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青建法〔2008〕243号]
儿童福利院初步设计(建筑、结构、水、暖)516

目录第一部分第一篇区域位置图、效果图第二篇初步设计说明第一章设计总说明 (1)一、设计依据 (1)二、建设场所处的气象、地理条件及工程地质条件 (1)三、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1)四、本次初步设计规模和范围 (2)五、总体设计的指导思想 (2)第二章总平面设计说明 (2)一、总平面布置 (2)二、交通组织 (2)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第三章建筑设计说明 (3)一、设计原则 (3)二、建设单体设计 (3)四、各主要功能方面 (4)四、无障碍设计 (4)第四章结构设计说明 (5)一、工程概况 (5)二、设计依据 (5)三、地基基础 (5)四、荷载 (7)五、结构设计相关参数 (7)六、上部结构 (8)七、绿色建筑 (9)八、设计软件及计算结果 (9)第五章给排水设计 (10)一、设计依据 (10)二、工程概况 (11)三、设计范围 (11)四、建筑室外给水设计 (11)五、建筑室外排水设计 (12)六、室内给排水及消防系统 (13)七、其他部分 (14)第六章采暖通风设计说明 (15)一、设计依据 (15)二、工程概况 (15)三、设计参数 (15)四、采暖设计 (16)五、通风设计 (16)六、室外部分 (17)第七章电气设计说明 (18)一、工程概况 (18)二、设计依据 (18)三、设计范围 (18)3、防雷及接地系统 (19)四、供电设计 (19)五、照明系统 (20)六、电气节能和环保 (21)七、防雷 (21)八、接地及安全措施 (21)九、综合布线系统图 (21)十、有线电视系统 (22)十一、安全监控系统 (22)十二、无障碍设计 (22)十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2)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2)第八章节能设计专篇 (24)一、设计依据 (24)二、节能措施 (25)三、相关参数.................................................................................................... 25三、结论 (26)四、暖通节能部分 (26)五、给水排水节能部分 (26)六、电气节能部分 (27)第九章消防专篇 (27)一、建筑消防设计 (27)二、消防给水与防火 (27)三、暖通设计 (28)四、电气消防设计 (28)第十章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28)第十一章环境保护专篇 (29)一、环保标准 (29)二、总平面与建筑 (29)三、给水排水 (29)四、采暖通风 (29)五、电气 (29)第十二章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29)一、设计依据 (29)二、公共建筑绿色专篇 (29)第三篇初步设计图纸曲麻莱县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说明书第一章 设计总说明一、设计依据1、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XXXXXXXXXXXX 》;青发改社会[2014]432号文;2、业主提供的建设项目设计委托书;3、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对本工程方案设计的审批意见;4、建设单位提供的红线图;5、业主提供的初步设计要求;6、业主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7、《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版;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11、《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 (2001年修订版); 1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 13、《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14、《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15、《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15、《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首层外墙外保温设计的通知》-青建设【2014】348号文17、青海省建筑节能有关管理规定及相应技术标准和规程。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青建工[2014]330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青建工〔2014〕330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房管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180号)安排部署,5月至6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2个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全省6个市、州(除果洛、玉树州外)开展了在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重点对各地和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情况;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
本次检查选取了各市、州府所在地城市以及所辖县的在建工程项目,共随机抽查项目46项,另对2起群众投诉举报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其中公共建筑15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商品住宅17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6项,总建筑面积78.4万平方米。
检查组对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问题的11个项目下发了执法建议书,提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问题109条,涉及工程勘察问题6条、设计问题8条、施工质量问题31条、施工安全问题49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问题15条。
青岛市政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图集

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图集
4.3.3 便桥 在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线沟槽、排水沟或其它构筑物开挖基坑(开挖宽度较小)处,根据行人需
求设置行人便桥;大型工程施工现场,包括在水中作业时,根据需要设置通车的钢便桥作为施工便道。 (1)定型式 定型式便桥主要作为行人便桥使用,应用于宽度小于4m的沟槽或基坑上,便桥安装施工前,要根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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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编制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火灾报警及消防控制》(04X501) 《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 号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2014 《青岛市市政工程低影响建设导则》青建城字〔201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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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临边防护
4.2.1 基坑临边防护 施工现场基坑周边应设置临边防护栏,以保证施工安全。 防护栏底部地面应整平,根据现场条件防护栏可做高度20-30cm的硬化基础。 防护栏立杆每间隔2m设置一根,立杆高出地面1.2m。如果防护栏基础不做硬化处理,横杆需设三道,底
组合拼装式爬梯示意图
青岛市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图集
(2)钢管扣件式 使用钢管扣件施工现场搭设通道,根据通道高度采用之字形或一字型,适用于深基坑或桥梁工程项目。 ①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m,坡度(高:长)不宜大于1:3。 ②通道两侧和平台处需设置护栏和挡脚板,护栏高1.2m,设三条平行钢管;挡脚板高度不低于18cm。护栏钢 管及挡脚板的内外两侧需刷红白相间警示油漆。通道两侧护栏需挂置密目网。 ③通道脚手板应采用阶梯式(台阶式),踏步高一般在100~150mm左右,踏步宽在300~400mm左右, 每条踏步上应加设防滑条。 ④需进行荷载验算,采取有效加固措施,确保通道承载力满足要求。 ⑤通道的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有关规定。
20165(内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培训

2、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将不同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装订成册,放工 地备查。 3、组织学习记录 企业、项目部应制定学习计划,并且按照计划 定期组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学习,学习既有针对项目部管理人员的,也应 有针对不同工种人员的,应分别将学习记录、 签到表、影像资料留存工地备查。
(二)施工组织设计
2、培训时间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项目经理不 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 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学时,特殊工 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 15学时,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 不少于20学时,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 时、20学时。
(2)审核: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 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 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3)批准: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 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审核后的专项方案应附 必要的计算书,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总监 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进行现场监督。
二、安全技术管理 (一)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配置 1、新标准、规范的学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042号公告批准了《建设工 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 号为GB50720-2011,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第 1126号公告批准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656-2011,自2012年4 月1日起实施。第1204号公告批准《建筑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为行业标准
3、经济承包合同中的安全生产指标
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中 必须约定安全生产指标。
4、专职安全员、项目部组成人员(安全 管理机构) 项目部中标人员必须到岗到位,持证上 岗。严禁随意变更,需变更的,应到招 标部门备案。
3、关于治理当前工程建设管理中突出质量问题的通知(青建管质字[XXXX

关于治理当前工程建立管理中突出质量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立、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国局部地区相继发生多起建筑工程质量平安事故,受到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我市情况看,建筑工程质量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存在着局部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局部工程责任主体质量意识淡薄,质量行为不规X,尤其是局部开发建立单位没有真正履行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工程实体局部"新"、"疑"、"难"质量问题未从根本消除,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是局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与应用论证不充分,质量无保障等。
为切实解决当前工程建立管理中的突出质量问题,从根本上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建立责任主体要切实规X质量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一〕严格承发包行为管理1、开发建立单位在进展建筑工程分包时,应严格执行我市建筑市场专业工程承发包和劳务分包管理的有关规定,规X工程发包行为,严禁XX分包或肢解发包工程。
严禁无资质与不按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的专业承包单位进场施工。
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将外墙外保温与建筑物内的供水、供热、供电等专业工程直接发包给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承包单位。
2、监理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认真审查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招投标手续,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3、实行专业分包信息报告制度。
装饰装修与安装专业工程施工前,开发建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起完整的专业分包管理档案,并将发包的专业工程相关信息与时完整的填写到?建立工程质量监视执法手册?中的?专业工程承发包情况表?〔详见附件1〕中。
〔二〕严格履行企业管理职责1、建立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应严格执行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有关要求,与时妥善处理各类质量投诉;应加大精品工程创立投入,倡导对获得观感优良与"XX杯"以上称号的精品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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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建法〔2008〕243号 各州、地、市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加强管理,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附件:青海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二○○八年七月一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本厅各领导,有关处、室、站、办,存档。
青海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基坑开挖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州、地、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青海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州、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深基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深基坑支护成本,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减少或避免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上工程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的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相邻单位、监督、监测等相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进行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安全鉴定,保存其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审查、监测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经审查通过的深基坑设计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检测项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外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 第十四条 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的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勘察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建筑场地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筑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勘察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勘察工作的负责人及物探、室内试验、钻探、现场编录等专项负责人,必须由具备相应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且应持证上岗:所有其他从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并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评价和建议。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与审查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主体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人应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并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方便施工。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要求,说明结构计算方法、计算软件名称及版本、荷载分类及效应组合,并明确下列内容: (一)对周边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二)基坑安全等级和结构、环境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 (三)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二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应按我省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一类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深基坑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证明,并在施工图纸上加盖审查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合格和报经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资质。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岩土工程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施工经验。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以及周边环境资料,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 (二)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 (三)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 (四)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及市政管线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有必要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查。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周边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毗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重要设施的专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安全技术管理,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安全有关规范等组织施工,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有效的应急措施,并及时与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沟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三十一条 深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深基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第三十二条 凡建设单位将深基坑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深基坑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支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六章 深基坑工程监理与监测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严格依照监理规范实施监理。 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应配备注册岩土工程师。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重点做好以下内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 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对施工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并随时关注施工对周边环境及设施的影响; (五)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关检测单位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严格实施。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开展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在遇到地下水位涨落幅度较大、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等情形时,应加强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如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要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等行为,应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相应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土资源、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本地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现状及动态趋势,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