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发展史
中国合同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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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时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巩固和发展的时期。两汉统治 者实行轻徭薄赋政策,社会经济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随着商品 经济的发展,债的关系也很普遍。凡买卖、借贷和租赁等关系的 建立,大都订立合同作为依据。
1.买卖合同
2.借贷合同
从汉朝法律中可以发现,凡属个人 所有财物,均可自行买卖,成交之 后订立合同。
2、不动产买卖合同必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府在 合同上加盖官印(印契)。
3、在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在其上的赋税义务 转移给新业主。
4、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必须转移标的的实际占 有,即卖方必须离开产业。
2 2、典卖合同 规 定 1、一物不得两典,即法律说的重叠典当
2、合同中明确约定回赎的期限,期限 内出典人(业主)有权回赎该产业。
成员:
第 一
合同发展历程
章
合同旧称为契约,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 化和经济交往的扩大化而产生和发展的,尤其 是当商品交换活动从依靠习惯调整上升到依靠 法律调整时,才真正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合同。
第 二 章
将清朝以及清末民初的合同 归入古代合同,并未按史学 方式划分中国古代、近代、 现代历史。
第 三 章
3、对于没有约定回赎期限,或约定不清的 典卖合同,法律规定在三十年内允许回赎。
4、价金限一百二十天内交付,以钱交付 的再以钱赎回,以纸币交付的再以纸币 赎回,避免有人借货币贬值从中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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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田宅等不动产买卖和典卖,元代更强调“经官给 据”“先问亲邻”、“印契税契”、“过割赋税”四 个法定要件。
“经官给据”即是所有权人在出卖土地时要提出申 请、经官勘查并书面许可后发给出据才可交易
一些官僚贵族巨商富贾参与期间。他们 放债往往是高利盘剥,而债务人则往往 到期无力偿还,并由此致使社会矛盾 激化。
我国合同法历史发展案例

我国合同法历史发展案例咱来聊聊我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案例。
一、古代合同的影子:契约的早期形态。
1. 田契的故事。
在古代农耕社会,田契可是个大事儿。
比如说,老张家里有一块地,他想卖给老李。
那时候虽然没有像现在这么完备的合同法,但也有自己的一套规矩。
他们会找村里德高望重的长辈或者当地的里正(类似村官)来做个见证。
然后写一个田契,上面写明这块地的位置、大小,还有价格是多少两银子。
这田契就相当于一种合同啦。
有这么一个例子,在宋朝的时候,有个农夫王二,他因为家里急着用钱,要把祖传的三亩水田卖给邻村的赵四。
他们就按照当地的习俗,找了乡绅写了田契,还在上面按了手印。
这田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以后有了纠纷,就可以拿着田契来找见证人评理。
这就有点像现在合同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然后有了争议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解决一样。
不过那时候的田契更多是基于民间习俗和道德约束,没有国家统一的法律那么细致。
2. 婚约也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古代的婚约也很有意思。
就像在明清时期,有个富家小姐叫秀儿,她的父母给她订了一门亲事,对象是当地一个秀才公子。
他们之间的婚约那也是相当正式的。
会有媒妁之言,然后交换庚帖(上面写着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等信息),还会下聘礼。
这婚约其实就是一种合同,约定了双方家庭关于婚姻这件大事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说男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时间迎娶女方,女方家庭要准备相应的嫁妆。
如果一方反悔,那可是要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在有些情况下,还会有经济上的赔偿之类的。
虽然这和现代的合同法在本质上有很大区别,但也能看出古人对于这种约定关系的重视,也是合同概念的一种早期体现。
二、近代合同法的萌芽:西法东渐的影响。
1. 晚清时期的商业合同变革。
在晚清的时候,西方列强打开了中国的大门,西方的商业规则也跟着进来了。
那时候中国开始有了一些近代化的商业活动。
比如说在上海这样的通商口岸,有很多外国洋行和中国商人做生意。
有个中国商人叫陈老板,他和一家英国洋行签订了一份茶叶买卖合同。
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沿革(2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律适用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合同法所适用的范围、对象、程序和原则等问题的总和。
合同法律适用的发展历程,反映了人类对合同制度的不断探索和完善。
本文将从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阶段,对合同法律适用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和探讨。
二、古代合同法律适用1. 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合同法律适用主要依赖于习惯法。
在古希腊,合同被视为一种社会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习惯法调整。
在罗马,合同法是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律适用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合同法律体系。
2. 中国古代中国古代,合同法律适用主要依据封建礼法。
在先秦时期,合同被视为一种民事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习惯法调整。
秦朝以后,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合同法律适用逐渐受到礼法的影响。
在唐朝,合同法成为《唐律疏议》中的重要内容,合同法律适用开始走向规范化。
三、中世纪合同法律适用1. 欧洲中世纪欧洲中世纪,合同法律适用经历了从教会法到世俗法的转变。
在教会法时期,合同被视为一种道德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教会法调整。
随着世俗法的发展,合同法律适用逐渐从教会法转向世俗法,合同法成为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 中国中世纪中国中世纪,合同法律适用仍以封建礼法为主。
在宋元时期,合同法成为《宋刑统》和《元典章》的重要内容,合同法律适用进一步规范化。
明清时期,合同法律适用逐渐受到《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影响,合同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四、近代合同法律适用1. 欧洲近代欧洲近代,合同法律适用经历了从封建法到资本主义法的转变。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合同法成为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相继颁布了合同法典,合同法律适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 中国近代中国近代,合同法律适用经历了从封建法到半殖民地半封建法的转变。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合同法律适用受到西方合同法的影响。
中国合同发展历程概述

中国合同发展历程概述中国合同发展历程概述--《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吴江水第一章绪论——中国合同发展历程概述合同旧称为契约,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和经济交往的扩大化而产生和发展的,尤其是当商品交换活动从依靠习惯调整上升到依靠法律调整时,才真正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合同。
中国作为文明古国,合同的历史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一样悠久。
这段历史不仅让我们了解到古代的灿烂文明、认识现代的国情,也激励着我们在合同方面不断进取。
一、中国古代的合同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从商朝开始。
但由于资料有限,我们所知的最早的合同始于西周时期。
由于本书并不从事史学研究,因此未按严格的史学方式划分中国古代、近代、现代历史,而是将清朝以及清末民初的合同也归入古代合同一并介绍。
(一)西周时期的合同从考古中得到的文献来看,西周时期的交易活动已经十分活跃,这在当时的青铜器铭文中有不少记载。
如《矢人盘铭》等,即记录了因违约引起的合同纠纷,也记录了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追究。
西周的合同有“傅别”、“质剂”和“书契”等形式。
“傅别”是当时的借贷券书,是处理债权纠纷的原始凭据。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间书写一个大的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半。
债权人持左卷,债务人持右卷。
所以,“傅别”的券书内容与中字均被分为两半。
“质剂”是商品交易的买卖合同,也是处理买卖交易纠纷的法律依据。
在形式上“质剂”是长短不同的两种合同券书,凡奴隶、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而器具、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它是在同一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合同,再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所以,“质剂”虽被分为两半,但各自的合同内容却是完整的。
“书契”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合同。
但它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泛指一般合同的文书凭证,后者特指财物收受赠与关系的合同文书。
合同发展概述

合同发展概述整体来看,合同的发展是一个非常有趣且复杂的过程呢。
大致分古代和现代这两个大的部分。
先说说古代合同相关情况吧。
古代其实也有类似合同性质的东西,像契约之类的。
主要包括土地买卖契约、人口卖身契约等。
比如说在古代,一个农民要把自己的土地卖给另一个人,就会立下一个契约,写明土地的范围、价格、买卖双方等核心内容。
不过古代的这种契约,在形式上比较简单,可能就是找几个德高望重的族人或者里正作个见证,然后写个文书双方签字画押。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因为没有像现代这么完备的法律制度,所以这个契约更多的是基于一种社会道德伦理和家族关系来维护它的有效性。
现代合同就复杂得多了。
首先在种类上就极其丰富,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等。
框架上是这么理解的,现代合同一般都有严格的格式要求。
大致包括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的信息,这是基础部分。
接下来就是合同的目的,比如买卖合同中就是买卖的物品或者服务、数量、价格等核心内容。
然后是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部分。
对了还有个方面容易被忽视,现代合同依赖完善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多联系。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例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把房子租给乙,如果乙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房租,甲就可以依据合同以及相关的民法规定,要求乙交房租甚至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这让合同的执行力大大增强,远比古代要更有保障。
在现代合同发展过程中,我理解它不断朝着更加规范、更加细致、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
我自己在思考合同发展的时候也遇到过困惑。
最初就是搞不清现代合同这么复杂的条文到底是为了什么。
后来才领悟到这是为了应对商业社会复杂的关系、多样的交易情景以及要平衡各方面的权益。
合同从古代单纯的约定形式发展到现代是社会发展、商业交易需求以及法治进步共同作用的结果。
这就是我对合同发展的一些大致看法。
合同发展概述

合同发展概述整体来看,合同的发展有着漫长而丰富的历程呢。
大致分这几个部分吧。
在古代的时候,合同的雏形就已经有了。
那时候可能不叫合同这么现代的名字。
比如在古代商贸活动中,两个商人要进行一笔交易,他们可能会立下字据,这字据其实就是一种简单的合同。
那时候可能是用一些比较简单的条款,像买卖什么货物、数量多少、价格几何这些基础的内容,然后再签上双方的名字或者盖上手印。
这是非常初级的形式,但很明确地表达了双方的一种约定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合同开始逐渐变得复杂起来了。
主要包括这些变化。
法律的出现对合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这时候合同不再只是双方之间比较随意的约定,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
比如说,现在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不仅要明确房子的具体信息、交易价格,还要涉及很多法律法规相关的部分。
像产权是否清晰,是否符合当地的房产交易政策等等。
这个阶段,合同开始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旦出现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再往后说,在现代商业社会里,合同的复杂度又进一步提升了。
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合同主体已经不局限于本地的双方,可能会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公司或者个人。
比如说跨国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合同,这里面就要考虑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差异、税收政策、知识产权的保护等复杂的因素。
这时候合同的框架变得超级复杂,从合同的谈判到起草,再到最后的签订生效,有许多的环节要处理。
框架上是这么理解的,从合同的形式方面看,也从古代简单的纸质文书,发展到现在有电子合同这种形式。
电子合同在互联网交易中越来越常见,它的安全性、合法性也是在不断发展和规范的过程中。
像很多电商平台和客户之间的协议,就是以电子合同的形式呈现的。
核心内容就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关于某种事务的约定,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影响这种约定的因素越来越多,合同也更加细化、更具综合性地适应着现代社会的各种需求。
对了还有个方面容易忽视,就是不同行业的合同也有着各自的特点,例如医疗行业的保密合同,就非常注重患者隐私信息的保护相关条款的约定。
合同的起源

合同的起源
合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它起源于古代人类社会的交换活动。
在人类社会
的早期阶段,人们开始进行物品的交换,而这种交换往往是基于信任和口头协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口头协议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靠性,于是便产生了书面协议,这便是合同的起源。
最早的合同可以追溯到古代的文明社会,比如古埃及、古希腊和古罗马等。
在
这些古代社会中,人们开始使用书面合同来规范交易和交换活动,确保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这些书面合同往往包括交易的内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的处罚等条款,从而形成了最早的合同法律体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合同逐渐成为商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现代社会中,合同已经成为商业活动和个人交易的基础,无论是购买商品、签订服务协议,还是雇佣劳动力,都需要通过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的起源告诉我们,合同不仅是一种法律文件,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是人类在交往和交易中形成的一种信任和规范。
合同的起源也提醒我们,要在商业活动和社会交往中遵守合同精神,尊重合同的约定,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从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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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
所谓永佃权,是指佃农对地主土地的永久使用权。
明代中叶永佃这一社会现象已经流行于东南地区,并以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在这些 契约上,频繁出现了“不限年月”、“永远耕作”等字样。其时已存在这样的契约“范本”, 例如:
明朝典型的合同
某里某人置有晚田某段,坐落某里某处,原计田若干种,年该苗米若干桶, 原本四至分明。今凭某人作保,引进某人出赔价银若干,当日交受足讫明白。 自给年头之后,且佃人自用前去管业,小心耕作,亦不得卖失界至、移丘换段 之类。如遇冬成,备办一色好谷若干,挑送本主仓使(所)交纳,不致拖欠。不 限年月,佃人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接取前银,两相交付,不至留难。今 给历头一纸,付与执照。
中国古代社会中不存在独立的民法部门,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还是存在的。
源由 汉时买卖关系较为发达,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非常广泛—— 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以及奴婢等。
保护
法律要求买卖公平,故意抬高物价,即便是贵族高官也要给 予严惩。对于借贷关系,汉律重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凡逾 期不偿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借贷时订立的文书契约, 其上应标明物名、借数、借息、归还日期等项内容。 当时常见的买卖契约称“卷书”。
01.买卖契约
唐律令规定,买卖双方必须“和同”,
即达成合意,买卖契约必须有保人
附署,以保证买卖契约的合法性与
公平性。
允许 04.雇佣契约
03.借贷契约
①限制利息。 ②债权的担保,非常重视保护债权人利 益。
02.租赁契约
《唐律》称耕地租赁为“租”,出租人 称“田主”,承租人称“佃人”。房屋租 赁、车辆租赁只租赁、劳务承揽等, 唐代律令统称“赁”。
The first group: ppter野_
契约制度
契约是随着商品交换活动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契约在西周时期称为“傅别”、 “质剂”、 “书契”等。
傅别 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傅别的形式是在券
书中央写一个“中”字,再从中间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 执一半内容和半个“中”字。
质剂 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的买卖契约。“质”是指奴隶、牲畜等
其中,债权分为八章,共654条。对债权之标的、效力、让 与、责任、消灭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等通则,以及买卖、 互易、赠与、贷借、雇佣等多种契约形式,发行证券、管 理事务和不当得利、侵犯行为等各种债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并确立了 契约自由原则。
近代合同法
古代合同法
这些史料反映出,宋代永佃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 佃农须向地主缴纳定额地租; • 佃农有权“不限年月”或“永远耕作”,地主无权撒佃,当然这切均 以佃农不拖欠地租为前提; • 佃农有自由退佃权,但不能自由转佃。(但事实上,在明朝中 叶以后,越来越多的佃农私自将土地转佃给第三方。)
我国合同立法的始于——1908年《大清民律草案》,其仿 照大陆系民法典的体系和结构进行编写。
大宗交易使用的“长券”;“剂”是指日常器具等小宗交易时使 用的“短券”。质剂的形式与傅别略有不同,它是在同一件 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内容完整的契约。
书契 书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
义书契专指契约。
债权
秦代注重以法律手段确保官私土地的所有权,所以所有权是此时民事法律关 系的基本内容。
契约类型仍延续唐朝,但在唐基础上又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例:就买卖契约而言,宋代将之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 买卖;活卖为附条件之买卖,只有当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而 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这些重要 的交易活动,都以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为合法条件。
中国古代未能形成完整、系统的合同制度,原因是多方面的。 政治上:实行专制制度,缺乏罗马社会中的民主因素,残酷地压制人性; 经济上: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扼杀了商品经济地发展,自然经济使合同失
去了赖以生存和发展地经济基础。Fra bibliotek近代合同法
近代合同法的形成和发展,得益于近代合同理论的产生。近代 合同理论是以合意或者约因为中心的。
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制度是近代合同法的典范。
现代合同法
发展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上的合 同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口头合同、文书合同、要物合 同、诺成合同。
缺点:并未形成完整、抽象的合同概念; 意义:罗马法是建立在前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之上的,已 经形成合同法理论的雏形,严密精确,强调个人的意志 自由,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为近代合同法的形成奠 定了基础。
补充
为牟取暴利,汉时贵族官僚、富商巨贾热衷于放债取息,高 利贷盘剥相当严重,债务人往往无力偿还,不断逃亡甚至沦 为盗贼,为此汉律明定利率,“受”息毋过岁什一”,凡超过 法定利息者,予以制裁。
唐代债法,主要涉及买卖、借贷、租赁、雇佣、典卖等契约关系。唐《杂令》对民间“出举”(即计息的消费借 贷)采取了不干涉的原则。唐代对契约关系的态度是“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主要依靠民间习惯调整契约关系。
国家债权
赋税 罚款 损失公物
从官府取得的不当得利
秦代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 约、雇佣契约、租借契约等。
契约
私人债权
侵权
私人之间因契约发生之债,是主要的债的形 式。“券”是债的形式,如果债权人所掌握的 “右券”丢失,会造成契约失效的危害。规定 了债务担保,以确保债务清偿。有的以债务 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作为担保,更多的是由 经手人或第三人进行担保。
05.典卖契约
雇佣劳动和租借牲畜的行为,《唐 律》统称“雇”或“庸”。法律上规定 的“庸”价为每天三尺。
唐代已经出现了“贴典货卖”,即附 回赎权的活卖。
在宋代的经济生活和财产领域中,契约之债所占地位日益重要。
例:《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契约的法律规定上,强调买卖之债 成立时双方的“合意”,并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坤典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