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10 第十章 犯罪形态

第四节 犯罪未遂
•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 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 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准。 •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 为,即已经开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 二、故意犯罪形态的特征 • (一)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 • (二)故意犯罪形态具有局限性。 •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具有局 限性。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以及部分直接故 意犯罪,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形态。 • (三)故意犯罪形态具有结局性和排他性。 • 故意犯罪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结局 性和排他性。 • 三、故意犯罪阶段
•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 1.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 • 2.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 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 3.已经具备了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某种犯 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 犯罪既遂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类型: • 1.结果犯 •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而且必须发生某种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 犯罪。
•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 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 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 •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 (一)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 就是说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时空性,这是犯罪中 止成立的客观前提条件。
•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这是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 作的划分。 •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 这是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所作的划分。 •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抽象危险犯的理论及实践反思

驳 以减轻或免除 自己的刑事责任 。当前抽 象危险犯在我 国刑法 中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 , 应 当加强食 品药 品安全 、 环境安
全等领域的抽象危险犯的立法 。
[ 关键词 ] 抽象危险犯 ;风险社会 ; 司法认定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4 . 1 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6 7 1 —5 3 3 0 ( 2 0 1 3 ) 0 4— 0 0 3 0— 0 3
立需要法官对具体危险做实质 的判断, 特别是因 果 关系 的判 断 , 而抽 象危 险犯 则不 需要危 险判 断 ,
即抽象 危险不 是成立 抽象 危险犯 的构 成要件 。 近来 , 随 着行 为无 价 值 与结 果 无价 值 理 论 研
体危险之发生 , 仅 以其相当于构成要件之类 型的 事实发生 , 即有无侵害法益之危险行为, 为形式判 断; 实 质说则 认 为 , 应 以实 质 的 ( 抽象的) 危 险 为
成立要 件 , 为 实质判 断 ¨ J 。 较 之形式 说 , 实 质说 因无法 区分 抽象 危 险 犯
究的深入 , 其在危险犯领域也引起学者们 的探讨 。
行 为无价 值与 结果无 价值 之争在 于所作 否定性 评 价 是针对 引起 结果 的行 为 , 还是 针 对 行为 引起 的
和具体危险犯饱 受质疑。而在形式说内部 , 我国
思 与探讨 。
一
、
抽 象危 险犯的 理论基础
言, 具体危险犯之危险为一种现实 的即将发生的
“ 危险 ” , 但抽 象 危 险犯 的“ 危险” , 则是 一 种 法 律 推 定 的状 态 ; ( 3 ) 在 司法 实践 中 , 具 体危 险犯 的成
论及 抽象 危 险犯 , 首先需 要认 清抽 象危 险犯 的概 念 。学 者们 基 于 对 抽 象 危 险 的判 断 方 式 不 同, 对 抽 象 危 险犯 的 界定 分 为 形 式 说 和 实 质 说 。 形式 说认为 , 对 于抽 象危 险犯 的成 立 不 问 有无 具
犯罪停止形态

不能犯与迷信犯是不同的,迷信犯不是犯罪。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 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 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 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 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 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 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 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 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 未遂?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 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 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 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 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 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 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 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 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赵某,某日晚ll时许,赵某从一朋友处喝酒 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他前面有一 妇女单身行走,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 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 喊到:“赵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赵某回 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 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 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 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 3000元。 [问题]赵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并说明理由。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 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 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 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 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 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 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 某被扭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 是抢钱。
犯罪形态.

二、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 备。”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 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 止形态。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一方面,预备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威胁。另一方面,预
备行为只是为实行行为创造便利条件,因而不可能直接造成实行行为所要造成的 危害结果。
总体而言,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
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 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 罪的工具。制造条件,是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犯罪预备行为,包括:(1)拟 定犯罪计划、学习犯罪技巧。(2)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 (3)为实行犯罪进行事先调查。(4)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5)勾引他人参 加犯罪,等等。以上列举的各种犯罪预备行为,其实质都是为实行犯罪而制造条 件。
2.犯罪预备不同于犯罪的预备阶段 犯罪预备是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则是
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两个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犯罪预备发 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中。但是两个概念又有着显著的不同,犯罪预 备是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 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在犯罪行为经过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 并最后完成犯罪时,应以犯罪既遂处理而不再考虑犯罪预备的行为; 只有犯罪行为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 现犯罪时,才以犯罪预备论处。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 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案例】某甲欲行奸淫而于深夜从楼房 的下水管道爬上三楼,推开窗户,跳入 一女职工宿舍。正蹑手蹑脚摸向床边时, 一不小心踢翻一脸盆,惊醒正在熟睡的 妇女某乙。某乙顺手拉开电灯,某甲发 现该女是自己初中的老同学,很不好意 思,于是拉门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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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㈠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 A 发生错误认识以为实行完毕 B 犯罪实行终了但距犯罪既遂还有一段 距离
A.担心当场被发现或抓捕而停止是未遂; B.担心当场被发现名誉受损而停止是中止; C.担心日后被发现或抓捕而停止是中止。
(3)不可一概排斥行为人在遇到一定客观不利因素情 况下的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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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彻底性——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 其一,彻底放弃而非暂时撤退; 其二,彻底放弃某个或某次犯罪即可构成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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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侵犯财产犯罪中,针对特定财物的,特定财物不 在但有其他财物的,即使没有侵犯其他财物,也不成 立中止犯,针对非特定财物的,如果因为嫌财物较少 而放弃,属于犯罪中止,如果嫌财物太少而放弃,成 立犯罪未遂;(张明楷观点) 2、针对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 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如甲要杀乙,砍了两刀 之后发现不是乙,因为放弃的是犯罪未遂; 3、基于嫌恶之情或熟人而放弃,如强奸中发现是熟 人或嫌弃对方太丑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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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 所谓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实际有可能
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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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犯未遂 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对有关犯罪事实的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风险社会下危险犯扩展理论新探

风 险社 会 下 危 险 犯 扩 展 理 论 新 探
曹俊 华
(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 上海 204 ) 012 3 摘要 : 危险犯理论是在近代工业革命的发展 和刑 法新派理论 的推动下产生的, 适应 了当时社会 的需要 。当今社会 正步入 风
险 社会 , 统危 险显 然 不 能 涵盖 现 实的 风 险 , 险社 会 下危 险 犯 也 应 赋 予新 的 内涵 , 实社 会 的 需要 和 刑 法 的 机 能 也 需要 传 风 现
程度也就难 以测定 。
由于传统 危 险犯 中的危 险 已经 不能涵盖所 有现 实社会 的风险 内容 ,危 险” 身 的 内涵 和外延 有所 扩 “ 本 大 , 体现 为一种公共 危 险即行 为对 不特定范 围 内的公众 身心 或社 会秩 序等 方 面造成 的某种 实 际 的或潜 更 在 的威 胁 。基 于此 , 本文 以传统 社会和 现实社会 下危 险所洒摄 的 内容 之不 同探 讨危 险犯 的基 础 。
收稿 日期 :08 1 ( 20 —0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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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曹俊华(97 , , 17 一)男 安徽安庆人 , 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 , 英美刑法 。
பைடு நூலகம் 第3 期
曹 俊 华 : 险社 会 下 危 险犯 扩 展理 论新 探 风
澳门和大陆刑法犯罪未遂形态 比较研究(一)

澳门和大陆刑法犯罪未遂形态比较研究(一)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早在20世纪初,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较为普遍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予以规定,迄今更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概莫能少的刑法制度。
中国大陆刑法和澳门刑法都有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规定,但却表现为不同的立法例。
总体上说,大陆刑法只是在总则中对犯罪未遂作了概括性规定,而澳门刑法则采取了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既在总则中概括性地规定犯罪未遂,又在分则中对须处罚的具体未遂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仅就两地刑法有关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与处罚问题试作比较研究,并求教于同仁。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综观各国立法例及刑法理论阐释,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结果发生而未达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以区别于犯罪未遂。
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致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都是犯罪未遂。
只是根据导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是障碍未遂;行为人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
澳门刑法典第21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作出一已决定实施之犯罪之实行行为,但犯罪未至既遂者,为犯罪未遂。
”从该规定可见,澳门刑法在犯罪未遂概念问题上,采用的是德国刑法的立法模式,视犯罪中止为犯罪未遂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犯罪未遂分为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并具体通过该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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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要---------------------------------------------------2一、危险犯界定的前提条件-------------------------------2二、危险犯犯罪形态的不同理解和影响---------------------3三、危险犯的危险针对的是结果的危险---------------------4四、危险结果的主要特点---------------------------------6参考文献-----------------------------------------------92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摘要:对危险犯犯罪形态的理解和具体认定,我国刑法学界众说纷纭,司法实务因此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这些模糊不清的理论极易使中国立法和司法相脱离甚至冲突,最终陷入误区。对此提出建议务必在相关条文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行为人如果是造成了法定危险状态而成立危险犯的既遂,但自动有效地避免了实害结果的发生,这就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在增设条文时,应当慎重考虑,尊重法律,在研究探讨危险犯犯罪形态时要结合中国刑法。关键词: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在我国,危险犯是刑法理论界多数学者认可的犯罪既遂形态之一。其中,既遂的标准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是否存在危险的发生。[1]在众多犯罪既遂形态的研究中,对既遂标准的研究应该首当其冲,以此类推,在危险犯的研究中,对危险的研究的重大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在研究时应把它放在首要地位,因为对危险的不同界定影响到危险犯的性质、基本特征以及犯罪形态种类的区分。本文就危险犯之危险的界定,危险犯的不同理解及影响,危险结果的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一、危险犯界定的前提条件危险犯之危险具体有什么意义,关键在于如何认定犯罪形态是何种意义上的,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对危险的意义展开具体研究,所以,危险犯之危险的研究,应危险犯的意义是重点研究对象。[2]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中对危险犯性质的研究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把界定为犯罪成立的形态,另一种是把它看成犯罪既遂的形态。[3]若是以理论研究的角度来分析,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都能够存在。其中犯罪成立形态把危险作为立法的依据,犯罪既遂形态则把危险作为了确定既遂的标准。这两种观点对危险犯犯罪的研究来说,都具有重大的意义。3
但危险犯的界定仍然需要作出明确界定,假如犯罪的行为是成立形态的,那么在1能够成立犯罪的情况下,不是实害犯,剩余的都是危险犯,其中不仅包括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也包括在危险犯之中。[4]如此看来,危险犯包含的种类各种各样,自然内部类别繁多,形态万千。由于如何立法要以危险为依据,把存在危险发生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来与犯罪客体无关没有危险的非罪进行区分,意义重大,但作用甚微,由于这样的危险犯对更进一步的立法规定或实务认定,已经没有实际价值。若是想把已经成立犯罪的行为,依照具体的情况来作不同的立法依据,从而使司法有充分的论证,就要在更进一步的来研究犯罪形态的具体的划分情况。把危险犯说成是犯罪既遂形态的,其实就是在承认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又把这种犯罪既遂进行处罚的常态行为进一步进行划分最终形成的犯罪形态。其中与这样的犯罪形态相并列的犯罪形态有行为犯、实害犯等形态,这在不同的司法实务中要有具体对应的认定犯罪形态。危险犯在不同的环境下可以存在不同的意义,为了以后在研究中不会发生混淆,在研究时应该界定一个具体的含义,避免投机取巧的现象发生。[5]二、危险犯犯罪形态的不同理解和影响在我国刑法学界对危险犯犯罪形态的理解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危险犯就是未遂犯。这依据的是《刑法》中具体条文规定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中“未得逞”,就是指犯罪分子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但是通常在危险犯中,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只是造成某一种危险。如果只是危险发生,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人其实就是未得逞。所以根据《刑法》危险犯是犯罪未遂的形态,也就不可能是既遂犯。[6]第二种观点认为危险犯不仅可以是未遂犯,也可以是既遂犯。其根据的是刑法分则体
系。危险犯是指按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与行为人造成的危害结果对照来区分界定犯罪的既遂未遂。这样犯罪既遂是相对于犯罪未遂等完成的形态来说的,与此同时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同样存在,所以二者共同存在是必然的。还有一种4
认为危险犯实际上是实害犯的未遂犯,却被立法者设置为既遂。[7]不同的理解也影响着司法实务如何认定危险犯犯罪中止。例如在某案件中,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罪成立,但在危害公共安全后,又主动消除该危险状态,防止了实害结果的发生。人们对这是否成立危险犯犯罪中止各持己见。一种认为,危险犯是实害犯的未遂形态,实害结果没有发生,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中止成立。依据《刑法》相关2条文规定,行为人不应受到处罚。另一方则认为,行为人投放危险物质已达到法定的危险状态,投放危险物质罪既遂,犯罪中止就是异想天开。但由于防止了实害结果的发生,可以考虑酌定量刑。所以,不同的观点背后,涉及的是行为人的利益,更影响着司法实务的决议。[8]我个人比较偏向于上述第二种观点。危险犯的危险针对的是结果的危险,其既遂与未遂的判断也应该由结果的危害程度来区分。三、危险犯的危险针对的是结果的危险若是把危险犯归类为犯罪既遂形态的行列,既遂的具体标准必须得到彻底研究,几类犯罪形态被犯罪既遂划分的是研究危险犯既遂标准时重要前提。把犯罪既遂只划分为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类主要形态,和把犯罪既遂划分为多种形态,例如:危险犯、实害犯以及行为犯等多种形态,它们的危险含义并不相符。为了分类掌握犯罪既遂的不同情况,本人认为把犯罪既遂设定为多种形态是值得借鉴的。与此同时,本人还以为,危险犯的危险不单纯的行为危险而是危险结果。(一)危险定义的主要内容从表面意义上讲,危险的含义是遭受破坏或者失败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倘若简单理解,可以理解为所谓的危险就是可能性,所以,我们在研究过程中,不能脱离对可能性的理解,也就是说,首先应从理解可能性方面入手。根据现代哲学内容,可能性的概念可与现实性对应理解。可能不难理解就是事物发生的潜在状态。我们对于潜在的理解,应该是现在非具体存在,但以后应该能存在的事物。同时,潜在应该是未5
来的存在状态,在某种状态下,事物的发展已经存在了未来成为现实的内在动力,为即将发生的事情做好了充分准备,做了坚实基础。我们说危险作为是一种可能性,介于不可能与现实之间,也介于存在与非存在之间。[9]在行为与实害的结果中观察这种危险的意义,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出现实害结果的可能性蕴藏在行为中,这构成了危险存在的基本条件。事实上,没有可能性就不存在危险;第二,可能性没有转化为现实,也就是说,实害结果没有发生。按照这种说法,从行为出现到实害结果的发生的整个过程中都存在着危险的的存在。在这个具体过程中,危险地的存在形式是不一样的。行为付诸实际但外界没有任何影响时,危险是由行为所体现而且是行为本身的性质,此时此刻,危险只包含在是行为的属性之中;如果出现行为发展到一定程度,对外界环境都造成了一定影响,如果这种影响能使实害结果出现,那么行为的危险就拥有了外界的存在状态,也就是说,外部影响暗示着危险的存在,此时,危险就不仅拥有行为的属性,还是行为所引起的特3定事实状态的属性。[10]根据上述详述可以了解到,危险的特征包括如下:与现实的联系性、非现实性、表现形式的非单一性。[11](二)结果定义的基本内容众所周知,犯罪结果的定义属于刑法范畴,其实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的结果的则是从哲学角度下的定义。这种结果,是原因发展必然产生的产物。并且原因和结果这一对所属哲学范畴的词是来反映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先后相继发生的事物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的。如果我们把先后发生的事物从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中分离开来,单独地研究分析这个动态的过程,那么会得出结论把引起某一事物发生的现象称为原因,把在制约关系中而后发生的事物或现象叫做结果。换而言之,从哲学角度来看结果是一种事实,是事实的现实存在;原因导致结果,所以在特殊的环境中,结果和原因不能相提并论,当然我们已经认识到原因中暗藏着结果中未曾流露的性质。但6
是在这种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之前,这种性质不具备结果的性质只有原因的性质。这样一来,只有原因转化成了结果已经成为了一种客观事实,结果性质它才具有,换句话说,原因与结果在某种情况下是相互对立的关系,原因和结果不能相提并论,虽然我们知道结果与原因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原因与结果在特定时期可以相互转化。然而,原因与结果既有直接联系又有间接联系,只要原因在结果之后,原因已经发生微妙变化而不是其本身的形式存在,这时候原因会产生间接或直接的内容,相对于原因来讲,结果的属性它已基本具备。[12]其中结果中一种包含犯罪结果,犯罪结果应该具有结果的通有性质和属性,一般结果的通有性质包含客观存在性、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以及与原因的联系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结果犯罪结果,一方面,犯罪是被法律禁止行为,所以犯罪结果是由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有着原因的特殊性;另一方面,所谓犯是一种被法律否定影响社会治安的事实,可以看出犯罪对犯罪客体的损害性。我们所说的犯罪,不论结果如何,上述的犯罪结果的应有性质必须客观存在,如果上述特征不存在那也就不具有结果的性质与属性。[13]四、危险结果的主要特点根据上述分析可以了解到,危险的重要特点主要在于不是现实性而是一种可能性;其结果务必是由一种现实存在承担,非现实的东西是不具有结果所要求的,这一点可以十分肯定。根据这样的理论危险的结果可以归结为一个矛盾的整体:危险结果是常出现的结果,按一般经验来讲,可能的结果应当是产生的可能性,结果出现的可能性不能作为结果。所以,运用往常经验分析,结论可以总结为危险结果的否定。[14]当然,危险结果在实际中也是现实存在的,不仅如此,还可以当做其中一个结果类型。其主要原因在于,危险是一种可能性,是由客观事物表现出来的可能性,并且这种可能性是由危险事实引起,对于原因来讲,不仅这种事实是结果,由这种事实所带来的危险不是非存在物质而是一种客观存在。举个例子,公交车的制动系统被某人