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合同法差别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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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合同法差别比较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来到我们民商法前沿!今天我们很荣幸地请到了国际知名的合同法专
家、商法专家Richard.E.Speidel教授以及他的夫人来给我们做讲座。Richard教授和他的夫
人几天前来到中国,将在我们人民大学、北京大学、西北大学等几个知名法学院做巡回演讲。
Richard教授非常欣赏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这次专程慕名而来。Richard先生现在是圣地亚
哥法学院的客座教授。他在退休之前是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的教授,现在也是美国西北大学
法学院的名誉教授。Richard教授今年已经有71岁高龄了。他曾经担任波士顿大学法学院的
院长,在很多知名法学院都有供职经历。Richard教授曾经参与美国商法典(UCC)的起草
工作,同时也是国际证券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如果大家想对Richard教授有进一步的了解,
可以在互联网上键入Richard教授的名字,一定能得到很多的信息。今天Richard教授演讲
的题目是“中美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比较”,后天讲座的题目是“美国商法典的立法背景及修订
状况”。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Richard教授开始今天的演讲。

Richard.E.Speidel:大家晚上好!非常感谢主持人的介绍。她刚才一定为我讲了不少好话。(笑
声)这是我的妻子伊丽莎白。她是位律师,在芝加哥执业,毕业于洛杉矶大学法学院。我退
休之前就一直在洛杉矶大学法学院教书。今天有机会在你们这里演讲,我和我的妻子都感到
很荣幸。我们美国人民非常赞赏中国人民的良好品质。美国的很多地方都有华人后裔,比如
纽约、芝加哥、加利福尼亚、夏威夷等等,他们为我们的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现在美国
就有一位来自中国的英雄,他是位篮球运动员,个子很高。他的名字叫姚明,美国人民都很
喜欢他。我们美国人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速度也深表赞赏,你们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

今天我想谈谈我对贵国新合同法的一些看法并结合美国合同法的发展进行一些比较,然后我
会回答一些问题,不过这些问题不会涉及到布什总统。(笑声)总之这就是我的目的,即谈
谈自由市场经济以及它的基本规则。我认为贵国现在存在着一种形式上十分有趣的自由市场
经济,因为贵国政府的性质没有改变,仍然是社会主义的,但是贵国如今形成了市场经济并
且宣布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因此,我认为这是一种混合的市场经济,其中有政府计划、政府
契约、政府控制,但是有越来越多的私有制主体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私有财产,这与世界市场
和美国的情况就十分相似了。

在我个人看来,似乎有几个因素决定着市场的存在。其一,个体组织对财产享有所有权,无
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因为必须有很大程度的私人所有权才能实现对市场的运作。其二,必
须实现契约自由。私人主体必须享有不受政府制约而订立契约的权利,而不是强制的契约。
合同必须建立在个人自由意志的基础之上。其三,必须由有限的政府规制来促进合同的成立
而不是妨碍它们的成立。例如在美国,我们建立了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度,它的性质类似于贵
国的中国人民银行。这个机构的作用在于控制银行利率,制定利率计划,促进市场发展,防
止货币流通中的大起大落。我们还制定了反托拉斯法来阻止不法的公司联盟。所有这些都是
为了保护并促进市场的发展。其四,也是最后一个因素,法律必须严格保护合同中的权利和
义务,而不能让政府来干涉它们,因为政府的干涉会带来负面影响。在美国,有排除外界干
涉合同或者破坏合同义务的法律。如果政府在合同订立后修改法律并因此而破坏了合同义务
的话,受合同保护的当事人可以起诉政府。因此法律保护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使之
不受政策变化的影响。以上这些因素可能对美国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1999年以前,中国的合同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政策。现在看来,你们的新合同法
制定以后,能使合同免受行政当局的干预确实是你们跨出的重要一步。在市场经济情况下,
只有交易和供求关系才能引起合同的变化,政府不能控制价格,也不能干预合同。合同项下
所发生的一切都必须依赖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法院还是在仲裁机构,你们都必须
遵守合同法,并且严格实施合同法。也就是说,必须建立一套可靠的制度来保障因合同而产
生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很明显,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我们必须注意下列问题:合
同有没有得到忠实履行?合同的功能有没有充分地发挥?当事人能不能充分地表达他们的
意愿?如果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能不能得到救济?如果这么审视这部新合同法,我认为对
于一部市场经济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来说,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成分。这一点我将在后面详
细论述。但我并不是说美国的市场就是完美无缺的,不是的。尽管美国市场上实行经济民主
制度,但美国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在美国,围绕合同法应当怎么实施、什么人可以参与进来
以及政府应当扮演什么角色等这些问题,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息过。如果政府
退缩,说如果我参与的话就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那么政府也应当给自己设计一个适当的角
色。所以,我们今天要说的就是在任何市场经济下合同法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当分析它
们的基本原则,看看它们是怎么实施的。可能你们没有注意到,现在美国有这样一种趋势:
把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成本越来越高。在获得一个判决前,诉讼拖延会耽误很多事情。经
常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之前就达成了和解,或者是去仲裁。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已经
成了一个趋势,因为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仲裁庭解决纠纷,而不是法院。我们必须注意到这
一点:虽然法院依然可以发挥它们的功能,但因为诉讼时间太长、成本太高,很多人更倾向
于民间仲裁而不是诉诸法院。我不知道你们国家是不是这样。我建议你们思考一下。(非常
感谢你帮我调适话筒,我争取说得更清楚一些,虽然我觉得这样对我来说很难。但我将尽力
说得慢一点,直白一点。如果你们认为我应当说得再慢一点,请你们举手示意我。)

你们当中有多少人看过1999年的合同法?噢,都看过,那么你们应该是我的老师了。(笑声)
但是我也从中发现了几个重要的问题,所以我也想在这里来一个班门弄斧。第一,这是一部
在中国所有省份都普遍适用的统一合同法。这一点无论是在首都北京还是在西部省份都没有
任何不同。第二,这部合同法是按圆形轴心结构起草的,这一点千真万确。先规定基本原则,
后面是一些比较具体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等。这样你们就以基本原则为轴心,
并以此辐射出很多具体的合同来满足不同的交易需要。比如运输合同就有基本原则不能覆盖
的问题,这一点把轴心和外圆结合起来就解决了。这个结构把我深深地打动了,我非常喜欢
这个思想。在美国,立法机关就不可能通过这样的法律。美国的政治体制不同于中国,所以
你不可能说服立法者也这么做。我不知道你们对美国政体了解多少,但我要告诉你们美国没
有统一合同法也没有州际合同法。这一点的例外就是国际合同法,比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纽约仲裁条约》等等,这些是全美国通用的。但对于国内私人之间的合同,
则没有联邦制定的法律。所以美国不可能有联邦的圆形轴心结构立法。国会也不会同意制定
这样的法律。怎么制定(联邦的)合同法?它的渊源是什么?基本上每个州都制定有本州的
合同法,并且有责任发展它的基本原则。本州的合同法不仅适用于本州的法院,有时候对联
邦法院也有拘束力。换言之,只要有州立合同法存在,联邦法院就要适用它。当然我们有
50个不同的合同法在调整同样的法律事实。现在就有法院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即如何才能
取得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但是你们必须注意到在美国合同法是由法院而不是立法机关发
展出来的。可能你们听说过普通法的概念。普通法形成于英国,后来传到了美国。普通法的
合同观念是经过很长时间才形成的。他们的法官做出裁判并在判决书中发表观点。现在这方
面一个最大的例外就是美国商法典(UCC)。我觉得我应该介绍一下。美国商法典是统一的
立法。在美国,各州都制定有本州的法律,但这些法律不能覆盖所有的交易。它们有的涉及
到几项财产交易,比如商品的买卖和租赁,也有的涉及到银行业务、证券交易、电子商务等
等。但建设工程合同、不动产合同是由商法来调整的。这方面的有关制度我都怀疑它们是否
可行,因为适用不同的州的法律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果国会通过一部圆形轴心结构的
法律的话,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因为它能把所有的交易都纳入到一部法律的调整之下。
如果你们来美国念研究生的话,当那么学习到普通法,你们一定会抱怨,这是什么玩意儿
啊!?因为民法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传统。所以我对你们新合同法对你们民法传统的继承深表
赞赏。

如果你们不介意的话,我想再多说几分钟。我们来谈谈中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我再把
它和美国合同法的相应部分作一个简短的比较,然后我们再进行一些对话和讨论。因为我想
讲一些你们感兴趣、我也感兴趣的问题。作为一个法学教授,我喜欢分析,即先解构再建构。
当我看到你们的合同法的时候,我发现它有三个问题。第一,私人合同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第二,当一方滥用权利欺诈或者侵害国家利益的时候,如何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第
三,就是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的问题。在国家利益得到满足之后,合同法的原则就体现在合
同的履行和救济上了。简言之,我所说的国家利益是在保护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合法权利之前
体现出来的。当事人的权利之一就是自由地进入合同关系之中而不受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非
法干涉,我认为这也是广义上的合同自由。但一旦有了国家利益,我们就必须慎重考虑了。
比如你们在合同法中也规定立法目的为“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这当然是国家方面的利益,对吗?如果你们认真阅读一下你们的合同法,你们会发现,这部
合同法里面有很多——至少7处谈到国家利益。我不会为你们列举出全部,但这是很明显的。
比如当事人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还谈到了国家的指令性计划等等。这样合同的效力
就将受到行政当局法规的影响。比如你们规定如果合同违反公序良俗的话,合同就是非法的。
很明显,这些都是潜在的限制。说“潜在”是因为我们不知道这种限制会给我们的利益造成多
大影响;我们也不知道行政当局甚至刑事法庭的举动会多么频繁地影响到我们合同的效力。
但是,当一个律师看到一个合同将受到这样一部法律约束的时候,他确实应该对合同可能遭
遇到的风险有更多的了解。在中国,国家利益可能在未来某个时候影响到你们的私人合同。
但是法学教授必须教会你们认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因为风险可能在任何时候到来。要研究这
些问题,你们必须首先弄明白这些行政法规是什么,然后你们才能提出明智的建议以规避风
险,并且正确处理合同自由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我想告诉你们,在美国有一个类似的原则,
即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是不能执行的。所以,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在美国也一定程度上存在
着。但是我认为这是一个实务中的问题,而且并不常见。我可以给你们举出一些违反国家利
益的合同,比如毒品买卖合同,与赌博有关的合同,与某些限制经营物品相关的合同等等。
你们可能知道,在美国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也有争议,甚至法院内部也有争议。

你们合同法中还有几个原则很有意思,其中之一就是当事人平等原则。在我看来似乎任何当
事人都是平等的,包括国家在内。订立合同与居住地点和宗教背景无关,对于一个商事合同
来说,当事人都是平等的。你们的合同法第三条还提到,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把自己的意志
强加给另一方,不能强迫当事人订立合同。没有人可以非法地干涉合同中的权利,这在美国
也是十分基础的原则。如果你们不愿意受到合同约束的话,你们有不去缔约的权利。我认为
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两方面:一是订立合同而不受国家干涉的权利;二
是不去订立任何合同的权利。你可以在自家院子里种蔬菜吃水果而不与任何人发生纠葛。你
们的合同法第五条还规定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到底是什么意思?我们怎么才能知道公平原
则的内涵是什么?我发现你们的合同法中有两处描述公平原则,一个说什么是公平,一个说
什么是不公平。看看你们的54条和110条。我觉得怎么界定公平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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