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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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人口指的是:市、镇辖区内的全部户籍人口。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地区,都是城镇:

1、设置市人民委员会的地区和县(旗)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游牧区流动的行政领导机关除外)。

2、常住人口有2000人以上,居民50%以上是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区。

二、工矿企业、铁路站、工商中心、交通要口、中等以上学校、科学研究机关的所在地和职工住宅区等,常住人口虽然不足2000,但是在1000以上,而且非农业人口超过75%的地区,列为城镇型居民区。具有疗养条件,而且每年来疗养或休息的人数超过当地常住人口50%的疗养区,也可以列为城镇型居民区。

三、上列城镇和城镇型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列为乡村。

四、为了适应某些业务部门工作上的需要,城镇可以再区分为城市和集镇。凡中央直辖市、省辖市都列为城市,常住人口在20000人以上的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工商业地区也可以列为城市,其他地区都列为集镇。

为观察城乡划分标准变动对城镇人口统计的影响,我查找到了六次人口普查的结果,包括总人口和城镇人口,计算出六年的城市化率。

可以看出第一次人口普查没有一个统一的城乡划分标准,从第二次人口普查开始,主要以常

住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数量来划分城乡人口,第三次人口普查降低了城市人口的标准,同时要求一些常住人口虽然不满足要求,而且非农业人口达到一定比例也可列为城镇型居民区。具有疗养条件,而且每年来疗养或休息的人数超过当地常住人口50%的疗养区,

也可以列为城镇型居民区。这样的变化对城镇人口比例的升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第四次人口普查将国民生产总值列入城乡划分的口径中,同时,对一些规模不足2000人的民族、边远、山区和小型工矿区、边境口岸等人口聚集点,也认为可设置镇的建制。第五次人口普查把居住六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计入城镇人口的统计范围,采用人口密度作为市辖区的甄别指标,比较客观公正。第六次人口普查体现了以景观划分城乡的思想,这使中国的城镇人口统计与国际主流标准具有了一定可比性。

同时,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城镇化率还和城镇化真实趋势、行政区划调整等力量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在使用城镇人口和城镇化率指标时必须谨慎,特别是涉及城镇人口

年度增长指标时,必须搞清楚数字变化背后的“故事”。

显而易见的,不同的城乡划分口径也很难做到准确。因为综观现有的大多数城乡划分方法,仍以城乡二元划分居多,即一个区域或者是城市或者是农村。在发展中国家,随着乡镇工业化的发展,乡镇的工作生活模式与城市越来越相似。在中国,随着越来越多农村劳动力在农村和城镇之间迁移,传统的城乡模式及边界也越来越模糊。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诸如长三角和珠三角,城乡之间犬牙交错,在某种程度上越来越向发达国家靠拢,由此也带来乡村人口城市化的“隐性现象”。而在一些城市内部,“半城市化”问题也比较突出。不仅如此,研究表明,在乡村劳动力中从事非农产业者不断增加是亚洲许多发展中国家早已存在的普遍现象。此外,由于中国的城市几乎都是建成区小于行政辖区,但城市人口统计都是以行政地域为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城镇人口统计数据对真实情况的夸大程度与行政地域同景观地域的背离程度成正比。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这些城乡二元标准统计出的市镇人口不是偏大就是偏小,且在不同地区及市镇间缺乏可比性,在国际上更是屡屡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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