置 UTM 坐标 基准 X Y Z
地理坐标 基准 纬度 经度 深度
这些坐标是否经过核实?
遗址的最大范围(确切/估 宽 计米数)
描述
区 域 (请在相应部分下划线)
最大
最小
水下能见度(米)
部分
全部
卵石 块石
可达
岩石 其他 从岸上 乘船
展出
原地
UCH/13/4.MSP/220/10 Annex I - Page 26
起源
非洲 亚洲 欧洲 阿拉伯 美洲 澳大利亚 其他(具体说明)
重要意义
历史文献 其他参考
历史 文化 艺术 考古
(如果愿意,请在本表之后附加历史 背景说 明)
1.
2.
结果
上载
报告、照片、许可证
考 虑开展的活动和授权申请(如适用)
考虑开展的活动 类别
起始日期
计划的活动
1.
2. 授权情况
团队负责人的姓名 下级 和资格
当地主管机构 考古学家 遗址管理人 许可申请人或实体
UCH/13/4.MSP/220/10 Annex I - Page 27
国家主管机构 部委 其他国家 2001 年公约缔约国 其他 发送至 教科文组织 国际海底管理局 后续
UCH/13/4.MSP/220/10 Annex I - Page 24
国家
省 份 、 地区 主管机构
登 记 人(姓名、 职务)
遗 址 名称(以及 “ 绰 号 ”)
教科文组织水下文化遗产登记表范本
日期
电邮/ 电话 号码
遗 址 登 记号码
遗 址的总体特征
类别
船舶残骸
识别信息是否确定无误 是/否
飞行器残骸 其他交通工具 孤立工艺品 史前遗址
遗址是否记录在国家目录中? 遗址是否有特殊的名称? 遗址是否构成保护区的一部分?
有 关出版物和报告
作者
出版年份、 书 名 地点
发送至 教科文组织 国际海底管理局
链接
版 本、页数
进一步补充
湿地、沼泽 水坑、水源 洪水淹没的洞穴 河流 湖/泻湖/泉 海岸 港口 湾 靠近海岸 远离海岸(说明大概距离) 公海
水体
水体特征
平静
流动
波涛汹涌
遗址浸没情况 定期
持续
海 底表面构成/地层学
海草
石子
沙子
泥
可见性
可见部分遗址 无可见部分 遗址貌似山峰 通过回音表明遗址所在
(如愿意,请在本表之后附加遗址草 图)
威胁 针对遗址的破坏活动
造成损坏的自然因素
掠夺 打捞货物 移动 故意摧毁 曝露 其他
侵蚀
曝露
氧气影响
地震活动 波浪 其他
威胁证据:
附带影响遗址的 人类活动
采矿 污染 拖网捕鱼 捕鱼 清淤 建筑工程 改变洋流 筑坝 其他
状况
持续威胁 直接危险 预期威胁
找 到、发现 发现
报告
发现日期 发现人 联系信息(如适用) 发送人(请在相应部分下划线)
发送至(请在相应部分下划 线)
发现人 船只,本国国民 当地主管机构 负责的考古学家,遗址管理人 国家主管机构
通知教科文组织(用于领 海以外的遗址和适用情 况)
通知发送人 国家主管机构 其他
利益声明
提交人、日期 1. 2.
针 对遗址的活动
活动类别
起始日期
(初步研究、科研、文献编 制、文物打捞、发掘……)
考 古文物
所发现文物的类型
目前地点
藏储
保护、维护(报告编号等) 历 史背景、文化起源
UCH/13/4.MSP/220/10 Annex I - Page 25
长
高
海 区 (请在相应部分下划线)
陆地 内陆水域 内水 领海、群岛水域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区域(公海) 其他国家的毗连区 [具体说明] 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 [具体说明] 其他国家的大陆架 [具体说明] 深度(米)
负责人/实体
联系
进一步补充
负责人/实体
联系
上级
进一步补充
国家主管机构 主管部委 其他国家 2001 年公约所有缔约国 国际海底管理局 教科文组织
UCH/13/4.MSP/220/10 Annex I - Page 28
通知教科文组织(用于领海以外的遗址 和适用情况)
通知发送人 国家主管机构 其他
目 录和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