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继承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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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中的继承失格制度的演变

浅议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中的继承失格制度的演变

浅议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中的继承失格制度的演变作者:何春燕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和很多内容,影响深远,继承制度更是深深地影响了后世。

继承法内容繁多,以继承失格制度作为对象,尝试从罗马法中继承制度的演变、罗马法上的“不配”制度、现代继承法的继受和创新等几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分析。

继承制度深深地影响了后世诸国,直到今天,在现代各国继承法中,还能看到罗马法的影子。

【关键词】罗马法;继承;失格;演变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和绝大部分内容,逾千古而犹存。

尽管罗马法的物法与债法理论已经是各法学家们研究的重点,但继承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

在《十二表法》中,有关继承的内容规定在第五表,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继承内容占到全书的三分之一。

一、罗马法中继承制度的演变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历经数代,其原则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继承”一词的拉丁文是successio,原意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

到了后期,已经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

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只不过继承的主要对象已经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再是被继承人的人格。

继承制度最初是采取概括继承主义(successio per universita),即除了与被继承人之人身相联系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物和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即使死者遗产中的负债远远超过资产,继承人仍然要全部继承下来。

随着身份继承逐步演变为财产继承,概括继承制度便失去了它的前提和根据,而显得对继承人过分苛刻。

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罗马法逐步废除了概括继承制度,赋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其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的权利。

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

从共和国末年起至公元6世纪中叶,罗马并存着两种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市民法的继承制度,一种是大法官法的继承制度。

市民法的法定继承以宗亲为基础,不是宗亲不得继承。

继承案例八则

继承案例八则

继承案例八则1、亲子为何无权继承遗产[案情被法院驳回起诉的罗某始终想不通,自己怎么就无权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

罗某和其哥李某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罗某3岁时,其母亲病逝,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罗父无力扶养罗某两兄弟,就将罗某送与他人收养,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

之后,罗某随其养父母去了外地生活,与其生父一直没有联系。

直到3个月前,已经19岁的罗某得知其生父已死亡、且遗留了4万元存款后,便找到了李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留的2万元存款,但遭到李某的拒绝。

于是罗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而法院却依法驳回了罗某的起诉。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26条、《收养法》第2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当养子与其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与其亲生父母间原有的父子、母子关系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随之消除,养子不再享有生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也不负有赡养扶助生父母的义务。

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关系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随着养子与其生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除,他们间的财产继承关系自然也不存在了。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养子如果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罗某生父母因无力扶养罗某而将罗某送与他们,而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罗某与其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已有效成立,罗某与其生父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随之消除,同时由于罗某对其生父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因此罗某不享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

2、父女登报解除关系是否放弃继承权利案例:宋丽不顾老爸老宋反对,与男友租房成了婚。

老宋一气之下在报纸上登了个声明,与老伴一起断绝了和宋丽的父(母)女关系,从此不再往来。

五年后宋丽因公死亡,老两口和女婿商量想把外孙女接回家以及财产分割事宜。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是生者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

继承法所称的继承,专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遗留财产的死者称被继承人;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人是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排他权。

②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是一种财产权;③继承权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但不是身份权;④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可以接受遗产,但其身份不是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或遗产分享人、无人继承财产的取得人;⑤继承权的发生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⑥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受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明确了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仅是继承法的立法依据,而且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继承;(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权利的实现;(5)公民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司法救济。

2.继承权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继承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的精神:(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同为法定继承人。

继承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继承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家庭财产的积累逐渐增多,继承问题也日益凸显。

继承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继承关系,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继承纠纷的剖析,探讨继承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男,50岁,有配偶乙和子女丙、丁。

甲生前在市中心拥有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另有存款100万元。

甲于2020年1月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和存款指定由乙继承。

乙在甲去世后,将房产和存款进行了分割,乙获得房产,丙、丁各获得存款50万元。

丙、丁认为遗嘱内容不公,甲生前曾表示要将房产和存款平均分配给子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遗嘱,由四人平均继承甲的遗产。

三、争议焦点1. 遗嘱的效力;2. 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关系;3. 如何认定遗嘱的真实性;4. 如何处理遗嘱与法定继承之间的矛盾。

四、案例分析1. 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在本案中,甲生前留下的遗嘱明确指定乙为继承人,故遗嘱有效。

2. 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关系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法定继承人进行适当的照顾。

”在本案中,甲的遗嘱虽然指定乙为继承人,但并未对丙、丁进行适当的照顾,因此,乙的继承权受到限制。

3. 如何认定遗嘱的真实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在本案中,甲的遗嘱由其亲自签名,且注明日期,故遗嘱真实有效。

4. 如何处理遗嘱与法定继承之间的矛盾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与法定继承之间有矛盾的,以遗嘱为准。

”在本案中,甲的遗嘱与法定继承之间存在矛盾,应优先适用遗嘱。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遗嘱真实有效,遗嘱内容合法,乙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但考虑到甲生前曾表示要将房产和存款平均分配给子女,法院判决乙将获得的房产和存款的一半,即100万元,分配给丙、丁。

继承权公证困境问题清单(3篇)

继承权公证困境问题清单(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行确认、证明的行为。

在我国,继承权公证是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保障财产顺利传承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继承权公证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列举继承权公证的困境问题清单,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解决。

二、继承权公证困境问题清单1. 继承人身份认定困难(1)法定继承人身份认定困难: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继承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死亡证明、户口簿等,导致公证机构难以确认其法定继承人身份。

(2)遗嘱继承人身份认定困难:遗嘱继承人可能因与遗嘱人关系复杂,难以证明其与遗嘱人的法定关系,如继子女、养子女等,给继承权公证带来困难。

2. 继承财产权属不清(1)遗产范围不明确:部分遗产可能因权属纠纷、财产分割等原因,导致遗产范围不明确,给继承权公证带来困难。

(2)共有财产权属不清:在继承过程中,部分遗产可能存在共有情况,如夫妻共同财产、兄弟姐妹共有财产等,权属不清容易引发纠纷。

3. 继承人之间利益冲突(1)遗产分配不均:部分继承人可能因自身利益考虑,对遗产分配提出异议,导致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出现利益冲突。

(2)继承权争议:部分继承人可能对遗嘱内容提出质疑,认为遗嘱无效或部分条款不合法,导致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出现争议。

4. 公证机构自身问题(1)公证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部分公证人员对继承法律法规掌握不足,导致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出现错误。

(2)公证程序不规范:部分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影响公证质量。

5. 法律法规不完善(1)继承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继承法律法规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对继承权的保护力度不足、对遗嘱形式的限制较多等。

(2)政策法规滞后:部分政策法规在制定时未能充分考虑社会实际情况,导致在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出现适用困难。

6. 诚信缺失(1)继承人诚信缺失:部分继承人可能为了获取更多遗产,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导致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出现诚信缺失问题。

法律继承遗产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遗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80岁)与乙(女,70岁)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丙(男,50岁)和一女丁(女,45岁)。

甲乙二人于2005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甲乙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由丙继承,存款由丁继承。

遗嘱生效后,丙与丁按照遗嘱内容继承了遗产。

然而,丙在继承房产后不久去世,留下妻子戊(女,40岁)和儿子己(男,15岁)。

戊和己要求继承丙的遗产,但丙的母亲乙却反对,认为戊和己无权继承丙的遗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戊和己是否有权继承丙的遗产。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由遗嘱人指定的见证人代为签名或者盖章。

”四、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戊和己作为丙的配偶和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有继承丙遗产的权利。

首先,丙去世后,戊作为其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配偶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继承权。

其次,己作为丙的子女,也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继承权。

然而,乙反对戊和己继承丙的遗产,主要理由是遗嘱中未提及戊和己。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分析遗嘱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由遗嘱人指定的见证人代为签名或者盖章。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立有遗嘱,将房产由丙继承,存款由丁继承。

遗嘱中未提及戊和己,但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甲乙二人的遗嘱有效。

继承法讲义

继承法讲义

第二部分继承教学重点:1、继承权的丧失2、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3、遗嘱、遗赠抚养协议4、遗产第一章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第一节继承权一、概念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特征1、性质上是一种财产权;2、发生依据是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3、继承的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人身关系的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国家;4、继承权实现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合法的个人财产。

三、继承权的取得1、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都有可能获得法定继承权2、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注意:遗嘱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遗嘱继承人四、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五、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它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照法律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权。

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动机、结果)(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是争夺遗产,主观是故意)(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60岁,生前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工程师。

王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于2021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私家车。

王某去世后,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和性质;2. 遗嘱的有效性;3. 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的范围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私家车。

这些财产均属于王某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遗嘱的有效性王某生前曾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存款留给了小李。

李某认为该遗嘱无效,理由如下:1. 遗嘱缺乏见证人;2. 遗嘱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

针对李某的质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虽然该遗嘱缺乏见证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自行立遗嘱。

王某年事已高,且遗嘱内容明确,不存在误解或欺诈,因此该遗嘱有效;2. 遗嘱内容未违反公序良俗,王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

(三)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1. 房产:王某在遗嘱中已明确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因此小王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2. 存款: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王某的存款,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王某去世后,私家车已由李某占有使用,李某有权继承该车辆。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无争议,遗嘱有效,遗产继承份额分配合理。

因此,判决如下:1. 房产归小王所有;2. 存款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归李某所有。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有效性以及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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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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